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註冊組
學則相關規定-註冊繳費規定(1/2) 第十五條:學生報到或註冊,應於規定期間內繳交各項費用。 開學九週後,仍未繳清學雜費、學分費或學雜學分費者,即令退學。 開學十六週後,仍未繳清加選學分費者,該科目不予計分。 本校新生不寄發繳費單,請於105年8月中旬自行上第一銀行網站列印繳費單。《網頁路徑-第一銀行網站第e學雜費入口網(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member/index.aspx) 大專院校選擇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輸入學號列印繳費單》。 自105年7月1日起,新生即可使用個人帳號(學號)、密碼(預設為身分證字號),登入本校網站(http://system8.ntunhs.edu.tw/myNTUNHS_student)查詢相關資訊與修改基本資料。
學則相關規定-註冊繳費規定(2/2) 研究所學生採二階段收費: 研究所日間部: 研究所在職專班: 第一階段(7月中下旬開始繳費):收取學雜費基數、平安保險費、網路使用費等。 第二階段(10月中旬開始繳費) :收取學分費,依學生加退選後實際學分收費或其他補收費用。 研究所在職專班: 第一階段(7月中下旬開始繳費):收取平安保險費、網路使用費等。 第二階段(10月中旬開始繳費) :收取學分學雜費,依學生加退選後實際學分收費或其他補收費用。
學則相關規定-休(復)學規定 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一至四年,博士班修業年限三至七年。 第四十六條:休學應以學期為單位,以四學期為限。學期中途休學者,最遲應於期末考試之規定時間以前,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學生應徵服役,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滿之學年或學期,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時間應自休學年限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四十八條: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就讀;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就讀。 ※復學程序請務必於開學前完成。
學則相關規定-畢業規定 第五十九條:碩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並授予碩士學位證書: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規定之各項考試。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四)符合院、系(所)規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應納入系(所)修業規則;須經所屬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並於招生資訊中公告。 第六十條: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並授與博士學位證書: (二)通過博士資格審核及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者。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碩士、博士--收費標準 ※本校10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幅度為2.5%, 實際調整金額將待教育部公告後發布。 碩、博士班--104學年度收費標準(單位元) 碩士班 學雜費基數11,240元 基本學分費 = 1,330 (元) × 實際所修學分數 碩士專班 每學分學雜費3,330元 註:開學後,未修課者,依照碩士班一般生學雜費基數11240元為收費基準。(104年6月3日教務會議決議) 博士班 學雜費基數11,240元 基本學分費 = 1,397 (元) × 實際所修學分數 ※本校10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幅度為2.5%, 實際調整金額將待教育部公告後發布。
碩博士班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 類 別 碩士班學生 碩士專班學生 收費項目 學雜費及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及 其餘各費 退、休學時間 一、每學期課程加退選截止日 (含)前提出休、退學者 免繳費 二、加退選截止日之後而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提出休、退學者 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學分費退還三分之二 三、上課(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三分之二提出休、退學者 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學分費退還三分之一 四、上課(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學籍異動申請 學籍異動項目: 申請路徑: 若有相關申請疑問,再請與註冊組聯絡。 休學、復學、轉退學 「e-portfolio數位學習歷程 」 → 「功能總覽」 → 「簽核系統」 若有相關申請疑問,再請與註冊組聯絡。 (02-28227101#2321~2323、2325、2326)
規章表單 1 1 3 2
入學相關問題諮詢窗口(分機) 住宿:2442,2445,6511 就學貸款、減免:2422 註冊繳費:2533 學分抵免:2316 課程安排與選課:2312,2313,2319 註冊與報到:2321,2322,2323,2325,2326, 2320 學雜費:教務處網頁→註冊組→學雜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