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Zhang Lijuan
一、条约概念(treaty) 1、条约的定义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 特 征 个人、法人; 主体:国际法主体 国内法支配 标准:国际法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形式:书面形式 君子协定 内容:确立权利和义务 (案例) 2、 特 征 主体:国际法主体 国内法支配 标准:国际法 君子协定 内容:确立权利和义务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形式:书面形式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3、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 covenant ); 规约(statute)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宣言(declaration)或 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4、条约法的渊源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Conclus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一)缔约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procedure of conclusion of treaties) 1、谈判(negotiation) 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 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 (full powers)。这种代表称为“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
2、签署(signature)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草签(initial)和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约具有拘束力。 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3、批准、接受、赞同 (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 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
4、互换和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4、互换和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一般将批准书交存保存条约正本的某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5、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
三、条约的效力 (validity of treaties) (一)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条约的冲突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 指条约生效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三)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国,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来源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pacta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应得到第三国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第三国若无相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四)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1、解释机关 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 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可采用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与其有关的条约。
2、条约解释的规则 善意原则。 整体性原则。 目的原则。 通常意义原则。
五、条约的修订(revision) 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修正(amendment)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修改(modification)指在若干当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六、条约的无效与终止 (一)条约无效( Invalidity ) 指缺乏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 的成立: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二)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条约到期;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条约被代替 ; 退出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废除不平等条约。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思考题 1、试论条约的基本特征。 2、试论条约缔约的有关程序。 3、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4、概述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授与该公司在明确划定区域内开采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和其它某些权利。1951年,伊郎国会及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取消了上述特权。为此,英国政府代表英伊石油公司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要求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是违反国际法的。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英国的主张,肯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试分析本案判决结果肯定了哪些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