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複製科技與著作權的因應:法定授權制度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大綱 壹、前言 貳、法律對科技發展的回應 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肆、美國的經驗 伍、美國法院的回應模式 陸、國會該不該保護新科技 柒、法定授權制度的經濟分析 捌、台灣如何因應
壹、前言 網路音樂盜版問題該如何解決? Kuro一審有罪 ezPeer一審無罪 合法音樂網站運作困難 1.法律保護不足 2.唱片公司索取授權金過高
貳、法律對科技發展的回應 一、新科技與法律 二、法院該如何回應? 三、小結 何時介入? 國會通常等待法院先出手 司法最小主義? 科技中立原則? 三、小結
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一) 新科技業者主張:新科技應用對著作權人有利 著作權人主張:新科技會腐蝕既有的市場
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二) 類型 說明 法律 效果 一 在網路上聽歌,而不願意去唱片行買歌的人。其中,某些人就算沒有P2P,也不會去唱片行 違法 對唱片公司有部分害處 二 作為試聽的人 可能違法 對唱片公司有利 三 交易成本高,市面上已經不販售的歌曲 對唱片公司無害,對社會有益 四 著作權已經過期的老歌 合法
肆、美國的經驗(一) 一、法定授權制度 二、機器設備補償金制度 三、科技保護 四、針對網路的較複雜的系統 五、小結
肆、美國的經驗(二) 案件 被「盜版」的權利 法院的回應 國會的回應 錄音機 作曲人 法定授權 無線電 演唱者 無回應 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 不保護White-Smith Music Co. v. Apollo Co 法定授權 無線電 演唱者 無回應 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 不保護 Fortnightly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錄影帶 電影公司 不保護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ity City Studuis 補償金
肆、美國的經驗(三):法定授權架構 政府 設定法定授權金額 法定授權 唱片公司 音樂網站 授權 下載 下載 音樂創作人 個人 個人
補償金、法定授權比較 類型 說明 台灣現行規定 外國情況 適用的音樂軟體類型 補償金 對於合理使用,對使用之機器設備課予補償金或稅金 無(草案51條-1) 歐洲對機器設備、圖書館借閱多使用補償金制度 MSN、Skype等即時通訊軟體 強制授權 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許可,並事先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69條,專利法76條 美國用於授權廣播上 KKBOX等音樂網站 法定授權 符合一定法定條件即可使用,不須經過許可,只要事後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26條、47條 美國於錄音、錄影常使用
伍、美國法院的回應模式 一、法院的反應 二、國會與法院相互影響 三、唱片公司願意進入網路市場嗎?
陸、國會該不該保護新科技? 一、國會若將新科技也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著作權人可能會運用權力,限制新科技的發展 二、國會若不將新科技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甚至鼓勵新科技的運用,則會加速產業轉型
保護或不保護的錯誤 錯誤類型 發生機率 可能損害 壓迫錯誤 ? 輕微 現狀錯誤 低 重大 事後彌補錯誤 高
柒、法定授權制度經濟分析 法定授權似乎是為了減低交易成本 不過從歷史上來看,交易成本不是問題 主要是避免獨占,而影響新科技、新市場的開發 但是法定授權制度採用過久,會影響市場機能
捌、台灣如何因應? 一、回應模式 二、本文建議: 模式1.國會介入 模式2.法院介入 模式3.參考美國 採取法定授權模式,逼唱片業者進入網路市場 配套:1.費率擬定由智財局或由著作權調解委員會調整 配套:2.倘若網路產業發展成熟,可以廢除法定授權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