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学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第一章 导论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了解商业银行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及商业银行的职能,掌握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及经营原则,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和商业银行本身加强内控的原则、方法,并能应用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分析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
美国学者彼得·S ·罗斯认为:商业银行是提供包括信贷、储蓄、支付服务在内的最广泛金融服务功能的金融机构。银行的这种全方位的服务和功能赋予了其本身“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是一个全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管理》P4。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经济性质: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首先具备一般的企业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有明确的经营对象;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和发展动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商业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如资本构成资本比率、经营对象等。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商业银行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是特殊的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如在我国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质 商业银行的治理在符合一般性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显著不同于其他行业公司治理的特征。 1、风险的审核与控制对于商业银行的治理意义重大。 商业银行天然具有风险性。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面临着种类繁多的各种风险,比如,利率风险、信贷风险、衍生风险,等等。
2、商业银行具有更加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网 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与高级代理人之间。而商业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方面要复杂得多,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由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网络。 商业银行治理问题的复杂性主要是由监管者(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对银行监管给予了高度重视)、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存在而引致的。
简单而言,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高级代理人之间、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较一般性公司治理复杂得多。除需解决一般性问题外,商业银行的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3、商业银行的治理缺少外部债权的专家式监督 作为公司融资政策的选择,资本结构不仅会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其所包含的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也反映着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 但是,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的公司截然不同,商业银行的运作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它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很低。
即使是一个大的机构存款者,其存款的份额也只占银行存款总额的极小比例,银行的绝大部分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和足够的信息去监督银行和对银行施加额外的控制,这使得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债权约束的作用甚微;也不存在一般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监督。 众多的储户既缺乏相应的治理信息,也缺乏参与治理的动力,也缺乏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所以,缺少外部债权的专家式监督是商业银行治理特殊性的重要方面。
4、对商业银行实施的一些外部治理可能导致巨大的治理成本(主要是社会震荡) 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股票市场的约束(针对上市银行而言)。 (2)来自存款人的治理。 (3)来自借款人的治理。 (4)来自银行同业的治理。 (5)来自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的治理。 (6)外部经理市场的约束。
5、存款保险制度的负激励 为了避免存款人集体行动导致“挤兑”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在个别商业银行遭遇风险事故时能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并尽量减小金融风险的波及范围和破坏力。 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以下两方面的负面效果:
(1)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如普通股股东)会偏爱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侵害只索取固定回报的债权人(如优先股股东、债券持有人等)的利益,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者的这种风险偏好。 (2)在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以后,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效果的关注程度减弱,因为即使存款银行倒闭,也不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而存款人外部监督机制的丧失,极大地弱化了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
6、制度性风险对于经济转轨期国家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改革具有特殊意义 按照可控程度,金融风险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金融风险和制度性金融风险。 商业性风险是指在经济正常运行中形成的风险,它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却具有可控性,即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或产品创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或者适度地转移和分散。 而制度性风险是指由于体制安排的不合理,经济参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等形成的风险,具有在既定体制下的可预知性和不可控制性,上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由于体制原因不能得到实现。
制度性风险对于经济转型国家来说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这是由于原有的规则已经废弃,但新规则尚未完全建立。 就我国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国有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了经济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第二财政的角色,“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严重。
二、商业银行的产生 1、银行的产生 银行业的最初形成是在13到14世纪,最先出现在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欧洲,与该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 从历史沿革看,商业银行是沿着商品贸易 货币保管业 货币兑换业 汇兑银行 汇划银行 商业银行 现代商业银行这一历史轨迹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银行产生于货币经营业(或铸币兑换业),而货币经营业产生于国际间的商品交换。银行起源于意大利,并于17世纪逐步传播到其他国家。
2、商业银行的形成 商业银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产生: 一是旧式高利贷银行转变而来; 一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按资本主义原则,以股份制形式建立。 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始祖。
3、商业银行的发展 (1)商业银行概念的形成及内涵的不断丰富 概念的形成 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资产管理理论(商业贷款理论、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联合管理理论;表外管理。 经营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商业银行包含的内涵不断丰富。 (2)两种发展模式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产生的条件不同,称谓也不一样,但其发展基本上是循着两种传统:一是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传统;一是德国式综合银行传统。
银行向公众提供的服务: 历史上曾提供的服务:货币兑换、贴现商业票据和发放商业贷款、储蓄存款服务、贵重物品的保管、用信用支持政府活动、提供支票帐户(活期存款)、提供信托服务。 新业务:发放消费者贷款、金融咨询、现金管理、提供设备租赁、发放风险资本贷款、出售保单、出售退休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投资服务、提供共同基金和年金服务、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三、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 1、金融交易的自由化。包括利率、外汇交易、存贷款和投资等各方面。 2、商业银行日趋全能化。 3、商业银行日趋集中。 4、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5、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 6、经营手段电子化、网络化。 7、金融证券化。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功能及其地位 一、商业银行的功能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5、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者和作用对象(经济调节功能)
美国学者D.B.格拉迪、A.H.斯宾赛尔、W.H.布隆逊在他们的著作《Commercial Banking and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中将商业银行的职能概括为:1、创造支付手段,有效地办理转帐结算;2、对小额储蓄户提供二级有价证券(这些证券应具有高度流动性,并且可以细分为适当的单位),以吸收他们的存款;3、发放贷款支持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4、对个人和企业单位提供信托服务;5、对国际贸易融通资金;6、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7、对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我国将该书翻译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见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美国学者彼得·S ·罗斯《商业银行管理》P3 信贷功能 投资或计 划功能 信托功能 支付功能 现代商业银行 保险功能 现金管 理功能 经纪功能 投资银行业务 或承销功能 储蓄功能
并认为当今银行的这些功能可概括为: 中介功能 支付功能 担保功能 代理功能 政策功能 《商业银行管理》P5
我国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核心功能和附属功能两大类, 其核心功能是风险管理功能, 而附属功能则包括支付中介、货币创造功能、政策传导功能和代理服务功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就是通过银行将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负债的形式来实现的,它意味着既要重视经营风险,又要在权衡风险与回报的基础上,承担合理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地位 1、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 2、对全社会的货币供给具有重要影响 3、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中心 4、是国家实施宏观政策的重要途径和基础 5、是社会资本运动的中心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创立 (一) 商业银行创立的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1、经济条件;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创立 (一) 商业银行创立的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1、经济条件; 组建一个新的商业银行,或者设立一个新的分支机构,或者决定某一分支机构是否应撤消或转移,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个新银行的成功,尽管取决于银行经营者的能力和水平,但银行所在地的经济资源同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一般而言,决定一个地区是否应该设立银行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当地的人口 人口是决定建立一个银行机构所应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包括人口数量,人口变动趋势,人口特征,受教育的程度等。 (2)当地的工商业 一个银行通常以工商业为其业务的重要部分。当地工商业的支持,对大多数新银行的设立是一项重要的条件。这一因素包括工商业目前的状况及动向,工商业的特征等。
(3)生产力发展水平: 对银行业务的需求、能够给银行提供的资金来源,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4)地理位置 交通是否便利、信息来源。 酒香不怕巷子深? 济南建行:抢两头卡中间
2、金融条件。 (1)当地已经开设的银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当地银行的存款数额。 当地银行的盈利情况。 当地银行对该地区的融通能力。 当地已有银行的政策措施。 已有银行未办的服务。 已有银行的股东及董事会状况。 可供新银行利用的行址。
(2)来自邻近地区的竞争。 如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从允许设立的城市向其周边地区延伸。2002年3月南京“爱立信事件”、杭州庆丰印染事件等。 (3)人们的信用意识 (4)经济的货币化程度 (5)金融市场的发育情况 (6)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
(三)创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1、申请登记; 2、招募股份; 3、验资营业。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设计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应遵循的原则 1、效能 、效率、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效能是银行内部的各个机构所固有的效用和功能。 效率是每一机构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进度。 效益是指实现银行经营目标的能力和水平。 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应该有利于这三者的统一。
2、精干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银行配备的人员与应该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没有多余的人员;二是职能部门的划分粗细适当,各个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足够的工作量;三是没有多余的管理层次和环节。 3、统一指挥原则 这是银行内部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银行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有利于银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必须逐级授权、分层负责。
4、分工协调原则 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有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银行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几个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5、权责对应原则 职权和职责是银行组织结构中的两个基本因素。权责必须对应。
(二)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形式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是高度部门化的。部门化的程度随着银行规模的不同而变动。 银行组织结构的形式可划分为直线型、职能型、直线与职能结合型。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一般都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管理系统等几个部分。 以三会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上要求公司“三会”的形式运作,俗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 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的决策机构, 监事会(美国等称审计监督)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 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 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 ①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②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 ③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
④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 ⑤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持市场信心,能够防范金融经济风险,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该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让投资者可以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主要依赖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我国2006年4月24日起施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 第二条 公司治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绩效为中心,将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股份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财务实力,在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是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
第四节 商业银行制度 一、建立商业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1、竞争原则 基本要求是有利于合理竞争,防止银行垄断。 2、安全原则 基本要求是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防止银行倒闭。 3、规模原则 基本要求是注意最合理的规模,降低管理费用。
二、商业银行体系及其主要类型 1、按资本所有权划分 2、按业务覆盖地域划分 3、按能否从事证券业务划分 4、按组织形式划分 三、国际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趋势 银行业购并(第二章) 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混业经营是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金融市场主体结构和金融资本结构的重新配置,是国际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突出表现是金融机构功能的重新组合。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十多年来在西方主要国家的一种逐步放松,甚至取消某种金融业务管制的过程和趋势。
1929—1933年的大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当时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 但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和金融的迅速发展,这些过于严格的管制,受到了金融创新的冲击,阻碍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与竞争,所以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西方工业国相继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从而形成了一骨波及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这股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核心在于创造公平、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和金融产品功能的重新组合。 各国政府在这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因此金融自由化对银行业市场架构、银行机构功能、银行产品功能组合与衍生、银行产品定价体系和价格水平、银行竞争策略与方式,以及银行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要求等提出了全方位的新的挑战。
同时,随着新技术的运用,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接受不同限制的金融机构开发出大量功能类似的产品,但由于传统的分业限制,开发这些产品的金融机构在税收待遇和破产处理方法上大有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放宽限制,允许兼业经营成为各国金融业的潮流,并显示出强劲的活力。
此时,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农的金融深化理论诞生,他们在理论中提出了混业经营、鼓励竞争的改革方案,对各国的金融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 因此,70年代后,欧洲、美洲等国家的金融业先后实行混业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各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关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层面上的问题。对其定义的理解,在不同层面上存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这种定义的本身一般体现在各国金融、乃至经济立法之中,通过法的规定,实施本国金融产业政策与经营思路。 一般而言,对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理解。
1、第一层面的理解,即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内部的理解。 2、第二个层面的理解,即在整个金融业范围的理解。 分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的业务范围。 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结构都可以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转向了这一层面的混业经营。
从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情况看,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向似乎得到普遍的认同。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迫于竞争的压力,默许和明确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有的国家甚至修订了原有的法律,如美国,有的国家成立了一体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韩国等。 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虽然最突出的表现为银行资本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但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由于保险业非常发达,所以金融资本互相渗透的势头也十分强劲。
一般认为导致混业经营的动因主要有: 1、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2、分散风险的需要 3、全球竞争的需要 4、金融功能消费成本的最小化趋向 5、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 6、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产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 7、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变化以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 8、金融人才的集聚和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美国的混业经营 长期以来,美国银行不论以直接承保、通过中介,或以转投资方式兼营保险业务均受到一个的限制。 但在90年代中期后,有一定的松动。 到1996年,只有10个州不允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
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 ,这是一部继著名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将对美国金融业产生革命性影响的法案。 该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对已经颁布数十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核心内容就是取消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壁垒,允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金融现代化法案”共分7章219条。各章分别是: 1、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 2、功能性监管; 3、保险; 4、单一储贷协会控股公司; 5、隐私; 6、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现代化; 7、其他条款。
该法案的立法观念可以归纳为: 1、美国任何一个地方,无论中心城市还是偏僻乡村,都需要金融服务;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内部竞争的加剧,有利于消费者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更广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主要的位置;
4、在加强金融业竞争的同时,必须维护和加强原有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相互分离的美国模式,并堵塞原有的法律漏洞——工商业公司可以控制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储贷协会; 5、为实现法律理性化,将现有法律制度之间不衔接的空缺加以弥补,比将法律规范管理的范围扩大更为重要; 6、支持美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在美国的外国机构不应获得比美国机构更优惠的待遇。
有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争论 混业经营? 合业经营? 综合经营? 融合经营?
对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优劣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1、在1933年以前全球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只是到了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后,从开始实行分业经营。 2、混业经营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应。(但有人认为受范围经济效应) 3、混业经营是对金融业分工的否认。(当然也有人认为现代金融体系结构的复杂多样性恰恰是金融市场分工不断深化的结果) 4、混业经营的业绩一定好于分业经营的业绩。
我国有学者认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要历史的看,辩证的看,不要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从实际上看,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不同的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的配置方式,这两种方式不存在绝对优势,也不存在绝对劣势,只是要看哪一种更适合于一个国家或公司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 一、我国的分业经营 1、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想下,我国的部分保险公司设立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机构。 四大国有银行也开办了证券、信托、房地产、保险中介、投资(自营)等业务,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还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我国金融业可以说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时代。
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外部监管也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结果主营业务没有办好,其他业务也没有几家办成功。而且造成了经济泡沫的生成,加剧了金融业的风险。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想。 1995年金融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的体制。
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新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业经营的弊端 (1)分业经营会使金融风险加大 (2)分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成一定制约 二、我国的混业经营 1、建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必要性 (1)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际大趋势; (2)混业经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资金的有效合理流动;
(3)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保险业的风险 (4)组建金融集团,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竞争力。 2、混业经营的方式 (1)组建金融集团 (2)大力发展银行保险、银证通等业务
3、混业经营面对新的挑战 (1)混业经营会使保险风险的波动性增强 (2)混业经营对我国保险法律构成挑战 (3)混业经营对保险管理人才的挑战 (4)混业经营使监管难度加大。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这三者也称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1、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银行按期收回资产本息,避免经营风险,避免资产损失的可靠程度。按期收回资产本息的可靠程度越高,安全性也就越高。实行这一原则对商业银行来讲有着重要意义。 2、流动性 简单来说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顾客提存和满足必要贷款的能力。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贯彻实行这一原则对银行来讲有着重要意义。 3、盈利性 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在整个经营活动中,在保证经营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这是其经营的内在动力。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包括商业银行赖以存在的宏观经济状况、市场情况以及金融管理当局对银行业的管制等。 第六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包括商业银行赖以存在的宏观经济状况、市场情况以及金融管理当局对银行业的管制等。 从广义上讲,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环境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它们共同构成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制约。 一、内部条件,又称经营条件,是指商业银行开展经营活动所具备的经营要素,包括银行资本、金融人才、组织机构、营业设施和科学技术等。
二、外部因素 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一般环境因素和具体环境因素。 (一)一般环境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制度、生产力和技术的发展水平、政治和法律环境、历史和文化因素、国际环境因素等,这些因素间接制约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二)具体环境因素 包括: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利率、汇率状况及决定方式、政府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银行客户的需要和行为方式、银行同业竞争对手的实力和经营策略等,这些因素直接制约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 1973年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宏观经济波动加剧,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 这使得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随之加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面临的困难增多,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都因经济泡沫破灭而背负着巨额不良资产。 次贷危机。
(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银行面临激烈竞争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先后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使得直接金融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而直接金融的极大发展,削弱了银行原来在融资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在融资成本上的比较优势,在金融市场上银行正面临着来自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银行业形成冲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低。2、效率高。3、覆盖广。4、发展快。5、管理弱(风控弱、监管弱)。6、风险大(信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1、第三方支付;2、P2P网络贷款平台(P2P即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3、大数据金融;4、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5、信息化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银行业面临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具体体现在: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金融模式,改变金融格局,零售银行业务面临冲击,助推利率市场化,迫使银行抬高资金成本。 当然连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的业务模式,对商业银行当前冲击有限,但未来银行将逐步加深。 尽管商业银行规模优势明显,但互联网业务面临冲击,商业银行转型压力增大。
(四)银行监管加强,内控机制改善 1、银行监管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 (3)可以弥补银行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的缺点,防止“多米诺效应”。 2、银行外部监管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管理机构组成。 3、改善银行内控机制
银行业中的就业机会 信贷人员、信贷分析员、贷款重组专家、营业经理、系统分析员、审计和控制人员、财务分析人员、信托部专业人员、个人银行业务人员、出纳员、证券分析和交易员、长远规划和企业收购专业人员、营销人员、人力资源经理、国际金融和企业发展专业人员、外汇交易员、投资银行业务人员、银行检查员和监督员、银行培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