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製作 保險學-學理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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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製作 保險學-學理與實務

CHAPTER 1 危險管理概論

1.瞭解危險的意義 2.瞭解危險因素的意義 3.瞭解危險的分類 4.瞭解危險管理的定義 5.瞭解危險管理的程序 6 瞭解危險管理的對策與工具 ■學習目標 1.瞭解危險的意義 2.瞭解危險因素的意義 3.瞭解危險的分類 4.瞭解危險管理的定義 5.瞭解危險管理的程序 6 瞭解危險管理的對策與工具

1.1 危險的意義 我們的日常活動當中,無時無刻伴隨著各種不確定性(Uncertainty)。吾人的生命及身體自從出生開始即必須面對生、老、病、死等不確定性事件的威脅;財產可能因為災害的發生或人為的惡意行為等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而遭受損害;但吾人亦可能在股市、期貨或房地產投資中,因不確定事件的發生而虧損或獲利。由此可知,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其結果可能造成損失,亦可能因此產生獲利,吾人將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其結果只會產生損失或不損失者歸納為「危害性危險」(Hazard risk);倘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其結果可能產生損失但亦可能產生獲利者,則可歸納為「財務性危險」(Financial risk)。

1.1 危險的意義 針對「危險」之定義若僅為「危害性危險」者,乃屬為「狹義危險」;倘「危險」之定義除包括「危害性危險」外,尚包括「財務性危險」者,則 為「廣義危險」。 危險(Risk)有譯為「風險」者,但是無論稱為「危險」或「風險」,其在定義上均有多種解釋,例如: 1. 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2. 某種不利於人或不為人所期待之意外事故或損 失發生之可能性。 3. 對於在主觀上屬於「不確定性」的客觀衡量。 4. 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產生偏差的情況。

1.1 危險的意義 上述定義中,前二項定義屬於「狹義危險」 ,其危害的對象以威脅健康、安全及財產等危險為主,此等危險在本質上只有損失之可能,而無獲利之機會,其屬於純粹危險(Pure risks);後二項定義則屬於「廣義危險」,此等危險除包括「狹義危險」外,尚包括源自於市場危險(Marker risk)的投機性危險(Speculative risk),其在本質上或有損失之可能,但亦有獲利之機會者,例如:價格波動危險、流動性危險等均屬之。

1.1 危險的意義  保險理論的領域中,對於「RISK」一辭之概念,過去係著重在探第一章 危險管理概論討「狹義危險」,惟因近代各種經濟活動,對於「廣義危險」之探討與運用與日俱增,其在保險相關領域中亦已可見。例如,我國保險法中即已可見「危險」及「風險」並存與法條中。根據保險法的精神,「危險」(狹義危險)一辭係運用於保險之業務經營上,而「風險」(廣義危險)一辭則運用於保險之財務經營上。本書因襲之。

1.1 危險的意義  根據前述定義,吾人可以歸納出危險成立之要件有三項。倘同時成立三項要件者,則該項事件即是具有危險;倘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要件者,則非具有危險。茲將危險成立之要件,分述如下: (一)需有不確定性之特質 所稱「不確定性」之意涵包括:(1)是否發生不確定;(2)何時發生不確定;(3)發生的狀況不確定;(4)產生的結果不確定。倘某「事件」的發生符合其中一項(或以上)之「不確定性」時,該項「事件」即具有「不確定性」的特質。

1.1 危險的意義 (二)對於財務的影響,需與預期狀況產生差異危險的發生必須對於財務上產生與預期狀況發生差異的影響,不論該項差異為正值(盈)或負值(虧)均是。 (三)事件之發生,必須屬於未來 事件的發生必須是具有未來性,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縱使該事件將會產生損失,但因屬於已經確定之事件,而非具有不確定性,故不能稱為危險。

1.2 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Hazard)係指足以增加危險事故(Peril)發生機率或引起危險事故(Peril)發生的狀況或條件;換言之,其即造成危險事故發生之根源所在。危險因素與危險事故為不同之概念,例如死亡、傷害、車禍及火災等即屬危險事故,然而引發特定危險事故之根源方為危險因素,例如酗酒駕車發生車禍導致傷害甚至死亡,則酗酒駕車之行為即是發生該次特定危險事故之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依其性質可以分為實質危險因素、道德危險因素及心理危險因素等三種,茲分述如下:

1.2 危險因素 一、實質危險因素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係存在於標的物本體或特質上之內在危險因素,其為自然之物質危險。例如人之老年或醫療病史與引發疾病住院間之自然的本質關係;建築物之結構與使用性質引發火災之自然的本質關係。 二、道德危險因素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係由於個人意圖本身利益,而故意支配標的物,使其置於增加危險程度之範圍內的惡性行為。例如蓄意自殺、謀殺或故意縱火等圖取保險金之企圖者是。

1.2 危險因素 三、心理危險因素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又稱為士氣危險因素或怠忽性危險因素。其係被保險人依恃保險契約之保障,而疏於損失之預防或防護的消極行為所致增加特定危險事故發生之機會或損失之程度者。例如被保險人自恃竊盜保險之保障,而於外出時疏於門窗的上鎖;或被保險人自恃火災保險之保障,而疏於消防設備之維護。

1.3 危險的分類  吾人為了管理危險所致之影響,首先必須透過認識危險才能控制危險及處理危險。因此在管理危險時,首要先行了解何謂「危險」。茲以不同角度,說明危險之分類如下: (一)純粹危險及投機性危險  純粹危險(Pure risks)係指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僅可能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不可能產生經濟上的獲益者,例如發生火災、車禍等意外事故,只會造成損失而不會產生獲益。  投機性危險(Speculat ive r i sk)係指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損失,亦可能產生獲益機會者 ,例如股價波動或匯率波動等事件的發生,可能因而產生獲利或因此產生損失。

1.3 危險的分類 (二)基本危險及特定危險  危險基於事件之發生所影響的層面加以區分,可以區分為基本危險(Fundamental risk)及特定危險(Particular risk)。基本危險係指事件的發生,將對於極大多數的經濟個體產生影響,例如政治變動、戰爭、瘟疫等事件。特定危險係指事件的發生係因個別行為所致者,其所影響的是個別少數人或範圍,對於大多數經濟個體並不產生影響,例如火災、車禍等事件。基本危險包括有純粹危險及投機性危險,而特定危險則就只有純粹危險。

1.3 危險的分類 (三)可保危險及不可保危險  危險基於是否可由保險加以承保,可以區分為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s)及不可保危險(Uninsurable risks)。「不可保危險」指非屬於可保危險以外之其他危險,以「商業保險」為例,市場危險、政治危險及道德性危險等即屬於不可保危險。

1.3 危險的分類 (四)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責任危險  危險事件發生後,可能對於人身、財產產生損害或必須承擔責任上的損失。因此,基於損失之種類而區分,則危險可以分為:  1. 人身危險(Personal risks)    人身危險係指個人之生命、身體因生、老、    病、死等因素,所衍生之危險。例如:死亡    、殘廢及醫療等。  2. 財產危險(Property risks)    財產危險係指財產因意外事故所由受到直接    或間接損失之事件。例如:火災、竊盜及車    禍等事件。

1.3 危險的分類 3. 責任危險(Liability risks) 責任危險係指經濟個體對於第三人因侵權行    責任危險係指經濟個體對於第三人因侵權行    為所致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產生負債之    可能的危險。例如:雇主意外責任、產品責    任及醫療責任等。

1.3 危險的分類 (五)個人危險、家庭危險及企業危險危險基於事件之發生所影響的經濟個體不同,可以區分為:  1. 個人危險(Individual risks)    個人可能因為危險的發生,而造成其生命、    身體、財產及責任的不確定損失。  2. 家庭危險(Family risks)    家庭可能因為危險的發生,而產生家庭成員    人身、財產及責任的不確定損失。  3. 企業危險(Business risks):    企業因經營業務行為或外來因素影響,可能    面對財產及責任的不確定損失。

1.3 危險的分類 危險的分類

1.4 危險管理的定義  危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基本理念,係將經濟個體對於未來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透過危險管理程序將之轉化為確定的過程。在方法上,係透過危險成本(Cost of risk)之代價的付出,以令「不確定」轉化為「確定」者。在運用的階段上,包括危險發生前的預防、危險發生中的抑制及危險發生後的補救等三種階段。  危險管理運作的概念在於考量「損失」與「代價」間的適度平衡,這個平衡點必須考量「最適效率」。所謂「最適效率」係指,在「絕對安全與無限代價」及「無任何防範與無窮的後果」這兩個極端狀況的中間地帶,選擇一個「最有經濟效益的危險成本」的經濟位置。

1.4 危險管理的定義  面對危險管理的評估與執行時,無論是處於危險發生前的預防、危險發生中的抑制或危險發生後的補救之任何階段,其所考量的問題均在於如何於「危險代價」與「危險後果」間,取得最有利的平衡點。因此危險管理的目的可以定義為:「藉著事前對各種危險的管理程序及資源的投入,以最有效率的成本,將各種 危險於意外事故發 生前、發生時與發 生後的經濟上及非 經濟上之不利益, 符合預期的程度」 。 危險管理的目的

1.5 危險的程序 危險管理的過程,其相關程序可以區分有五個主要步驟,分別為: (一)危險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  危險管理的過程,其相關程序可以區分有五個主要步驟,分別為: (一)危險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  危險確認之目的,在於針對經濟單位於經濟活動中,辨識是否存在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危險因子及其可能引起損害的程度,並據以決定相關危險損失的可測性評估。  危險確認係由經濟個體自我發覺與認清其所面對的危險有哪些。但並非所有危險均能透過危險確認程序而發現,因為危險確認技術需要判斷的練習,做選擇、配權重,並從現有的資料中推斷。儘管有客觀的危險資料,我們仍無法跳脫危險辨識的主觀性,因此仍有許多危險無法由經濟個體在實務環境及危險辨識技術中被發覺。

1.5 危險的程序 (二)危險衡量(Risk measurement) 評估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及意外事故發生之後的可能損失有多大。通常衡量危險值有二個層面,包括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及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茲分述如下:  1. 損失頻率    係指特定期間內,發生損失之危險暴露單位    佔全體危險暴露單位的比例。

1.5 危險的程序 2. 損失幅度 係指特定期間內,發生損失之總額除以損失 之次數所得之平均值。  2. 損失幅度    係指特定期間內,發生損失之總額除以損失    之次數所得之平均值。  危險的衡量通常利用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衡量危險程度,當損失頻率乘上損失幅度即可得到損失的代價,亦即危險數理值(Mathematicalvalue of r i sk),其在保險運用上稱為純保險費(Pure premium,Netpremium)。

1.5 危險的程序 (三)危險決策 (Decision under risk and uncertainty)  根據危險評估,設定我們希望的危險管理效益與可以承受的變異,並據以付出相對代價。此種代價在保險契約中係指保險費(Premium)。 (四)危險管理的施行 (Risk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危險管理的執行,主要的方向不外乎危險發生前的預防、危險發生時的損失抑制及危險發生後的補救措施,一般危險管理執行的管道主要有六大類:(1)內部控制;(2)政府與國際組織;(3)民間組織與協會;(4)金融市場;(5)資本市場;(6)保險市場。決策個體可依照自我危險管理計劃透過各種管道以執行之。

1.5 危險的程序 (五)成效考核與績效回饋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危險管理策略應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遷,回顧與檢視危險管理績效,並據此及時適度的修正危險管理策略。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危險管理程序中,通常藉由「骨牌理論」  危險管理程序中,通常藉由「骨牌理論」 (Domino theory)分析特定危險事故可能發生的一連串原因後,決定危險管理的對策與工具。根據骨牌理論指出,損失的發生,不外於某張骨牌倒下後,繼續造成後續骨牌的連續倒下而產生損失。危險管理的對策或工具的選擇,即是設法避免任何骨牌倒下或容忍骨牌倒下卻能不影響最終一張骨牌倒下而造成損失(或損失最小)。茲將危險管理的對策與工具之要義,分述如下: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一、危險管理的對策  危險管理決策者針對不同之危險,使用不同的因應策略與管理方式,基本的危險管理對策主要有(1)危險控制,或稱為控制型危險管理;(2)危險理財 ,或稱為財務型危險管理。前者泛指一切能掌控危險的非理財技術,後者係指掌控危險的理財技術。 (一)危險控制  危險控制(Risk control)的定義相當廣泛,舉凡任何的管理方法、科學技術及規章程序,只要是能夠有效降低或消除危險的發生與衝擊者,就是危險控制的範圍。危險控制屬於成本效益分析與執行的工作,目的在降低危險成本及提升預測損失的準確性。據此,危險控制所考量者可以分為兩個層面: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1. 事前防範 亦即損失規避(Loss prevention),其著重 於預防事故的發生及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  1. 事前防範    亦即損失規避(Loss prevention),其著重    於預防事故的發生及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  2. 事後補救    亦即損失控制(Loss control),其著重於減    輕事故發生後的損失結果。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二)危險理財 凡是控制型危險管理(危險控制)所無法完全防止的損失,即須應用財務型危險管理(危險理財)與之配合。危險理財(Risk financing)係指籌集彌補損失的資金與如何使用的一種財務管理方法,其規劃及執行的方式,可以依照危險是否已經發生而區分為二種情況: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1. 危險發生前 對於彌補危險所致之損失,預作規劃,例如 危險自留基金儲備規劃與執行、保險費用的 編列與執行。  1. 危險發生前    對於彌補危險所致之損失,預作規劃,例如    危險自留基金儲備規劃與執行、保險費用的    編列與執行。  2. 危險發生後    對於彌補資金缺口的財務管理措施,例如運    用資產或發行公司債以提供善後與復原的財    源及籌措重建基金等財務行為。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二、危險管理的工具  危險管理的基本對策有危險控制及危險理財,而危險控制的管理工具包括有危險規避、危險分散、損失控制(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及非保險之危險移轉;危險理財的管理工具包括危險自留及保險轉嫁 ,茲將其內容說明如下: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一)危險自留(Risk Retention and Reduction)  針對發生頻率低且損失金額較小的危險,通常採取危險自留。自承危險之原則著重於如何將危險全部自我承受吸收,並設法在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有效降低其衝擊力。危險自留的政策可以適度透過儲蓄或累積基金方式,彌補危險發生時所造成的資金缺口。保險計畫中之自負額(Deductible)即屬於危險自留之典型危險管理工具。 (二)危險規避(Risk Avoidance and Hedging)  對於發生頻率高且損失金額大的危險,可以採取危險規避的措施。例如:防止墜機則不搭飛機避免發生墜機意外;木器工廠將噴漆工作外包者,就是設法避免噴漆作業之危險,據以降低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三)危險分散 (Risk Sharing and Diversification)  危險管理人員研究危險分散的議題時,係著重於探討:「當承擔危險為無可避免者,如何能夠分散其衝擊力,並設法只承受局部的衝擊。」俗諺「不將所有雞蛋,放於同一籃子中」即是一例。例如將貨物分別儲存於不同的倉庫中,避免發生火災時,危及所有的存貨。 (四)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 )  損失預防係指危險發生前所實施之降低危險因子的方法,例如提升工廠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品質、實施吸煙管制、廠區動火管制等措施均是。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五)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  這個方式成本極高,亦需要長時間的努力才能看到成效,例如強化建築物的結構強度、設置消防滅火設備及建立消防自護機制等措施,在建築物萬一發生火災時,能承受火災熱能,不致發生全損或將火勢控制於單一廠房內,避免波及鄰近廠房造成延燒損失。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六)危險轉嫁(Insurance and Risk Transfer)  危險轉嫁係利用支付合理對價的方式,將危險移轉到自身以外的其他特定組織或個人,讓危險發生時的損失,由接受危險對價的單位代為承受而獲得補償。購買保險是目前最常運用的方法,例如投保火險、地震險、颱風危險等,透過保險市場的危險承擔與理賠,籌措災害損失重建的經費,將經濟個體所遭受的災害損失降至最低。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三、危險管理工具的選擇 危險管理工具之選擇的決策過程中,必須分別衡量危險的二個面向的事件機率: (1)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的事件機率; (2)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的事件機率, 並根據二者的聯合機率(Joint probability)決定適當的危險管理工具。 根據二者的事件機率高 低,組成下列之聯合機 率分配表。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根據上列之聯合機率分配表中,對於各象限的危險狀況,及其相對危險重要程度及危險管理工具的選擇,說明如下:  根據上列之聯合機率分配表中,對於各象限的危險狀況,及其相對危險重要程度及危險管理工具的選擇,說明如下:  危險管理的重要性程度最低,主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危險自留,次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防。  危險管理的重要性程度次高,主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保險,次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危險移轉與危險控制。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危險管理的重要性程度再次之,主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防,次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抑制或危險自留。  危險管理的重要性程度再次之,主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防,次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抑制或危險自留。  危險管理的重要性程度最高,主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危險規避,次要的危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防與抑制。

1.6 危險的對策與工具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保險經營過程,為了實現保險業營運目標,確保財務經營安全,有效監控及管理各項具有負面影響之不確定因素,保險業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分別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 、保險風險、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風險,透過適當方式予以辨認與管理。茲說明相關風險之意義,說明如下: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資產價值在某段期間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資產可能發生損失之風險。市場風險產生之原因包括利率、權益證券、匯率及不動產價格變動等,其影響之投資部位中,涉及利率風險之部位包括債券、利率交換契約等;涉及權益證券風險之部位包括股票、股價指數期貨等;涉及匯率風險之部位包括外幣、遠期外匯等;涉及不動產價格變動風險之部位包括不動產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等。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保險業針對市場風險應採取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例如透過市場風險之辨識、衡量投資部位相關之市場風險,據以訂立適當之內部規章,包括但不限於明確之分層負責決行層級及相關風險限額之設定,以加強事前管理;進行資產交易時,應符合設定之風險管理機制,以加強風險監控及事中管理;針對持有資產透過定期產出各項管理報表,並依流程分別呈報權責主管,以落實風險管理。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指債務人信用遭降級或無法清償、交易對手無法或拒絕履行義務之風險,例如涉及保險業務之項目,包括再保險公司、應收帳款、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等;涉及資金運用之項目,包括放款、債券、出借有價證券、銀行存款、附買回短期票券交易、應收租金等。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保險業針對涉及信用風險之資產部位或交易對手  保險業針對涉及信用風險之資產部位或交易對手 ,訂定適當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將可能產生之風險控制在合理且可承受之程度內。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包括:(一)事前之信用風險管理,例如進行各項交易前,應審慎評估交易對象、發行者、保證機構等之信用等級,並確認交易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二)信用分級限額管理制度,係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之交易標的及交易對手設定信用限額,信用風險限額管理,包括部位授權限額、集中度限額、信用評等限額等;(三)事後之信用風險管理,相關權責單位應定期編製相關信用風險管理報表及檢核表 ,並定期檢視總體市場、交易對手及投資部位等之信用狀況,了解信用市場之趨勢及個別風險情況,以期達到預警效果。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分為「資金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係指無法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足夠資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責任之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係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處理或抵銷所持部位時面臨市價顯著變動之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目標,係指於管理資金流動性與市場流動性時,應辨識、衡量及控制相關風險 ,將可能產生之風險控制在合理且可承受之程度內 。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保險業針對流動性風險之管理,通常分為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一)事前管理,係指資金運用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分散投資標的,避免過度集中於單一資產,並符合資產配置限額之規定,並應建立緊急事件資金應變機制,擬定資金調度之緊急應變計畫,以因應突發性事件對資金流動性之影響;(二)事中管理,應以持有適量之約當現金或立即可變現之有價證券等,以充裕資金流動性,並建立資金需求通報機制,確保流動性管理之正確性及即時性,相關權責單位應隨時監控流動性風險之曝險狀況,避免發現重大曝險狀況;(三)事後管理,權責單位應定期編製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報表及檢核表,作為監督流動性風險及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之參考。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四、作業風險  作業風險係指因內部作業流程、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其內容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及信譽風險。  作業風險管理,係透過內部控制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之訂定,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以利落實執行 ,並透過內部稽核管理及監控日常工作中潛在之作業風險,其目標係於權責單位進行業務執行時,透過風險管理的機制,能將可能產生之風險損失,控制在合理且可承受的程度者。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五、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係指經營保險本業於收取保險費後,承擔被保險人移轉之風險,依約給付理賠款及相關費用時,因非預期之變化造成損失之風險。保險業對於保險風險中所涉及之商品設計及定價、核保、再保險、巨災、理賠及準備金相關風險等,應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茲分述如下: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一)商品設計及定價風險  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設計及定價作業,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相關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之規定辦理。保險商品費率釐訂時,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可視情況加計適當之安全係數,以滿足費率之適足性。保險商品銷售後,應定期分析經驗損失率與各項精算假設,藉以檢驗或調整商品內容與費率。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二)核保風險  係指因執行業務招攬、審核及相關費用支出等作業時,產生非預期損失之風險。保險業進行核保作業時,應訂有核保準則或承保作業要點作為核保人員核保之依據,核保人員於核保作業時應依據,所訂定之核保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三)再保險風險  係指再保險業務往來中,因承擔超出限額之風險而未安排適當之再保險,或再保險人無法履行義務而導致保費、賠款或其他費用無法攤回等之風險。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作業,應依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制定「 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含,自留風險管理、分出風險管理及分入風險管理等目。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四)巨災風險  係指發生之事故及損失,足以造成單一險別或跨險別多個危險單位損失,且造成之損失總額可能影響保險業之信用評等或清償能力者。保險業應定期檢視各同險自留累計風險餘額及各超額再保合約之餘額,以避免巨災風險發生。 (五)理賠風險  係指在處理理賠案件過程中,因作業不當或疏失而產生之風險。理賠人員辦理理賠作業時應依據各險種部門訂定之理賠作業流程與理賠準則規定辦理。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六)準備金風險  係指低估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負債,提存準備金不足以支付未來履行義務之風險。保險業辦理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之提存作業,應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並設有「各種準備金評估程序」,以憑辦理風險管理。

1.7 保險業經營的風險管理 六、資產負債配合風險  資產負債配合風險係指資產和負債價值變動不一致所致之風險,保險業應根據所銷售之保險負債風險屬性及複雜程度,訂定適當之資產負債管理機制,使保險業在可承受之範圍內,形成、執行、監控和修正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以確保足夠之清償能力及日常資金流動性無虞,據以達成保險業預定之財務目標。 七、其他風險  保險業除應控管經營時所面臨上述各項風險外,對於其他風險,如有必要,應依據風險特性及其對公司之影響程度,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