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黃志中 (分機:8216) 1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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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管理作業流程 開工前準備 開工 施工 採購稽核 施工查核 施工管理 安衛管理 品質管理 進度管理 估驗計價 變更設計 履約爭議 竣工 驗收 結案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流程 1.開工2.施工3.竣工4.驗收、結案5.保固 1.開工(開工前準備) 2.施工 廠商:遴派工地人員、施工、品質、安衛計畫之擬定與報核、工程投保、鄰屋現況鑑定調查、鑑界、施工前協調及障礙排除、施工圖繪製、材料設備型錄送審、檢(試)驗等 機關或監造單位:開工報核、指派工程司、提報監造計畫、施工前會勘、協調或說明會、障礙排除、審查廠商所提之計畫、繳納空污費(首期)等 2.施工 施工管理、品質管理、進度管理、安衛管理、估驗計價、變更設計、工程督導、施工查核、採購稽核等 趕工計畫、監督付款、連帶保證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等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流程 3.竣工 4.驗收、結案 5.保固(保活) 提送竣工圖、竣工報核、竣工查驗、提送結算資料、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消防檢查、昇降設備檢查、申請使用執照、接水接電、整體設備運轉測試等 4.驗收、結案 初驗或驗收作業、瑕疵限期改正、減價收受、逾期違約金、提送保養維護手冊、教育訓練、接管維護、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繳納保固(保活)保證金、支付尾款(竣工計價)、繳納空污費(末期)、發還履約保證金等 5.保固(保活) 保固期間瑕疵改正、保固期滿會勘、發還保固保證金
契約條文之應用說明 *本契約範本條文[ ]內預設之約定內容,得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另行約定載明。 *本契約範本條文[ ]內預設之約定內容,得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另行約定載明。 未載明者,依契約預設之約定內容辦理(已有防呆設計 Fool-proofing)。 *條文內含有「□」選項者,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勾選。
契約條文目錄 最新版:本府104年6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430173000號函修正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6條 稅捐 第7條 履約期限 第8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第9條 施工管理 第10條 監造作業 第11條 工程品管 第12條 災害處理 第13條 保險 第14條 保證金 第15條 驗收 第16條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 第17條 保固 第18條 遲延履約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 第20條 連帶保證 第2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第23條 爭議處理 第24條 其他
契約條文目錄 附錄1、工地管理 附錄2、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1.契約第1條第3款附件:契約文件一覽表 2.契約第2條第2款附件:廠商提供之維護保養或代操作營運服務項目) 3.契約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廠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進度曲線表(預定進度表) 4.*契約第11條第2款附件: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範例) 5.*契約第11條第3款附件: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範例)
契約文件優先順序-第1條第3款 本契約條款(工程採購契約24條、附錄1、2及5項附件) 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簡稱,有辦理期限及罰則之約定) 開標、決標紀錄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圖說 ※1.設計圖 2.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 3.竣工圖 特定條款(第1條第3款附件) 補充說明(或規範) 工程施工規範(如: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 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權責分工表 *請提醒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務必按本權責分工表之期限辦理各事項,否則按罰則規定計罰。 招標前依採購標的性質、規模及需求,確實檢視修訂表內各項目,表內所約定期限、罰則,得在[ ]內予以調整修正。 *千萬不可未經勾選及修正逕納入契約… 針對小型修繕工程,製作契約文件時得將罰則之金額調降,避免扣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另為因應工期較短之特性,相關計畫書提送或材料設備送審、檢(試)驗之日數應予酌減,俾符合施工需求。
契約書份數-第1條第9款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 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投標須知第83點)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為何建築工程常採用 1.總價結算方式? 建築工程建議採用 3.部分總價結算,部分實作數量結算方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總價結算案例 ○室內裝修工程採「總價結算」,結算明細表部分數量如下,有無異狀? 項目 單位 契約數量 實際數量 結算數量 燈具 組 20 40 39 鋁窗 樘 1 2 1.95 指示牌 個 10 5 5.5 鐵捲門 3 1.15 ○○ 0.05
總價結算案例 工程採購契約採總價結算案件,其結算時實做數量未達各項目之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契約數量 實做數量 結算數量 100 5(?) 94 99 95 105 106 101 200 195(?) 工程採購契約採總價結算案件,其結算時實做數量未達各項目之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最上、下列(紅字)的數量結算問題在哪裡?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建築工程如門窗、燈具、指標牌面、機電或空調主機、設備等,可明確計算數量個數者,建議採實作數量結算,以免工程結算時出現1.95(原1增為2)、0.05(原1減為0)等不合理現象。 數量較為不明確者,例如新建工程之基樁、連續壁須貫入承載層,其深度尚須現場挖掘後判讀,建議以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較為公平合理。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3條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應再審視工項是否有計算個數明確並無困難者,或數量尚不明確之項目,該等項目建議以實作數量結算之,並請於契約約定「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須要求設計單位檢附可以實作數量結算的項目表,並納入契約文件內。
詳細價目表載明數量結算方式
有價料、拆除料殘值 常見錯誤型態:有回收價值物料以工程費抵減(負值)編列後逕行坐抵 拆除工程之廢棄金屬料(如鋼筋、鋼板、金屬門窗、電纜線等) 汰換之電梯 開挖後擬運棄之有價土石料(卵礫石或細砂) 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可回收作為再生瀝青混凝土) 依行政院主計處100年8月9日處會一字第1000005013號書函及預算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有價料、拆除料殘值 施工預算書應區分工程採購支出及有價料變賣標售收入,分別編列。 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有價料項目係變賣標售予廠商,機關係作為收入繳庫,參考作法可將該等項目單價(單價固定)不得因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單價為結算總售價。
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條第1款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倍)之違約金。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但契約另有允收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減價收受金額 按不符項目標的計算減價金額(不包含稅什費),惟在經減價計算後,於核計直接工程費總額及稅什費自隨之減少,尚非於核計減價金額時一併加計稅什費;而違約金係以減價金額計算之,自亦不含稅什費。
減價收受案例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尺寸施作水溝蓋鍍鋅格柵蓋板,校方驗收不合格,廠商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校方不願同意…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廠商已提出該鍍鋅格柵蓋板之結構計算書(經結構技師公會出具),表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請校方同意減價收受。 建築師意見傾向同意減價收受,亦同意檢討監造疏失責任。 校方認為拆換並無困難,不同意減價收受,要求廠商拆除後按圖施作。 雙方堅持己見,陷入僵局…。
減價收受案例 茶水櫃長度尺寸不足,驗收時發現與設計圖不符,驗收不合格,廠商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檢討監造廠商疏失責任。 因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同意減價收受。因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上述不符標的尺寸工料減價金額A,連帶會減少按比例給付之工項(如品管費、稅什費等)價金B,結算總價會隨之減少(A+B)。 處以不符標的減價金額A之1倍(按契約規定)之違約金,違約金不會減少結算總價。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2目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15日及月終;□每月月終;□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1次。 除非契約總價很少,否則不宜約定「工程全部竣工或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建議每月付款一次(配合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或適時於施工期間中至少付款一次,避免對廠商造成資金週轉壓力及機關預算執行率偏低。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5目 物價指數調整: 本工程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但經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依該聲明內容辦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時提出該聲明書,應將該聲明書訂入工程契約內,並配合刪除工程契約內有關物價調整計算規定。) □本工程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工程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或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工作天者,機關得勾選本項,並將括號內文字於招標時刪除)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第1款第7目 訂約總價在500萬元以上者,並應另依「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將契約之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5%僱用設籍臺北市2年以上之原住民。 僱用原住民之實發工資總額未達該標準者,應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設立之「促進原住民就業」專戶繳納差額。對於僱用原住民遇特殊情況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定後,不在此限,並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 本府投標須知第97點亦有類似規定
履約期限-第7條 □應於_年_月_日以前竣工。 限期完工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_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 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全部;□分段 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____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如履約期間分段進度需求為2階段以上者,機關應增訂各階段履約期限)。 訂定分段履約期限有何用意?
履約期限-第7條 廠商履約文件之提送、負責辦理之審查作業、查驗、驗收、瑕疵改善、估驗計價、應負責申辦事項、逾期罰款日數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其他: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如施工順序及其限制等
履約期限-第7條 本表規定應辦項目之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權責分工表 附記3) 本要點所規定日數之計算,依照契約約定日期之計算方式。(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28點)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品質計畫至遲應於訂約後15日提報。 …如履約期限勾選工作天,上述情形到底是15工作天還是日曆天?
履約期限訂定欠妥適案例 案例一:○樓(7樓)室內裝修工程,工期為210日曆天,機關於決標後才告知廠商因該樓各樓層均有人居住使用中,無法全面清空後施作,須逐層完成搬遷後才能施作該層,引發工程經費、工期及管理費等爭議。 案例二:A、B棟建築物修繕工程,全部工期為○日曆天,機關於決標後,廠商才知道A樓須先完成,再將B樓內的物品全部搬遷至A樓內置放後,才能施作B樓,引發工期、管理費、責任檢討等履約爭議。 工程所規劃之施工順序及其限制,未明確載明於契約文件,該疏失是誰的責任?
履約期限-第7條 本契約範本履約期限含廠商應製作及提送竣工圖,請機關注意核定合理工期,以利執行。 限期完工者,易產生爭議,不建議勾選本項。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第8點規定:「…工期為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應於期限內完成。廠商應依…期程辦理,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由雙方協議之。」 工期核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辦理。 日曆天:不計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
施工管理-第9條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工程勘驗、查核、竣工查驗、驗收或其他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書面要求時,工地負責人均應在場說明。 工程金額或規模符合下列情形者,工地負責人應具有工地主任資格: 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 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施工管理-第9條第2款 廠商應依本條款【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廠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規定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 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施工要徑:工程開始到完成的最長工期作業路徑,為工期檢討時之重要依據。 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施工日誌,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施工要徑 要徑作業:「總浮時」為0之所有作業所連成的路徑。 浮時:作業或事件所享有的剩餘時間。 案例:屋頂防漏暨天花板更新工程(工期35天) 浮時,7天 5.廢棄物清運,8天 2.防水層塗抹,10天 3.屋頂舖設隔熱磚,20天 1.屋頂舊有隔熱磚拆除, 5天 開工 完工 (要徑作業) (要徑作業) (要徑作業) 4.天花板輕鋼架更新,20天 浮時,15天
工期展延錯誤案例 ○電梯工程(位於○○市場)竣工期限為8月10日(限期完工),廠商以每日上午人潮進出影響施工為由,請求展延工期,經建築師回函表示廠商所請求理由並非不合理,同意接納,並報請機關裁量。 廠商未提出施工障礙檢討資料(如:影響施工要徑之佐證資料等),建築師亦未審慎檢討上開障礙因素符合展延工期注意事項規定之條款。 ○機關業務單位於8月7日簽報核准「同意工期展延至9月20日」,惟未檢討同意展延工期原因及依據(無工期檢討表),本案工期展延過程,確有未臻確實之情形。
工期展延錯誤案例 (103.5.28報載)新北環河快速道路 酒色換展延工期 14官商起訴…承包商為免工程延宕遭罰巨款1億8千萬餘元,多次招待官員喝花酒,換取工程展期。0等人再涉嫌捏造理由,護航承包商展延工期。 檢調的思維:展延工期=MONEY ? 因施工障礙及雨天等因素影響施工要徑,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請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惟廠商之施工日誌及監造單位之監造日報表,於施工障礙未排除或雨天之期間仍載有出工數、機具及施作項目? 是否為部分停工或部分工區受障礙因素影響? 是否僅為交通維持、勞工安全衛生檢查、監測系統觀測等?
進口材料工期展延案例 0球館地板改善工程之PVC運動地板向國外訂購材料,因船運公司延誤船期致影響工程之施工,以及該PVC運動地板額外抽樣送0大學辦理檢驗所需之期程是否可給予工期展延… 施工廠商向國外訂購材料、進口手續所需之合理期程及施工期間所需之工期,請建築師檢討施工廠商最遲應於何日訂購,方可謂無延誤履約期限且無須計罰逾期違約金。 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工期核算要點第6點第7款) 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工期核算要點第4點第2項第1款第5目)
施工管理-第9條第7款 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先行使用產生爭議案例 ○工程有部分(廁所)先行使用之情形,惟未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後續驗收時列入瑕疵改正事項,廠商主張係不當使用損壞,不願改善…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廠商無法依限改善完成,因涉及逾期違約金之計罰,遂主張係機關先行使用後所致之瑕疵,應屬機關接管單位之責任,導致究屬廠商施工瑕疵?抑或機關先行使用後之損耗?其權責不易釐清,易衍生驗收爭議。
施工管理-第9條第11款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違法轉包?合法分包? 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屬轉包。 得標廠商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稱為分包。 如招標文件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工程會89年3月2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6979號函)
監造作業-第10條第4款 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轉。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工程司。 配合權責分工表之文件流程
工程品管-第11條第2款 廠商自備材料、設備在進場前,應依本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2款】之附件)約定項目,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送審之文件、樣品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本工程範圍內材料、設備之送審文件、樣品悉依本表為準。
工程品管-第11條第2款 如需辦理檢驗停留點或重要項目檢(試)驗之項目,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本款第3目),且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 □3.檢(試)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並會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工程品管-第11條第3款 本工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如本條款【第11條第3款】之附件)。其中屬「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 所認證之實驗室出具實驗報告
工程品管-第11條第3款 設計廠商應彙整所須檢(試)驗項目,於招標前載明於「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本工程材料檢(試)驗悉依本表為準。 應檢(試)驗之材料若已取得國家正字標記,得於採用時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產品當期或最近一期合格證明文件,購置及出產證明文件,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後,得免抽驗;惟監造單位/工程司得依規定及視現場施作情形辦理抽驗。 工程結算時,如材料使用數量未超過該檢驗數量之10%(含)者,免再檢驗。
送審、檢(試)驗管制總表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之送審項目,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之檢(試)驗項目,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均應納入「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並予以控管。 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工程品管-第11條第6款 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________。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採購法第70條第1項) 詳契約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各項約定及附表(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材料、設備檢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施工檢查表)規定辦理。
保險-第13條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依「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辦理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 …土木建築類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機電設備類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__________。 貨物運輸保險: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 保險契約應將機關列為定作人,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及[專案管理廠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保險-第13條 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範圍,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包括下列各項: 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得加保 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附加條款如下 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甲式)。 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受益人附加條款(以賠款逕付主辦機關。但不含責任保險)。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鄰屋屬定作人所有者並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規定 保險金額: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契約總價及供給材料費(以機關預算書內所列金額為準)。 可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2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不低於[1000萬]元。 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5000萬]元。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規定 保險金額: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5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20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5000萬]元。 自負額: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每一事故 天災自負額為____(營造綜合保險)。 天災、試車自負額為____(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其他自負額不得高於___元。
財物損失險自負額之訂定 請機關參照「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 每一事故天災自負額為____元 (營造綜合保險)。 其他自負額不得高於____元。
保險項目及金額 項目 新規定 自負額: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三)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 (四)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5000]元。 2.「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5000]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 [1萬]元。 (三)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 1.自負額不得高於總損失之百分之[20]。 2.但最少不低於[20萬]元。 (四)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2000]元。 2.「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2000]元。
逾保險期限案例 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已完工,尚未辦理驗收,惟營造綜合保險保單已逾保險期限,卻疏未辦理展期續保。詎發生921地震,該大樓嚴重損毀... 保險期限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工程如有展延工期,機關或監造單位應督促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展延保險。 工程尚未驗收,工程財產之管理責任仍在廠商。 機關已支付大部分之估驗計價款,但廠商因保險期限已屆至未依契約約定辦理續保,故無法取得保險理賠,又無力自行負擔重建費用,最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履約而終止契約。 機關已支付之工程估驗計價款,恐難以追回(民事訴訟)。
保證金-第14條第1、16款 □2.履約保證金: □3.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4.植栽保活保證金: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3.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4.植栽保活保證金: 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100萬]元以上;□訂約總價[20%]起(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訂約總價20%),機關得於後續歷次契約變更通知廠商依比例補足或退還履約保證金。
驗收-第15條 本工程之竣工、驗收程序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規定辦理。 (履約階段竣工圖)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分[1]次於工程累計實際進度達[60%]當月之次月底前,將已完成工程之竣工圖提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逾期未提送時,機關除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外,得暫停支付估驗款至原因消除後再行撥付,廠商仍應按規定辦理估驗手續。 □廠商應依第1目約定分批提送竣工圖。(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而機關認須分批提送竣工圖者,得於招標時勾選載明)
驗收-第15條 (竣工報核)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分批提送者,為尚未提送部分),未提送者仍得依本款第4目辦理竣工查驗,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 竣工報核時廠商須同時提送竣工圖,以增進驗收效率。 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
驗收-第15條 (竣工查驗)機關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之接管單位: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辦理點交。 確認是否尚有其他接管機關,如新工處、公園處等
初驗紀錄缺失 竣工查驗是否確實? 未逐項抽核、記載:初驗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基準25-2) 未辦理書面文件查核。 未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且未記載抽驗位置及情形,無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記載,不應僅列出有施工瑕疵須改善之項目。 未載明初驗瑕疵之改善期限。 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
報載驗收不實涉弊案件 99.7.21 中央社 「未實質驗收工程,圖利特定廠商」-○排水疏浚工程廠商因實際施作時,無法達成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坡度,恐造成邊坡土堤崩落危機,因此逕自變更施作方式,以改變斷面坡度方式施工。 機關指派A及B兩位技士負責驗收,該二人未實質驗收,僅以目視檢驗疏浚情形,就認定疏浚土方數量符合契約規定,通過驗收。 法院判決認為怠忽職守,未監督把關公共工程,製作不實紀錄,讓廠商未依圖施作,製作不實文件詐領工程款項,卻驗收過關。A技士判處有期徒刑3年;B技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第16條 □廠商應依本條約定履約(由機關視個案需要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需辦理本條約定事項): 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 教育訓練計畫 資料送審 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廠商所提送之資料,應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同意;修正時亦同。 操作與維護(修)手冊之內容,應於試運轉測試程序時,經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之人員驗證為可行,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保固-第17條 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1)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道路路面結構、交通設施、自來水設施及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年)。 (2)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梁、隧道、堤防、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道路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及____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5年。 (3)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4)植栽保活期間[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年)。 □(5)其他:________。
遲延履約-第18條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約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期間又遭颱風來襲,颱風期間已宣布停止上班上課1日,廠商請求免計該逾期日數1日,是否可予以同意? 逾期完工後學校開學,僅能週末兩日施工,廠商請求免計週一至週五逾期日數,是否可予以同意?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9條第10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連帶保證-第20條 廠商如有履約進度落後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等情形,機關得評估並通知由連帶保證廠商履行連帶保證責任,繼續完成者,廠商同意將契約之全部權利讓與保證廠商。 投標須知第73點必須勾選允許履約保證金之[50]%部分,得標廠商得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得標廠商確有提出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同意後,方有本條文之適用。
投標須知-第73點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1.允許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之[50]%部分,得標廠商得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但該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2.不允許 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契約變更及轉讓-第21條 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相關約定(含獎勵措施):減省契約價金之5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投39) 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9條)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50%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13條) (履約爭議調解案例) ○教室及活動中心曁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土建標),原契約地下室開挖之支撐層數4層,廠商提出施工計畫書將「安全支撐工程」,於安全無虞及變位量等符合原設計之前提下,變更為3層施作,經監造單位審查同意,該項目扣減25%(扣減456萬餘元),施工廠商認為該一式計價項目應全數給付。
廠商請求變更? 替代工法? 監造單位審查意見:「…本工程安全支撐原設計4層,今貴公司提出3撐之替代方案…2、本所將依合約規定辦理相關後續程序及減帳作業。3、請貴校准予備查。」 廠商請求契約變更,僅提出規格、功能之比較表,未就效益及價格提出書面之比較表,雙方未就該契約變更進行必要之議價,且本案安全性似未及原設計4層施作之安全性高,難謂與契約規定廠商得請求契約變更之情形相符。 茲因監造單位審查意見表示採「替代方案」方式,建議參採契約「替代方案」之約定,按其利益共享之精神,就減省之金經費,由兩造共享各50%,為214萬餘元。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2條 (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 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留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差額保證金。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該扣留之工程款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剩餘金額給付廠商;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終止契約案例 0校園無障礙電梯工程施工廠商因財務發生困難,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施工廠商已無力履行尚未完成之工項部分… 依契約規定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校方發函通知廠商自即日起終止契約。 尚未完成之工程項目(僅斜坡道、護欄及消防設備審查)及驗收瑕疵待改善部分,另案洽請其他廠商完成,以利後續請領使用執照。該部分之發包工程費在公告金額以下,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採公告方式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以爭時效。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終止契約案例 有關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本應由施工廠商於校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惟因施工廠商恐無法履行保固責任,如金額於10萬元之內,校方可逕洽其他廠商改正,所需費用由未發還之工程估驗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等項下支應,並通知施工廠商知悉。 後續如有接獲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的公函,請以數額尚未結算清楚為由聲明異議(至保固期滿為止),以確保校方權益。 本案與原廠商之相關帳目,建議至保固期滿後應再進行清算,如有不足部分,建請再行追償。 原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形,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2條 除契約變更増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約期限外,經機關同意全部暫停執行或展延履約期限,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按訂約總價(應扣除營業稅){2.5加[保險費率]}%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或停工日數之工程管理費用,且其費用不含所失利益、以不超過訂約總價10%為限。本項工程管理費已包含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者,廠商得申請之工程管理費用應予減半。 隱含廠商管理費用為訂約總價之2.5%之意 給付廠商管理費及展延保險期限費用
爭議處理-第23條第2款第8目 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仲裁法第31條) 仲裁庭依據法律作判斷時,如果發現一味適用法律的嚴格規定,在當事人間將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時,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意明示授權仲裁庭,故意不依照法律的嚴格規定,而基於公平、合理的考慮,改適用「衡平原則」來作判斷。
~簡報完畢~ 有爭議部分費用案例 ○工程已竣工,因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不成(廠商認為價格編列太低不合理),工程已完工如何辦理? 如議價確無法達成協議,機關得依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契約變更(無須雙方用印之契約變更書)及後續結算驗收作業。 有關廠商所主張增加之價金部分(即超過機關底價部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提請履約爭議調解。 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領款,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