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 製作 銀行經營與創業投資
Chapter 1 銀行之特徵
學習目標 壹 銀行之起源 貳 銀行的功能 參 銀行的種類 肆 金融控股公司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壹 銀行之起源 一、銀行之起源 銀行業務起源甚早。羅馬時代已有從事借貸金錢之行業,較具現代規模的銀行則創設於文藝復興時代的意大利。那時的銀行除了買賣外國貨幣,也收受活期與定期存款。英國早期的銀行多由信譽卓著的金匠設立。當商業繁榮後,巨額金屬貨幣的運送與儲藏對於普通商人均感不便,企業心旺盛的金匠(goldsmith)開始向顧客提供儲存金錢之服務。在他們存款後予以提款收據,並承諾對原存款人背書後之收據見票付款。於是此種收據演變成現代的銀行支票。
壹 銀行之起源 但隨著經濟發展及生意往來業務複雜化,經商來往各地的商人,為避免自己保存貨幣或攜帶貨幣的風險,遂將貨幣交給兌換商人保管,並委託他們代為支付與匯兌。兌換商人藉由保管與匯兌業務的發展,手中握有大量的貨幣成為放款的基礎,藉由放款獲取更多的利潤。這一系列由單純的貨幣兌換到貨幣保管、匯兌、放款等等業務的衍生,將服務與借貸功能相結合,乃形成最早的銀行業。並隨著經濟發展、陸續開發新種業務,如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期貨、選擇權等,朝向百貨式經營來滿足消費者需求。
壹 銀行之起源 銀行由傳統收受存款、創造、信用、便利資金調度逐漸地轉型為百貨式經營,對國家社會甚至個人均有重大影響,尤其信用卡現金卡之普通發行,改變個人理財習慣,但也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如卡奴、卡債等。因此對於銀行之經營管理實務,值得大家學習及了解。
壹 銀行之起源 二、銀行的時代意義 銀行業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的活動中扮演著極其繁重的角色,而且在各行業經濟活動中執其牛耳,舉足輕重。各國國內的工商企業不但靠其滋潤成長,而且成為整個國家經濟成長的指標;銀行業蓬勃發展,代表國家工商企業景氣,對外貿易活絡,世界經濟穩定成長。在台灣,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是台灣經濟奇蹟的創造者,目前將近130萬家常因自有資本不足,中小企業在營運上更須要銀行給予融資、輔導。反之,銀行業萎靡不振,將預警國家經濟蕭條(SMEs),世界經濟裹足不前。
壹 銀行之起源 銀行猶如企業,所不同者乃是它所經營的業務是貨幣(currency)而其主要項目即是融資(finance),而其商品的標的物即是現金(cash)及各項金融理財工具,而現金乃是企業所終極追求的財富象徵,所以銀行每日所面對的乃是廣大的工商企業及個體,銀行業者需要他們的存款,而工商企業及民眾需要的,乃是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及融資,彼此因相互需要而相吸,而形成牢不可分的金融循環體。
壹 銀行之起源 銀行業以其營業額而言,均成為世界各國國內大企業之一,而且由於工商企業的快速發展,以及企業規模之擴大,傳統的銀行作業方式已不敷現代之需求,尤其是電腦及網路時代之來臨,許多舊有之作業方式亦不能符合現代資訊化之觀念,如信用卡現金卡之普遍使用,以及以轉帳方式替公司行號發放薪俸之服務等項目及各項理財規劃、金融服務,均隨時代之變遷及需要應運而生,尤其現代的銀行業為了爭取更多層次、不同類型的顧客,表現在外的均以新穎的、巨大的建築外表、舒適的空間來服務顧客,而內部作業則力求最正確、最簡速的作業方式及專業的服務人員來完成與客戶之交易。
壹 銀行之起源 為了要達到上述的服務品質,各家銀行在聘僱職員時,均比以前更為慎重,新進行員均以能操作電腦及新式機器為訓練目標,使得人人均能操作,舉凡櫃員之收授現金、支票之託收、票據之交換、貸款之申請、信用卡之結算,理財規劃及資金融資,甚至於管理階層的決策(decision making)均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將分行與分行或分行與總行之聯絡改係電子化模式,節省時間並降低成本。
貳 銀行的功能 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扮演資金之仲介,有助於資金融通效率的提高,可加速資本形成,並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莫大的貢獻。具體而言,銀行對經濟社會有如下之功能: (一)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以金融巿場或金融機構進行外部融通,使有餘單位的資金極易找到資金出路;而赤字單位亦很清楚,應到何處籌措資金。如此,可降低探索成本,減少有餘單位與赤字單位彼此找尋之成本。
貳 銀行的功能 (二)分散融通風險 金融機構匯集有餘單位資金,並分別貸放予各赤字單位,有分散風險之效果。而且經由金融機構對赤字單位專業的評估風險,更有助於保障有餘單位,這對保守型理財者,提供一種穩定之理財管道。 (三)提高儲蓄的意願,加速資本累積 由於資金有保障,因此有餘單位自然就願意將閒置的剩餘資金提供至金融機構或巿場,以賺取利息收入,銀行累積龐大資金,再配合經濟政策,促進經濟發展。
貳 銀行的功能 (四)促進投資意願,繁榮社會 貳 銀行的功能 (四)促進投資意願,繁榮社會 由於資金取得容易,若其他經濟因素亦能配合,則赤字的廠商自然意願增加投資生產,有助於繁榮社會經濟。 (五)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 國家金融政策的最終任務在於達成穩定物價水準,維持充分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而銀行有溝通儲蓄與投資的功能,並且兼有創造信用、促進信用交易等機能,故應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以期相輔相成。
參 銀行的種類 銀行業務每天所面對的是資金來往頻繁的工商企業(企業金融)及一般消費者(消費金融)之需求及儲存,而且隨各種企業型態而異,以致影響銀行之業務量甚鉅。而銀行是以營利為目的,其資金之來源不同於一般企業,其股本之來源有限,資本占整個財務結構的比例非常渺少,尤其是商業銀行並無政府財力支助,除了自身小部分股本之外,其放款之資金來源主要依賴客戶存款,而客戶存款屬短期之資金者為大部分,所以商業銀行對中長期之貸款業務,應更謹慎、以保持適當流動性,因此,銀行之資本來源不同而影響其放款間之長短,應先瞭解銀行之分類,方能明瞭業務之性質。
參 銀行的種類 一、銀行的種類 依銀行法(第20條)之規定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s) 參 銀行的種類 一、銀行的種類 依銀行法(第20條)之規定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s) 依我國銀行法第七十條定義:「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給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由此可知,只要具備些項定義,均可歸為商業銀行。例如基層金融機構,雖未名之為銀行,但因其大部分亦承辦商業銀行業務,故可歸為商業銀行之一種。此外,像專業銀行中之土地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實際上亦有從事商業銀行之業務,也可算是商業銀行。由此可見,商業銀行是臺灣地區銀行業之主體。
參 銀行的種類 至於商業銀行實際經營之業務,依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如下: (1)收受支票存款。(check deposit) 參 銀行的種類 至於商業銀行實際經營之業務,依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如下: (1)收受支票存款。(check deposit) (2)收受活期存款。(saving deposit) (3)收受定期存款。(time deposit) (4)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short-term and long- term loans) (5)辦理票據貼現。(disaccount) (6)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bonds, debenture)
參 銀行的種類 (7)辦理國內外匯兌。(remittance) (8)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acceptance) 參 銀行的種類 (7)辦理國內外匯兌。(remittance) (8)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acceptance) (9)簽發國內外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10)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guarantee) (11)代理收付款項。 (12)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13)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 服務業務。 綜合以上所言,可知商業銀行主要以供給短期信用(一年以內之放款)為主。若其欲提供中期信用(一年至七年之放款),則其中期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之總餘額(銀行法第七十二條)。
參 銀行的種類 (二)專業銀行(Specialized banks) 參 銀行的種類 (二)專業銀行(Specialized banks) 依銀行法規定,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從事專業信用之供給。專業信用包括: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等。茲依其因提供不同專業信用而設之專業銀行略述於後:
參 銀行的種類 1.工業銀行: 指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工業銀行以供給工、 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 參 銀行的種類 1.工業銀行: 指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工業銀行以供給工、 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 要任務。例如前交通銀行即為工業銀行。 2.農業銀行: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其主要任 務在於,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 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加強農業信用調 節之功能,農業銀行可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 金,以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 務(銀行法第九十二條及九十三條)。
參 銀行的種類 例如我國之中國農民銀行(95.5.1起併入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均有供給農業信用。中國農民銀行係農民之專業銀行,而台灣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則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擔任農業信用之供給。
參 銀行的種類 3.輸出入銀行: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輸出入銀行。輸出入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必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九十四條)。例如中國輸出入銀行(成立於民國68年元月),即屬於輸出入銀行。另外,輸出入銀行為便利國內工業所需要原料之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對業者提供在國外投資生產這些原料所需信用(銀行法第九十五條)。此項旨在保障國內廠商,對於原料之取得有自主性,並拓展國際貿易。
參 銀行的種類 4.中小企業銀行: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為健全中小企業發展,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九十六條)。
參 銀行的種類 目前我國計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等八家中小企業專業銀行,而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於87年間改制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亦已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今之渣打銀行)、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亦已改制為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於93年由玉山商業銀行併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永豐金控,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改制為京城銀行)
參 銀行的種類 5.不動產信用銀行: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稱之。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巿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九十七條)。我國之土地銀行,屬於不動產信用銀行,專責提供不動產信用,但其仍擔負有提供農業信用之任務(請參閱前所提及農業銀行部份)。
參 銀行的種類 6.國民銀行: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乃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8條)。由於國民銀行為地方性信用銀行,因此銀行法第99條同時規定,在同一地區以設立一家為原則。目前我國專業銀行中尚未設有國民銀行。
參 銀行的種類 (三)信託投資公司(Trust &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參 銀行的種類 (三)信託投資公司(Trust & investment corporation) 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巿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的金融機構。其特質在於以受託人或中間人地位,取得中長期資金,以從事中長期放款、投資公司債、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承銷買賣有價證券、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等業務。
參 銀行的種類 二、目前我國的銀行體系 受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管轄的金融機構可區別為九類:(1)本國銀行,(2)外國銀行在臺設立的分行,(3)信用合作社,(4)農會信用部,(5)信託投資公司,(6)漁會信用部,(7)保險公司,(8)票據金融公司,(9)郵政儲蓄機構。其中前面的四類屬於銀行體系疇範,因為它們的活期存款為貨幣的組成份子,所以又稱為貨幣性金融機構。其他五項皆不能創造貨幣,其主要功能為向社會吸收資金,然後轉貸給借款者;社會上有儲蓄能力的貸放者則以資金向它們換取次級證券或存款證明,因此,儲蓄與投資的管道更易於暢通。這五類機構皆屬於非銀行金融媒介。
參 銀行的種類 (一)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係1924年國民政府在廣州成立。1949年與其他政府機構遷至台灣後很長一段時期未曾復業,台灣銀行受託代理中央銀行的全部業務。從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復業後,仍有小部份業務繼續授權台灣銀行辦理,例如新台幣的發行及外縣巿的公庫業務。 依我國中央銀行法第二條,中央銀行經營之目的有四項:(1)促進金融穩定;(2)健全銀行業務;(3)維持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4)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及其一般業務。
參 銀行的種類 (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係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給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根據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1)收受支票存款。(2)收受活期存款。(3)收受定期存款。(4)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5)辦理票據貼現。(6)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7)辦理國內外匯兌。
參 銀行的種類 (8)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9)簽發國內外信用狀。(10)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11)代理收付款項。(12)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13)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其中,(1)至(3)項為商業銀行主要資金的來源;(4)(5)(6)(8)(10)等五項為主要資金的運用;其餘(7)(9)(11)(12)(13)等五項則屬服務性質。
參 銀行的種類 (三)專業銀行 所謂專業銀行(Specialized Banks)即是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而設立的專業信用銀行。根據我國銀行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專業銀行可分六大項: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地方性的國民銀行。
參 銀行的種類 (四)基層合作金融機構 在台灣尚有小部份銀行業務由地區性基層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這又可分三類,即是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於玆說明如下:
參 銀行的種類 1.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屬於地方性的金融媒介機構,其組成和經營方式,雖和銀行相類似,但卻至少有幾點不同之處:(1)其成立的宗旨是為社員的互助利益。(2)社員不論股權的多少,在決定社務時一人一票。(3)社員人數股金總額只要經法定程序,隨時可變動。
參 銀行的種類 依照我國合作法規定:「信用合作社者,依平等原則,在互動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的團體。」其組成成份子係以居住合作社業服區內,有正當職業的個人社員為主,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團體得加入為會員,然團體會員之股權,不得超過全數股權的一定比率。
參 銀行的種類 信用合作社主要的業務是辦理社員的各種存、放款及票據承兌貼現。若想對非員辦理以上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近年來為配合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有若干信用社因經營不善遭他金融機構合併、接管,例如彰化四信由合作金庫銀行接管,但也有經營良好,由合作社升格為銀行,如台中巿七信用合作社升格為第七商業銀行(今之國泰世華銀行)。
參 銀行的種類 2.農漁會信用部: 農會信用部隸屬於各地農會。依照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故農會信用部是最基層的農業金融機構。其業務是以吸收農村游資及貸放與其會員為主,用以促進農業增產,提高農民所得,繁榮農村經濟。
參 銀行的種類 農會早期的歷史背景與信用合作社相同。農會信用部的業務較信用合作社為廣,共有八項,(1)收受會員及會員家屬之支票、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2)辦理會員各種放款。(3)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收付款項。(4)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5)國內匯兌。(6)代理收付款項。(7)代理鄉鎮公庫。(8)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參 銀行的種類 三、其他相關的金融機構 (一)郵政儲金匯業局 參 銀行的種類 三、其他相關的金融機構 (一)郵政儲金匯業局 民國52年6月,政府為利用郵政業務深入各鄉鎮地區之特性,以有效吸收民間儲蓄資金,加速經濟發展,而恢復在台開辦郵政儲金業務。其營運機構稱為郵政儲金匯業局,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則受金管會監督。郵政儲金業務之主要資金來源為存簿存款、定期存款、劃撥存款及簡易壽險等四種。其資金用途則為:(1)購買政府公債,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儲金總額15%;(2)以妥實有價證券或棧單為質之放款;(3)以有妥實收益之不動產抵押之放款,但其總額不得超過儲金總額15%;
參 銀行的種類 (4)以該局定期存摺或存單為質之放款;(5)票據貼現;(6)匯兌;(7)農業放款;(8)投資於國營生產事業之放款,但其總額不得超過儲金總額20%。根據民國81年1月中央銀行規定,郵政資金前依規定已轉存央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台灣土地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儲金本金部份,繼續留存。而新增郵政儲金則不限定轉存央行及四家專業銀行,改由郵匯局自行轉存其他行庫,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央行發行之單券及金融債券,但暫不得逕行用於放款。
參 銀行的種類 時至民國82年4月,中央銀行為支應國內建設資金,決定逐步釋出郵政儲金轉存款1,200億元。由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便利,可說是全國最普遍之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遍及全省,提供銀行便利之金融服務。但為配合多角化經營,目前郵局亦經營其他多種業務,例如:郵政專險(industrial insurance)、物流宅配、販賣面膜及個人化郵票,其業務越來越多。
參 銀行的種類 (二)境外金融機構(Offshore Banking Unit) 參 銀行的種類 (二)境外金融機構(Offshore Banking Unit) 所謂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銀行界一般稱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多附設於其他銀行內。其業務為自國外貸放者中吸收資金,再將所吸收來自境外之資金貸放予國外借款人,其交易對象為境外客戶,交易標的為境外通貨。最大的優點是,可減少該國金融管制的不便及租稅減免之利益。此外,亦可藉由境外金融中心普遍提昇國內整體金融業外匯操作水準,並能藉此建立良好國際聲譽。
參 銀行的種類 (三)存款保險公司 政府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鼓勵儲蓄及促進金融業務發展,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九日公布實施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出資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責辦理存款及信託資金之保險。凡是銀行(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均可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而保費則由要保金融機構負擔,存款人不須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參 銀行的種類 要保機構存款人如無力履行支付義務,一經宣告停業,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也就是存款人在該要保機構停業當日的存款,本息合計在100萬元內,則可獲全額理賠。至於超過100萬元之部份,不在理賠範圍,但存款保險公司將以停業機構清理人之名義,發給一般債權證明,俟清理後再依法按比例分配。在此須特別說明的是,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是針對每一位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的存款總額而制定的,同一存款人在不同要保機構之存款則分別受最高保額之保障,不須被加總存款額計算。為配合實際需求,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參 銀行的種類 我國目前之金融體系彙整如下:
參 銀行的種類
參 銀行的種類
肆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近年來由於全球金融體系快速發展及資訊科技突飛猛進,國際間金融巿場愈緊密結合,並已朝向全球化發展。此金融業務全球化之發展,不僅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更使銀行、證券、保險間之業務區隔及差異漸趨模糊導致金融跨業經營並朝向大型集團之趨勢。政府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巿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於西元2000年7月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並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成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200億元。
肆 金融控股公司 而金融控股公司所結合之子公司,係指下列公司: 有控股性持股之子公司:控制性持股係指有一 肆 金融控股公司 而金融控股公司所結合之子公司,係指下列公司: 有控股性持股之子公司:控制性持股係指有一 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之董事。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過半數之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子公司。
肆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功能旨在: 1. 擴大金融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 肆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功能旨在: 1. 擴大金融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 2.強化專業分工及擴大服務層面,採一次購足理念(one-stop shopping)。 3.資訊平臺的分享,促進交叉行銷(crossing sell)。 4.組織管理及財務運用之彈性化。 目前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如下表:
肆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之金融機構-覽表
肆 金融控股公司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近年來,我國金融體系因自由化及國際化面臨內、外在環境的重重衝擊之下,歷經各類金融創新與變革,以便更能順應時代潮流之所趨,但在此同時,亦正顯示出我國金融體系當前正面臨空前未有的挑戰與問題,其重點大致分述如下: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一)不利金融相關政策之推動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一)不利金融相關政策之推動 隨著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資金運用與籌措方式不再侷限於國內巿場,導致中央銀行對國內資金掌控能力日益薄弱,更加對其應運而生之雙率政策(利率、匯率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二)金融紀律化之維繫問題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二)金融紀律化之維繫問題 公營金融機構的民營化,雖在經營上較具效率,但隨著國內巿場開放,巿場參與者日漸增多,金融商品日益多元化,在此錯綜複雜的經營環境下,不僅對一般銀行,尤其針對基層金融機構潛藏著日益增加的經營風險。對此,主管機關應如何規範、監理稽核之落實、以維繫金融巿場之紀律,則有賴主管機關之專業智慧、魄力、決心與勇氣。尤其近幾年來,金融失序事件頻傳,例如95年初某銀行於過年期間,居然發生行員監守自盜ATM存款,由此更突顯此一問題解決之急迫性。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三)金融監理組織之整合與再造問題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三)金融監理組織之整合與再造問題 為因應金融革新,加速統合金融證券及保險業之監理業務,達到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目標,以求監理效率之發揮,國內金融監理組織有必要重新整合與再造,改變以往「多頭馬車」式之管理,重新架構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組織,以符合世界之潮流。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四)金融監理組織之整合與再造問題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四)金融監理組織之整合與再造問題 隨著金融機構的合併事件日益增加,雖然能滿足消費者一次購足之需求,但也同時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集中度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伴隨著巿場又再度回歸到寡佔的本質時,金融機構是否依然能慮及消費者權益,維持金融服務之品質,又是另一值得注意的問題。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五)不利於中小企業之資金取得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五)不利於中小企業之資金取得 在金融業務整合的潮流下,銀行在基於銀行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捨棄與中小企業往來之贏頭小利,而就大型企業之龐大利益,此非阻絕了中小企業資金取得之管道,對於一向以中小企業經營型態為主的我國來說,更將大大影響到我國末來經濟發展之實力,如何輔導中小企業健全各項制度,並取得經營必要融資,更是台灣經濟再成長時必須面對課題,因此「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功能及作業流程更是銀行實務課程中,必須了解之重要資訊。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六)伴隨著金控之整合 伍 台灣金融機構當前之挑戰 (六)伴隨著金控之整合 在銀行間迷漫著一股不安之情緒,尤其在金融競爭微利的時代,行員之工作權益保障更是令人十分憂心。如何提升行員士氣及道德操守,資訊整合,更是必須謹審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