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汇算会培训 (规费) 税政科
社会保险费 辽地税发【2010】第5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186
社会保险费 关于多个社保单位编号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迁移后如何办理社保费缴费迁移问题 我局的社保费实行税费一体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于人社局转来的户,出现了一户企业多个社保单位编号的现象,为了实现社保单位编号与税务登记证号一一对应,我们建立了属于该户企业的虚拟税务登记。因此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时,应同时办理虚拟税务登记迁移。具体操作:正常税务登记迁移后,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填报《数据维护表》,由市局统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迁移。
社会保险费 《数据维护表》填写要求:在“运维内容及原因”栏内注明迁移企业名称、迁移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和社保登记号;注明迁移企业所属的、拟迁移的虚拟税务登记证号和社保单位编号。
社会保险费 关于缴费人需要办理多个社保登记,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的问题 为了加强管理,我局接手后的新办企业,不得一户办理多个社保登记。特别强调的是,不得通过办理“以表代证税务登记”的方式,达到办理多个社保登记目的。以防扰乱税务登记管理秩序。
社会保险费 关于缴费人通过第三方账户办理委托划款缴纳社保费的问题 缴费人若通过第三方(如劳务公司等)账户采取委托划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必须签署有关协议:一种方法是在签署委托划款协议时,提供账户方也加盖公章,使目前三方协议变为四方协议;另一种方法是三方协议(委托划款协议)不变,供缴费人与提供账户方之间另签署协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社会保险费 关于征收大厅无法通过“补打模块”,对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的缴费企业补打《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问题 “补打模块”是在已生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微机号码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以下两种情形属无效操作: 一是企业收件人地址为空。该情形下,虽然划款能够成功,但是系统不能生成《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微机号码; 二是税务机关尚未向邮政局传送数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微机号码尚未生成。
社会保险费 解决上述问题,应该通过“换开模块”进行操作:登录“大连核心征管”-“市级社保”-“征收管理”-“支票、银行托收收据换开”打印《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注:补打收据在办税大厅5号综合窗口,缴费人携带加盖公章的补打申请。
社会保险费 关于缴费人和税收管理员如何进行社保费相关信息查询的问题 网上申报缴费人可以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登录“办税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综合查询”-“规费查询”,选择查询项目:“社保征收查询”,“社保划款查询”,“收据邮寄信息查询”实现所需查询。
社会保险费 税收管理员通过登录 “大连核心征管”-“市级社保”-“征收管理”-“收据邮寄明细查询(或者银行托收明细信息查询)”等查询管理信息;通过登录“大连核心征管”-“市级社保”-“统计查询”界面进行查询所有征收信息。
社会保险费 收件地址维护:核心征管——市级社保——登记管理——收件信息维护 委托划款查询:核心征管——征收管理——银行托收明细信息查询 社保费催缴:核心征管——费款管理——社保费催缴 缴费信息查询:核心征管——查询统计——查询征收信息
社会保险费 需要每月定期维护的信息: 1.社保费邮寄地址为空户 查询路径:BO查询—公共文件夹—规费管理—基层局需要维护的数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邮寄地址为空户实时名单 工作任务:每月定期维护,在“收件信息维护”模块添加邮寄地址
社会保险费 需要每月定期维护的信息: 2.委托划款账户错误户 查询路径:BO查询—公共文件夹—规费管理—基层局需要维护的数据—社保费委托划款账户错误户实时名单 工作任务:每月定期维护,通知缴费人到大厅变更委托划款银行账户或变更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费 需要每月定期维护的信息: 3.非银行委托划款缴费企业 BO查询—公共文件夹—规费管理—两级机关管理咨询——社会保险费——012非银行委托划款缴费企业实时明细(市本级) 工作任务:鼓励缴费人通过银行委托划款方式缴费
社会保险费 关于市本级社保费费率调整的问题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大政发〔2011〕55号)规定,从2011年7月1起,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8号)、《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7%恢复到8%。 失业保险费由1.5%恢复到2%。 生育保险缴费由0.5%恢复到0.8%。
社会保险费 关于市级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问题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78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按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缴费基数最高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双基数管理。
社会保险费 关于保险营销员社保费征缴问题 经请示省地税局,辽地税发〔2010〕57号文件提及的商业保险营销员佣金缴费规定,仅适用在本企业参保人员。 辽地税发〔2010〕57号第五条: 对各类保险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参保的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的佣金,以上月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作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1】年第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P18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1】年第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P187 授予地税机关直征权和检查权 1.未按期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残保金数额,追缴。 2.虚报或未正确申报的,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人数确定残保金数额,追缴。 3.对所辖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沙河口区残联年审地点: 中山公园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沙河口区残联年审窗口电话: 84600672;846006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年审期限:7——8月份 征缴期限:7——9月份 减征优惠:在征缴期内缴纳,30%的减征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的问题 根据《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的办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用人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当月工作少于15个工作日的,不计入当月在职职工人数。 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不计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保障金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劳务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保障金。 市局将与市残联沟通,由市残联下发正式文件废止大连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中相关问题如何认定的通知》(大残联发〔2008〕30号)四条第一款:劳务工在被派遣期限内计入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的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1〕14号)规定,以下情况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企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中:企业返聘的退休残疾人员,已在人社局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残疾人职工,企业未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标准低于大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跨区域经营企业的保障金征缴地问题 根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应按属地原则缴纳保障金。但今年残联在年审时,对能够提供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保障金审核证明的,确定子公司不在大连市缴纳保障金。为此,市局正与市残联沟通,拟在2012年取消此项规定。 总机构在大连行政区域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应在我市征收,具体应按照驻连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征收保障金;总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亦可由分支机构到所在地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一人兼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保障金征缴问题 保障金以企业为征收对象,与法人代表是谁无关,所以其所在的所有企业均为保障金的征收对象,须独立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缴纳保障金的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必须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定责任,按规定征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税务登记迁移后,保障金审核缴纳地是否随之改变的问题 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鉴于我局对基层局收入统计的口径均采用税(费)款归属机关,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要求缴费人在税务登记迁移前,应结清残联已核定的保障金;特殊情形下无法结清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平工资仍采用审核地的标准;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综合业务 关于规费退费业务问题 社保费、保障金的费款退还业务,一律由计会部门按规定受理;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费款退还业务由市总工会受理。 经与计会处沟通,社保费暂不取消现金退费形式,以解决特殊情形下的退费问题。
综合业务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征收界面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费款所属期间 “所属年份”默认为上年度。缴费单位若补缴以前年度的费款可以进行修改。 “所属期起始”与“所属期截止”均不可修改。上年度新办登记户的“所属期起始”系统默认为登记月份的次月。
综合业务 2、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调整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界面中,“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一栏全年均为所在地的实际社平工资额,此项不可修改。 审核征缴期内不再显示70%的社平工资,系统在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时自动按优惠比例进行计算。
综合业务 3、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征缴期内缴纳当前费款的: 应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优惠比例×计费月数/12 审核征缴期外缴纳费款的: 应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费月数/12
综合业务 (二)工会经费(筹备金) 1、 分成比例 在调整后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征收界面中,增加了“分成比例”一栏,此栏次仅限在连缴费的全国、省产业工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选择填报,其他单位默认或选择分成比例为100%。
综合业务 2、职工工资总额 所有缴费单位均按照实际计费工资总额填报“职工工资总额”一栏,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缴费单位也不例外,不得再按照分成比例换算工资总额。
综合业务 3、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一栏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征收比例”乘以“分成比例”自动算出的,不可修改。
综合业务 (三)新申报征收界面启用使用时间 新申报征收界面启用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综合业务 关于税务登记迁移单位费源监控问题 缴费人在税务登记迁移前,无法结清残联核定的保障金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五险一费的,迁出局应在迁移手续办妥3日内报告市局规费处,由市局统一调整管理指标,提出费源监控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