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erty & Liability Insurance Operations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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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 Liability Insurance Operations and Management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金融系暨金融資訊研究所 謝坤民編著 E-mail:paulkm@cc.kuas.edu.tw

Contents (一)Company Organization & Product (二)Marketing (三)Underwriting (四)Ratemaking (五)Loss Control and Adjustment (六)Reinsurance (七)Financial Management (八)Information Disclosure (九)Regulation

Company Organization (1)Home Office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1.Board of Directors 2.Departmentalization(by sell, service and invest) A.Planning & Designs企劃 B.Marketing行銷 C.Accounting會計 D.Investment投資 E.Legal法務

Company Organization F. Fire Insurance火災保險 G. Marine Insurance海上保險 H. Automobile Insurance汽車保險 I. Casualty Insurance意外保險 J. Information 資訊 K. Services保戶服務

Product—商品特性 1.商品之設計與經濟發展有關 如電子設備保險、信用卡綜合保險、資訊系統不法行為險等 2.為短期契約 通常為一年期之保險契約 3.損失率及理賠金額較不穩定 易受天災或人為所致之重大事故影響 4.理賠案件從發生到結案,有嚴重之時間落差(Time Lag) 5.商品設計因個人保險(Personal Line)或商業保險(Commercial Line)而不同

Product— 商品種類 1.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 A普通火災保險(Ordinary Fire Insurance) 住宅(Dwelling)火災保險及商業(Commercial)火災保險 B火災保險附加險(Extended Coverage) 1).爆炸險(Explosion Insurance) 2).地震基本保險(Earthquake Insurance) ;擴大地震險 3).颱風及洪水險(Typhoon & Flood Insurance) 4).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Aircraft &Vehicle Damage) 5).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Strike, Riot,Civil Commotion & Malicious Act Insurance)

Product— 商品種類 6).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Automatic Sprinkler Leakage ) 7).竊盜險(Burglary Insurance) 8).恐怖主義險(Terrorism Insurance) 9).煙燻險(Smoke Damage Insurance) 10).水漬險(Water Damage Insurance) 11).第三人意外責任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C.住宅綜合險 D.住宅天災費用保險

Product— 商品種類 2.汽車保險(Automobile Insurance) A汽車車體損失(Physical Direct Damage) 甲式 乙式 車對車碰撞(丙式) 第三人過失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第三人過失車對車碰撞損失險」為一張極具特色之保險單,車主可以約定賠償比率方式,將因第三人過失所致車體損失的風險有規劃地轉嫁予保險公司,該保險之約定賠償比例自50%~90%皆可,其保障內容如下: 被保險汽車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於確認肇事責任後,保險公司依下述情況處理:

Product— 商品種類 1如可完全歸責於對造之過失,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2如歸責於肇事車輛雙方之過失,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約定賠償比率之賠償責任。 3如被保險人為完全過失者,則不在本保單承保範圍之內。 即使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B汽車竊盜損失險(Automobile Burglary Insurance) C汽車責任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 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其法律基礎為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 」

Product— 商品種類 2).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多倍保障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多倍保障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特色為,車主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時「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賠償金額不以「每一個人」傷害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可以依照車主本身的需求從3倍到25倍保障的保險組合約定投保。以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每一個人」傷害保險賠償金額100萬為例,車主選擇5倍保障投保,則可以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500萬元的保障;車主選擇10倍保障投保,則可以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1,000萬元的保障;車主選擇20倍保障投保,則可以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達2,000萬元的保障。

Product— 商品種類 D附加險(Extended Coverage) A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及因雨積水險 B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F供教練開車被竊損失險 G汽車經銷商被竊損失險 H汽車運送損失險 I醫藥費用保險 J乘客責任險 K汽車僱主責任險 L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M代車費用保險 N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Product— 商品種類 3.運輸保險(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海上運輸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1).船舶(Hull):承保船舶及其裝備因海上災難所致之損 失。 2).貨物(Cargo):承保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因這些意 外事故所致損失。 3).運費(Freight) :海運途中因意外事故而沉沒,運送 人將無法向貨主收到運費,這是運送人之經濟損失 4).責任(Liability):保護及補償保險(Protection & Indemnity) 5). 附加險:戰爭險War 、 罷工險 S.R.C.C.

Product— 商品種類 B陸上運輸保險Inland Marine Insurance 1).進口貨物(Imports) 2).出口貨物(Exports) 3).國內運輸貨物(Domestic Shipments) 可分成兩部份,一為貨物(goods),一為責任(liability) 4).運輸與通訊設備(Means of Communication) 5).個人財產流動保險(Personal Property Floater) 6).商業財產流動保險(Commercial Property Floater)

Product— 商品種類 4.意外保險(Casualty Insurance) A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 1).營造工程綜合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3).鍋爐保險(Boiler Insurance) 4).機械保險(Machinery Insurance) 5).營建機具保險(Contractors’ Plant and Equipment Insurance) 6).電子設備保險(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 B.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B-1)我國責任保險之責任基礎

Product— 商品種類 (B-1-1-1)民法:原則上採過失責任。 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上述採過失責任者,受害人請求賠償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但若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者即可免責,即舉證責任在受害人而非加害人。 (B-1-1-2).特別法(採無過失責任者) 1.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2.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條)。 3.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 4.核子損害賠償法(第十七條)。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

Product— 商品種類 (B-1-2).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責任保險所承保者以法定責任為主。但如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亦得將其契約責任移轉於保險人。 (B-2).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General Public Liability Ins. ) (B-2-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Product— 商品種類 92.12.15財政部核准開辦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包括有: 1.食物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2.停車場意外責任附加條款 3.電梯意外責任附加條款 4.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5.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6.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 7.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等七種保障,可以提供餐飲業、百貨業、飯店、停車場、游泳池、承租人、汽車修理廠及學校等對第三人賠償責任之保障需求。 至於費率部分,由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被保險人間風險狀態差異很大,其費率係由承保業者依被保險人之風險情形個別洽訂。

Product— 商品種類 §法律基礎 本保險是採無過失責任(營業場所) 主要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Product— 商品種類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放置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10409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0192082號令修正第四條條文 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第三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Product— 商品種類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四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3000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1500萬元: (一) 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 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 類序三之場所。 (四) 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6400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3400萬元: (一) 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 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 類序三之場所。 (四) 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Product— 商品種類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五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第六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Product— 商品種類 附 表 類序 定 義 使 用 項 目 例 舉 一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附 表 類序 定   義 使 用 項 目 例 舉  一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等類似場所。 二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酒家、理容院、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茶室、舞廳等類似場所。 三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 四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五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六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爆炸物、爆竹煙火、液體燃料廠、危險物貯藏庫等類似場所。

Product— 商品種類 (二)各縣市政府訂定之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1.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2.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3.南投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4.苗栗縣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5.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 6.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治條例 7.高雄縣泛舟業管理自治條例;高雄縣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 8.新竹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9.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Product— 商品種類 10.臺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11.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12.【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 (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 規定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保額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四)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游樂業及民宿業者,於經營該業務時,應投保責保險。 (五)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Product— 商品種類 (六)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六 規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依前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七)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規定經營煤氣事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八)毒性化工物質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Product— 商品種類 (十)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 定」。96.11.29內授中社字第0960716183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人以下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點規定者,從其規定。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 法規名稱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200 1000 2400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保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300 1500~3000 3400~6400 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1500 400 3400 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苗栗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新竹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3600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 法規名稱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300 1000 200 4800 石油管理法 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1.石油煉製業  400 10000 (每一事故) 20000 2.石油輸入業及汽柴油批發業 4000 8000 3.石油輸出業 2000 4.加油(氣)站、自用加儲油設施等  1200 2400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7000 16000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000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 法規名稱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旅行業管理規則 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 死亡 200 殘廢最高200 醫療 3 未規定 旅客家屬善後處理費用 10萬 旅客證件遺失賠償費用0.2萬 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 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150 殘廢 30 25000 --- 80000 鐵路法-鐵路 250 140 40 20000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 法規名稱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 200 1000 2400 旅館業管理規則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民宿管理法業者投保責任保險 當舖業法 10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00人以下) 200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01人以上) 4000 5400

Product—校園公共意外險 全台5,000多所高中職以下學校,99年2月1日起全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教育部於日前選出新光、國泰、富邦、明台、泰安、台壽等六家產險公司承辦,再由全台25個縣市政府分別指定,承保對象包括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學生,以及到學校活動的第三人。 目前全台共有5,522所高中以下學校,學生人數達356萬人,今年是教育部首度統籌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共編列5,921萬元保費預算,選定六家產險公司辦理。 產險業者表示,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人最高可理賠200萬元,每一件意外事故最高理賠2,000萬元,一年保險期間的最高累計理賠為1億元;至於2,500元以下的小額理賠,則由學校自行負擔。 產險業者指出,過去由壽險公司承保的學生平安保險,只要學生出事都可獲得理賠,但產險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必須是可歸責於學校的事故才理賠,兩種性質不同的保障,若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同時啟動。不過,在學校執勤職務的老師並不在此保障範圍內,須另外投保「僱主責任險」,除非老師在非執勤期間到校,發生責任可歸屬於學校的意外事故,才能獲得理賠。

Product— 商品種類 (B-2-2)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瑕疵於追溯日起至期間屆滿前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損害賠償請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經判決確定因過失須負之懲罰性賠償金,亦負賠償之責(採索賠Claim Made基礎制)。 §法律基礎:英、美等國,其產品製造人或供應商因產品之缺陷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應負責任之法律依據,自早期之「契約責任」(contract liability),進展至「侵權責任,(tort liability)而至目前之「嚴格侵權責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我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更採取保護消費者之「無過失責任」。 食品衛生管理法(91.1.30) 第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Product— 商品種類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96.5.2公告)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 (一)最低投保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10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400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0元 4.保險期間累積之保險金額:1000萬元 (二)保險範圍:係指食品產業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殘廢、死亡者。 六、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發佈日起一定期間後施行 (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業:1年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1年6個月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2年 (四)其他一般食品類:2年6個月

Product— 商品種類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Product— 商品種類 (B-2-3)僱主責任保險(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所謂「執行職務」俗稱上班時間,依美國慣例,一般不包括上下班途中,惟如僱主提供汽車予受僱人上下班使用,則一進入汽車即視為上下班。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皆將「上班時間」包括「上下班途中」。 B.特別不保事項 B-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B-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B-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B-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 亡。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B-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不在此 限。

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上下班 途中 經雇主核准 、指揮、指 派與監督執 行職務 作業時間 前、中 、後 不屬於職災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酒醉駕車者 經交叉口闖紅燈者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駛者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非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 學生: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 就診:職災(職業病) 公差:住所(公司)出發至往返期間 用餐:往返應經途中 因工作當廠或上下班途中促發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員工生理上之需求 就業廠所管理上有缺失 就業場所設施缺陷 天然災害間接造成 被動、植物加害 因他人的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受

Product— 商品種類 我國之民法第483-1條規定「受雇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487-1條「受雇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 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Product— 商品種類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 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 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Product— 商品種類 我國勞基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 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但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 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 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 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 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 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Product— 商品種類 (B-2-4)電梯責任保險(Elev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B-2-5)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Contra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B-2-6)高爾夫球責任保險(Golfer’s Liability Insurance) (B-2-7)意外污染責任保險(Accid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B-2-8)綜合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1醫院綜合責任保險(Hospita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2旅館綜合責任保險(Hote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3旅行業責任保險(Travel Agency Liability);旅行業履約保證 保險 4幼稚園綜合責任保險(Kindergarten Comprehensive Liability)

Product— 商品種類 (B-3).專門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B-3-1)醫師責任保險(Physicians’,Surgeons’,Dentist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藥師責任保險;護理人員責任保險 (B-3-2)會計師責任保險(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B-3-3)律師責任保險(Lawyer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B-3-4)建築師及工程師責任保險(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 (B-3-5)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責任保險(Insurance Agents’ and Broker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B-3-6)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 (B-3-7)聘僱行為責任保險:聘僱行為不當 (例如升遷不當、性騷擾、歧視..等行為)而衍生相關賠償責任

Product— 商品種類 C.航空及太空保險(Aviation and Space Insurance) 1).飛機機體保險(Aircraft Hull Insurance) :承保飛機在飛行(flight)、 滑行(taxying)及停於地面(ground)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2).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因所 有或使用被保險飛機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依 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3)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承保被保險飛機之乘客 因意外傷亡或其行李毀損滅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修正) 第三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情形之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Product— 商品種類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四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4).飛機場責任保險(Airpor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5).人造衛星保險(Satellite Insurance) D.其他財產保險(Other Property Insurance) 1).現金保險(Cash Insurance) 現金運送Cash in Transit、櫃台現金Cash on Counter、庫存現金 Cash in safe 2).竊盜損失保險(Burglary Insurance) 3).玻璃保險(Glass Insurance) 4).電視機保險(TV Set Insurance)

Product— 商品種類 E保證及信用保險(Bonding and Credit Insurance) 1).員工誠實保證保險(Fidelity Bonds):由於員工之不誠實或詐 欺行為所致被保險人損失,不論單獨或共謀行為。 2).營造契約保證保險(Construction Contract Bonds) a.投標保證保險(Bid Bond) b.履約保證保險(Performance Bond) c.預付款保證保險(Advance Payment Bond) d.保留款保證保險(Retention Bond) e.保固保證保險(Maintenance Bond) 3).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Consumer’s Loan Credit Insurance) 4).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保險 (Dwelling Mortgage Loan Reimbursement Bond)

Product— 商品種類 5)法拍屋貸款信用保險 財政部92.12.1核准國內產險公司首張為購屋者設計的「法拍屋貸款信用保險」。 該新保險商品主要針對法拍屋拍定人可能發生之人身風險與標購之法拍屋遭受火災、天災等風險事故,致法拍屋拍定人未能依約償還法拍屋信用貸款之風險所設計,其目的在藉由提供金融機構與拍定人(借款人)之間信用風險之保障,協助法拍屋交易之順利進行。 F其他綜合性保險(Comprehensive Insurance) 1).銀行業綜合保險(Banking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2).藝術品綜合保險(Artistic Production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3).銀樓珠寶綜合保險(Jewelr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4).信用卡綜合保險(Credit Card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5).個人旅行綜合保險(Personal Travel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Product— 商品種類 6).結婚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共包括了婚禮或婚宴取消補償保險、 婚宴食物中毒慰問金補償保險、海外蜜月旅遊不便保險、傷 害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7).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 8).節目中斷保險 9)「名人保險」 將名人身體分成六大部位,分別給予不同承保費率,且依據 投保人士危險程度,分成高、中、低三種等級

Product— 傷害及健康險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97.2.4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財產保險業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修正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傷害保險業務者,免依本條規定申請經營傷害保險。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Product— 傷害及健康險 三、具備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法務、保全、投資、核保、理賠及精算之合格簽署人員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核保及理賠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專業人員。 四、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精算人員之實際處理健康保險業務經驗年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以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認定之: 一、實際簽署傷害保險商品精算業務或主管傷害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

Product— 傷害及健康險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職前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合格者。 以前項資格簽署健康保險商品之精算人員,應連續每年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教育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者,即不符前項資格之認定。但得重新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後,認定其符合資格。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其申請文件有違反法令或虛偽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許可。 第四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Product— 傷害及健康險 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 理程序。 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 連線之軟、硬體設備。 健全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核保通報、再保險、準備金提存等 之風險控管機制。 五、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第六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財產保險業經營及保險市場發展,核准辦理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Product— 傷害及健康險 財產保險業辦理前項健康保險業務,其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  財產保險業辦理前項健康保險業務,其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 第七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處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1年產物保險各險保費收入(百萬) 險種 2011保費收入 佔率(%) 2010保費收入 2009保費收入 火災保險 19,050 16.85 17,365 16.41 18,705 18.36 水險 8,773 7.76 8,484 8.02 7,637 7.50 任意汽車保險 40,317 35.67 36,895 34.87 33,593 32.9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5,509 13.72 15,763 14.90 16,683 16.38 航空保險 1,097 0.97 1,261 1.19 1,153 1.13 工程保險 4,482 3.97 4,156 3.93 4,808 4.72 責任保險 7,513 6.65 6,566 6.21 6,023 5.91 保證保險 1,102 1,222 1.15 969 0.95 其他財產保險 1,452 1.28 1,925 1.82 1,970 1.93 傷害保險 12,671 11.21 11,309 10.69 10,178 9.99 健康保險 1,069 860 0.81 139 0.14 總計 113,033 100.0 105,806 101,859

2011年本國產物保險業各公司簽單保費收入(百萬) 排名 公司別 2011保費收入 2010保費收入 2009保費收入 1 富邦 24,287 22,171 21,305 2 國泰世紀 13,709 12,192 11,377 3 新光 11,418 10,729 10,250 4 明台 9,944 9,270 9,505 5 新安東京海上 8,264 7,728 7,088 6 泰安 6,801 6,394 6,169 7 旺旺友聯 6,372 6,594 7,078 8 華南 6,053 5,501 5,228 9 兆豐 5,458 5,270 5,469 10 第一 5,293 5,007 4,738 11 台產 4,667 4,420 4,322 12 蘇黎世 3,486 3,450 3,438 13 美亞 3,160 3,409 3,865 14 台壽保 1,604 1,370 816

2011年外商產物保險業各公司保費收入(百萬元) 公司別 2011年 排名 2010年 2009年 安達 1,956 1 1,777 798 科法斯 250 2 251 112 4 聯邦 172 3 163 158 法國巴黎 119 93 123 亞洲 17 5 18

產險業稅後損益 單位:仟元 公司別 2010年 2009年 台產 938,804 809,406 科法斯 1,313 -3,918 兆豐 產險業稅後損益 單位:仟元 公司別 2010年 2009年 台產 938,804 809,406 科法斯 1,313 -3,918 兆豐 -94,831 209,592 安達 21,115 -27,948 富邦 2,675,655 1,371,141 聯邦 49,038 38,716 蘇黎世 82,532 117,206 亞洲 478 1,136 泰安 577,184 178,146 巴黎 11,363 7,333 明台 250,280 281,148 美亞 474,071 -565,719 第一 769,605 188,152 旺旺友聯 -583,985 -148,298 新光 1,514,518 790,168 華南 304,202 104,012 國泰世紀 301,148 785,247 新安東京 616,743 357,380 台壽保 -88,943 11,965

Marketing行銷 (1)character of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金融服務業之特性 1.Intangible無形性 2.Inseparability不可分割性 3.heterogeneity異質性 4.perishability不可儲存性

Marketing行銷 (2)Character of Property Insurance Marketing 1.產品之無形性 2.消費者缺乏購買慾 3.非立即性之效用 4.負情緒性 5.市場調查困難 6.保單條款複雜難懂 7.保險成本較難預測

Marketing行銷 (3)Trend of Property Insurance Marking 1.滿足消費者之需求 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 2.全員行銷 不僅限於業務員,各部門人員皆須有行銷 概念。 3.產品多樣化 滿足不同消費者之需求 4.社會責任 保障社會安全及降低社會損失

Marketing行銷 (4)Definition of Marketing(Philip Kolter) 行銷是一種社會化過程,藉此過程個人和團體經由創造及交易彼此的商品與價值,而獲得他們所需要和慾望的人類活動」。 即指用調查、分析、預測、商品發展、訂價、推廣、交易及實體配銷技術,來發掘及滿足消費者對商品及勞務之需求。

Marketing行銷 (5)Environment of Marketing 1.Microenvironment B.再保險人(Reinsurer)或共保人(Coinsurer) C.保險輔助人(broker, agent) D.保險消費者 E.同業競爭 2.Marcoenvironment A.國民所得 B.經濟 C.科技 D.政治 E.法律 F.社會文化

Marketing行銷 (6) Marketing System行銷系統 1.Communication System A.Personal:業務員、核保理賠人員、服務及收費員 B.Nonpersonal:大眾傳播媒體、舉辦各種活動 2.Information System A.Risk Valuation:資訊不完全,可能導致 Adverse Selection B.Moral Hazard C.Product Design 3.Service System A.Personal Line個人性保險 B.Commercial Line商業性保險:Risk Management 4.Consumption System 調查、研究、分析消費者之需求,並滿足消費者之需求。

(7)Marketing Distribution System行銷制度 1.Insurance Broker經紀人 2.Insurance Agent代理人:分專屬代理及獨立代理人 3.Direct Marketing直銷 行銷的一種互動系統,行銷人員與潛在客戶從事一種雙向、一對一溝通。通常採用之廣告媒體包括電話、電視、直接郵寄、網際網路(internet)等。 A.Mail 郵寄 B.Telephone電話 C.Print Media 印刷媒體 D.Electronic Media電子媒體 E.Broadcast Media廣播媒體

Marketing行銷 4.Bancassurance銀行保險 銀行與保險公司作某種程度之結合,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商品之設計管理,而銀行負責保險商品之行銷。 2004年來自銀行通路的產險保費收入約有新台幣130億元,占總產險保費收入(1,154億元)的11.27% 。 5.Solicitor業務員:專業素養、教育訓練、惡性價格競爭

我國產險業代理人經紀人保費收入 單位:百萬 年度/通路 2007 保費 佔率(%) 2008 2009 2010 代理人 經紀人 52,909 47.00 31,186 28.95 26,810 26.32 24,726 23.37 經紀人 13,122 11.66 12,960 12.03 20,382 20.01 20,996 19.84

行銷規劃流程--莫斯特MOST M:Mission經營理念或使命 O:Objectives經營目標 S:Strategies策略 T:Tactics戰術或技巧 1.環境因素 A.總體環境(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文化、科技與人口統計) B.個體環境(目標顧客分析、競爭者分析) 2.經營理念或使命:公司成立目的或未來欲建立形象之藍圖 EX.促進社會安全 (個人、家庭、企業) 3.經營目標: 公司努力方向之整體描述,包括行銷目標 EX.(公司目標)提高社會大眾防災知識;提升損害防阻技術 (行銷目標)提高市場佔有率; 進軍大陸保險市場EX.加強網路行銷;加強個人性保險之推廣

行銷規劃流程--莫斯特MOST 4.策略: 用來達成未來目標之作戰計畫 §SWOT分析 A.Strength優點 4.策略: 用來達成未來目標之作戰計畫 §SWOT分析 A.Strength優點 衡量公司目前之策略比競爭者有那些優點。 B.Weakness缺點 目前公司之策略與競爭者比較之下,有那些不及之處。 C.Opportunities機會 現有策略下外在環境或發展趨勢對公司之有利影響 D.Threats威脅 5.戰術或技巧:協助公司達成目標與落實策略之種種具體作為或行動。 如採銀行通路、網際網路等 6.監控與成果評估 7.回饋與採取更正行動

Model of Consumer Decision消費者決策模型 1.Motivation動機 2.Recognition認知 3.Attitude態度 4. Personality and Life Style人格及生活形態 5.Learning學習 6.Culture Influence文化影響 7.Social Position社會地位 8.Group Influence群體影響 9.Family Influence家庭影響

關係行銷Relationship of marketing 指企業吸引、發展與維持顧客關係之行銷過程(Berry貝利 & Parasuraman帕拉舒勒曼 1991)。其目的為要與顧客維持長久關係。可以培養忠誠顧客、建立良好口碑,且可為公司降低行銷成本。 1.價格鏈:以價格競爭為訴求,與顧客關係不穩定。 2.社會鏈:與顧客保持聯繫,了解顧客需求,提供顧客化之服務。 3.結構鏈:以科技為基礎,提供對顧客有價值、而且更勝於競爭者之產品與服務,取得顧客信賴並與其緊密結合在一起。 4.耐心傾聽與同感(理)心:耐心傾聽才能讓顧客感受自己之誠意,業務員或服務人員具備同感心令顧客樂與公司往來。

關係行銷Relationship of marketing 5.穩定的服務品質與制服:提供穩定的服務品質是使顧客滿意之重要作法。身著制服不但可以增加顧客對自己專業度之認定,且可提升顧客對服務品質之信心及購買意願。 6.顧客抱怨處理制度:掌握第一時機,偵測出並解決顧客不滿情緒至為重要。 7.和諧關係:中國固有文化主要來自於儒家,其注重人際關係及強調和諧。 8.人情: 「做人情」為人際關係下常用來影響他人之重要媒介,也是建立圓融人際關係不可或缺之要件。 9.人際關係與信任:要有圓融人際關係,「面子」問題不容忽視。顧客信任之重要性更是壽險行銷成敗與否之重要關鍵。 10.內部行銷:透過滿足員工需求之工作設計以吸引、發展、激勵及留住有能力之員工。有滿意之員工才有滿意之顧客。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顧客關係管理CRM 1.意義 透過公司人力、流程與科技之整合,提供合適的產品或服務以吸引、維持及提升特定顧客之關係,並因此極大化顧客滿意與忠誠度及公司獲利之一系列過程。 2.目的 藉由提供合適之產品與服務品質讓目標顧客滿意,並進一步成為企業之忠誠顧客,為公司貢獻終身價值,以極大化公司之利潤。

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之意義 杉本辰夫認為 「服務以滿足顧客之需要為前提,是達成企業目的並確保必要利潤所採取之活動」 W. E. Deming認為 「品質是顧客之觀點來看,任何能增加滿意程度之事務,當品質改善時生產力也隨著提高」 Gronroos(1982) 認為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 「消費者事前所期望的服務與接受服務後之知覺間比較而得」 Lewis & Booms(1983)認為「服務品質之決定於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滿足消費者期望的服務」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1985)認為「服務品質是消費者期待之服務品質與實際接受之服務品質作比較」

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之意義 杉本辰夫認為 「服務以滿足顧客之需要為前提,是達成企業目的並確保必要利潤所採取之活動」 W. E. Deming認為 「品質是顧客之觀點來看,任何能增加滿意程度之事務,當品質改善時生產力也隨著提高」 Gronroos(1982) 認為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 「消費者事前所期望的服務與接受服務後之知覺間比較而得」 Lewis & Booms(1983)認為「服務品質之決定於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滿足消費者期望的服務」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1985)認為「服務品質是消費者期待之服務品質與實際接受之服務品質作比較」

Service quality之衡量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1988)提出服務品質量表(SERVQUAL),作為衡量服務品質之工具,共分為五個構面: 1.Tangible有形性:人員、溝通資料 2 .Reliability可靠性:可靠、正確提供服務能力 3.Responsiveness反應性:快速之服務 4.Assurance保證性:勝任性、禮貌性、信賴性、安全性 5.Empathy專注性:接近性、瞭解性、溝通性

(三)Underwriting核保 (1)Character of underwriting核保特性 經由辨認風險、評估風險、選擇風險、訂定費率、決定適用之保單條款與條件之決策過程。使經過選擇後之風險單位,能儘量同質(Homogenous),以符合大數法則之經營原則,使得費率及承保條件能合理及公平,使公司享有合理之承保利潤。 1.損失之不穩定性 personal line 因業務量較大,commercial line則風險同質性低且業務量較少,統計分析之應用較難 2.損失幅度較大 風險同質性低且保險金額大,任何一次事故發生均可能產生高額賠款 3.核保專業具高度複雜性 險種多,核保需具備各種相關之專業知識

(三)Underwriting核保 (2)Purpose of Underwriting核保目的 1.secure a safe distribution of risks確保安全風險配置 2.secure a profitable distribution of risks確保利潤風險配置 3.to maintain equity among individual policyholders維持保單持有人間之公平性 (3)Special Underwriting Problems特殊核保問題 1.Adverse Selection逆選擇 2.Moral Hazard道德危險 weakness and financial difficulty 3.Competition同業競爭

(三)Underwriting核保 4.Underwriting cycle核保循環 核保利潤之連續反覆之序列變化,即循環是由核保利潤交替上升及下降之均勻期間所構成。核保循環之上升階段核保損失是最低的,綜合成本率是減少的,核保利潤及承保能量(Capacity)是增加的,但隨承保能量增加,價格競爭及核保寬鬆,產生較高綜合成本率(Combined Ratio) ,於是核保利潤相對的降低。 (4).Sources of risk Information 1.要保書 2.查勘報告 3.消防安全檢查報告 (5)Spread of risk and volume風險及金額之分散

(三)Underwriting核保 (6).核保方案 1.接受投保 2.拒絕投保 3.附條件接受投保 A.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風險控制措施 B.限制保險金額 C.變更承保範圍及條件 D.訂定自負額Deductible a.避免小損失之理賠成本 b.防止道德危險 E.調高費率 F.使用臨分或其他再保安排方式

火險核保 Fundamental Factors Affecting Fire Insurance Rates 影響火險費率之因素 1.construction建築結構 2.occupancy使用性質(著火性、易燃性、受損性) 3.exposure四周環境 4.protection防護設備 5.place地點 6.internal management 內部管理 ★我國火險費率考慮因素包括 1.建築等級:依四周外牆屋頂門窗樓板樓梯樑架及層板構造分為特一等、特二等、頭等、二等、三等五等級 2.使用性質:分為住宅、辦公室、商店行號、倉庫、公共場所、工廠等二十一大類 3.加費:高樓加費、屋頂加費、三等建築、外牆加費 4.減費:消防設備減費、工廠停工減費、自負額減費

車險核保 Fundamental Factors Affecting Automobile Insurance Rates 影響車險費率之因素 1.By Car從車 ★A.車種(personal use自用:輕、重型機車、小客車、小貨車、大客車、大貨車、特種車) ★B.車種(commercial use營業用:小客車、小貨車、大客車、大貨車、特種車、曳引車、租賃小客車) ★C.trade name廠牌 D.body type車體大小 E.year製造年份 ★F.車齡 車體損失險(廠牌損失率、車種、車齡) 竊盜損失險(廠牌損失率、車種、車齡) 第三人責任險(車種)

車險核保 2.By person從人 ★A.Age年齡 ★B.sex性別 C.marriage婚姻 ★D.loss experience損失經驗 E.violate traffic regulations交通違規記錄 F.occupation職業 G.excessive drinking酗酒 H.cigarette抽煙 I.driver year駕駛年資 J.driver training駕駛訓練

運輸保險核保 1.貨物保險核保 A貨物詐欺(偽造提單、買賣雙方串通) B海盜劫掠(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海域) C貨物遭搶(出口中南美、俄羅斯之內路運輸) D高損失率物品(高單價電腦零件、高價值精密儀器、散裝化學品、鋼鐵製品) 2.船舶保險核保 A船齡(十五年以上損失率高) B船舶種類(定期船較佳) C承載貨品(散裝貨品危險性較高) D航行範圍(區域及路線) E承保條件(非定期船之船隊勿以All Risks承保)

工程保險核保 1.工程種類與施工方式 A結構體本體 B鄰近財物 C營建機具 2.廠商施工信譽與經驗 A廠商之施工經驗 3.氣候及自然狀況 4.地理位置

責任保險核保 1.責任風險 A被保險處所之使用性質、大小 B被保險處所之設備 C被保險處所之周遭環境 2.人為風險 A企業營業狀況及財務資料 3.第三人在被保險處所之活動 4.法律規範 5.法院之判決

核保績效之衡量 1.損失率(Loss Ratio) 已發生賠款(Incurred Losses) /滿期保費(Earned Premium) 已發生賠款 = 當年已付賠償 +年末未決賠款 –年初未決賠款 滿期保費 = 簽單保費 +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費用率(Expense Ratio) (佣金費用+營業費用) / 簽單保費 3.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損失率+費用率>100%→Underwriting Loss 損失率+費用率<100%→Underwriting Gain

3-1產物保險業綜合成本率表 單位:百萬元 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簽單保費(保費收入及再保費收入) 3-1產物保險業綜合成本率表 單位:百萬元 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簽單保費(保費收入及再保費收入) 125,119 120,725 117,381 109,500 112,113 已發生費用(佣金費用及營業費用) 39,097 37,768 36,972 34,080 35,419 滿期保費(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收回未滿期責任準備-提存未滿期責任準備) 125,445 119,392 118,928 109,598 110,837 已發生損失(保險賠款及再保險賠款) 61,757 57,302 55,619 59,656 67,130 損失率Loss Ratio(已發生損失/滿期保費) 49.23 47.99 46.77 55.43 60.57 費用率Expense Ratio(已發生費用/簽單保費) 31.25 31.28 31.50 31.12 31.59 綜合成本率Combined Ratio(損失率+費用率) 80.48 79.27 78.27 86.55 91.96

(1)Classification(about Exposure Units) (2)Manual Ratemaking Process流程 1.The Manual Rate pure premium純保費 = losses incurred已發生損失 ÷ number of units of exposure風險單位數 loss ratio = losses incurred ÷ premiums earned滿期保費

(四)Ratemaking費率釐訂 2.Rating Statistics A.Loss Statistics claim frequency頻率(F) = number of claims ÷ number of units of exposure claim severity 額度(S) = average claim cost = losses Incurred ÷ number of claims pure premium = claim frequency x claim severity B.Expense Data

1.Pure Premium Method純保費法 pure premium Rating Methods費率釐訂方法 1.Pure Premium Method純保費法 pure premium = losses incurred ÷ number of units of exposure expected expense ratio =(expense+underwriting profit+contingencies) ÷premium Expected loss ratio = 1.00 – expense ratio Gross premium 總保費 = pure premium ÷ expected loss ratio (or 1- expected expense ratio) 2.Loss Ratio Method損失率法 總保費 =(實際損失率 ÷ 預期損失率) x 現行費率

1.Pure Premium Method純保費法 pure premium Rating Methods費率釐訂方法 1.Pure Premium Method純保費法 pure premium = losses incurred ÷ number of units of exposure expected expense ratio =(expense+underwriting profit+contingencies) ÷premium Expected loss ratio = 1.00 – expense ratio Gross premium 總保費 = pure premium ÷ expected loss ratio (or 1- expected expense ratio) 2.Loss Ratio Method損失率法 總保費 =(實際損失率 ÷ 預期損失率) x 現行費率

財產保險費率結構(84.6.26) 財產保險之營業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等之附加費用及特別準備金,按總保費依下列標準附加之;其預期損失率為一減除附加費用率及特別準備金提存率之餘額。 一 火災保險 (一) 一般火災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四○‧ 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火災附加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住宅綜合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海上保險 (一) 船體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六‧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海上貨物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六‧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三) 漁船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五‧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財產保險費率結構(84.6.26) 三 陸空保險 (一) 汽車損失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航空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之百分之二○‧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六‧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四 責任保險 (一) 汽車 (任意) 責任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五 其他財產保險 (一) 工程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七,特別準備 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保證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五‧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七,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產險費率自由化實施時程 第一階段(91年4月1日實施) 個人保險 廢除住宅長期火災保險制度。 新制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依核定之危險保費及附加費用率簽單。 惟強制汽車責任險附加費用率中業務費用得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其他屬個人保險範疇之保險業務,純保費部份依核定之危險保費,但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考量本身狀況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新商品及其費率之審查採核准制。 商業保險 現行已採自由費率之險種、巨大保額或經專案核定之業務,由業者自行釐訂費率。 中、小型保額之火災保險業務,純保費部份,依核定之危險保費。亦得採核定之『表定加減費規程』(Schedule Rating)。 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考量本身狀況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產險費率自由化實施時程 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考量本身狀況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其他屬商業保險範疇之保險業務,純保費部份依核定之危險保費,但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考量本身狀況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新商品及其費率之審查採核備制;但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採行核備制之業務,則採核准制。 第二階段(預計94年4月1日實施) 個人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核定之危險保費及附加費用率簽單。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仍按核定之危險保費計價,但其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考量本身狀況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其他屬個人保險範疇之保險業務,其純保費部份,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其『危險保費』,可在規定範圍內做有限度之調整。 至於附加費用率則由業者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新商品及其費率之審查原則上採核備制,但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採行核備制之業務,則採核准制。

產險費率自由化實施時程 商業保險 中、小型保額之火災保險業務,純保費部份,依核定之危險保費,但業者可就同一危險等級中,依個別危險之差異度,逕行採行不同之危險保費簽單;危險保費之差異幅度經報准後實施。 附加費用率由業者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其他屬商業保險範疇之保險業務,純保費部份,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其『危險保費』,可在規定範圍內做有限度之調整。附加費用率由業者自行釐訂之,經報准後實施。 新商品及其費率之審查採核備制;但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採行核備制之業務,則採核准制。 第三階段(98年1月1日實施)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十六條 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 二、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

第三階段(98年1月1日實施) 產險費率自由化實施時程 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個人保險,係指以自然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十七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商品於本準則施行前經審查通過者,仍適用前項規定。

Experience Rating經驗費率 1.prospective experience rating 追溯經驗費率:experience of the risk over a past period 2.retrospective experience rating 未來經驗費率:makes a modification of the rate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policy period. Retrospective premium subject to the minimum and maximum premiums有最高及最低保費限制 = basic premium + (incurred losses x loss conversion factor) x tax multiplier

(五)Loss Control and Adjustment 損失控制與理算 (1)A Summary of Losses 1.Accidents意外事故 2.Fire Losses火災損失 the major causes of residential fires 主要家庭火災損失 A.cooking烹飪 B.heating熱氣 C.arson縱火 D.electrical wiring電線走火

(五)Loss Control and Adjustment 損失控制與理算 3.Automobile Accidents汽車意外事故 about 80% of all traffic accidents reported involve improper driving 交通意外事故,80%為不當駕駛 4.Occupational Accidents職業意外事故 Occupational Disease職業病 5.Crime Losses犯罪損失 Burglary偷竊, Robbery搶奪, Larceny竊盜, Motor vehicle Theft汽車竊盜 6.Natural Losses天災損失 Earthquakes地震, Hurricanes颶風, Tornadoes龍捲風, Flood洪水

(五)Loss Control and Adjustment 損失控制與理算 1.Loss Control Approaches損失控制理論 A.Engineering Approaches工程理論 control the physical aspects of the risk environment so that a loss either cannot occur or the amount will be minimized. 控制風險環境之實體因素,使損失不發生或損失金額降至最低。 例(火險) :建築結構、動產本質、地點、週遭環境、警報系統及自動撒水系統等 例(車險) :減少已導發能量之溢釋數量(降低行車之速度) 、調節能量釋放之速度(降低道路坡度、限制行車速度) 、在時間或空間上隔絕能量之溢釋(行人走人行道)、結構物本身之強化(汽車之耐擊能力)等

(五)Loss Control and Adjustment 損失控制與理算 B.Human Approaches人為理論 Psychologic 心理的 Sociologic社會的 例: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創始者為H. W. Heinrich,其從工作場所之觀察中發展而成。所有之意外事故之發生都是由一連串互為因果事故所引起連鎖反應之結果,其認為預防意外傷害之最佳方式為排除不安全之環境及動作。其骨牌理論意外傷害或財損發生之程序如下: ◎社會環境 →人為過失→人員不安全動作(88%)或機械(10%) →意外事故之發生 →意外傷害或財損 人為過失為導致人員不安全動作或機械上危險之主力近因,例如: 1.粗心 2.頑固(不遵守安全規則) 3.行為不檢(不服從、飲酒後從事駕駛、操縱危險機器) 4.不在乎(不顧警告號誌) 5.不知(新進人員訓練不足即上線) 6.分派工作不當(不能勝任工作) 7.反應遲鈍 (3)Accident Prevention

Loss Adjustment損失理賠 1.Importance of the adjustment function:when the peril insured cause a loss,it is essential for the insured to receive prompt and fair payment from the insurer. 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應得到快速及公平之理賠 2.Organization for Adjustment理賠組織 A.Home Officer Organization B.Field Claim Organization 3.理賠功能 A.履行保險契約之賠償義務 B.核對核保績效 C.與被保險人建立良好之關係

Loss Adjustment損失理賠 4.理賠原則 A.公平及公正原則 B.賠償確實原則 C. 理賠迅速原則 5.理賠之處理過程 A.賠案處理(事故是否發生於有效期間、受損標的與保單所載是否相符、損失係由被保險人受雇人或第三人引起、有無其他保險(other insurance)存在、是否足額保險、是否有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是否有自負額等等) B.個案賠款及賠款理賠費用準備金之估算 C.理賠記錄及給付保險金 (5)Fraudulent Claim詐欺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Insurance Crime Prevention Institute

火災保險之理賠程序 1.被保險人損失發生時(後)之義務 A.防止損失之義務 B.損失發生之通知 C.索賠文件之提供 D.保留及協助清理現場 2.保險人之處理過程 A.保單是否為承保範圍 B.損失現場查勘 C.損失之估計及理算 3.保險金支付時(後)之處理事項 A.保單是否附加抵押權特約條款 B.保險金額之扣減或註銷保單 C.代位求償權之行使

汽車保險之理賠程序 1.車體損失險 1).勘車、估價 A.勘車前:保險公司於接到報案後應確認是否是被保險汽車、保險契約是否仍然有效等皆確認無誤後,才進一步勘車,但應注意保單條款第七條之規定「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處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B.現場勘估 C.修理廠勘估 D.損失金額之計算 a.標準工時(man hour)與標準工資(man hour rate) b.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之計算(車體險甲、乙第五條、二項、一款) D.全部損失(total loss)之計算(自用車、營業車車體甲乙、第八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其修理費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表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汽車保險之理賠程序 (2).竊盜損失險 1) 理賠應注意事項 A.尋車期間:依條款第八條規定為自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三十日。 1)   理賠應注意事項 A.尋車期間:依條款第八條規定為自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三十日。 B.失竊車輛通報系統:產險公會訂有失竊車輛通報系統,所有會員公司受理賠案均應通知公會。 C.車身等號碼之磨滅或變造:全車尋回,車身或引擎號碼遭磨滅或變造應請警方於尋回證明附註欄加註其遭磨滅或變造之號碼。 D.汽車出廠證明、進口證明及貨物完稅證明等。 2)自負額:依條款第三條規定,對於每一次損失,被保險人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百分之十。 3)全損之理賠:依條款第七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表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再扣除第三條所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之。 4)尋回後之處理:依條款第十條規定辦理。

汽車保險之理賠程序 (3).第三人責任險 1)傷亡部份 A.積極之財產上損害:因危險事故發生,被害人必須支付之費用。包括醫療費、住院費、特別看護費、住院雜支、交通費、義眼、義齒、義肢、殯葬費用等 B.消極之財產上之損害:應得利益之損失,如治療期間收入之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停業之損失等。 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之計算 實務上通常採霍夫曼式(Hoffmannschen Method)來計算之,霍夫曼式係先合計每期可否取得之金額,再一次扣除中間利息。即自將來預期之年收入額內扣除為獲取收入所需之支出,得到純年收入,再就此純年收入乘以可能就業勞動之年數,因係一次給付賠償總額,自此總收入扣除中間利息,其公式如下:

C. 非財產損害:包括扶養費及慰撫金 2)財物損失部份 A.直接損害:第三人汽車之損害 B.間接損害:代車費用及停業損失 汽車保險之理賠程序 X = (I – S) x n / 1+nr X:現在一次支付之總賠償金額 I:受害人年收入額 S:受害人年生活費 n:受害人喪失勞動年數 r:法定年利率(5%) C. 非財產損害:包括扶養費及慰撫金 2)財物損失部份 A.直接損害:第三人汽車之損害 B.間接損害:代車費用及停業損失

再保險Reinsurance one underwriter(original insurer)transfers liability under a policy, either in part or in whole, to some other underwriter, known as the reinsurer.原保險人將其責任之全部或一部份移轉給再保險人 (2)Reasons for reinsurance再保之理由 1.Stability(the Technical Function)穩定性 2.Marketing行銷 3.Financing Capacity承保能量之融通 (3)Function of Reinsurance再保險之功能 1.分散風險責任 2.擴大承保能量,減少自有資本需求 3.確保獲利機會(再保佣金、盈餘佣金) 4.齊一業務質量 5.業務移轉與退出市場 6.促進保險知識交流

再保險之型態 1.Facultative Reinsurance臨時再保 亦稱臨時分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對其業務之處理有絕對之自由之權。 2.Open Cover預約再保險 由於臨時再保在辦理工作之繁複及時間較長之缺點,以至有預約再保險之產生。分保公司對各項業務之分出與否可自由決定,但再保險人僅有接受之義務而無拒絕或要求業務之權利。 3.Treaty Reinsurance合約再保險 A.Surplus Treaty溢額合約再保險 所有業務,其保險金額超過分保公司之自留額(0ne Line)時,即依照合約訂定之線數(Lines) ,分給各再保公司。如自留額為一百萬,合約總共20線即二千萬,總共線額為二千一百萬。

再保險之型態 B.Quota Share Treaty Reinsurance比率合約再保險 又稱定額合約再保險,即將每一危險承保金額之總共限額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訂定之百分比分配之,凡屬於合約範圍內之每筆業務,原保險人並無一定之自留額,而按約定之百分率自留,再保險人也按約定之比率接受再保。 C.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超額損失再保險 再保險人僅在某一險種業務之每一筆賠款超過分保公司自留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 D.Excess of Loss Ratio Treaty Reinsurance超率損失再保險 在一特定年度內分保公司之一特定業務之損失率超過與再保公司約定之損失率時,所有超過部份之賠款由再保險人負給付之責。而損失率有簽單保費損失率與滿期保費損失率。 簽單保費損失率 =當期已付之損失 / 簽單保費 滿期保費損失率 =當期已付之損失 / 滿期保費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95.1.1 一、為確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之經營安全,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三、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分出之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 (一)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再保險或保險組織。 (四)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組織、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 (五)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再保險組織、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95.1.1 四、第三點第三款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 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BBB 等級。 (二) 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之 B+ 等級。 (三) 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Baa等級。 (四)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之 BBB等級。 (五)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twA+等級。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 五、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對象未符合第三點之規定者,就該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致之影響,依照年度檢查報表所規定之方式,調整其相關之負債及股東權益。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95.1.1 六、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亦須依照第三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辦理。若該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且分出業務非屬主管機關許可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該再保險分出業務視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95.7.1) 七、保險業安排再保險時,應符合費率充分性原則,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 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之自留費率,不得低於出單費率;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者,低層之費率不得低於高層之費率,各層之費率水準應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接軌並有合理之保費分配比例關係。 因應保險經營之實務彈性,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方式而不符合前項原則者,應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提出說明。 八、保險業對於保險金額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之商業火災保險業務之再保險分出,包括透過保險經紀人之安排方式,若係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保險業參與承接之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再保險實務所稱之基層超賠(primary layer)及保單自負額或自保額買回(policy deductible or self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95.1.1 insurance retention buydown/buyback)等型式,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百分之十以上。 保險業再保分出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國內保險業亦不得以自留方式承接。 九、第八點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 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A等級。 (二) 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之B++等級。 (三) 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A2等級。 (四)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之A等級。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 十、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Financial Reinsurance財務再保險 美國FASB第113號公報中,將之稱為限額風險再保險(Finite Risk Reinsurance)。 1.財務再保險之意義 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一方交付再保險費於他方,他方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因合理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前項財務再保險應為一年期以上之契約。 第一項再保險人提供之財務融通,其融資金額與保險人整體財務狀況應有顯著關係,且其現金流量應大於保險人一般再保險安排之現金流量。第一項所稱合理顯著,指保險人所移轉之危險,發生損失可能性大於百分之十,其收受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值與交付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值之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Financial Reinsurance財務再保險 第一項所稱危險,於財產保險指承保危險及時間危險;於人身保險指費用危險,以及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投資報酬率或解約率等一個或多個危險。 2.財務再保險之特質 A.有承保危險移轉之事實 B.強調資金運用之時間價值 C.再保險期間可訂為多年 D.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利潤分享 3.財務再保險之優點(分保公司) A.美化經營績效,使年報酬率穩定成長 B.建立巨災之賠款準備金 C.增加額外之承保能量 D.提高獲利能力,具窗飾財務報表之作用 E.再保費之資金運用與賠款處理更有效率 F.使現金流量之管理更有效率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1)產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97.1.1 1.未滿期保費準備Unearned premium Reserves 第六條: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 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2.保費不足準備金 第七條:財產保險業應對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評估未來可能發生之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1)產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3.特別準備金Special Loss Reserve 第八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 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 存之準備金。 三 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 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 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 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1)產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3.特別準備金Special Loss Reserve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第一項各款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121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第九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第十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 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但傷害保險及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主管機關得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之需,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Financial Management財務管理--準備金 4.賠款準備金Loss Reserves 第十一條: 財產保險業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其中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但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IRIS)保險監理資訊系統 IRIS是1970年代實施之「早期警報系統」(Early Warning System),一開始只包含一些可以應用於保險公司的財務比率,經過對此分析系統不斷地改變,後來發展成為檢測清償能力之分析系統,也就是於1990年實施的FAST。IRIS原本的設計是用來協助州保險監理官監理保險公司之財務狀況,其分二個方面: 1.Statistical Phase(統計階段) 根據各保險公司所提出年報表之會計資訊算出一套財務比率,其用意在評鑑四個重要的保險公司之財務條件。於財產保險採用十一個財務比率。並建立所謂的「Usual Range」以此做為標準值之參考,隨著產業績效或市場條件之改變做定時的修正。NAIC警告所有之使用者,若IRIS比率結果落到正常範圍之外並不被視為是失敗的結果,表示該公司有必要做更深入的檢查及財務分析。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IRIS)保險監理資訊系統 A.Overall Financial Condition B.Profitability利潤性 C.Liquidity流動性 D.Adequacy of Reserves適足準備金 2.Analytical Phase(分析階段) 分析階段的目的是在辨認出哪些保險公司需要即刻地採取監理行動。關於如何決定保險公司是否須進一步分析檢查結果,NAIC對產險發布了十五個規定。所有的保險公司被歸入下列五種種類之其中一種。 A.First Priority:已陷入財務困難 B.Second Priority C.Third Priority D.No Priority E.No Synopsis:無須採取任何行動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IRIS)保險監理資訊系統 1.客觀的財務比率規範,及早發掘問題公司 2.以電腦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配合稽核審查,將監理資源發揮至最大 3.避免經營者侷限於公司內部管理 IRIS之缺點 1.太依賴財報,而財報有操控空間 2.財務比率權數相同 3.二分法 4.某些財務比例重疊使用 5.財務比率項目不周全 6.只考慮個別公司,未考慮子公司 7.靜態檢測 8.計算公式及統計階段檢測結果皆公開

IRIS財務比率 財務比率 計算公式 正常範圍 監理層面 1.毛簽單保費對盈餘比率 毛簽單保費 / 盈餘 <900% Overall Ratio經營檢測指標 1A.淨簽單保費對盈餘比率 淨簽單保費 / 盈餘 <300% Ratio 2.業務成長率 (當年度淨簽單保費 –前年度淨簽單保費)/ 前年度淨簽單保費 -33%~33% 3.盈餘增助對盈餘 盈餘增助 / 盈餘比率 <15% 4.兩年度經營比率 綜合比率 – 投資收益率 < 100% profitability Ratio獲利能力指標

IRIS財務比率 5.投資報酬率 淨投資收入 / 平均投資資產 4.5%~10% Profitability Ratio 6.盈餘變動率 調整盈餘改變量/上年度調整盈餘 -10%~50% 7.表列負債對流動資產比率 表列負債 / 流動資產 <105% Liquidity Ratio流動性檢測指標 8.代理人餘額對盈餘比率 代理人餘額 / 盈餘 <40% Ratio 9.一年準備金差異對去年盈餘比率 一年準備金差異 / 去年盈餘 < 20% Reserve Ratio準備金檢測指標 10二年準備金差異對去年盈餘比率 二年準備金差異 / 二年前年度盈餘

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System(FAST)財務分析及清償能力資訊系統 於1970年代早期,NAIC採用IRIS作為早期預警系統,然而 1980年代中期後,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之頻率及幅度均大幅增加。 早期預警系統之監理準確性及適當性遭受到質疑,為求改進,NAIC於 1989年接受「Solvency Policing Agenda」之建議採用FAST。 FAST將IRIS之制度予以擴充改善,包括一個新的清償能力審查模式和分析方法,並確實執行Peer Review制度(由財務分析工作小組FAWG執行,目的是確保各州保險監理官可以對財務困難之全國重要保險人採取有效之監理行動)。

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System(FAST)財務分析及清償能力資訊系統 FAST是一個監理機關內部的審核工具,其主要功能在screen and analyze,以找出清償能力有問題的公司。 步驟一:計算FAST之財務比率產險有22個 步驟二:計算FAST之個別比率及總分數 1.個別比率(individual FAST score=SjXj) *Sj代表各財務變數對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影響程度,由Logistic Regression求出; Xj為公司之各項財務比率。 2.總分數(FAST Total Score) 步驟三:檢視FAST Total Score以建議適當之監理檢查程序並確實執行Peer Review

Implementation of FAST 1.NAIC設計出一套容易使用的電腦資訊系統,可很快的從監理報表中求出各項財務比率。 2.各州之監理機關可根據各州之監理需要調整各項比率之權數,富有彈性。 3.監理機關並不將FAST 之各財務比率之項目、權數、受檢值及檢測結果公開。 4.目前NAIC仍並未公佈有多少州的監理機關採用FAST制度,而根據NAIC表示,絕大部分的監理機關皆有採用,並且會參考其他的預警系統(IRIS、RBC)

FAST Ratios for P&C Insurers 22個指標,可分為兩大類 1.獲利性指標:如綜合比率變動率、費用及佣金對毛簽單保費比率、費用及佣金變動率。 2.槓桿比率指標:毛保費對盈餘比率、淨簽單保費對盈餘比率、毛簽單保費變動率、淨簽單保費變動率、盈餘增助對盈餘比率、已付賠款之再保攤回對盈餘比率、未付賠款之再保攤回對盈餘比率…等等。

FAST Ratios for P&C Insurers A.FAST分析模型在設計上對不同的財務比例根據其重要性給予個別不同的權重,NAIC並依其實證經驗逐年調整分析模型中財務比例項目、權重與受檢值,因此確實增加了FAST對問題保險公司預測能力之準確度。 B.監理機關不將FAST各個財務比率之項目、權重與受檢值以及檢測結果予以公開,使保險公司無法事先將財務資料造假以通過監理,因此增加了FAST制度在使用上之彈性與預測能力。

FAST Ratios for P&C Insurers A.FAST制度考量仍以當年度的財務報表為主,對於保險公司之未來經營狀況,並無法加以分析,而且非常依賴財務報告內容之正確性,才能提高監理準確性。 B.FAST制度使用個別公司的資料,未考量子公司可能之影響。 C.FAST模型仍有一些重要的變數並未加入,例如財務槓桿因素、利率風險、公司規模大小、組織型態、變現能力等。 D.FAST制度是屬於靜態的分析模型,如能藉由現金流量的分析分法、或神經網路等工具做輔助,將可進一步增加其預測之準確性。

FAST與IRIS適用比率比較表(I) FAST IRIS 相同比率 1.淨簽單保費對盈餘比率 2.毛簽單保費變動率 3.盈餘增助對盈餘比率 4.二年準備金差異對盈餘比率 不同比率 5.關係企業投資總額對盈餘比率 二年度經營比率 6.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對盈餘比率 投資報酬率

Risk Based Capital(RBC)風險基礎資本額 對於保險公司資本之要求標準是清償能力監理之關鍵,資本及盈餘(Capital & Surplus)於負債非預期地增加或資產價值非預期的減少時,有一緩衝之效果。 過去採用「固定資本要求」(Fixed Capital Requirement),對業務量達到一定規模之保險人,已明顯的不足。保險人承擔風險之類型如此廣泛,此固定最低資本額標準無法適用於每一家保險公司。 因此於1990年,NAIC便逐步地建立風險基礎資本額標準,以彌補固定最低資本額標準之限制,1995年正式實施RBC。財產保險之RBC公式包含下列四種風險。

Risk Based Capital(RBC)風險基礎資本額 A.產物保險之RBC公式包含下列風險 1.Off-Balance Sheet Risk(表外風險;如業務過度成長,R0) 2.Asset Risk(資產風險;包括固定收入投資風險R1及權益投資風險R2) 3.Credit Risk(信用風險R3;包括應收帳款風險) 4.Underwriting Risk(核保風險;包括損失及理賠費用準備金風險R4及淨簽單保費風險R5) 5.Total RBC = (R0 + ) x 50%

Risk Based Capital(RBC)風險基礎資本額 B.我國產物保險之RBC公式包含下列風險 1.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R0 2.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R1 3.資產風險—非股票之資產風險R1o 4.資產風險—非關係人股票風險R1s 5.信用風險R2 6.核保風險—自留賠款準備金風險R3a 7.核保風險—保費風險R3b 8.資產負債配置風險R4 9.其他風險R5 10.RBC = 11.資本適足比率=(自有資本總額/風險基礎資本總額) x 100%

Risk Based Capital(RBC)風險基礎資本額 C. 我國保險法有關RBC Ratio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再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 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 命其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 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 派員監管。 二 派員接管。 三 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 命令解散。

R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投資金額直接由自有資本扣除 投資非保險相關事業 國內非保險相關事業 0.4098 國外非保險相關事業 0.4467 投資其他資產 債券、票券、不動產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0.0110 不動產 0.1170 放款 0.2608

R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 投資其他資產 受益憑證 股票型基金 上市股票及基金β值 債券型基金 0.0810 平衡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0.0140 私募基金 0.2950 國外投資受益憑證 0.1079

R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非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投資金額直接由自有資本扣除 投資非保險相關事業 國內非保險相關事業 0.3616 國外非保險相關事業 0.3941 投資其他資產 債券、票券、不動產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0.0110 不動產 0.1064 放款 0.2371

R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非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 投資其他資產 受益憑證 股票型基金 上市股票及基金β值 債券型基金 0.0810 平衡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0.0140 私募基金 0.2950 國外投資受益憑證 0.1079

R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 風險項目(國內資產風險) 風險係數 公司債(twBBB+) 0.0180 金融債券(twBBB+) 普通股(上市) 0.2790 股票型共同基金 0.2411 債券型共同基金 0.0810 投資不動產 0.0744 自用不動產 不動產擔保放款 0.0072 有價證券質押放款 0.0396

R2信用風險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應攤回再保賠款 0.0638 應收保費 0.0750 應收票據 0.0375 催收款項(放款) 0.5250 催收款項(直接業務) 催收款項(再保業務) 0.3750 催收款項(其他業務) 0.4500 其他應收款項 分出再保費支出

R3a核保風險 風險項目(自留賠款準備金風險) 風險係數 一年期住宅火災保險 0.2399 一年期商業火災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0.4313 航空保險 2.5372 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險 0.1700 一般自用汽車責任損失險 0.3490 一般及專業責任保險 0.7554 工程保險 0.4286 商業綜合險 0.4734

R3b核保風險 風險項目(自留保費風險) 風險係數 一年期住宅火災保險 0.2399 一年期商業火災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0.4313 航空保險 2.5372 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險 0.1700 一般自用汽車責任損失險 0.3490 一般及專業責任保險 0.7554 工程保險 0.4286 商業綜合險 0.4734

R4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風險項目 準備金提存利率/投資報酬率 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長期商業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還本型長期住宅火險責任準備金 還本型長期商業火險責任準備金 還本型長期住宅火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還本型長期商業火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R5其他風險/R6自有資本 風險項目 風險係數 保費收入 直接業務費收入 0.0050 再保業務費收入 0.0100 保險業資產總額 0.0025 自有資本總額 業主權益總額 1.0000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股票投資未實現利益 0.8000

RBC計算步驟 A.將法定之風險係數(risk factor weights)應用於各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項目下之帳上金額。如0.05 x擔保放款額度,0.01 x不動產額度。 B.再依各風險種類(R0,R1,R2,R3,R4,R5)將其加總 C.再將各風險種類結果代入Total RBC之公式 7.計算Total Adjusted Capital,為下列各項加總 A.公司資本及盈餘。 B.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資產評價準備(含分離帳戶)。 C.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自願性投資準備。 D.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股利負債之半數。 8.RBC Ratio = 調整後風險資本額/風險基礎資本總額 x 100%

RBC計算步驟 A.將法定之風險係數(risk factor weights)應用於各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項目下之帳上金額。如0.05 x擔保放款額度,0.01 x不動產額度。 B.再依各風險種類(R0,R1,R2,R3,R4,R5)將其加總 C.再將各風險種類結果代入Total RBC之公式 7.計算Total Adjusted Capital,為下列各項加總 A.公司資本及盈餘。 B.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資產評價準備(含分離帳戶)。 C.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自願性投資準備。 D.公司(包括子公司股權比例部分)股利負債之半數。 8.RBC Ratio = 調整後風險資本額/風險基礎資本總額 x 100%

表7-2 Corresponding Actions in U.S. 風險基礎資本比之監理行動表 RBC標準 風險指數 監理行動 無行動階段 (No Action Level) 大於250% 無須採取任何監理行動 200% ~ 250% 必須作趨勢測試,一旦不能通過趨勢測試,則落入公司行動水準。 公司行動階段-CAL (Company Action Level) 150% ~ 200% 監理官無須採取任何行動,惟保險人必須呈送計畫書給監理官,以明如何改善RBC比率。 監理行動階段 (Regulatory Action Level) 100% ~ 150% 監理行動與公司行動水準相同。監理官得發佈糾正命令,如限制發展新業務。 授權控管階段 (Authorized Control Level) 70% ~ 100% 監理行動與公司行動水準相同。「授權」監理官得採取重整或清算保險人之行動。 強制控制階段 (Mandatory Control Level) 70%以下 監理官必須重整或清算保險人。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1.產物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99.1.1) (一).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首頁。 二 公司 (合作社) 概況。 三 財務概況。 四 業務概況。 五 各項保險商品。 六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七 特別記載事項。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二).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 資金運用表。 二 資產負責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 損益表。 四 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 各種責任準備金。 六 逾期放款。 七 催收款。 八 呆帳及其轉銷金額。 九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一○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意見。 一一 現金流量表。 一二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一三 資產評估。 一四 各項財務業務指標 。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三).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 市場占有率:以簽單總保費收入占全體財產保險業 (三).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 市場占有率:以簽單總保費收入占全體財產保險業 當年度總保費收入 之比率計算。 二 各險別保費收入、自留保費、自留比率、保險賠 款、自留賠款。 三 各險別分出再保業務概況:包含再保費支出、再保 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 四 各險別各種準備金:包含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 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 五 各險別預期損失率。 六 各險別實際損失率。 七 保戶申訴件數及占簽單件數之比率。 八 保戶申訴件數及理賠訴訟件數分別占申請理賠件數 比率。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四).各項保險商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與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 二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三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 費用率。 四 短期費率表。 五 保費退費係數表。 六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五)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五)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異動者。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命令增資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八、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變更公司 (處) 名稱者。 十、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十一、年度及季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意見者。但因依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調整會計原則者,不在此限。 十二、主要往來再保險人發生清償能力不足之情事。 十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十四、發生舞弊、訴訟、投資或業務經營不善,有影響商譽或財務健全之虞者。 前項第十二款所稱主要往來再保險人指前一年度財產保險業對該再保險人再保險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者。財產保險業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八)資訊公開(保險法148-2)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應按季公布;第二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九)Regulation監理 (1)The Purpos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to Markets市場干預之目的 1.The Efficiency Objective效率目標 A.Efficiency versus Fairness B.The Existence of Market Imperfections不完全市場 2.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Market Imperfections政府干預與市場不完全 A.Actual or Potential market imperfections B.The market imperfections do or could lead to meaningful economic inefficiency or inequity C.Government action can ameliorate the inefficiency or inequity 政府行動改善無效率或不公平

(九)Regulation監理 (2)我國現行檢查方式與程序 1.財務檢查規畫階段 A.月報表審查 B.年度檢查報表查核 2.實地查核階段 A.財務檢查 B.業務檢查 3.檢查輔助工具 A.財務及業務預警指標系統 B.資本適足性系統

9-1.財務及業務指標(業務指標) 財務業務指標 更新頻率 指標意義 直接簽單保費變動率 每月 用來檢測保險公司再保分出前,直接營業額成長或衰退情形,作為評估保險公司之行銷能力 直接已付賠款變動率 顯示保險公司當年理賠給付之狀況 自留保費變動率 每季 檢測保險公司自留承擔風險程度,獲利機會及承保業務之品質

9-2.財務及業務指標(獲利能力指標) 財務業務指標 更新頻率 指標意義 業主權益報酬率 每年 股東投資該公司之獲利能力 投資報酬率 投資收益當期累計數/(資產期初餘額+期末餘額-投資收益當期累計數) 檢視保險公司運用自有資本及被保險人保費所作之投資效率 自留綜合率 (Combined Ratio) 顯示承保自留業務之核保及營運費用控管之績效,愈低者代表績效愈好 自留費用率 檢視保險公司再保分出後,用於表達自留保費中,營業管理、招攬及稅賦等支出所佔比例 自留滿期損失率(保險賠款+再保險賠款-攤回再保險賠款+提存賠款準備-收回賠款準備)/(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 -提存未滿期準備+收回未滿期準備) 評估承保控制之品質及再保分出安排之結果,愈低者代表績效愈好

9-3.財務及業務指標(整體營業指標) 財務業務指標 更新頻率 指標意義 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之比率(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業主權益餘額 每年 再保後自留業務之財務槓桿程度,可顯示危險暴露範圍及程度,槓桿比率高,風險相對提高,但獲利或損失之機會則愈大 毛保費對業主權益之比率 再保前業務槓桿,顯示危險暴露範圍及程度,槓桿比率高,風險相對提高,但獲利或損失之機會則愈大 淨再保佣金對業主權益比率 了解再保險活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分保公司可藉由再保佣金收入增加帳上之盈餘 各項準備金對業主權益比率 衡量準備金提存對業主權益之潛在影響

9-4.財務及業務指標(整體營業指標) 財務業務指標 更新頻率 指標意義 業主權益變動率 每年 代表當年度會計上,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業主權益變化 特別準備金對業主權益比率 顯示特別準備金對業主權益比率,以評估公司對營運風險所預留之額外準備金與成本 費用率(佣金支出淨額+手續費支出淨額+其他營業費用+業務費用+管理費用)/(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計算保險公司再保分出前用於表達自留保費中,營業管理、招攬及稅賦等支出所佔比例

9-5各產險公司之信用評等Ratings 公司/ 種類 台產 兆豐 富邦 泰安 明台 美亞 中華信用評等 twAA- S & P BBB+ 蘇黎世 泰安 明台 美亞 中華信用評等 twAA- twAA+ twAAA S & P BBB+ A- A+ Fitch惠譽 Moody’s A3 A1

9-5各產險公司之信用評等Ratings 公司/ 種類 第一 旺旺友聯 新光 華南 新安東京 中華信用評等 twA+ S & P BBB 國泰世紀 新安東京 中華信用評等 twA+ twAA- twAA+ twAA S & P BBB BBB+ A- Fitch惠譽 BB+ Moody’s A2

9-6產險業財務業務指標2009/2010年度 指標 台產 兆豐 富邦 蘇黎世 泰安 明台 財務指標 1.負債佔資產比率 64.52 59.31 63.67 69.74 64.77 65.59 75.28 75.25 71.38 68.87 81.04 79.72 2.資產報酬率 6.25 6.24 1.54 -0.66 2.20 4.20 0.75 1.10 1.24 3.84 1.22 1.07 3.投資報酬率 16.10 9.19 0.41 0.23 4.70 4.00 1.78 1.04 2.73 2.42 2.45 2.06 業務指標 4.自留綜合率 97.14 97.58 90.49 96.42 84.70 89.10 99.58 96.06 96.96 92.64 93.56 101.37 5.自留費用率 44.60 43.65 39.34 35.43 35.00 36.80 55.26 52.19 36.58 40.19 41.76 41.30 6.自留滿期損失率 52.54 53.93 51.15 60.98 49.70 52.30 43.17 43.87 60.37 52.44 51.80 60.07 7.市場佔有率 4.27 4.18 5.65 4.93 20.46 20.95 3.44 3.26 6.006.04 9.38 8.76 8.自留比率 57.40 59.40 48.07 52.29 69.00 73.00 73.90 75.50 61.00 59.00 59.77 67.00

9-6產險業財務業務指標2009/2010年度 指標 美亞 第一 旺旺友聯 新光 華南 國泰 世紀 新安東京 財務指標 1.負債佔資產比率 78.43 74.27 69.80 65.57 87.90 86.09 74.64 72.07 80.93 80.17 79.34 84.04 72.09 72.32 2.資產報酬率 -3.63 3.37 1.57 5.94 -1.20 -4.32 4.30 6.84 0.99 2.67 3.91 1.42 2.61 4.21 3.投資報酬率 1.99 2.96 10.37 5.93 1.47 1.00 6.30 7.12 1.85 1.08 1.55 1.56 3.88 業務指標 4.自留綜合率 121.36 108.32 90.94 100.82 96.29 115.98 92.70 99.23 83.61 91.97 82.72 96.32 89.35 90.42 5.自留費用率 68.07 54.98 37.62 38.21 39.87 40.17 41.48 39.57 34.94 35.23 32.95 34.89 38.06 36.22 6.自留滿期損失率 53.29 53.34 53.32 62.61 56.42 75.81 51.52 59.66 48.67 56.74 49.77 61.43 51.29 54.20 7.市場佔有率 4.17 3.22 4.57 4.73 7.15 6.23 9.84 10.14 5.09 5.20 10.79 11.52 7.30 8.自留比率 56.80 56.94 69.75 72.15 67.60 60.82 66.53 70.02 56.30 59.99 71.45 72.60 78.03 78.56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 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 一 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 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前項自有資本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 人身保險業: (一) 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 二   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 其他風險。 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四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第四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百分之一百 第五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 率報告: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 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六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不得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第三項之監理措施。 二、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 二、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保險業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其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命令其負責人之報酬予以調降,且不得逾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 七、限制增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八、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七條 保險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性之作業規範,協助會員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與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 第八條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適足性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性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92.6.30) 一.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依本原則之規定,本原則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二.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評價,指主管機關為確保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之評估。 三.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以該發行股票公司每股淨值與成本孰低評價。 以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為質之放款,其授信金額逾該質押股票以每股淨值計算之金額,屬非認許資產。 四.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賠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性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92.6.30)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後六個月以上者。 五. 暫、預付款項,除暫、預付稅款或購買不動產、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外,屬非認許資產。 六. 無經濟效益或無法獨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鑑價機構對土地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低於成本者,其差額部份屬非認許資產。 不動產以外之固定資產,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外,屬非認許資產。 七. 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屬非認許資產。 八. 其他資產之認許,依左列各款: (一)、催收款項,除已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屬非認許資產。 (二)、存出保證金依其內容,準用本準則相關規定。 (三)、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逾再保險契約收款日之期限六個月以上者,屬非認許資產。 九. 保險業之各項資產,於受存單位有財務危機、債信發生問題,或有充分之證據顯示資產價值已減損時,其減損部分,屬非認許資產。 十. 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值評價,其鑑價費用,由保險業負擔之。

我國費率監理方式 1.強制費率(Mandated Rates) 強制險係法律規定必須投保之保險,主要目的在保護消費者及社會大眾,提供基本保障,不以營利為目的,故強制規範其費率,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等。 2.規章費率(Tariff Rates) 產險公會依據保險法第144條及財政部費率結構行政命令,為防止惡性競爭及建立市場秩序,而制定規章費率公會員參照,如火險、車險。 3.自由費率 (Competitive Rates) 保險費率之計算無一共同費率表可以適用,大多依個別風險之性質、承保範圍及條件來判斷,如海上保險及再保險等具有國際化、自由化之險種,核能及航空保險因國內承保能量之限制,大多以再保公司來諮詢以作為報價之參考,工程保險其標的價值高且風險變動較大,須依核保人之經驗來訂費率。

Case Study1—費率自由化 (1)第一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住宅火險及地震保險外,鬆綁其他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之相關規定,但危險保費仍應依核定之費率規章簽單,另對於高保額或國外有主保單之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業務,由保險業者自行釐訂費率,而中、小保額商業火險業務則實施表訂加減費規程 ,符合規定者,危險保費可予調整。  第二階段,政策性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予以開放,得由業者自行釐訂,並進而鬆綁其他保險商品危險保費之相關規定,即倘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得自行釐訂危險保費,經報核後實施。  第三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仍維持第二階段規定,即純保費仍依核定之危險保費外,其他保險商品均得由業者自行釐訂費率。 (2)價格競爭? (3)服務品質是否打折?

Case Study2—詐領保險金所衍生之問題? (1)火災保險部份:投保高額火險,因縱火請求賠償詐領保險金 (2)汽車保險部份:竊車集團,竊車後國內外銷贓及擄車勒索錢財,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預估每年因保險詐欺而支出之保險金,約理賠金額之10%。財政部基於保險監理立場,建立保險犯罪防範機制,財政部、產、壽險業者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共同推動籌設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並展開運作,以加強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合作。

Case Study3—自留比率偏低? 根據產險公會統計年報的資料顯示,自2006至2010年整體產險業的自留比率分別約為62% 、65% 、67% 、69% ;扣除自留額較高的車險業務,則2006年僅有48%,2007年僅有51% ,2008年僅有53% ,2009年僅有52% ,2010年為70.52% ;相較於臨近國家的日本(78%)、香港(66%)、新加坡(81%)及韓國(92%),國內產險業的自留比率不高,的確令人憂心。 尤其僅次於車險業務的火災保險,2010年自留的比率約42.87%,此不僅影響國內產險業者的承保能力及國際競爭力,更有可能淪為國際再保險業的經紀人。 (1)淪為Broker之格局(2)經營規模無法擴大

2010年產險業自留保費統計表(百萬元) 險別 簽單保費 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 自留保費 自留保費比率 火災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船舶保險 17,365 17,080 11,626 7,447 42.89% 貨物運輸保險 5,763 290 3,172 2,880 49.97% 船舶保險 2,069 236 1,929 376 18.17% 一般車險 36,895 307 6,068 31,133 84.38% 強制車險 15,763 2,280 4,512 13,531 85.84% 航空保險 1,261 77 1,272 66 5.23% 工程保險 4,156 436 2,166 2,425 58.34% 責任保險 6,567 322 2,150 4,738 72.15% 其他財產保險 1,925 411 1,042 1,295 67.27% 傷害保險 11,309 138 1,895 9,552 84.46% 健康保險 860 468 392 45.58%

2010年各產險公司自留保費統計表 單位:千元 公司別 簽單保費 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 自留保費 自留保費比率 台產 兆豐 富邦 蘇黎世 2010年各產險公司自留保費統計表 單位:千元 公司別 簽單保費 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 自留保費 自留保費比率 台產 4,420,170 339,049 1,927,656 2,831,499 64.05% 兆豐 5,270,014 654,441 2,826,811 3,097,644 58.78% 富邦 22,170,628 924,991 6,293,606 16,802,012 75.79% 蘇黎世 3,450,385 299,044 918,280 2,831,149 82.05% 泰安 6,394,204 372,022 2,773,609 3,992,618 62.44% 明台 9,270,402 503,541 3,225,138 6,548,806 70.64% 美亞 3,408,746 577,494 1,716,251 2,269,989 66.59% 第一 5,006,652 250,662 1,464,168 3,793,147 75.76% 旺旺友聯 6,594,177 356,628 2,940,385 4,010,420 60.81% 新光 10,728,828 445,867 3,349,885 7,824,810 72.93% 華南 5,500,568 358,783 2,344,120 3,515,231 63.91% 國泰世紀 12,191,615 437,864 3,459,877 9,169,602 75.21% 新安東京 7,727,928 369,994 1,736,381 6,361,540 82.32% 台壽保 1,370,218 129,868 690,939 809,148 59.05% 本國合計 103,504,471 6,020,249 35,667,106 73,857,615 71.36%

Case Study4—住宅地震保險推動情形及颱風洪水災害保險規劃 一、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推動辦理情形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對我國民眾財產造成極大損害,根據產險公會統計之產險業理賠金額累計已達新台幣一百四十五億元。 為期民眾的住家財產能在地震災害後獲得基本保障,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業納入住宅地震保險機制之法源依據,財政部乃據以積極籌劃國家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由政府結合國內產險業者(含中央再保險公司)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共同推動辦理我國住宅地震保險。 該項制度透過共保組織、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危險以及政府負擔等四層來分擔住宅地震危險並累積資金,俾提昇我國保險體系承擔地震災害的能力,以使民眾在遭受地震災害時能迅速獲得基本程度的保障,恢復住家財產之原狀。 住宅地震保險開辦以來,民眾投保情形良好,承保之住宅戶數穩定成長,全台灣共計760萬住戶,截至98年10月31日止有效保單件數達215萬件,保險金額達2兆8餘億元,投保率已達27.22%,雖相較於921地震時投保率2‰成長甚多 。有鑑於此一機制累積之承保風險逐漸增加、國際再保險市場環境不佳,及資本市場利率下跌之環境因素,本部乃督導中央再保險公司於94年8月間在海外發行以我國住宅地震危險為標的,金額一億美元之巨災債券,以藉由國際資本市場分散此一風險。 此次成功發行巨災債券,使我國成為繼日本之後亞洲第二個發行巨災債券的國家,就全球而言,則是繼美國、日本之後,第三個以地震危險發行巨災債券的國家,有助於提高我國對於危險管理之專業形象,並提昇我國在國際市場的知名度。

Case Study4—住宅地震保險推動情形及颱風洪水災害保險規劃 二、颱風洪水災害保險之研究規劃 本部為研究加強對受天然災害民眾之保障,並配合立法院於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之「為健全颱風洪水保險機制,保障遭受風災、水災保戶的安全,茲要求主管機關以二年時間從事颱風、洪水保險基金的精算規劃,並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附帶決議,已將「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研究計劃提前納入九十二年度之「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規劃中,並定期召開「規劃颱風洪水保險事宜」會議,俾如期(九十三年底前)完成前開附帶決議指定之報告。93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引進強大西南氣流,導致中南部淹大水,金管會要求相關單位儘速研擬住宅附加颱風洪水保險之可行性。 現行商業保險中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已設計附加颱風及洪水批單。就危險性質而言,我國易遭受颱風、洪水危險之地區及個別房屋遭受損失之機率及幅度其差別性甚大,危險過於集中,屬集體性危險,不易透過保險大數法則來達到分散危險、分離損失之目的,且易產生保險之逆選擇,其實施之困難度較住宅地震保險為高。 基於考量現階段財政上之負擔,對於颱風、洪水等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損害,宜先審慎妥為規範,再進一步評估將洪水等天然災害納入政府全面推動之可行性。 就長期整體規劃而言,財政部目前已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規劃,積極進行為期三年(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之災害保險研究及規劃,屆時將可針對各類災害保險制度建立之可行性提出完整之研究報告,颱風洪水等天然災害之保險機制自可納入做一併規劃。 針對上述施政需要已分別於九十三年度編列五百二十萬元災害保險制度建立之研究計畫經費及五百萬元之新興財務工具移轉災害風險之研究計畫經費。

主要國家天然災害保險制度 國家地區(設立年度) 保險制度名稱 承保危險 日本(1966) 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地震 紐西蘭(1944) Earthquake Commission 地表風險 美國加州(1996) 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美國FEMA(1968)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 洪水 美國佛州(1993) 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 Fund 颶風 法國(1982) Caisse Central de Reassurance 多種天災 冰島(1975) Iceland Catastrophe Insurance 挪威(1980) National Natural Perils Fund 瑞士(1953) Swiss Elemental Pool 西班牙(1954) Consoric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Case Study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重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87年開始施行,汽車自同年1月1日起納入該保險投保範圍,機車則自次(88)年1月1日納入。截至100年11月底,全國汽、機車已投保該保險者約1,282萬輛,其中汽車、機車分別約651萬輛及631萬輛。 惟此段期間,本部與保險業者自相當數量之承保與理賠資料中發覺,仍有部分實務上窒礙難行問題係因該法規定不盡周詳所致。為本制度之長遠發展,允宜就制度、法令及實務上諸多問題作檢討,因此本部特邀請專家學者組成修法專案小組研商修法工作。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重點分別為迅速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加速保險理賠,並遵循充分保障受害人、簡化理賠程序及減少訟源等三方向修正,謹說明如後: 一、明確確定請求權人:依據社會發展現況,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明確列舉受害人遺屬之請求權順位;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二、明訂保險公司通知車主續保義務:為維持車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有效性,明訂保險公司有通知車主續保之義務;並明確規定重複投保本保險退保之機制與理賠規定;

Case Study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重點 三、明訂保險公司儘速理賠義務:為加速保險理賠(死亡160萬、醫療20萬),保險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為保險給付,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並就死亡及殘廢給付規定應先行給付暫時性保險金; 四、明訂保險公司交付保險標章及儘速傳輸投保資料之義務:增訂保險人交付保險標章予要保人之義務,俾使車主明瞭保險期間,提高續保率,並要求保險公司儘速傳輸保險證資料至指定單位; 五、強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功能:為使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發揮保障肇事逃逸或未保險汽車所致受害人權益之功能,刪除該基金補償時必須扣除社會保險之規定,使受害人權益不致於受到影響; 六、降低未投保本保險之處罰額度:基於寓教於罰理念,並減輕因一時疏忽以致遺忘續保汽機車所有人之負擔,修法降低未投保本保險之處罰額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視車輛種類、未投保期間長短及肇事與否等情況加以裁處,更符合公平理念;未投保者罰責從現行6000~30000降為3000~15000,未投保肇事者罰者從現行12000~60000降為6000~30000元 七、 健全本保險會計制度:規定保險公司經營本險應另設會計科目分別記載。 本次修法重點,均為實務上常發生爭議之所在,屬於重要民生法案,預料本案經立法院修正施行後,將更有助於民眾權益之保障。

Case8進口貨物運抵港口並卸於碼頭倉庫如暫不領貨,該運輸保險是否繼續有效?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效力,原則上是被保險貨物自保險單載明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經正常的運輸航程,運送到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倉庫或儲存處所終止。 但是,當被保險貨物經運送到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外的倉庫或儲存處所,而該倉庫或儲存處所係供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以外之儲存或分銷、分配,在這種情形之下,顯然因被保險人的行為介入保險航程,保險的效力也就終止。 此外,當被保險貨物經運送到最終卸貨港卸載完畢後,因財務、貿易或其他因素,導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或繼續運送,則被保險貨物自海輪卸載完畢後起算屆滿六十天,保險的效力也告終止。

Case9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放置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10409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0192082號令修正第四條條文 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3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6400萬元。

Case9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二)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本府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附表。 前項以外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疑義時 ,由本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要保人為建築物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 要保人除有歇業之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營業行為涉及電梯使 用者,應一併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Case9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 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其屬第三條第一項類序一之 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類序三及客房數超 過一百間之類序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其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 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其屬室內(含建物附 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 一項類序一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類序 三及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類序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Case9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2.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九一高市府建二字第○九一○○五三二三五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高雄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除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之。 第 二 條 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資訊休閒服務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之各營利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 六 條 營利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第 七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指定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投保;屆期仍未投保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 八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ase10自小客車體損失險投保率不高之原因? 1.過高或不公平保費?2.原廠過高之維修費? 3.投保車體損失險出險後選擇原廠修理? 年度 自小客車輛數 投保車輛數 投保率 損失率 2007 5,567,687 24,014 311,315 296,484 11.35% 甲式63.07 乙式68.90 丙式25.87 2008 5,530,314 20,051 245,750 295,103 10.14% 甲式58.67 乙式70.25 丙式26.93 2009 5,559,247 15,143 217,059 310,025 9.75% 甲式58.49 乙式67.98 丙式30.53 2010 5,642,969 11,833 204,645 338,922 9.84% 甲式56.40 乙式65.07 丙式36.51

Case11財政部89.2.8要求將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停售,因刑法已將酗酒駕車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原銷售之酗酒駕車責任險批單與汽車險共同條款第十條規定不符,91.7同意以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來銷售,酗酒駕車可否為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人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於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與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以下,被保險人才有保障,(吐氣每公升0.55mg毫克以下)

Case11財政部89.2.8要求將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停售,因刑法已將酗酒駕車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原銷售之酗酒駕車責任險批單與汽車險共同條款第十條規定不符,91.7同意以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來銷售,酗酒駕車可否為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酗酒駕車可否為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1)反對意見 1.將促使加害人酗酒駕車並增加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 2.依保險原理,保險事故應限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偶發事故 3.酗酒駕車之行為既已列為刑法上之公共危險罪,因此酗酒駕車屬於加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加害人須面臨民事上懲罰性賠償金請求,其目的乃是在對加害人之酗酒駕車行為加以處罰與嚇阻。 (2)贊成意見 1.飲酒為社會經濟活動交際應酬之一種方式,除非能禁止飲酒,否則將無法避免因酗酒駕車所導致之交通事故發生。 2.酗酒駕車責任險為第三人利益性質之保險,其目的在保護被害人而非加害人。 3.酗酒駕車有故意或過失之分別,過失之酗酒駕車本應允許被保險人投保酗酒責任險。 4.酗酒駕車之駕駛人會受到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處罰,足以使駕駛人生戒心而不酗酒與投保酗酒駕車責任險無關。 5.酗酒駕車責任險納入車險之承保範圍,乃在貫徹保險之宗旨與使命,使受害人能獲得補償。

表11身體內酒精濃度與駕駛行為及肇事率之關係表 呼氣中酒精濃度/血液中酒精濃度 行為表現或狀態 肇事率 0.25(毫克/毫升) 0.05% 複雜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 2倍 0.40(毫克/毫升) 0.08% 多話;感覺障礙 6倍 0.55(毫克/毫升) 0.11% 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 10倍 0.75(毫克/毫升) 0.15% 明顯酒醉步履蹣跚 25倍 0.85(毫克/毫升) 0.17% 步履蹣跚 50倍 1.50(毫克/毫升) 0.3% 呆滯木僵可能昏迷 迷醉

表12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0.25 毫克飲酒量計算 體重 酒類/酒精濃度 50KG 60KG 70KG 80KG 90KG 純酒精100% 40cc 48cc 56cc 64cc 72cc 啤酒5% 800cc 960cc 1120cc 1280cc 1440cc 紅酒12% 333cc 400cc 466cc 533cc 600cc 紹興酒16% 250cc 300cc 350cc 450cc 米酒20% 200cc 240cc 280cc 320cc 360cc 米酒頭35% 114cc 137cc 160cc 183cc 205cc 白蘭地40% 100cc 120cc 140cc 180cc 高梁酒58% 69cc 83cc 96.5cc 110cc 124cc

表13台灣對酒醉駕車之處罰規定 國家 法定標準 處罰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台灣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吐氣每公升不得超過0.25mg毫克) (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以上) (吐氣每公升0.55mg毫克以上) 1.罰15,000~60,000,當場禁止其駕 駛,並吊扣駕照1年 2.肇事致人受傷者罰 15,000~60,000,並吊扣駕照2年 3.肇事致人重傷或死者罰 15,000~60,000,並吊扣駕照, 並不得再考領 4.拒絕接受酒測者依處罰條例35條規定 處60,000,吊銷駕照,3年不得再考領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13各國對酒醉駕車之處罰規定 國家 法定標準 處罰規定 瑞典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血液中酒精濃度在0.05%~0.08%者監禁,高於者監禁一個月並吊扣駕照一年。 挪威 監禁一個月。 瑞士 血液中酒精濃度0.08% 最高罰鍰瑞士幣四萬元(約新台幣八十六萬七仟元)及(或)監禁三年,並扣駕照三年 英國 最高罰鍰一仟英鎊(約新台幣五萬二仟五佰元)或監禁六個月,並扣駕照三年。 法國 最高罰鍰三仟法郎(約新台幣一萬五仟八佰元)或監禁一個月。 美國 血液中酒精濃度0.10% 初犯者即監禁: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俄亥俄、華盛頓與西維吉尼亞等州;其餘各州則於再犯時才有監禁懲罰 日本 最高罰鍰日幣十萬圓(約新台幣二萬七仟一佰元)或監禁二年,並罰記點數六點;提供酒類或勸酒者,最高罰鍰日幣五萬圓(約新台幣一萬三仟五佰五○元)或監禁三個月。 新加坡 罰款、吊銷駕照、監禁六個月。

Case12住宅動產大部份未投保火險及竊盜險? 98年平均每天7起火災  冬天氣候乾燥,要特別注意火苗滋長。根據行政院消防署統計,98年全國發生的火災次數多達2,621起,平均每天超過7棟建築慘遭祝融肆虐,共有117人因此葬身火海,並且造成7.6億元的財產損失。  分析火災肇因,以電氣設備846次最多,其次是菸蒂347次,第3名則是人為縱火294次,且以建築物的1~5層樓最容易發生火災,占了1,429次,比例達87.5%,至於火災造成的損失方面,財物損失約6.12億元,房屋損失則是1.49億元。  不過,根據產險公司調查發現,目前住宅火險的投保比例不到3成,且有投保者大多是因為有房屋貸款而被銀行要求投保,一旦房貸繳清,房主便不再續保。  水火無情,為了避免打拼大半輩子的心血付之一炬,不妨趁著產險費率自由化,火險保費大幅調降之際,為自己心愛的窩買個保障。 因此,不論自用屋主或承租房客,都可為自己的動產投保,保額可依各家庭動產的價值而定。由於保險期限多為一年,可較投保當時價值稍高,以自動涵蓋未來一年可能添購價值較高的家具、家電所需,以五人的小家庭為例,平均保額100萬元最恰當。 而動產的投保方式很多,多數民眾都是投保住宅火險時,再附加竊盜損失險,也有將竊盜險獨立當成主險,產險業表示,居家綜合保險的套裝,已包含動產的保障,且較為優惠,以30多坪的住宅、100萬元的動產價值為例,年保費約2,000元左右,不僅理賠基礎採重置價格不扣除折舊,且自動包含火災延燒鄰居的責任險與家人傷害險,該次損失最高理賠30萬元。

Case12住宅動產大部份未投保火險及竊盜險? 投保方式 住宅火險附加竊盜險 竊盜綜合保險 居家綜合保險 住宅火險 ○ × 竊盜保險 第三人責 任險 可加保 因火災、竊盜造成之家人傷害 年保費 約6,000 約10,000 約2000~3000 理賠基礎 實際現金價值 重置價值 保額限制 保額不足時,理賠依比例計算 無任何限制,損失多少賠多少,以約定金額為限

日月光火災損失案創史上第3大理賠金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中壢廠94年鍋爐爆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負責承保的9家產險公司已與日月光達成理賠共識,將給付高達80億6,800萬元給日月光。 由於國內產險公司去年合計盈餘僅59億3千多萬,這筆龐大理賠金可說已把全體產險業的獲利「吃光」,所幸承保此案的9家產險公司,事前已將火險理賠的責任分給瑞士再保、慕尼黑再保、中央再保等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理賠金額雖大,但產險業者一般認為「對公司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這項保險理賠案是繼聯瑞電子廠理賠金100億、汐止東科大樓理賠金100億以後,國內去年最大的火險理賠案,也是有史以來第3大單一科技業廠辦大樓理賠案。根據統計,9家承作日月光中壢廠火險的產險公司,及分擔比例分別為蘇黎世產險25%、國泰世紀22%、富邦21%、新光8%、第一8%、明台7%、兆豐5%、華南3%、台灣1%;換言之,以蘇黎世為例,光是理賠此案,就要付出20.17億元。

名古屋空難 日判賠原告236人50億日圓2003.12.27      在一九九四年四月發生的名古屋華航墜機事件,日本與台灣遺族所組成的「合同原告團」控訴華航及空中巴士公司要求賠償一百九十六億日圓的官司,今天在名古屋地院宣判,法官判定華航駕駛「魯莽的操縱」重大過失,應支付繼承撫卹金等給原告二百三十六人,總額為五十億二千六百萬日圓(約合新台幣十六億元),但是關於空中巴士的部分則表示「無法斷定該機有缺陷」,而判駁回。     有關賠償的部分,法官筏津順子認定華航方面有重大過失,而且判定賠償可以超過華沙公約認定的上限二萬美元,因此大部分的遺族都暫告安心,不過對於空中巴士部分的責任卻遭駁回,原告團均認為此項結果不算真的勝訴。 此事發生於八年前的四月廿六日晚間八點十六分台北起飛的華航一四○班機,使用的是空中巴士的A三○○-六○○R型機,在要降落名古屋機場前墜機,當時乘客以及機員二七一人中共有二六四人死亡,是日本史上第二大的空難事件。愛知縣警方雖然於九六年將華航方面的六人以業務過失致死傷嫌疑起訴,機長及副駕駛等遭認定為操縱失誤,但因都已死亡而獲不起訴;其他華航主管因嫌疑不充分而不起訴處分。

名古屋空難 日判賠原告236人50億日圓2003.12.27      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昨天就華航名古屋空難民事訴訟案件,作出賠償一百名日籍、十一名台灣籍罹難者旅客總金額日圓五十億二千六百餘萬元(折合新台幣十六億元)的判決,華航昨天表示尊重日本法院的判決,也將促請保險公司儘速完成理賠作業。     經過將近十年纏訟,名古屋地方法院昨天作出判決,華航必須賠償一百名罹難日籍旅客,以及十一名罹難台籍旅客的兩百三十二名家屬總金額五十億二千六百餘萬日圓的賠償金額。每名罹難者的理賠金額不一,最高理賠金額達一億七千二百萬日圓(五千四百七十萬台幣),最少則只有一千二百萬日圓(三百八十一萬台幣)。     華航公關室主任韓梁中昨日表示,華航當初提出的理賠金額,是不分國籍、年齡、性別以及職業。部分家屬不接受華航提出的理賠金額,採取法律訴訟。不管最後的理賠金額是高於四百一十萬元、或是低於四百一十萬元台幣,保險公司會依照法院的判決理賠。由於所有理賠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華航的財務不會受高額理賠金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