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簡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主講人:李佩玲 103年04月01日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行事曆 103年1月1日至2月5日:扣繳單位申報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股利憑單。 103年2月10日前:扣繳單位除得免填發憑單者外,應將102年度各類 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寄送給所得人。 103年2月15日至3月17日: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或上網申請不適用102 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之郵寄地址。 103年4月25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以電話或上網查詢是否適用 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或上網確認依102年度稅 額試算服務之內容完成申報。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至國稅局或上網(使用自然人憑 證或金融憑證)查調10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 人可採用人工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書、網路申報等方式完成申報。
-------------------------------------- =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總額 中華民國(含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10大類. 減: 全部免稅額(按申報戶之人數決定) 減: 全部扣除額 1.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計有九大類17項]擇一申報) 2.薪資特別扣除額 3.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僅可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限納稅人之子女就讀大專院校) 7.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度起) -------------------------------------- =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第一式)
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應納稅額第二式) 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應納稅額第二式)
應繳稅或退稅(簡易案件) 應納稅額 減: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大於0 : 應自行繳納稅額 小於0 : 應退稅額
各類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10大類所得) 營利所得。(54,54C,54Y,71,71M,…) 執行業務所得。(9A-**,9B-98,9B-99,…) 薪資所得。(50,50E,79,…) 利息所得。(5A,5B,…)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51(固定及非固定資產),53)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76)、 (出售房屋)…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 退職所得。(93) 其他所得。(92,97,77,…)
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2.子女。(年滿20歲者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身心障礙者]) 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例外:結、離婚年度,或為他人之受扶 養親屬)。 夫妻分居仍應申報配偶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於申 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以免造成違章受罰。 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一定要與父母親合併申報。 受扶養親屬(四大類) 1.直系尊親屬。 2.子女。(年滿20歲者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身心障礙者]) 3.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者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 [身心障礙者]) 4.其他親屬。(1.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2.未滿20歲 (3.已滿20歲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身心障礙者]) (例:孫子、姪子、外甥…..等)
102年度免稅額 免稅額/年度 100 101 102 每人 82,000 85,000 申報年滿70歲以上: 1.納稅人、 2.配偶、 3.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 123,000 127,500
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計有九大類、17項] 擇一申報) 2.薪資特別扣除額 1.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計有九大類、17項] 擇一申報) 2.薪資特別扣除額 3.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僅可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限納稅人之子女 就讀大專院校) 7.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度起)
列舉扣除額(九大類) 捐贈。(5項) 保險費。(2項)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租金支出。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3項) 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2項)
列舉扣除額(17項)
102年度扣除額 扣除額/年度 100 101 102 標 準 扣除額 單 身 76,000 79,000 有配偶 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標 準 扣除額 單 身 76,000 79,000 有配偶 152,000 158,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每人 104,000 10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104,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上限 每人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102年度稅率級距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2 520,001~ 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 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 4,400,000 30﹪ 365,000 5 4,440,001以上 40﹪ 805,000 13
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說明 目的:方便使用身分憑證者採用網路申報。 期限:同申報期間(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 資料提供原則: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2)年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前一課稅年 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 (3)前2個課稅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 之直系尊親屬(父、母親)。 併為一戶提供稅籍資料及扣繳單位如期申報且非屬退查 資料,惟納稅義務人仍須就當年度實際應申報之稅籍及 所得資料作調整或修正,確認資料無誤後,再上傳申報。
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方式 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 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電 子憑證為通行碼(26家),使用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臨櫃查詢: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 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 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範圍 保險人、金融機構及大專以上院校於 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 度: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查得之扣除額資料,仍須符合稅法規 定始得列報扣除,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範圍 4.捐贈 5.身心障礙扣除額 6.醫藥生育費 7.災害損失扣除額 查得之扣除額資料,仍須符合稅法規 定始得列報扣除。 17
綜合所得稅申報發展3部曲 1部曲: 人工申報 2部曲: 二維條碼申報 3部曲: 網路申報 基本資料所得資料 只能人工填寫,較不方便 一定要自行輸入 下載、匯入較方便或自行輸入 計算 人工試算,傷腦筋,常算錯 電腦試算,較方便,較能節稅 申報 填寫申報書併同相關資料郵寄或臨櫃申報 列印申報書併同相關資料郵寄或臨櫃掃瞄申報 檔案封包加密上傳申報,24小時,無地域時空限制 更正申報 無法即時退補稅 須於軟體內修改後,申報書重印重新申報,無法即時退補稅 除採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外,原則即時退補稅,較為便利 印表機限制 限用雷射印表機 除採現金繳稅外,無限制 如須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須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前併同申報書郵寄或臨櫃送件。 須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郵寄或臨櫃送件,避開申報人潮,採先申報後補件。
網路申報登入方式的抉擇 費用 下載或匯入 使用期限 可否換納稅人 自然人憑證IC 卡 250元 直接下載,申報期間無須再向國稅局查調 (至戶政事務所申辦) 250元 直接下載,申報期間無須再向國稅局查調 5年,可再展延3年 不可 金融憑證(網路下單、網路銀行及網路保險憑證) 詳發行機構 每年發行機構須向財政部重新申請 「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 無 每年須向國稅局重新申請所得資料磁片或自行輸入 1年 可 19
不適用網路申報之案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年度中死亡案件。(因已除戶) 如有配偶,得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與往生者 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住 所之離境案件。(因已除戶) 如配偶仍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以配偶為納稅 義務人與其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逾期申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之外僑、香港、澳門、大陸人士申報 案件。 如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以配偶為納稅義 務人與其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軟體取得途徑 各區國稅局總局及分局、稽徵所服務課(股)服務台 領取報稅光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n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sa.gov.tw/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k.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訓中心網站 http://www.fia.gov.tw/ 21
稅政e化─綜所稅實施稅額試算服務 結算申報作業 1.蒐集整理所得額及 扣抵稅額等資料 2.以電腦輸入或填寫 完成結算 申報 申報書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 1.蒐集整理所得額及 扣抵稅額等資料 完成結算 申報 2.以電腦輸入或填寫 申報書計算稅額 3.網路申報或寄送 申報書及附件
稅政e化─綜所稅實施稅額試算服務 稅額試算服務流程 完成結算 申報 繳稅案件 6/3前繳納稅款 財稅資料中心及國稅局 退稅案件 ●主動試算稅額 寄發通知書及繳退稅書表 退稅案件 不繳不退案件 繳稅案件 6/3前繳納稅款 完成結算 申報 6/3前回復確認 轉帳退稅或憑單退 稅 納稅義務人 4/25寄發 6/3前回復確認
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對象 101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一般經紀人及格式 代號9A-90其他執行業務所得) 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102年度稅額試算 試算當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調整情形 免稅額 增加:102年度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前2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當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一般經紀人及格式 代號9A-90其他執行業務所得) 扣除額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特殊案 件排除 1.102年度結、離婚 2.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或申請所得 分開提供者
確認申報作業(一) 或 或 繳 稅 案 件 作業期間:103/5/1~6/3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現金繳稅 一、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現金繳稅 繳 稅 案 件 或 一、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繳稅取款委託書 二、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其他方式繳稅 或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ATM
確認申報作業(二) 退 稅 案 件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1.轉帳退稅2.憑單退稅 作業期間:103/5/1~6/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退 稅 案 件 線上登錄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1.轉帳退稅2.憑單退稅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確認申報作業(三)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回復確認 作業期間:103/5/1~6/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線上登錄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回復確認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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