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報告 報告人:徐創晃
修正緣由 教育人員退撫新制85年2月1日施行後已逾十四年未作大幅變動,已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 鑑於國家財政、社會環境、經濟情勢之變遷,及國內金融市場低利率、少子化及人口結構高齡化之趨勢,為期教職員退休制度更臻健全,俾利執行,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研議本條例之修正。
草案修正重點 一、調高退撫基金提撥率(草案第14條) 目前費率:目前提撥12%(現有條例規定8%-12%) 調整後費率:草案擬修正,將法定費率上限調整至18% 預估將會改為15%
二、解決支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75制) 人力提早流失,形成教育人力資源浪費。 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教職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愈早退休者,得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延後月退起支年齡(85制) 1.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草案第12條) 2.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3.修正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4.修正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響。
延後月退起支說明 草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1.提高起支月退休金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草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3.現職人員過渡期間之保障 現職人員部分 修正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4.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一覽表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100年2月1日開始實施本案) 指標數 100年2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 75 (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2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 76 (25+51)或(26+50) 102年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 77 (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 78 (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79 (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2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 80 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 81 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82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83 109年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 84 110年2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5.現職人員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時點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現職人員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75-A-B) +1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齡+X -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個人實際年資+X -1 P.S.: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 (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 (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說明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說明 案例4(現職人員未符過渡保障措施者之選擇方案)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0%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三、取消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 (草案第10、12條) 教職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刪除此規定 過度條款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退休條件者,於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自願退休者,仍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以保障其權益」
四、修正遺族支領月退撫金年限過高之不合理情形 查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迄今,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以配偶居多數,且現行規定對於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並未有年齡條件限制,致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與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限合計,可能高達七十餘年之不合理情形,違反年金保險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爰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延後,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為55歲(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除外);另增列「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之條件。(草案第19條)
五、簡化擇領退休金方式(草案10條) 鑑於歷年來選擇支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及支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之人數所佔比例甚低,爰予以刪除上開支領方式,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支領方式。
六、增列因公傷病退休給與(草案第13條) 增列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基準,則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未來趨勢 可攜式退休福利制度 人口老化退休年金起支年齡將更延後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