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治社會工作 組員:9835001廖珮晶 9835003鄭婉祥 9835139江羽樺 9835033王嬿婷 9835105李宛玲
矯治社會工作的意義 矯治社會工作指社會工作實施於矯治體系(correctional system)中,協助犯罪者自我瞭解,與他人建立關係,並擁有社會所期待的生活方式。在矯治體系中,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是協助復健而非懲罰。
矯治社會工作的功能 矯治體系目的不僅在保障社會安寧,同時也在保障犯罪者的權益。 協助增強向上的動機 疏通犯罪者的感受 提供資訊 協助犯罪者決策 協助犯罪者界定情境 協助犯罪者再組行為模式 協助環境改善 從事轉介的工作
犯罪矯治的處遇方式 機構處遇 指將犯罪者置於感化院、監獄 等。 1、功能: (1)隔離社會的功能 (2)鼓勵自新的功能 (3)習藝就業的功能 (4)補習教育的功能 (5)適應社會生活的功能
犯罪矯治的處遇方式 2、缺失: (2)獄中生活易造成同性戀 (3)學習到更多的犯罪技巧 (4)再犯率高 (5)成本高 (6)易產生貪污舞弊
犯罪矯治的處遇方式 社區處遇 適用於青少年罪犯、無受害者罪犯。 1、功能: (1)擴大人道主義處遇 (2)增進受刑人重返社會可能性 (3)節省公帑 (4)減少監禁對受刑人不良影響 (5)預防再犯之效果
犯罪矯治的處遇方式 2、方式: 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 寄養家庭(foster care) 觀護制度 (probation) 監外就業(work release) 假釋(parole) 保護管束 (supervision) 更生保護(after care)
社會工作者在犯罪矯治機構中的主要工作 提供犯罪者一對一個別的接觸 參與團體治療或任務取向的團體方案 提供監察服務 協助改善受刑人與獄吏的關係 倡導機構採用人道的服務方式
矯治社會工作發展的趨勢 去機構化: 去犯罪化與轉換: 縮短在機構內的時間: 取代機構的其他可行途徑: 避免大規模集中式機構的使用 機構監禁對於無受害者的犯罪似可刪除,代以社 區處遇 縮短在機構內的時間: 無論就制止或處遇目的,過長機構處置,反造成更大的傷害 取代機構的其他可行途徑: 使犯罪者停留在社會根源(social roots)相當接近的當地社區
矯治社會工作發展的趨勢 使機構化的期間充分發揮效用: 恢復公民與個人權利: 使矯治機構從一般所詬病的「犯罪懲治機構」轉變為「生活訓練機構」 主張提升對處在各種矯治控制下的人應有權利之認可,保障身為公民應有的權利。
何謂少年 生物學科將青少年界定為始於第二性徵出現,終止於青春期完成。 心理學則重於個人在某年齡階段的成長任務,強調任務的完成以利身心發展,通常將青少年細分為三期:前期(early adolescence)為十二至十五歲;中期(middle adolescence)為十五至十八歲;後期(late adolescence)為十八至二十一歲。 法律方面,通常十二歲與十八歲未滿之間者稱之為「少年」。 依循國內「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的界定,意指凡年滿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為「少年」。
導致少年傾向偏差的原因 *家庭原因 1. 缺損的家庭 2. 貧窮的家庭 3. 不良的家庭(犯罪或不道德的家庭、感情不睦、管教失當)
導致少年傾向偏差的原因 *社會的原因 1. 社會風氣的敗壞 2. 色情場所的充斥 3. 傳播媒體的汙染
導致少年傾向偏差的原因 *學校的原因 1. 訓導工作的鬆懈 2. 導師輔導的不力
導致少年傾向偏差的原因 *個人的原因 1. 身體的缺陷 2. 心裡有缺陷 3. 有不良嗜好 4. 有貪婪的需求慾 5. 有不良的個性 1. 身體的缺陷 2. 心裡有缺陷 3. 有不良嗜好 4. 有貪婪的需求慾 5. 有不良的個性 6. 有不良的品行
加強青少年犯觀護工作 1.加強青少年之觀護與保護管束工作,政府應健全觀護制度,以達預防重於治療之目的。 2.少年事件審理前之調查與輔導,應加強辦理。 3.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之執行,應就個案擬定輔導計劃。
加強犯罪矯治 1.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應與學校、宗教團體及有關社團聯繫,請其協助青少年之教化矯治工作,提昇輔導教化功能。 2.少年監獄應依每受刑人之性向測驗之職業適應性,加強實施職業分科訓練。 3.為避免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補習學校文憑具「標記作用」應研商解決辦法。 4.對於虞犯及犯罪青少年家長應加強協調與輔導,並得舉辦親職教育講習會。
加強青少年就業輔導 1.增加各級學校職業輔導工作經費,積極宣導鼓勵不升學之國中畢業生,參加職業訓練,以提高學生就業意願。 2.國中畢業生志願就業者,及國中退學的學生,宣付管訓處分,保安處分或在少年監獄執行完畢的青少年,如向國民就業輔導機構辦理登記或由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名冊時,省、市、社會處、局所屬國民就業輔導機構應設法輔導其就業,及參加職業訓練。
青少年濫用藥物之防制 1.嚴格禁止迷幻物品之製造販賣吸用,一經發現有違法情事,即移送法院檢察處從嚴偵辦,有關少年部分,請少年法庭處理。 2.為期解決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應指定機關,從事有關藥物、社會及心理之調查研究。 3.各地勒戒場所應盡量收容青少年,擴大勒戒所的功能,以推動整體性的治療、勒戒、復健、輔導及追蹤等工作。
青少年濫用藥物之防制 4.透過大眾傳播工具,社會教育、學校教育與醫學保健教育共同努力,加強醫學常識宣導,使青少年了解各種藥物之成分及其可能造成的長期而無法復原的傷害,進而不敢輕易嘗試,業已習慣者得能早日覺悟戒絕。 5.增設心理衛生中心或電話諮詢服務專線,適時指導,協助青少年。
加強執行青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1.各警察少年隊應加強巡邏涉足妨害青少年身心不良場所等勤務,對違法者除嚴予處罰外,並應主動安排青少年至適當輔導機構,施以輔導教育。也應與當地學校、社會等機構密切聯繫,加強輔導。 2.對於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受刑資料,除偵審單位外,警察及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
加強執行青少年不良行為及虞 犯預防辦法 3.加強青少年法律知識 4.少年犯罪轉向計劃 加強執行青少年不良行為及虞 犯預防辦法 3.加強青少年法律知識 在許多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發現他們對法律常識甚貧乏,或因感受不到刑罰的懲罰,而抱著無所謂的心理,而一再有偏差行為或違法行為發生。因此家庭、學校應加強青少年的法律常識,養成守法精神。 4.少年犯罪轉向計劃 少年法之制定,少年法庭、少年觀護制度及矯治機構之建立,皆出自於新的哲學思想及心理學。少年犯罪多出自青春時期生理,心理因素及不良適應後果。近年來,犯罪學更強調少年犯司法警政人員,在接觸的過程中,產生標籤效果,使少年犯背離正常社會群體,而向犯罪偏差文化認同。
報告結束,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