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关税法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伍云峰 www.jxufe.cn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 二、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税政策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解释1】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解释2】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一)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型的调整。 加入WTO后,我国关税政策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
(二)关税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按征收对象划分 按征收目的划分 按计征方式划分 按税率制定划分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进口税;(2)出口税;(3)过境税(通过税)。 按征收目的划分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2)保护关税。 按计征方式划分 (1)从量关税;(2)从价关税;(3)混合关税(复合关税);(4)选择性关税;(5)滑动关税(滑准税)。 按税率制定划分 (1)自主关税(国定关税);(2)协定关税。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2)差价税; (3)特惠税(特别针对某个国家的全部或某些商品); (4)普遍优惠制(普惠制)。
三、世贸组织与关税谈判(了解) 四、关税的作用(了解) 我国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 (四)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二、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提示】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了解)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了解)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了解)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了解)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分21类、97章。我国现行税则的前六位编码等效于HS编码。
三、税则归类(了解) 税则归类,就是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
四、税率及运用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税率。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表,即出口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四栏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最惠国税率---WTO成员或签订最惠国条款 协定税率---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议(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签订特殊优惠协定(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特别低的税率) 税率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特别低的税率) (二)特别关税(特别高的税率) 报复性关税---歧视性关税或待遇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保障性关税 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现行税则对200多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了暂定税率,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三)出口关税税率 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特例情况八条需要掌握。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例题•单选】下列各项中符合关税有关规定的是( )。(2007年) A.进口货物由于完税价格审定需要补税的,按照原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B.溢卸进口货物事后确定需要补税的,按照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计税 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的,按照原报关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D.进口货物由于税则归类改变需要补税的,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税 【答案】D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了解)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了解)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实际上是买方所负担的其他经济利益)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提示】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例题•多选题】下列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项目,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2008年)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由买方支付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 D.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答案】BD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例题•计算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另向卖方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海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完税价格。 【答案】(20000+500+1000+2000)元×500吨=1175(万元)。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二)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了解)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含运输费、保险费)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l2)]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例题•计算题】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申报补税手续。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6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2%,2008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7%,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 【答案】应补税额=300×[1-(2×12)/(5×12)] ×7%=12.6(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医院2001年以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进口了一台医疗仪器;2005年1月因出现故障运往日本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2005年5月,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复运进境。此时,该仪器的国际市场价已为200万元。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为40万元,进口运费1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6%,该仪器复运进境时,应缴纳多少进口关税? 【答案】40×6%=2.4(万元)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的,允许扣除。 【例题•判断题】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但不包括出口关税。( )(2007年) 【答案】√
四、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一般进口 海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的,按照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运费)×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并入完税价格。 2.其他方式进口 邮运进口的按邮费视同;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依货价1%计算;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不另行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海运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货价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运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5%,则应纳关税( )。 A.250万元 B.251万元 C.251.75万元 D.260万元 【答案】C 【解析】按照海关有关法规规定,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完税价格=(5000+20)×(1+3‰)=5035.06(万元);关税=5035.06×5%=251.75(万元)。
(五) 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了解) 主要了解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所具有的权力。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1999年)
【答案及解析】 首先判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离岸价+软件费+卖方佣金-买方佣金+运保费,这是此题的核心问题。 关税完税价格=1410+50+15-10+35=1500(万元) 进口环节关税=1500×20%=300(万元) 消费税计算注意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300)/(1-10%)=20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消费税=2000万元×10%=200(万元) 增值税计算注意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与消费税不同,但计算结果相同: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300+200=20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2000×17%=340(万元)
【例题•单选题】座落在市区的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进口一批香水精,出口地离岸价格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8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日化厂将进口的香水精的80%用于生产高级化妆品。本月从国内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0万元,销售高级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该企业本月销售应纳税金及附加( )万元。(本月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本月认证并抵扣,关税税率为50%) A.222.44 B.322.15 C.185.14 D.149.08
【答案】D 【解析】进口关税=(85+5)×50%=90×50%=45(万元) 进口消费税=(90+45)÷(1-30%)×30%=57.857(万元) 进口增值税=(90+45)÷(1-30%)×17%=32.786(万元) 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500×17%-32.79-20.4=31.81(万元) 销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500×30%-57.857×80%=103.714(万元)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1.81+103.714)×(7%+3%)=13.552(万元) 本月销售应纳税金及附加=31.81+103.714+13.552=149.08(万元)
第七节 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第七节 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以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一个报关单号);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7)、(8)、(9)、(10)、(11)、(12)
2.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主要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 3.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第八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 第八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 行邮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对应税的个人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分50%、20%、10%三个档次。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不是CIF)确定。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前缴清税款。
第九节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一、关税的申报 第九节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一、关税的申报 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题•计算题】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CIF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核属实的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30万元,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0%,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日期为2009年1月10日,该公司于1月25日缴纳税款。 要求:计算其应纳关税及滞纳金。 【答案及解析】 先判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CIF成交价格-进口后装配调试费 完税完税价格=600-30=570(万元) 关税税额=570×10%=57(万元)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完税,该公司应于1月24日前纳税,该公司25日纳税滞纳1天,滞纳金为57万元×0.5‰=285(元)。
三、关税退还 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申请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四、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补征和追征,责任不同时限不同。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海关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 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违规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 五、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章小结】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和关境、货物和物品是两组不同的概念。本章的主要计算内容都涉及对货物——贸易性商品物资的征税,而物品——个人随身携带、邮寄及其他非贸易性的物品会在行李及邮递物品税一节有所涉及。 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关税税率及运用规则;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的减免;关税的征收与管理。 关税缴纳在征管方面不适用于《征管法》,与国内其他税不同,所以在复习时应细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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