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二講 社會契約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二講
一、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一)自然人(natural man)的特質 1・對自己的福祉和自保(self-preservation)的關心; 2・具有同情心或同理心的自然道德性質。 (二)兩種不平等 1・自然或身體的不平等; 2・道德或政治的不平等,此不平等建立在習俗(convention)之上。
一、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三)人類的演化 1・盧梭對自然人的描述 2・自然人如何變成社會人? (1)自我理解的轉變 (2)物質條件的改變 (3)法制的必要性 3・文明社會的特點: (1)競爭和侵略性 (2)不平等
一、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四)人的原始情境真的比較好? 1・如果社會生活是墮落的,盧梭不需要寫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 2・希望得到別人肯定不必然造成競爭性的欲望,強調的可能只是:人的尊嚴的平等性。 3・同情心如果是一種自然情感,它引發出來的行為就是對別人關懷。 4・人只有進入政治社會,才能完全實現人的本性。
二、契約的意義 (一)契約的必要性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I assume that men reach a point where the obstacles to their preservation in a state of nature prove greater than the strength that each man has to preserve himself in that state. Beyond this point, the primitive condition cannot endure, for then the human race will perish if it does not change its mode of existence.”
二、契約的意義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2・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人類的關鍵時刻,再不改變生存方式,人類將滅絕。 3・這裡的障礙不是人和自然的外在關係,因為人和自然的關係較少和政治組織相關,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內在關係,即財產的形成及人需要人的肯定和關懷,所造成的不平等和競爭。所以盧梭強調必須在契約形成時,個人所有的資源都要算進去。
二、契約的意義 4・從追求個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角度,某人的力量就是他人的障礙,所以盧梭契約起點不是人與人對立,而是人際關係所造成的一種內在對立。 5・「人類將會毁滅」的說法並不是指人的物質存在,因為自然狀態中,人們所追求的是宰制或控制對方,而不是毁滅對方,殺害他人對自己並不利。自然狀態威脅是人的本質,即自由會消失。
二、契約的意義 (二)契約的條件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2・私人利益必須存在調和的可能,即契約必須建立在相互利益之上。這也可以說明盧梭強調本書的目的是:使權利和利益一致、正義和效益一致。
二、契約的意義 (三)契約的定義和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全面讓渡; (2)個人不再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宣稱任何權利; (3)每一個人都恢復原來的權利,權威和自由並沒有對立。
二、契約的意義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1)法律的目的:不是減少人的自由,而是有效的擴大自由,它可以確保個人自由不會受到無政府狀態的侵犯,並防止人們彼此之間使用自由時的衝突。 (2)區別真的法律(true law)和實際的法律(actual law),前者是應然概念,後者是實然。所以好的法律保障和承認人的自然權利,壞的法律則忽視或違反這些權利。
二、契約的意義 (四)社會和個人的轉化 1・公民(citizen)和臣民(subject)的區別 2・個人的所有物(possessions)以更有利的形式出現,即變成財產(properties) 3・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轉變成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而真正的獲得在於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它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
三、盧梭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契約論比較 (一)相同點 1・把自然狀態當成全面對立狀態,雖然盧梭不稱為戰爭狀態,脫離自然狀態是可欲的。 2・否認藉外在力量來解決自然狀態的困境。 3・以全面讓渡自由作為契約的要素。 Thomas Hobbes (1588-1679)
三、盧梭和霍布斯的契約論比較 (二)相異點 1・霍布斯的契約以君主作為第三團體,訂約的個人同意把一切交給君主,而君主則不放棄任何東西,且在契約之外,所以霍布斯的全面讓渡是讓渡給第三者,因此訂約者實際上是創造一個主人,而使自己成為奴隸;而盧梭的全面讓渡內涵不同,其結果不使個人失去自由。 2・主權擁有者(君主)的定義不同。
三、盧梭和霍布斯的契約論比較 3・在盧梭的理論中,公民惟一的指引是法律和公共良心,而不再是利己,以公共善為目標。但霍布斯理論中的立約者,在立約前後都是基於利己而行動。 4・霍布斯的契約所形成的規範是一種外在限制,而盧梭的法律是自己限制自己,所以是一種內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