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正向管教 報告人:黃秋田律師
學經歷簡介 學歷: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小(64~70)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中(70~73) 國立師大附中(73~76) 東吳大學法學士(76~81) 文化大學法學碩士(82~86) 現職: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桃園縣龍潭鄉調解委員會委員 桃園律師公會理事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覆議委員會委員 桃園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講綱 壹、前言 貳、基本人權─以隱私權及財產權為中心。 參、懲罰與體罰 肆、校園規範 伍、校園中之性、暴力 陸、學校與檢調司法機關之互動 柒、結語
前言 一、少子化趨勢 。 二、人權主義高漲。 三、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之定義: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學生是否有基本人權?
校園中學生基本人權 一、隱私權 二、財產權
案例
隱私 一、「隱私」的基本形式: 1.觀察上的隱私---不必接受別人的觀察。 2.資訊上的隱私---不讓別人擁有自己資訊。 3.行為上的隱私---不受他人干擾地表現各種 行為。 二、隱私的討論基礎: 1.誰想要隱私? 2.這個人想要保有什麼樣的隱私? 3.他想保有的隱私,是不想讓誰知道? 4.他採取了什麼行動,來保持隱私?
隱私 三、不同的人對隱私的需求不同 四、強調學習以下諸點 1.尊重他人(勿人身攻擊,亦勿歧視)。 2.尊重他人的看法(但無須盲從)。 3.尊重他人表達看法的權利(即言論自由)。 4.更須尊重經過合理方式下討論取得之共識(民主多數)。
隱私案例 一、搜查書包、信件、檢查手機。 二、搜查身體。 →具有合理懷疑;進行時有第三人在 場;符合比例原則;或請家長協助。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22-24 三、代改考卷、代登錄成績。
法規例示 ▲刑§ 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 315: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 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財產 一、除屬於違法物品外,原則上不得沒收沒入學生物 品。 二、暫時保管之注意 1.向學生說明暫時保管之原因、保管期限。 2.列冊載明保管清單。 3.不可私自使用。 4.最好專責保管。否則遺失可能有國賠問題。 5.催告程序之妥善進行。 6.在手冊、網站上或親子聯絡簿中載明相關規定。 7.紀念物品不要輕易處理。
法規例示 一、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8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刑§ 38:「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行政罰法§ 36:沒入。
懲罰紅線 一、教育基本法§ 8 Ⅱ: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教師法§17第2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 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三、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32: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四、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8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 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懲罰與體罰1 一、管教: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 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桃園縣立平興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3款)。 二、處罰: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 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 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桃園縣立平興國 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4款) 。
懲罰與體罰2 三、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 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桃園 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 5款)。例如:教師親自毆打、鞭打、打耳光、打 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 耳光或互打耳光;命學生交互蹲跳、半蹲、罰 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誹謗、公然 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贖罪券理論)、 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懲罰注意事項一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懲罰注意事項二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不可以侵害學生之受教權(侯文詠小說「危險心靈」)。 家長同意書免責?(家庭暴力防治法)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 §16Ⅲ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一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二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 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 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 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 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6Ⅰ
踩踏紅線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27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9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二、民事責任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校園規範 一、學校訂定校規,需符合教育目的,不能逾越法律 規定。 二、校規訂立應注意: 1.符合教育目的、考慮比例原則。例如:訂便當 問題。 2.規範需廣為周知。 3.制定程序需合法,內容也需合法。例如:訂立 時宜有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 人員代表,其中學生代表於國民中小學,宜占 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2ⅠⅡ)。 4.法階層構造理論。
規範內容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5
案例 1.制服─廣徵意見,不宜強制。 2.頭髮─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 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3.午睡─尊重差異需求,讓學生互相尊重。 4.參加社團─鼓勵參加而不強迫。 5.刊物審查─學生自治、師長複核把關,建立申訴制 度。 6.班費收取─徵信制度建立,金額得宜,適當使用。
校園中的性、暴力一我有了 發現學生疑有性行為,應先行查證屬實否。 進行輔導,並維護當事人隱私。 衡量情形決定是否會同家長處理。 愛情觀念導正,教導尋找真愛觀念。 學生若已懷孕,學校應維護其受教權,並予必要協助,否則將遭處1-10萬元罰鍰(性別平等教育法§ 14Ⅲ、36Ⅰ)。 若為亂倫、性交易或性侵害事件,需立即通報,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事件(例如: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或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 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更應於24小時內通報,否則將遭處6000-30000元罰鍰。
校園中的性、暴力─學校再見 學生無故不進或離去教室,教師應即通報,若未通報,可能有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學生若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2進行通報。
校園中的性、暴力─竊盜 教育學生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 要求學生不要攜帶貴重物品或大筆金錢到校。 校園防護措施加強。 不宜因此進行搜查。
校園中的性、暴力─作弊 如有物證,搜集證據;如無物證,罪疑惟輕;如有懷疑(如長頸鹿),直接嚇阻。 悔過書相當於自白,不得作為唯一之證據。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效力堪疑。
校園中的性、暴力─暴力 暴力行為責任存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 傷害發生後,教師知悉應即為醫療相關行為,並通知家長。 對於事件現場應予保持,以利必要時警方之蒐證。 ※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267號判決:同學丟鉛筆致甲受傷,教師知悉後,未立即將甲送醫,致傷害擴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校園中的性、暴力─毀損公物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5
學校與檢調司法機關之互動 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4: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 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 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 正常進行。 →建全之自我成長權
學校主動 學校先進行輔導管教。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 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8-20 ※移送與通報義務之區別。
學校被動─警察來要人 請警察不要進入教學現場,宜在辦公室等候。 合法文件之檢視。通知書學生可選擇去或不去(有正當理由可不去,無正當理由檢察官可考慮拘提),傳票則需配合。 學生前往,老師可以陪同(少年事件處理法§34學校教師得在場旁聽)。但最好通知家長,由家長自行或請律師到場處理。
學校被動─警察來請求配合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16: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學校沒有一定要提供之義務,所以學校可以自行判斷。 二、判斷準則: 1.是否與案情釐清有關。 2.資料範圍必需確定。 三、抽驗學生尿液:判斷是否屬於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範對象: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結語 一、法律保留原則:基本人權之限制或調整,須由具 有民意基礎之立法機關,以立法方式進行。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必 須規定明確,使受規範之學生可以預見其行為之 效果。 三、比例原則:合目的性〈方法需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必要性〈侵害最小〉、比例性〈方法與所 欲達成之目的不可以失衡〉。 四、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說明管教之理由,並與學 生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五、平等原則:禁止歧視性的輔導管教。但請注意, 差別待遇不必然等於歧視。例如同樣犯規,男生 罰跑操場,女生罰抄寫。 六、不要讓情緒影響輔導管教。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