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權保護要件與著作類型 楊智傑老師
著作之定義 著作權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原創性 原創性 原始性(originality) 不要抄襲 創作性(creativity) 最低程度的創意 只要有一點不同,就具備創意,故沒有仿冒問題
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 表達(expression) 概念(idea) 著作權係保護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只會侵害表達、不會侵害概念 但若概念只有唯一的表達形式,則任何人都可使用該表達形式,而不構成侵害
例題1 甲出版之雜誌「A週刊」於98年1月份刊載名歌星乙之相片,係由其攝影記者運用被攝人物之姿態、布局與組合,並且運用背景光景的安排所拍攝之攝影著作,丙未徵得甲之同意,擅自刊登系爭相片,甲主張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試問:該相片在何種要件下,始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
判決重點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 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 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 、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 ,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 )
著作權之取得方式 一、註冊保護主義 二、創作保護主義 1998年開始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得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 例外情形,製版權採登記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79條第4項) 必須將概念創作出來,固著於任何媒介上,不能只停留在腦袋中
著作種類 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語文著作 可分為語言著作與文字著作,其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美術、攝影、圖形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戲劇、舞蹈、視聽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建築、電腦程式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例題2 A公司係銷售建材五金之專業公司,公司負責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著作編輯完成「二○○五年建築、傢俱、裝潢五金目錄」一書(以下稱「五金目錄」),並將著作財產權讓與A公司,該著作書內之圖表或圖形為甲所繪製,以表達各種五金器材之構造與裝置方式。邇來發現乙所開設之五金行出版「五金大全」一書,其內容第十九頁到第二十六頁有部分圖形與前述之A公司所出版之五金目錄一書,有雷同之情事。試問:A公司五金目錄於何種要件下始得以受 到著作權保護?又有關「五金目錄」與「五金大全」,於何種情形,可能構成重製權之侵害?(95年智慧財產行政)
衍生著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6條)
編輯著作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7條)
例題3 乙公司向日商取得台灣地區授權,將該日商所出版的一般性英日文字典翻譯為中文繁體字出版。嗣後乙公司發現丙公司所出版的電子字典中部分內容與其翻譯之字典類似,且有部分錯別字與其所翻譯之字典相同。丙公司則主張單純地將外文單字或片語翻譯為中文,受限於約定俗成之用語,相同或類似難免,且乙公司所指侵害的部分僅占該電子字典之一小部分,但乙公司仍控告丙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請詳細分析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乙公司之著作權?丙公司可以主張何種抗辯以對抗乙公司侵害著作權之主張?(35 分)(97年智慧財產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重上更 (四)字第227號)
例題4 某甲明知 A 書為乙所著作並擁有著作權,甲所撰寫之B 書則擅自抄襲重製A 書部分文字內容,並交由不知情之出版社丙出版,因此乙對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但甲主張並未侵害乙之著作權,其理由如下:(一)抄襲之部分數量很少,A 書全書188 頁,B 書抄襲部分僅10 頁;(二) A 書所敘述之內容各國文獻甚多,甲撰寫B 書時參考眾多文獻,A 書僅其中一部分而已;(三)A 書內容僅將各類寶石,依其英文名稱、中文名稱、化學式、晶度、硬度、比重、稀有性及代表產地等次序,加以編列而成,故不具原創性;(四)A 書所敘述之內容,國內已有相當多之相關著作,且大多是參考或翻譯國外著作而成,故不具原創性,或其保護程度較低。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95年檢察事務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等判決 )
事實的編纂 「事實」未具原創性,故不能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根據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事實的編纂,由於編纂者就事實所為之篩選、編排、使之供讀者有效應用,可能具有必要之原創性,惟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原創部分,要不及於事實本身,他人仍可對於其中的事實部分或內容自由擷取而不構成侵權。而本案中乙之A書中,將各類寶石,依其英文名稱、中文名稱、化學式、晶系、硬度、比重、稀有性及代表產地等次序,加以編列而成部分,惟揆諸上開說明,此等部分因未見告訴人之選擇及排列表達出最低限度之精神情感創作,未具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創作性,難認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表演著作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7-1條)
跳舞為表演 某高中熱舞社之同學利用周日期間相約至國父紀念館廣場練習新舞曲,當時遊客甲正在拍攝相關景物,同時亦將某高中練習之情形拍攝入內。事後甲將其在國父紀念館拍攝之影片放置在其個人網站上,供不特定人瀏覽。試問,甲上述行為是否有侵害何人之著作財產權?(25分)(100年警察法制人員)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續)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本國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但一般新聞其實不是單純的傳達事實 (五)依本國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一般學校考試考題,都算是依法舉辦之考考試題
日本A片
問題:日本A片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灣的有線電視和中華電信VOD上,都有鎖碼的成人頻道,播放日本的A片。但卻從來沒有向日本A片廠商支付過任何的授權金。2010年4月,日本八大A片業者決定聘請律師,對台灣的有線電視和中華電視提出訴訟。
須為著作之創作 著作權法為使精神勞動創作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受到保護(著作法第3條第1款) 色情不屬於創作
猥褻資訊 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字617號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