鄧衍森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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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衍森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暨研究中心主任 teng@scu.edu.tw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 鄧衍森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暨研究中心主任 teng@scu.edu.tw 2017/9/13

講授目標 說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的概念 理解權利的性質 分析權利實踐上的問題 說明國家義務的內容與實踐方法 舉例解釋實體權利的規範內容 2017/9/13

人權的分割 vs.人權的一體 194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曾決議要起草一份宣言,一份人 權條約以及一件有關執行措施的文件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宣言中第22條至第27條雖然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 權,人權委員會卻曾決議於有關人權條約排除這些 權利 2017/9/13

人權的一體性 聯合國大會反對排除經濟社會與文化權的意見; 「排除經濟社會與文化權,人就不再是世界人權宣 言視為理想中自由人的人類」 人權委員會因此草擬一份包含經濟社會與文化權與 公民政治權共73條的公約草案 2017/9/13

反對聲浪 有些國家反對將經濟社會文化權納入對國家會產生 履行義務的人權條約之內 經濟社會文化權被認為是目標,是社會福利,不是 權利 2017/9/13

公約的分合:兩份公約 聯合國大會最後決議要求人權委員會分別制訂兩份 包含經濟社會文化權與公民政治權的公約;並同時 間通過這兩份公約,同時開放國家簽署 2017/9/13

人權的整體性與互補關係 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 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 的理想(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前言第五段) 2017/9/13

國際監督機制 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聯合國大會於2008年12月10日決議 ( A/RES/63/117 ) 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 約任擇議定書」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使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具有 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 2017/9/13

經濟權的概念 人民實現個人經濟利益的權利。 經濟利益與人的生存、健康、幸福有極為密切的關 係,經濟權的實踐與滿足,意謂人權享有在精神與 物質二面向的實現。因此,經濟權或許是所有人權 項目的必要條件,它絕不是人權的裝飾物,更不是 奢侈品;將經濟權歸為社會福利的想法或是觀點, 根本就是違反「民為貴,社稷次之」的原則。

經濟權在人權系譜中,象徵人民對於社會發展的參 與與利益分享的主體性地位,因此,經濟利益的享 有是人民固有之經濟權實踐的果實,經濟利益的獲 得不是國家的恩典。

經濟權除了彰顯個人以及人民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 主體地位意義外,更說明任何個人以及人民都不是 國家或是任何團體的工具,人本身就是目的。經濟 權就是成就人本身就是目的的必要條件

經濟權所蘊含的經濟自由,理論上每個人享有相同 的經濟自主與自由,由於每個人先天條件的差異, 聰明才智各有強弱不同,加上後天因緣條件上之差 異,如家境、教育與出身等影響因素的介入,實際 發展結果就會出現貧富的差距與各種經濟生活所形 成之不同社會地位、身份等的對立與矛盾。。

表面上,所有資源是所有人共享,實際上,卻由於 先天與後天的決定因素所形成的差異,造成形式不 平等,機會不平等以及制度上的不平等現象。結果 ,社會上出現無法完全與充分享有經濟自由與經濟 利益的一些弱勢族群或階層,例如,勞動階級、殘 障人士,婦女,兒童,原住民等特殊族群或階級。 由於經濟上不利益的後果,除了直接影響及其生存 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工作權等外,間接也妨害 其言論與思想信念的自由,政治參與權,家庭權等 公民權。人權對這些弱勢階層的人而言,真的是奢 侈品

社會權的概念 為糾正以及緩和這些不公平的現象,調和不平等的 原因,國家藉由積極的補救措施,企圖使人人達到 經濟自由的機會與實質平等,而有社會權的提出。 本公約有關社會權的保障,包含有第6條工作權, 第7條工作條件,第8條勞動基本權,第9條社會保 障,第10條家庭的保護,第11條相當生活水準, 第12條享有最高的身心健康,第13條與14條的教 育權等。基於這些保障,經濟權與自由才有機會實 現與落實。

文化權的概念 人權議題探討中,最受輕忽的就是文化權。原因是 何謂文化權的問題很難有完整與相同的答案。 文化一詞本身就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有認為文化相 當於藝術、文學等作品與活動;另有看法是, 文 化是人類行為的全部內容,包括思想、語言、行動 及事物;此外,也有認為文化是世代相傳的知識, 傳統風俗習慣以及人群的民族、宗教和社會事物。 這些不同的說法,有廣狹之別之外,還有內涵與性 質上的差異;界定文化的概念已經多有爭議,更不 用說是認定文化是一種權利,一種具有普世價值意 義的人權。

比較接近一般認知文化需要保護的概念,或許是聯 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組織1966年的《國際文化 合作原則》(Principles o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Co-operation)第1條所宣示的觀念:1 每個文化 皆有尊嚴與價值應加以尊重與保存。2 每個民族有 權利和義務發展自己的文化。3 所有文化在其富於 變化與多樣性中,彼此彰顯其間的相互影響共同組 成屬於人類全體的共同資產。

文化權在國際人權法最強烈而且最具體刻畫其主體 圖像的是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第27條有關少數族群 權利保障的規定:於國內有種族、宗教或是語言少 數族群存在的國家,屬於此等少數族群的個人於其 團體中與其他成員,不得剝奪其享有自己之文化, 信奉篤行自己的宗教或是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文化權的規範價值與客體 如果文化的內容或是實行方式會造成其他人權的侵 害,其間如何裁量價值優劣?這些都不是容易回答 的問題。文化權概念的不確定與複雜,除了文化的 內涵不確定外,文化的創造主體是誰?也不易確定 ;從權利保障的意義而言,文化權的標的是什麼? 其內容與類型、態樣可以包含圖像、語言、行為、 聲音、生活方式以及信仰、信念等,都可以是文化 權的標的。

文化權與其他人權的衝突 如文化權與意見自由、良心與信仰、宗教自由有關 ;教育權也與文化權關係密切,生存權與文化權亦 然;傳統信仰對於女性或不同族群的歧視與仇恨; 宗教上的對立觀念;習俗與迷信所造成對於人的身 體傷害;文化中特殊價值的崇尚,或是對於特定價 值的否定等,都是文化權發展上必須面對與處理的 問題。

首要原則 :人民自決權 人民自決權的意義與內涵並非十分清楚 公民與政治權公約的人權理事會第12號一般評論( General Comment)的解釋上卻認為,這個權利 特別的重要,因為這個權利的落實是有效保證與遵 守個人人權以及促進與加強其人權的必要條件。不 過究竟是何種理由使得這個權利如此重要,人權理 事會卻沒有更明確與深入的說明。

人民的意義 聯合國體制下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以及經 濟社會與文化公約的第一條都出現人民自決權的原 因,基於歷史發展的觀察,特別是聯合國設立目的 說明,可以理解人民自決權所指的人民是一個完整 的概念,意即組成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 這是人民自決的對外意義與觀點,意即在國際社會 ,任何國家的人民都具有平等權而且可以自由決定 其政治地位,而不至遭到其他國家的佔領、統治與 剝削。

雖然二公約的條文中都沒有限定人民自決權與去殖 民化有關,但是從歷史的發展可以看出,人民自決 權確實是去殖民化最重要的論述方法。因此,人民 自決權是有效保證與遵守個人人權的必要條件,就 是這個原因。 人民自決權的外在觀點與國家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 的意義相同

人民自決權的內在觀點 意即,所有人民有權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不受外在干預的權利;在這方面,每個公民參與任 何階層公共事務之操作與這個權利間具有連結關係 內在觀點強調各種族與族群之間的平等意義,在概 念上或許較符合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公約的規範目的

經濟社會文化權的內容 工作權 合理與有利工作環境的權利 組織與加入公會的權利 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的權利 適當的生活水準,包含足夠的食物、衣服與住家的 權利 健康權 受教育權 享有文化生活與科學發展利益權 2017/9/13

國家義務的實踐方法 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 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 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 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 分實現。 (第2條第1項) 2017/9/13

一些誤解 締約國沒有立即履行的義務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需要鉅額的財政支出 不是真正權利而是社會目標或是福利 不能訴訟(non-justiciable) 2017/9/13

條約義務的型態與效力 行為義務與結果義務不同 完全實現公約有關權利雖然無法一蹴可及,但締約 國應設定目標採取必要之立法、行政與司法救濟等 措施逐步實現權利的保障;有關必要措施即屬國家 之立即義務 2017/9/13

核心概念 結果義務必須滿足最低限度的核心義務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的可訴訟性和規範內化問題 2017/9/13

最低限度的核心義務 締約國確保至少使每種權利的實現達到一個最基本 的水準 締約國無論經濟發展水準如何都有義務確保所有人 最起碼的生存權得到尊重 締約國確立一些具體的水準基點,據以實施最低限 度的核心義務,確保每一項經濟、社會文化權的實 現達到最低限度的基本水準 每項權利必定產生一種最低限度絕對應得權利,否 則締約國就是違反了其義務 2017/9/13

義務的內容 許多核心內容實際上不需要國家增加財政負擔,除 了承諾落實人權保障和必要的政治意願外,只需要 一些積極的干預措施。 例如住屋權,國家只要提供安居和土地所有權保障、 土改措施、修改國家立法、建立賦稅遞減制度、執 行不歧視性規定,支持適當獎勵私人的措施 2017/9/13

權利的內容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並非全部都須大量財務撥款。 有目標地將公共資金明智而有效地用於最需要領域 即可獲得相當的效果 國際法沒有指出應該將特定數額或比例的公共支出 撥用於經濟、社會、文化權,但國際法的確要求各 政府承擔義務,將“最大限度的現有資源”專門用 於確保這些權利的實現 2017/9/13

不能訴訟的問題 涉及國家資源分配的情形,是否可以提起訴訟由法 院加以審理並做成判決? 經濟社會與文化全國際公約中所保障的權利類型與 內容並非全部都涉及國家資源的分配問題; 例如, 第3條與第7條第1段第1款; 第8條;第10條第3段;第 13條第2段第1款;第13條第3與4段;第15條第3段屬 之 2017/9/13

可訴訟性 概念不一致與實踐上的分歧 司法救濟的主要意義是訴請法院斷定國家特別是指 政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否違反條約義務 2017/9/13

可訴訟性與自動執行(self-executing) 意義不同:可訴訟性係指系爭問題或標的適於由法 院加以審理或適於由法院做成判決;自動執行則指 有關法律條文,特別是國際條約約文不需另行制訂 法律,如施行法或是施行細則即可為法院直接適用 之情形 前者屬於法治原則的問題;後者是法院適用法律有 關解釋的問題 2017/9/13

直接效力的問題 直接效力:個人基於法律所授與之權利可直接向法 院請求救濟之效力 要件:法律是否明確規定授予個人權利;法律條文 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概念上,是否授予個人權利屬於可訴訟性問題;條 文是否具體明確與自動執行有關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是法律權利應無疑義,但是約 文內容是否具體明確由法院斷之 2017/9/13

人權的相關義務 基本上人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垂直性質 人權的主要義務承擔者為國家 人權條約義務國內法化或是人權規範內化於國內法 體系後也會在個人間產生水平的效力 2017/9/13

人權規範內化於國內法體系,如我國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二條之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 國內法律之效力。 2017/9/13

國家義務的義務類型 國家與政府對於個人應享有人權之保障義務;義務 的履行方式: 尊重義務 保護義務 處罰義務 2017/9/13

義務的履行方式 尊重:就經濟社會文化權而言,政府應正視公約權 利為法律上應受保護之權利,而不是一種社會目標 或是政策指標 保護:基於尊重之義務,不但國家應立法加以保障, 更應保護個人免於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侵害 處罰:人權遭受干涉、妨礙、侵犯與侵害時,國家 應提供有效之救濟方法與途徑 2017/9/13

工作權的概念 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並構成人的尊嚴的不可分割 和固有的一部分 工作的權利,使每個人生活的有尊嚴 工作權同時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 從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角度出發,工作權有助於 個人的發展和獲得所屬社群的承認 2017/9/13

工作權是一項屬於個人的單獨權利,同時也是一項 集體權利 工作權利不應當理解為一項獲得就業的絕對和無條 件權利 2017/9/13

工作權的內涵 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以求謀生 的權利 必須是符合人權標準的工作並與自由選擇職業取得 平衡 工作權除了謀求合理生活水準外更具有參與人類社 會生產與服務活動之意義,也是權利 謀生是核心概念,意旨謀生的機會,獲得合理生活 的機會 2017/9/13

國家的義務 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盟約第6條後段:為充分實現 此權利應提供技術與職業的指導與訓練 國際勞工組織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第1條第2 項:締約國應保證對所有有能力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機會 2017/9/13

工作權的內容 就業 免於強制勞動的自由 就業中保障 2017/9/13

就業 可使用性:國家應提供專門的服務,以協助和支援 個人,使他們能夠找出並找到有用的職業 可利用性:勞務市場必須向所有人開放 國家應制定和執行,以便“刺激經濟增長和發展, 提高生活水準,滿足人力需要,並克服失業和就業 不足的政策一項政策 2017/9/13

採取有效措施,增加為減少失業率撥出的財政資源, 尤其是減少婦女、弱勢和遭排斥群體的失業率 建立一種在喪失就業情況下的補償機制 採取積極措施,使個人企業幫助個人享有工作權利, 並實施技術和職業教育計畫,促進獲得就業 2017/9/13

禁止在取得和保持就業方面,以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 財產、出生、身體和精神障礙、健康狀況(包括艾 滋病毒/愛滋病)、性取向,或公民、政治、社會或 其他地位為理由,實行旨在或具有妨礙或破壞以公 平為基礎的行使工作權效果的歧視 2017/9/13

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將強迫勞動界定為“個人本身並未主 動要求而是在威脅施以某種懲罰的條件下,逼迫個 人的所有工作或服務” 對於弱勢和遭邊緣化的個人和群體,包括囚犯或在 押人犯、移徙工人 採取有效的措施,尤其是立法措施,禁止16 歲以 下的童工 2017/9/13

就業中保障 解雇必須有正當與合法之理由 遇有不公正或是違法解雇的情況,有權訴諸法律或 其他救濟 可接受性和平等性:尤其是工人應有享有正當和有 利的工作條件,特別是安全工作條件的權利,組織 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權利 2017/9/13

勞動權的內容 有尊嚴之勞動條件 自由選擇或是接受工作 適當報酬 有限工作日與休假 同工同酬平等對待 安全與衛生工作條件 2017/9/13

受教權的意涵 第13條第1項的前段對此作總括的說明:「本公約 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 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 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 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 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 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2017/9/13

受教育權的規範目的 受教權本身是人權的一種也同時是實現其他人 權的手段 教育是對於處經濟或社會邊陲的成人及兒童, 以己力脫離貧窮並獲得充分參與所屬大眾社會 的主要工具 教育在使婦女及兒童免於剝削、危險勞動、性 別剝削、以及促進人權與民主、保護環境、及 控制人口成長等權利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教育也被認為是國家最好的投資之一 2017/9/13

教育應使每個人能於民主與多元之社會有效的參與 受教育如果是一種基本權利,這個權利也附隨著以 人類社會為相對主體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2017/9/13

相對義務 受教育如果是一種基本權利,這個權利也附隨 著以人類社會為相對主體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教育應使每個人能於民主與多元之社會有效的 參與( 1988年美洲人權公約在經濟社會與文化 權領域增訂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in the Area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13條第2項) 2017/9/13

受教育的目的 世界教育宣言第1條提出「符合基本學習之需要」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中明確則而且 具體說明學習之基本需要包含:基本之學習工具與 學習之內容,前者如: 識字、 口頭表達 、算數與 解決問題等;後者為生存所必要,充分發展期能力, 有尊嚴生活與工作,充分參與發展,改善生活品質, 作成合理決定與繼續學習所必要之知識、技能、價 值與態度 2017/9/13

我國教育基本法 第2條明定教育之目的,包含培養人民健全人格、 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 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 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2017/9/13

所有種類與階段之教育所應具備的共通的條件,歸 納為四個 “A”: 充足性(Availability),可取得 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與 適應性(Adaptability),違反其中任一條件,即 已違反受教權之規範目的 2017/9/13

充足性 教育機構與規畫在數量上應屬充分 適於不同性別的衛生設施 安全的飲用水 受有訓練的教師領有在國內是具有競爭性的薪水、 教材等 圖書館、電腦和資訊技術等設施。 2017/9/13

可取得性 各國管轄內運作的教育機構或教育規畫必須使 所有人,尤其是對於屬於弱勢族群的團體,無 論是在事實上或是法律上,毫無歧視地易於取 得 而且必須是在合理與方便的地區內可以獲得教 育,或是透過現代技術可以獲得,例如遠距教 學。 最重要的是要能在經濟上亦於取得教育 教育應是對於所有人都能獲得 初等教育應對所有人都是免費,至於中等與高 等教育亦應逐步免費。 2017/9/13

可接受性 教育的形式和實質內容,包括其課程和教學方法,必須 是學生以及,在特定情況下,是父母能接受的,例如, 相關的,文化上的適當的及具有良好的品質的, 而這些都必須不違反本盟約第13條第1項與世界人權宣 言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教育目標。意即,應鼓勵人的 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 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 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2017/9/13

適應性 教育本身應該具有彈性以適應變化中的社會之需要, 同時也反應學生源於社會和文化背景的多樣化的需 求。 2017/9/13

高等教育 不是對所有人皆都可以獲得,而是「依照個人的能 力。」 實際上高等教育所要求之平等,並非對所有人毫無 設限的提供,而是依據個人相關的專業及經驗為參 考來評估是否具有所要求的相關能力,在這基礎之 上,只有被認定符合能力限制的人才有平等獲得高 等教育之機會 2017/9/13

高等教育也如同中等教育一般,國家有逐步提供趨 於免費之義務 2017/9/13

不歧視原則及平等原則 採取臨時的特別措施來確保男女之間以及弱勢群體 在事實上的平等,並無違反關於教育的不受歧視權, 只要這些措施不會導致不同群體之間不平等或單獨 標準的維持,而且在所採取的目標達到之後,及不 再繼續。 2017/9/13

不同群體所設置的單獨教育體系或機構,並不認為 是公約的違反 並確認不歧視原則應擴及締約國境內居住的所有學 齡的人,包括非本國國民,不論其法律地位如何 2017/9/13

學術的自由 學術團體的成員,無論是個人的或集體,可以透過研究、 教學、習學、討論、提供檔案、作品、創造或寫作,自 由追求、發展和傳播知識與觀點的自由。 學術自由包括個人自由表達對其工作所在的機構或系統 的意見,履行其職責不受到歧視或擔心受到國家或其他 人干涉的原則下,參與專業的學術團體或其代表機構。 享有學術自由的同時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尊重其 他人的學術自由,確保對立觀點的公平討論 2017/9/13

機構的自治 自治是指,在其學術工作、標準、管理和相關 活動中,高等教育機構要達到能有效決策所必 需的自我管理程度。 自我管理必須和公共責任體系相一致,尤其是 有關國家提供的基金。基於高等教育中相當大 的公共投資,在機構的自治與責任之間應該尋 找適當的平衡,雖然並沒有單一的模式,機構 的安排應該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的,以及盡可 能的透明和可參與性 2017/9/13

文化權 概念:包含藝術、文學音樂以及一切生活方式 人權論述的方式: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 種族平等與少數族群權利等論述 2017/9/13

世界人權宣言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 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 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 權利。 (第二十七條) 2017/9/13

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參加文化生活;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 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第十 五條) 2017/9/13

實踐方式-報告準則 請提供資料介紹提高文化生活大眾參與性和可及性 的有關體制基礎設施,尤其是提高社區層級,包括 農村和城市貧困地區文化生活參與性和可及性的體 制基礎設施。在這方面,請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 提高文化產品、機構和活動的廣泛參與性和可及性, 包括採取哪些措施: 2017/9/13

確保音樂會、戲劇、電影、體育活動和其他文化活動 均為各階層人民所承擔得起; 通過網路等新型資訊技術加強人類文化遺產的普及性; 鼓勵兒童,包括貧困家庭兒童、移徙兒童或難民兒童 參與文化生活; 消除阻礙老年人和殘疾人充分參與文化生活的出入障 礙、社會和溝通障礙。 2017/9/13

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保護文化多樣性,提高對族裔、 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以及原著族群文化遺產 的認識,創造有利條件,幫助他們保存、發展、表 現和傳播自己的特點、歷史、文化、語言、傳統和 習俗。 2017/9/13

智慧財產權與文化權 規範目的不同:前者為利益保障;後者保障價值與 尊嚴 權利主體方面:前者,個人、團體或企業法人;後 者為個人、族群、人民以及全人類 規範客體:前者為財產權;後者為人權 2017/9/13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於2005年10月20 日通過;公約目標: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鼓勵不同文化間的對話,促進不同文化間的相互 尊重與和平文化建設; 促進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對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 的尊重,並提高對其價值的認識 2017/9/13

確認文化與發展之間的聯繫對所有國家,的重要性 承認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具有傳遞文化特徵、價 值觀和意義的特殊性; 重申各國擁有在其領土上維持、採取和實施他們認 為合適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政策和 措施的主權 2017/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