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通路商及連鎖餐飲業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會 翔科事業有限公司:林智明 經理 105年8月
逾有效期限食品、廚餘後續流向追蹤政策說明 簡 報 大 綱 逾有效期限食品、廚餘後續流向追蹤政策說明 廢食用油流向後續流向追蹤政策說明
逾有效期限食品、廚餘後續流向追蹤政策說明
前言 有鑑於去(104)年發生不肖業者將逾有效期限食品重新販售之情事,為此,行政院食安辦公室邀集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等機關共同討論逾有效期限之食品、廢棄農產品及廚餘等管理機制,期健全國內逾有效期限食品 與廚餘管理機制,避免不當流用情形 再次發生。
名詞解釋 逾有效期限食品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範「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廚餘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 權責分工:逾有效期限食品仍屬食品範疇,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辦理,係屬衛生單位權管;若逾有效期限食品擬採以廢棄物方式清理,則由環保機關管理,各機關各司其職,分工合作。
飼料管理法規 飼料管理法第20條 (製造、販賣、輸入之禁止事項)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 1、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 2、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 3、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4、霉爛或變質或含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類健康之物質者。 5、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添加物者。 6、所含成分與登記不符者。 7、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
法規預告(自105年12月1日生效) 新增列管對象: 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超級市場 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產生廢棄食 品之零售式量販業 申報項目: 廚餘目前應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廢食用油流向後續流向追蹤政策說明
前言 自103年9月發生黑心油品事件,環保署組成署內專案小組,9月5日起陸續參加行政院處理黑心油品事件專案會議,並就環保署權管事項積極因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家戶及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由環保局清潔隊清理;非家戶者,得由環保局指定清除方式。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自行清理或 委託清理,採再利用者,應遵行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
流向說明 廢食用油 清潔隊 清除機構 廢食用油流向分析圖 產生源 收集管道 用途流向 廚餘或 下水道 生質 燃料油 出口 非法食用油 家戶 機關 學校 餐館、小吃店 及攤商 其他非指定 應網路申報之事業 指定應網路 申報之事業 收集管道 清潔隊 清除機構 用途流向 廚餘或 下水道 生質柴油 生質 燃料油 硬脂酸/ 肥皂 出口 非法食用油 及地下工廠 10 廢食用油流向分析圖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 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之行業 2,500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 (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之行業 旅館業:產生廢食用油之觀光旅館(含其分館)及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交付對象 已取得清除許可或同業結盟 加入合法清除機構之回收業 者,即日起可至營業所在地 環保局申請取得「廢食用油 回收工作證」, 並自104年1 月1日起回收車輛及人員均應 佩帶「廢食用油回收工作 證」,憑證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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