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99年12月9日 考試院送行政院之公教保險法修正草案 公教保險法修正草案 現金給付業務重點說明 依據: 99年12月9日 考試院送行政院之公教保險法修正草案
報告大綱 壹、現金給付計算標準之修正內涵 貳、養老給付修正內涵 叁、死亡給付修正內涵 肆、其他相關規定
壹、現金給付計算標準之修正內涵 一、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三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參加本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貳、養老給付修正內涵 一、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 二、養老給付之給付標準 三、加發養老給付之規定 四、加發養老給付之財務負擔 五、領受養老年金之限制 六、請領養老給付手續 七、案例說明
一、請領養老給付之相關規定 (一)被保險人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 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 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者。 (二)符合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給與養老年金給付(請領養老年金之ㄧ般規定): 1.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2.繳付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3.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得請領養老年金之例外規定: 1.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屆齡退休者,其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年齡之限制。 2.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公保全殘廢標準,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參加本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3.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已符合請領養老年金規定但未符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展期年金)。
(四)不得請領養老年金之例外規定: *外國人。 *被保險人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請領養老給付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五)符合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但未符合前項養老年金請領條件者,給與一次養老給付。
(六)公教保險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公教保險法本次修正施行後,成就養老給付條件時,可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公教保險法本次修正施行後新加保人員,符合請領養老年金條件時,限領年金。
二、養老給付之給付標準 (一) 一次養老給付: 保險年資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 (二)養老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滿一年,按百分之零點六五之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百分之二十二點七五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
三、加發養老給付之規定 (一)本保險僅養老給付得予加發,其他給付不予加發。 (二)得加發之年資: 被保險人於公保法本次修正施行後,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時,如具乙類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或甲類被保險人無法依所適用退休(職)法令請領離退相關給與之加保年資 。 *所稱甲類被保險人無法依所適用退休(職)法令請領離退相關給與之加保年資,不包含不予併計給與離退給與之年資及喪失請領離退給與之年資。
(三)加發給付標準: 可加發之年資,得依養老給付之計算標準所計得之給付率或給付月數,加發給付。 (四)不得加發之規定: 1.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時,未繳交加發給付保險費之年資。 2.公保法本次修正施行時已退保,且未再參加本保險。 3.公保法本次修正施行時,已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年資。 4.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之年資。
(五)何謂適足離退給與: 所稱適足離退給與,指被保險人所領取離退給與得辦理優惠存款,或甲類被保險人及軍人所領取之離退給與,或其他類此之離退給與。 *適足離退給與之內涵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
(六)被保險人兼具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年資時加發給付如何採計: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合併計得之給付率或給付月數超過養老給付所定給付率或給付月數上限時,應先依養老給付所定上限扣除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之年資所計得之給付率或給付月數後,再依所餘未達所定上限且未曾請領養老給付年資計得之給付率或給付月數,加發給付;無賸餘者,不加發給付。
四 、加發養老給付之財務負擔 (一)被保險人依規定另撥繳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所加發之養老給付: 由該另行撥繳保險費所獨立計提之準備金支付。 (二)被保險人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或符合公保全殘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加保年資未達15年但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之擬制年資所加發之養老年金給付:
(三)被保險人未繳交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所加發之養老年金給付: 由被保險人、加發給付年資之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政府,按公保法原規定之繳交保險費負擔比例負擔。 *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部分,自其年金給付中扣抵;應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負擔部分,經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該等機關、學校及政府按月支給。
加發養老給付財務責任歸屬 未依規定另撥繳加發給付保險 費年資所加發之養老年金給付 依規定另撥繳保險費年資所加發之養 老給付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或符合 公保全殘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 退休(職)或資遣者,其加保年資未達 15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之擬制年 資所加發之養老年金給付金給付。 按公保法原規定繳交保險費負擔比例 由下列單位負擔 私校各 32.5% 35% 由加發給付保費 成立之準備金支付 被 保 險 人 加發給付年資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 政府按月支給 應負擔機關、學校如有裁 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 等情形、改由1.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學校2. 上級機關 、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 管機關按月支給 自年金給付中扣抵 公營事業 65%
五、領受養老年金之限制 (一)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如再參加本保險,應即停止其領受養老年金給付之權利,俟其退出本保險時恢復。
(二)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其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 1.死亡。 2.被保險人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或符合公保全殘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加保年資未達十五年而以十五年計給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4.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之保障: 1.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死亡時: 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之餘額(以下簡稱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如不請領上述餘額,得選擇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
2.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達十五年而以十五年計給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時: 改給與依其實際參加本保險年資應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3.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後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 改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六、請領養老給付手續 2.領取給付收據、採直撥入帳者,附存摺封面影本。 3.養老給付選擇書。 4.加保檢核資料表。 (一)請領:要保機關應檢送被保險人之下列書據證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採直撥入帳者,附存摺封面影本。 3.養老給付選擇書。 4.加保檢核資料表。 5.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之證明文件。 六、請領養老給付手續
(二)逕行核付: 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可逕依退休(職)或資遣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要保機關應將被保險人之養老給付選擇書及加保檢核資料表,送退休(職)或資遣核定機關轉承保機關辦理養老給付核發事宜。 (三)加保檢核資料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檢核資料表 (詳附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試算結果
七、案例說明
案例一: 某甲退休時,61歲、最近三年平均保險俸(薪)額為50,000元,另加保資料如下: 繳交加發給 付保費(Y/N) 適足離退給與 (Y/N) 服務機關 年資 身分 臺灣銀行 10年 乙 N Y 金融局 25年 甲 N Y 某甲公保年資中乙類人員年資雖有10年,但因該年資已領有適足離退給與,故該年資無加發給付。 一次養老給付:50,000元*36=1,800,000元 每月養老年金實領金額:50,000元*0.65%*35=11,375元
案例二: 某乙退休時,62歲、最近三年平均保險俸(薪)額為50,000元,另加保資料如下: 適足離退給與 (Y/N) 服務機關 年資 身分 臺灣大學 10年 甲 N N 私立靜心小學 15年 乙 N N 私立再興小學 12年 乙 Y N 繳交加發給 付保費(Y/N)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1.可加發年資之給付月數: 12*1.2=14.4(月) 2.給付金額: 養老給付:50,000*36=1,800,000 加發給付:50,000*14.4=720,000 合計:2,520,000元 37*1.2<=36
二、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1.養老給付之給付率:22.75% 2.加發給付之給付率:22.75% 3.每月養老年金金額:50,000*(22.75%+22.75%)=22,750 4.每月養老年金之支給單位及金額: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養老給付:50,000*22.75%=11,375 加發給付:50,000*7.8%=3,900 合計:11,375+3,900=15,275 再興小學: 50,000*(22.75%-7.8%)*32.5%=2,429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某乙:(自年金給付中扣抵) 50,000*(22.75%-7.8%)*35%=2,617 5.乙先生每月養老年金實領金額:20,133元 0.65%*37<=22.75% 0.65%*12 15275+2429+2429
案例三: 某丙退休時,65歲、最近三年平均保險俸(薪)額為50,000元,合計加保年資36年6月,另加保資料如下: 服務機關 年資 身分 土地銀行 13年 乙 N Y 土地銀行 3年6月 乙 N N 土地銀行 20年 乙 Y N 繳交加發給 付保費(Y/N) 適足離退給與 (Y/N)
(1)總給付月數需先扣除適足離退給與年資之給付月數: 36-13*1.2=20.4 (2)繳交加發給付保費年資之給付月數: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1.可加發年資之給付月數: (1)總給付月數需先扣除適足離退給與年資之給付月數: 36-13*1.2=20.4 (2)繳交加發給付保費年資之給付月數: 20*1.2=24 (3)可加發年資之給付月數:20.4月 因有適足離退給與年資,致其繳交加發給付保費年資無法領取加發給付之部分,其中加發給付保費自付部分得加計利息退回。 (1)與(2)取小者
2.給付金額: 養老給付:50,000*36=1,800,000 加發給付:50,000*20.4=1,020,000 合計:2,820,000元
總給付率需先扣除適足離退給與年資之給付率: 22.75%-0.65%*13=14.3% 3.每月養老年金金額: 二、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1.養老給付之給付率:22.75% 2.加發給付之給付率: 總給付率需先扣除適足離退給與年資之給付率: 22.75%-0.65%*13=14.3% 3.每月養老年金金額: 50,000*(22.75%+14.3%)=18,525元
4.每月養老年金之支給單位及金額: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養老給付:50,000*22.75%=11,375 加發給付:50,000*13%=6,500 合計:11,375+6,500=17,875 土地銀行: 50,000*(14.3%-13%)*65%=423 某丙:(自年金給付中扣抵) 50,000*(14.3%-13%)*35%=227 5.丙先生每月養老年金實領金額:18,298元 0.65%*20 17875+423
叁、死亡給付修正內涵 一、死亡給付請領方式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 三、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四、遺屬年金之停發或喪失條件 五、領受遺屬年金之限制 六、死亡給付之請領手續 七、案例說明
一、死亡給付請領方式 (一) 一次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 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二)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如不請領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並依所定平均保險俸(薪)額,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0.65%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22.75%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 *遺屬請領因公死亡者之遺屬年金時,如因公死亡者參加本保險年資未滿15年,得以15年計給。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 死亡給付,應由配偶領受1/2;其餘由下列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姐妹。 *無1至3項受益人(即無子女、父母及祖父母)時,由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其應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依序由上列各項受益人領受。 *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並平均領受;如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第1項(即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即孫子女)領受之。
三、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被保險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子女死亡時代位領受之孫子女、或父母,且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一)配偶: 1.須未再婚 2.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 3.年滿55歲,如未滿55歲,得自年滿55歲之日 起支領。 4.未滿55歲,但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
(二)子女(或子女死亡代位領受之孫子女) : 1.未成年。 2.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 (三)父母: 1.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280俸點折算之俸額。如未滿55歲,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定之。 受益人得分別按其擇領種類及規定之比例請領。
四、遺屬年金之停發或喪失條件 (一)停止領受之情形: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無謀生能力之遺屬已有謀生能力。 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原因消滅後,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承保機關申請恢復發給,但不補給該段停止領受期間之遺屬年金給付。
(二)喪失領受之情形: *死亡。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配偶再婚。 *子女或代位領受之孫子女已成年。
五、領受遺屬年金之限制 (一)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擇一請領。
六、死亡給付之請領手續 *現金給付請領書。 *受益人領取給付收據,採直撥入戶者應檢附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若受益人為配偶,且請領遺屬年金者,所送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受益人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請領遺屬年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案例說明 案例:被保險人王OO於102年1月10日死亡,加保年資共計 21年8月15日 ,最近三年平均保俸50,835元。 其親屬關係如下: 配偶-林OO(56歲) 子-王大O(21歲) 被保險人-王OO 父-王老O(78歲) 兄-王一O 子-王小O(15歲) 母-李OO(75歲) 弟-王二O
請領方式: *配偶林OO 請領遺屬年金 *長子王大O 請領一次給付 *次子王小O 請領一次給付 請領資料試算如下: 受益人 分配比率 50835*7.0550% 0.65%*(21+8/12+15/365)*1/2 受益人 分配比率 平均保俸 給付率 每月 領取金額 林OO 1/2 50835 7.0550% 3,586 給付月數 給付金額 王大O 1/4 36 457,515 王小O 50835*36*1/4
肆、其他相關規定 *養老年金給付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止。 *遺屬年金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受益人死亡當月止。 *本保險之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 肆、其他相關規定
*符合請領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且所定請求權期限內請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追溯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 *領受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遇有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折算俸額全面調整時,計給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應即參照該調整比率調整之。
*領受加發養老年金給付者,或依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領受遺屬年金者,對於依規定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未依規定支付或逾期支付,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救濟。
簡 報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