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令概要 政府採購類型 1.工程採購 2.財物採購 3.勞務採購 1
採購金額規範 2
採購作業流程 前置作業 招 標 開標、審標、決標 履 約 驗 收 1.確定採購預算、標的性質(工程、財物、勞務) 2.選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研擬招標文件公告。 3.決標時,機關與得標廠商權利、義務關係已發生。 4.除依慣例無約定之必要或訂約有困難者外,均應簽約。 5.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及驗收。 3
辦理採購前注意事項 規劃採購需求 規劃採購時程 確認採購金額 自行辦理、委託代辦 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決定招標方式 決定決標方式 研擬招標文件 4
採購作業時程與程序 採購計畫報奉核定 製作招標文件 等標期 修改招標文件/流、廢標後重行辦理 履約時間 5
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 額以上之採購…」(採-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 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 招標辦法第6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可分別辦理。(採-施細13)。 同類標的合併辦理並無困難者,不以分別辦理為原 則。 同時間洽同一廠商承作者,其採購金額應加總計算。 6
採購金額之認定 採購金額:認定招標門檻(採-施細6),涉及等標 期天數 預算金額: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廠商之契約價金 額之預算金額(採-施細26) 預計金額: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採-施細26) 案例:清潔服務一期600萬,後續擴充一期。 採購金額600萬+600萬=1,200萬 預算金額600萬;預計金額≦600萬 7
採購後續擴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 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採- 22-1-7) 期間、金額或數量可擇一定之。 應將後續擴充金額加入採購金額認定之(採-施細 16) 廠商取得後續可優先議價之機會/議價條件。 對機關是權利也是義務。 8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採-第18、19條) 選擇性招標: (採-第18、20、21條) 限制性招標: (採-第18、22條) 將符合各款之理由及邀請特定廠商比議價之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 理。(採-細23-1)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在邀請最優勝廠商或逐次邀 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採-22-1-9、10、11)。 公開取得: (採-第49條、中央未達2) 9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勘選 又稱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採-22-1-9)及設計競 賽(採-22-1-10)、房地產採購(採-22-1-11)。 限制性招標,廠商家數不受限。 無金額之限制,但未達公告金額者不符效率。 除採-22-1-11外,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出優勝廠 商。 辦理議價(與最優者議價或依序議價) 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採固定服務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10
最有利標注意事項 檢討確不宜採最低價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確定擬決標價格之合理性及無浪費公帑。 最有利標工作小組須有一位具採購專業資格者。 評選委員會。 評選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部 為主管次長核定)。 督促得標廠商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11
評選委員會注意事項 成立評選委員會(開始選前應保密及例外規定) 成立工作小組 決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評選委員會議 評選委員親自出席、全程參與,不得代理 評選委員須知及迴避規定 廠商投標文件(避免攜出機關場所)由機關收回 保存 12
採購法令及解釋函查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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