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資訊倫理與道德 實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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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也稱為無體財產權,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種權利並無外觀具體的形象,所以叫作無體財產權,同時也因為這些權利的內容是人類思想、創作等精神智慧的產物,因此也稱為智慧財產權。 一般人對有體財產比較尊重,例如別人的金錢、汽車、用品、未經許可,一般人不會隨便動用用,但對保護無體財產權的觀念就比較薄弱,像仿冒品、盜版書、盜版錄音帶充斥市面,這都是一種違法的行為要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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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資訊倫理與道德 實用資訊

目錄 9-1 認識資訊倫理 9-2 網際網路對隱私的挑戰 9-3 認識智慧財產權 9-4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9-5 認識軟體授權 問題與解答

9-1 認識資訊倫理 倫理(Ethics)是一種哲學思考,在省思「怎麼樣做最恰當」,以及「為何做如此的抉擇」。簡單地說,就是指個人用以判斷行為是否正確的準則。 資訊科技和系統可能造成社會的巨大改變,使個人和社會產生新的倫理問題,進而威脅現有權力、金錢、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就如蒸氣機、電話和收音機等技術,資訊科技能促成社會進步,但是它也能用於犯罪,並威脅到寶貴的社會價值。 資訊科技的發展使許多人蒙利,但卻也有人付出代價,因此引發大家對資訊倫理的重視! 使用資訊系統時,必須思考相關的倫理和社會責任為何。

由資訊系統引發的倫理、社會和政治議題,包括下列幾個層面︰ 一、 使用資訊的權利和義務︰個人和組織擁有什麼樣的資訊使用權(Information Right)?他們能保護什麼資訊?使用資訊時有什麼相對義務? 二、 智慧財產權和義務︰如何在難以追溯與歸屬資訊所有權,但卻又容易忽視智慧財產權的數位化社會中,保護傳統的智慧財產權? 三、 責任歸屬和控制︰當個人或集體的資訊和智慧財產權被侵犯時,應找誰負責? 四、 系統品質︰系統和資料品質的要求標準為何?應該要求什麼樣的系統和資料品質以保護個人權利和社會安全? 五、 生活品質︰在資訊社會中哪些價值應該被保存?應保護哪些社會機制避免遭受破壞?新資訊科技應該支持什麼樣的文化價值與慣例?

先進網路技術與資訊倫理: 先進網路技術的發展大幅降低了移動和存取大量資料所需的成本,開啟了使用個人電腦挖掘遠端大量資料的可能性,因此能以過去難以想像的規模與精準侵犯個人隱私。 假設電腦和網路技術以目前的步調繼續發展,到了西元2023年,大型組織只需要一台桌上型電腦,就能監控美國的3億5千萬居民(Farmer and Mann, 2003)。 個人與企業廣泛運用全球化數位通信網路,引起了諸多的倫理和社會方面的疑慮。誰能為這些在網路流動的訊息負責?您能查得出誰在收集與您相關的訊息嗎?這些網路新技術對於家庭、工作與休閒之間的傳統關係產生什麼影響?眾多使用行動辦公室的人員將會對傳統的工作方式產生何種影響?

9-2 網際網路對隱私的挑戰 網際網路技術已經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造成新的挑戰,因為在網際網路傳送的資訊,在抵達目的地前會經過很多不同的電腦系統,這些電腦系統能夠監視、擷取並儲存經過訊息。

許多線上活動可能被記錄 許多線上活動都可能被記錄,像是某人曾使用過哪一個討論群組或檔案、曾經瀏覽過哪些網站和網頁,以及曾經透過網站查看或購買過的物品。 多數的網站監視和追蹤行動是在系統背後執行,網站瀏覽者並不知情。監視人們在WWW內活動的工具已經很普及,這是因為它們可以幫助網站擁有者瞭解瀏覽者的特質,藉此提供更適合的網頁內容以吸引瀏覽者。 部分公司也會監視員工的網際網路使用狀況,以瞭解員工是如何使用公司的網路資源。網站零售商現在能夠利用軟體來觀察消費者在網站上的購物行為。基於商業因素,這種對個人資訊的需求將不斷增加。

系統使用者與提供者與道義責任的關係: 網際網路對個人和組織都產生了衝擊,使得必須探討個人和組織是否應對使用系統所造成的後果負擔道義責任(Johnson and Mulvey, 1995)。 若是這樣的話,在什麼情況下應負責?系統使用者與提供者應對這些責任有什麼樣的瞭解?

網際網路和資訊系統所應該有的期待: 對網際網路和資訊系統應該有什麼樣的期待? 個人與團體是否應該被鼓勵發展他們自己的備援設備,以應付易發生的系統故障? 還是應該由系統提供者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 如果系統提供者被嚴格要求負起責任,會對新的系統服務發展造成什麼影響? 社會能允許在網路和佈告欄張貼具誹謗性、不正確、使人誤解、且會傷害很多人的訊息嗎? 資訊服務公司能變得自律且自行審查內容嗎?

訊息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衝突應該如何處理: 訊息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衝突應該如何處理? 訊息提供者(從軟體開發者到網路服務提供商)總是盡可能想要避免責任(因而可獲得最佳的利潤);服務使用者(個人、組織、及社群)則希望服務提供者提供高品質的系統服務(因而可獲得最佳的服務品質)。 服務提供者提出若他們被要求負起責任,他們將退出市場;服務使用者則認為,唯有要求服務提供者負起法律責任,才可保證他們會獲得高品質的服務以及損害賠償。 法律究竟應該要擴大還是限制服務提供者所應負的責任?

9-3 認識智慧財產權 任何作品都是創作人嘔心瀝血的成果,尤其在網路蓬勃發展的現代,資訊的傳播與取得更加快速與簡便,因此,建立軟體授權觀念來尊重與保護這些創作作品,是每個人應具備的素質。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由人類思想、智慧、創作而產生具有財產價值的產物,例如: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由於此種權力並無外觀具體的形象,因此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人民為了保護其智慧財產,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保護,保護的種類分為專利、商標、著作權等。 隨著電腦及網路的普及,所衍生出的電腦軟體、網路著作文章,以及影像、動畫、網頁創作……等資訊產物,也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由於電腦及網路快速的發展,資訊取得也越來越容易,複製光碟、 從網路下載軟體、音樂、檔案等行為早已司空見慣,很多創作者 的心血被任意複製、散布,卻未得到應有的報酬,再這樣下去, 還有誰要從事研發、創作的工作呢?因此如何保護這些資訊智慧 財產,是目前非常重要的課題。

9-4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資訊時代的主要特徵在於,透過網路的連結,可以快速且大量地在全球間傳輸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及電腦程式等資訊。隨著網路帶來的便利,使智慧財產面臨了更複雜的產權問題。 由於傳輸的資訊大多為文字、影像、聲音及電腦程式,因此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大多與著作權有關,如果資訊內容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之情形下,擅自將其著作公開置於網路,甚至任意複製、傳播與修改,即會因違法重製而觸犯著作權法。 為使資訊能在合法的環境下正當地被流通與利用,應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下分為兩個方向做討論。

在國家方面: 為提升國民對智慧財產的尊重,政府應該積極培育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專業人才,並強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範,同時普及智慧財產權的教育,以提升國人智慧財產權意識。

在個人方面: 在個人方面,可以自我約束,拒絕各種非法行為,例如:不隨便複製軟體給他人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不擅自出租或販賣、不買(賣)盜版軟體、不使用沒有版權的軟體、不隨意使用或張貼網路上的文章及圖畫……等。 保護與尊重智慧財產權,是現代文明國家所應重視的問題,唯有如此,才能鼓勵創作,並維護著作人的心血結晶。

下列是部分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條文內容: 關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條文,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 下列是部分重要的內容: (1)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4)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9-5 認識軟體授權 軟體授權(Software Authorization)主要是指賦予執行與使用軟體程式的權利。使用者在使用軟體之前,應該清楚知道軟體的授權範圍,才不致於觸犯法律而不自知。 目前常見到的所謂商業版軟體、教育版軟體、共用軟體(Shareware)、免費軟體(Freeware)、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等,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軟體,都應當以軟體的規定來決定使用範圍,例如:軟體如果標明免費,但不得任意散布,那就可以免費使用,但不能複製傳播給其他人使用。

自由軟體所包含的意思: 自由軟體包含有自由(Freedom)與開放(Open,即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的意思,強調將程式的原始碼公開,而且允許使用、散布與改寫,獲得全世界許多使用者的支持,近年來,我國政府也積極推動使用自由軟體。 比較知名的自由軟體有Fedora Core Linux、Mandriva Linux、OpenOffice、Apache、Sendmail……等,可以從網際網路上找到為數龐大的軟體資訊。

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說明如下: GPL是通用公開執照(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簡稱,由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簡稱FSF)所制定,對於軟體的執行、複製、散布、修改等,規定相當明確。 LGPL較寬鬆的通用公開執照(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是以GPL為基礎所發展出來的授權條款,對於軟體的執行、複製、散布、修改等規定,較不如GPL嚴格。 BSD(Berkeley System Distribution)是由加洲大學柏克萊分校所發展出來的一種授權條款,主要目的是為了散布改良過的Unix版本而發展出來的授權方式,此條款的特點是規定極為精簡,且並沒有對程式與開放程式碼的散布使用做任何的限制。 MPL(Mozilla Public License,簡稱MPL)是由美國線上的網景通訊子公司所發展出來的授權條款,後來所有權被轉讓給Mozilla基金會,此授權條款較特別的地方是,MPL允許多重授權模式。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內容之比較: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經濟部工業局自由軟體入口網站: http://www.oss.org.tw/subpage_d.php?page=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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