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輸業分類 公路運輸業之權利與義務 汽車運輸業之營運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與管理 公路運輸費率 公路監理 C h a p t e 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輸業分類 公路運輸業之權利與義務 汽車運輸業之營運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與管理 公路運輸費率 公路監理
公路運輸業分類 三者之區別如下 汽車運輸業分類 汽車運輸業主體之分類 汽車運輸業之申請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三者之區別如下 公路經營業 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 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分類 (一) 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 自用 得通行全國道路。 營業 必須在規定之營業區域內或營業路線上分類營運,此營業汽車即上述公路法所規定之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分類 (二) 汽車運輸業可分為: 公路汽車客運業 市區汽車客運業 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 遊覽車客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 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主體之分類 依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申請 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述之規定 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權利義務(一) 汽車運輸業之權利 營運等費用之收取權 無人認領物品之取得所有權 補償、賠償之請求權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權利義務(二) 汽車運輸業之義務 接受客貨運輸之義務 運送物交付之義務 遵守核定運價之義務 營運安全之義務 損害賠償之義務 接受客貨運輸之義務 運送物交付之義務 遵守核定運價之義務 營運安全之義務 損害賠償之義務 繳交公路營運費之義務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營運 汽車運輸業之一般營運總則如下: 汽車運輸業設立之程序 汽車運輸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汽車運輸業之實施營運 汽車運輸業之聯運聯營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設立程序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業務,必須先經過申請籌備及核准立案等程序: 籌備程序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核准程序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始得核准。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實施營運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聯運聯營 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與管理 有關公路汽車運輸業管理之現行法規,除公路法之第三章「公路運輸」外,尚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 汽車運輸業之管理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一) 對於汽車運輸業之監督方面如下: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汽車運輸業之監督(二)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下列之處理: 限令定期改善。 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營業 執照。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輸費率 公路運輸費率之意義與種類 公路運價計算方法及費率公式 基本運價 運價之訂定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輸費率之意義與種類(一) 運輸事業供應社會公眾勞務,其所收取之費率,即為單位勞務之售票,稱為運價率(費率)或基本運價。 至於所謂運價、票價、運費,則均指總價。 汽車客貨運一般均採用「里程運價制度」,即依照運輸距離長短,再參考有關因素決定。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輸費率之意義與種類(二) 美國實際計算公路運價,有五種費率制度: 里程費率制度(Distance Rate System) 起碼容積重量制度(Volume Minimum Weights System) 例外分等制度(Classification for Exception Rating System) 最低貨等制度(Minimum Rate Step System) 區域費率制度(Block Rate System)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運價計算方法及費率公式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規定: 由全年應得總收入除以加權後之延人(噸)公里以求得基本運價,然後根據各項因素以制訂各類服務之運價。 基本運價: 客運:一級路面普通車全票旅客每一延人公里運價。 貨運:一級路面大貨車整車運輸普通貨物每一延噸通公里之運價。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基本運價 延人公里換算總和:各等級客車旅客延人公里數,依其運價比率折合為普通車全票旅客延人公里數後,再予合計之總數。 延噸公里換算總和:各種加成運輸量,依其運價比率折合為基本運輸量後,再予合計之總數。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運價之訂定 普通汽車客運運價 貨運運價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公路監理 「公路監理」廣義意義: 為維護公路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發揮公路功能,對公路運輸之三要素中之「人」與「車」在運輸行為中之監督管理。 最高主管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而交通部政司則負責督導。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目前公路監理機構之職掌 汽車管理 包括登記、檢驗、核發牌照,行車執照及異動簽證及動產抵押擔保登記工作。 駕駛人管理 包括考驗核發駕駛執照及異動登記等事項 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 凡申設汽車運輸業或增加車輛案件,均依據交通部頒訂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審核細則之規定審理。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駕駛人分為 學習駕駛人 普通駕駛人 職業駕駛人 重型機車駕駛人 輕型機車駕駛人 馬達三輪車駕駛人 學習駕駛人 普通駕駛人 職業駕駛人 重型機車駕駛人 輕型機車駕駛人 馬達三輪車駕駛人 其報考駕駛執照時,必須先經體檢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後方得報考。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監理業務電腦化 「台灣地區公路監理業務電腦化係統整體計畫」期達成下述各項目標: 提高服務水準 加便民服務 強化業務管理 稅費管理 促進行車安全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
監理業務之未來發展 推行全國連線作業 監理業務指揮權之統一 完成換裝現代化監理電腦系統 現代運輸學 Chapter 3 公路運輸業之經營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