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移民事務組李副組長臨鳳 我國對婚姻移民的照顧輔導 報告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移民事務組李副組長臨鳳
綱 要 壹、前言 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 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綱 要 壹、前言 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 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 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拾、持續努力方向 拾壹、結語
壹、前言 台灣自1987年解嚴以來,由於經濟、政治及社會等方面之變遷,伴隨國際化及全球化交流進展,促使我國國民與國際人士及大陸人士通婚情形日漸頻繁。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大部分的國際婚姻都是透過仲介方式形成,故為了家庭社會和諧,對於國際通婚家庭面臨的問題及困難,政府必需提供適切的服務,才能協助此類家庭向上發展。
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 民署 入出國事務組 移民事務組 服務事務大隊 國際事務組 移民資訊組 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專勤事務第二大隊 收容事務大隊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25 縣市服務站 6 收容所 13 縣市專勤隊 12 縣市專勤隊 國境事務大隊 17 國境隊 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 民署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一) 國際通婚現況(2004-2008) —佔結婚總對數比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一) 國際通婚現況(2004-2008) —佔結婚總對數比例 國際通婚現況(2004-2008) 年度 性別 總計 本國籍 大陸、港澳地區 外籍 2004 男 131,453 128,277 (97.58%) 405 (0.31%) 2,771 (2.11%) 女 103,319 (78.60%) 10,567 (8.04%) 17,567 (13.36%) 2005 141,140 138,001 (97.78%) 452 (0.33%) 2,687 (1.90%) 115,852 (82.08%) 14,167 (10.04%) 11,121(7.88%) 2006 142,669 139,455 (97.75%) 506 (0.35%) 2,708 (1.90%) 121,953 (85.48%) 13,900 (9.74%) 6,816 (4.78%) 2007 135,041 131,900 (97.67%) 551 (0.41%) 2,590 (1.92%) 113,482 (84.04%) 14,595 (10.81%) 6,964 (5.16%) 2008 154,866 151,350 (97.73%) 621 (0.40%) 2,895 (1.87%) 136,653 (88.24%) 12,151 (7.85%) 6,062 (3.91%)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二) ─外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二) ─外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 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1987.01至2009.04) 人數 性別 大陸 265,989 (63.67%) 男 11,527 (2.76%) 女 254,462 (60.91%) 港澳 11,580 (2.77%) 5,344 (1.28%) 6,236 (1.49%) 外籍 140,180 (33.56%) 10,574 (2.53%) 129,606 (31.02%) 合計 417,749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三) 外配與大陸人數概況—國籍別(圖)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三) 外配與大陸人數概況—國籍別(圖)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四) 外配與陸配人數概況—居住區域分布(分區總數)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四) 外配與陸配人數概況—居住區域分布(分區總數) 縣市 統計別 台北縣 台北市 桃園縣 高雄市 台中縣 國籍別 外籍 大陸(含港澳) 人數 23,418 56,203 10,241 34,321 15,914 28,175 6,753 20,477 4,378 13,849 合計 79,621 44,562 44,089 27,230 18,227 資料時間:2009.4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五) —居住區域分布前5名(佔地區總人口比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五) —居住區域分布前5名(佔地區總人口比例) 縣市 比率 連江縣 桃園縣 台北縣 基隆市 花蓮縣 4.79% 2.24% 2.28% 2.16% 外配人數 466 44,089 79,621 8,403 7,382 人口數 9,711 1,964,197 3,845,345 388,697 341,046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六) 2003年外籍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六) 2003年外籍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生活狀況結果摘錄 工作情形 無工作佔64.1%;固定工作佔22.3%;臨時工作佔12.3% 本國籍配偶教育程度 高中、高職佔35.9%;國中佔34.6% 本國籍配偶身分 榮民、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者約佔受訪者19.7%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一) 政策緣起 內政部於92年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政策及實施方案」及「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做為我國執行婚姻移民政策的依據。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二) 理念: 目標: 「符合人權理念,提升國家形象」 「維持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安定」 「厚植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目標: 協助輔導外籍配偶早日適應我國生活環境,與國人共組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不良而衍生各種家庭與社會問題。 共創多元文化社會價值觀念,整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多元照顧輔導措施,平等對待外籍配偶,落實保障其權益與滿足其需求。
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生活適應不良及家庭問題 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問題 子女生養教育問題 遭受家庭暴力問題 身分轉換及權益保障問題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措施內容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措施內容 生活適應輔導 醫療優生保健 保障就業權益 提升教育文化 協助子女教養 人身安全保護 健全法令制度 落實觀念宣導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運作架構(圖)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運作架構(圖) 中央政府 規劃 內政部 教育部 衛生署 勞委會 陸委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等 地方政府 執行 社會、民政、教育、衛生 等相關局處 定期檢討 修正 NGO 監督協力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經費來源(圖)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經費來源(圖) 公務預算 特種基金 中央 地方 每年新台幣 300,000,000元 (約合美金100萬元) 落實外籍配偶照顧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基金運作架構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基金運作架構 公部門 私部門 基金管理會 申 請 審 核 執 行 考評 核鑑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民間團體 業務計畫用途 辦理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律服務 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 並提供其子女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 辦理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 辦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活化社區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暢通服務諮詢管道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暢通服務諮詢管道 1.設置「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 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等6種語言之 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 女教養、居留及定居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免付費電話諮詢 服務。 2.設置「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 提供國語、英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外國人在臺生活24小時 免付費電話諮詢。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 本署於25個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對外籍與大陸配偶提供第一線移民輔導服務,工作主軸如下 1.輔助/關懷角色:新移民輔入境或在臺生活遇到困難時,同 理並提供資源訊息。 2.轉介角色:對於有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就業服務、家庭關 係等其他專業體系需求的新移民及其家屬,經評 估後進行轉介,以利後續協助。 3.參與角色:主動參與地方政府新移民服務工作。 4.協調/整合角色:各服務站能統合公、私部門資源,掌握多 元照顧輔導措施。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一) -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實際需求,修正移民 輔導政策 目前刻規劃委託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及照顧輔 導措施需求調查」,預計98年7月完成;另外委託辦理 「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處遇及權益之研究」,主要以曾遭 家暴之新移民、單親新移民、配偶為身心障礙及配偶為低 收入戶等4類身份,進行深入訪問調查,預計於98年9月完 成,相關研究報告結果,可作為修正規劃新移民照顧輔導 措施之參考 。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二) -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系統」 98年3月完成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系統」,針對外籍配偶於入境後15日內向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或大陸配偶辦理第1次團聚延期時,加強實施移民輔導關懷方案,建置更新外籍與大陸配偶最新之生活狀況及輔導需求,適時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後續服務,並藉機會接觸其家庭,輔導夫家應尊重外籍與大陸配偶。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三) -強化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網絡 外籍與大陸配偶管理、查察、輔導網絡建置與輔導架構 管理面 服務站 專勤隊 輔導面 外配中心 家暴中心 查察面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三) -強化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網絡 1.證件到期日1個月前寄發辦理延期通知單,證件到期日1星期前以電話通知。 2.無法聯絡及未於期限辦理申請延期手續者,轉請專勤隊訪查。 各縣市服務站 各縣市專勤隊 管理面 查察面 輔導面 1.訪查過程發現有外配或陸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身心狀況急需協助者,主動提供關懷並即轉介服務站接續提供案家服務。 2.遇有家暴、兒虐情形者,應即刻通報家暴中心或113專線,及副知服務站,由移民輔導人員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1.服務站進行外籍配偶初次入境關懷訪 談,有特殊需求者轉介外配中心。 2.服務站接受專勤隊轉介遭遇困難個案(如遭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家庭支持系統功能薄弱、經濟陷入因境、須職業訓練等),依需求提供服務,或轉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家暴 中心 1.早期發現未按址居住人口,即時告知應向服務站辦理地址變更登記。 2.對於行方不明或虛偽結婚來臺工作者,應詳加追蹤瞭解。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四) -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 為保障在臺新移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移民語言專長,鼓助其參與公共事務,規劃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該資料庫於98年4月7日上線,目前建置之通譯人才計391名,其語言專長主要為越南語、印尼語及英語,通譯專長領域包括衛生醫療、關懷訪視、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就業輔導及居停留法令等。為加強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通人才進階通譯專業素養,刻研擬規劃進階通譯專業培訓課程。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 內容 說明 1.入境前審核 外配由外交部於外館審核及面談;陸配則由本署人員審核及面談。 2.入境後申換證件 外配及陸配在第一次入境後,都需於一定期間內至本署各服務站申換居留證件。 3.取得身分有階段性 外配之階段性是自居留(或永久居留)至歸化取得國籍;陸配則是自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至定居設籍取得身分證。 4.需在臺住滿一定期間 在進入申請下階段時,都要審核之前的在臺居住期間是否符合一定期間之規定,始得跨入下一階段。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續)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續) 內容 說明 5.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改以子女為依親對象 (1)陸配配偶死亡,如於依親居留階段,需於限期內離境,另如於長期居留階段,得繼續長期居留。外配配偶死亡,得准予繼續居留。 (2)陸配離婚,如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在臺居留;外配如離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不論是否有小孩可依親居留。 6.遇家暴案可以辦理延期及申請居留 外配遇家暴案,出示相關家暴證明,可申請延期居留;陸配遇家暴案,出示相關家暴證明,可辦理延期居留,另陸配辦理變更身分居留,需出示家暴之通常保護令證明,辦理變更居留。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 內容 說明 1.保證書 陸配在申請依親居留時,需要保證人並提供保證書。外配則無。 2.不予許可裁量空間不同 對陸配不予許可之法條規定,多以「應」字規範;對外配不予許可則以「得」字規範,二者裁量空間不同。 3.遇配偶死亡 陸配在依親階段發生配偶死亡又無子女者,需離境,但長期居留階段,不論有無子女均不需離境;外配則可以繼續居留。 4.與配偶離婚 陸配如有子女監護權,則可以繼續居留;外配可以繼續居留。 5.得否收養前婚姻親生子女 陸配之配偶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 外配之配偶得否收養前婚姻親生子女,依民法親屬篇收養相關規定。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6.逾期停居留處理 陸配逾期居留30日內可簽辦同意延期,不必罰款及出境,超過30日以上者則需出境,但無罰款;外配逾期30日內者,不需出境但仍需罰款,超過30日以上則需罰款及出境。 7.犯罪紀錄 陸配雖有犯罪紀錄,但不影響其定居申請資格;外配則因刑事紀錄,無法完成國籍歸化。 8.行方不明通報 陸配有行方不明紀錄2次或達2或3個月以上者,得於期限內強制出境。 外配有行方不明紀錄2次或達2或3個月以上者,依移民法處以罰鍰。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9.管制再入國期間 外配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訂 定不同管制再入國期間,內容如下: (1)有護照拒不繳驗者。 (2)持有不法取得、偽造者、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 (3)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 (4)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5)攜帶違禁物者。 (6)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 (7)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病者。 (8)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 (9)從事與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 (10)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9.管制再入國期間 陸配依「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並依該辦法第19條第3項,訂定不同再入境期間,內容如下: (1)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 (2)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3)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4)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5)曾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各款情形,如未經許可 入境者;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活動或工作者。 (6)持有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7)有事實足以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8)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或達二個月以上。 (9)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10)患有重大傳染疾病。 (11)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 (12)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13)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14)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0.解除再入國管制條件 外配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0條規定,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1)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2)配偶懷孕5個月以上。 (3)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 (4)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 (5)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 (6)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0.解除再入國管制條件 陸配依「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4項及第21條規定,相關解除再入國條件如下: (1)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且有懷 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罹患 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 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遭遇天災 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跨國(境)人口販運 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 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 案件之偵查或審理等,未辦理延期,未逾停留 期限10日。 (2)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且在臺 灣地區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3)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奔喪。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1.得否多次重入國 外配無限制;陸配於長期居留階段無限制,惟於團聚及依親階段需逐次加簽。
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移民政策架構 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移民政策架構 總體人口政策: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經濟性移入:吸引專業技術移民與投資,提升我國在世界人才爭取上的優勢。 協助移入人口開展新生活 非經濟性移入:透過加強多元教育之發展,對移民社會權、教育與文化權、經濟權及健康權之保障,協助移民在臺灣開展新生活。 移民政策 基於憲法保障遷徙自由,尊重國民對於生活選擇的意願,保障國民在接受移民服務過程中法律上的權益,並隨時蒐整、編印世界各主要國家移民資訊供國民參考 。 提供規劃移出人口輔導與資訊
拾、持續努力的方向 強化服務,防杜非法 多元宣導,建立共識 尊重關懷,平等對待 建立網絡,在地服務
拾壹、結語 公私協力 接納移民 交流分享 全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