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洗錢防制教育宣導 富邦人壽-銀保行銷暨訓練部 協助製作 本講義供合庫保經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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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洗錢防制教育宣導 富邦人壽-銀保行銷暨訓練部 協助製作 本講義供合庫保經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使用 1

課程學習目標 完成本單元,您將能夠: 認識洗錢防制與防恐金融之意義 認識洗錢防制法修法背景、要點及洗錢防制政策 瞭解如何有效落實洗錢防制/反恐法規 瞭解國內洗錢防制工作執行概況 認識重要防制洗錢之國際組織 各位一定都很清楚,洗錢防制跟在金融機構工作的我們之間有很密切的關係,因為很多的洗錢行為,皆是透過金融機構,利用假名、冒名的動作,將犯罪收益藉由金融機構,把黑錢洗成乾淨錢,所以我們才要藉由今天的課程,再次提醒各位洗錢防制的重要。 今天課程有下列五大學習目標: 目標一:認識洗錢防制與防恐金融之意義 目標二:認識洗錢防制法之修法背景、 法律要點及其相關政策 目標三:瞭解如何有效地落實洗錢防制與反恐法規 目標四:瞭解目前國內洗錢防制工作執行的概況 目標五:認識數個重要的洗錢防制國際組織及其工作職掌內容

單元大綱 洗錢防制之範圍 洗錢防制 防恐金融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 我國洗錢防制工作概況(民國98年) 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之介紹 結語 課程回顧 此課程將分成七大部份進行: 首先,我們會先進行「洗錢防制的介紹」與「防恐金融」 ; 再來,會與各位一起瞭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之機制; 接著,為各位介紹富邦人壽的洗錢防制政策; 之後再一一為各位說明我國洗錢防制工作目前進行的概況,與數個重要的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洗錢防制 洗錢防制的介紹

洗錢防制之範圍 洗錢防制之範圍包括: 防制洗錢行為 (洗錢防制) 防制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活動 (防恐金融) 防制洗錢的範圍有二: 一是對於洗錢活動之防制,此即為「洗錢防制」; 另一是對於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之防制,此即為「防恐金融」。

洗錢之定義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 偽裝非法財產之不法來源並將之導入合法金錢循環系統之一連串活動。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 故意買受贓物或牙保他人因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 之利益者。 洗錢行為的前提是:重大的 犯罪行為。簡單來說,就是 將「骯髒錢」清洗成為 「乾淨錢」之過程或行為。 【牙保】 意即「居間介紹收受者」。比如說某甲持有贓物,想要銷贓,但是苦無管道;此時某乙居中協調使得某丙買下某甲所持有的贓物,則某乙便是所謂的牙保。 讓我們先進行「洗錢」方面的介紹! 什麼是「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的洗錢為: 1. 偽裝非法財產之不法來源並將之導入合法金錢循環系統之一連串活動 2.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3.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意買受贓物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4.白話來說,就是將「骯髒錢」漂白為「乾淨錢」之過程或行為即為洗錢 根據以上之定義得知,犯罪者藉由重大犯罪行為獲得了不法的所得,而經由本人或他人,漂白不法所得而加以掩飾、隱匿或收受。 這樣的行為即可稱之為洗錢。

洗錢行為vs.恐怖主義 洗錢行為 vs. 恐怖主義 恐怖組織之收入,可能經由合法的管道,如慈善之募款等,也有經由犯罪或透過不法活動而獲取資金 洗錢行為與恐怖主義有所差異,但兩者皆需財源的支持來達成目標 瞭解洗錢的定義後,我們來比較看看,「洗錢行為」與「恐怖主義」的不同。 恐怖組織之收入,可能經由合法的管道,如慈善之募款等,也有經由犯罪或透過不法活動而獲取資金 而洗錢是透過合法管道,將骯髒錢洗成乾淨錢的過程, 雖然有所差異,但兩者皆需財源的支持來達成目標

為何要做到洗錢防制? 因為重大犯罪者所獲得鉅額利潤與財富,使得犯罪集團可以滲透、污染和腐蝕各級政府機關、合法的商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社會各階層。 同時,如果國家沒有切實遵守國際防制洗錢的標準,還有可能會受到國際上的制裁。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中第21項建議:若有國家繼續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FATF勸告,各國得採取適當的制裁措施。 在說明「洗錢防制」之前,我們先來瞭解為什麼要防制洗錢行為? 兩點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 洗錢犯罪者會擾亂社會 這些洗錢犯罪者可藉由洗錢所獲得的鉅額利潤與財富,使得犯罪集團可以去滲透、污染和腐蝕各級政府機關、商業和金融機構,甚至污染至社會各個階層。 第二個原因是: 要遵守法律的規範 根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中第21項建議: 若有國家繼續不遵守或沒有完全遵守國際防制洗錢的標準,對於這個違法的國家,各國之間得採取適當的措施,給予它國際上的法律制裁。

我國洗錢防制法成立背景 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 我國為因應世界防制洗錢之趨勢,遂於民國85年10月23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明令公布「洗錢防制法」,並於86年4月23日起實施;並經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調查局之洗錢防制中心,執行「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受理、分析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等事項。 接著我們來看看,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成立背景: 我國為因應世界防制洗錢之趨勢,遂於民國85年10月23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明令公布「洗錢防制法」,並於民國86年4月23日起實施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 並經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調查局之洗錢防制中心,確實執行「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受理、並分析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等事項。

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法背景 民國98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報告」中,評定我國「未遵循」或「部分遵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訂定之特別建議及國際公約等要求,為符合國際規範及使我國防制洗錢工作與國際接軌,乃於民國98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接著我們來看看,我國洗錢防制法的修法背景: 在98年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報告」中, 針對FATF所訂定之特別建議及國際公約等要求,我國被評定「未遵循」或僅「部分遵循」而已, 為符合國際規範及讓我國防制洗錢工作與國際接上軌, 我國乃於民國98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正要點 中華民國98.6.10總統令修正公布共七條(3、7、8、9、10、11、13) 增列洗錢、內線交易、公司內部人之非常規交易、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為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修正條文第三條) 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對於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洗錢防制法所列26項罪名,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加以處罰。(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明文規定法務部調查局為洗錢防制事項之受理申報及通報機關。(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茲將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正要點標示如下: 中華民國98.6.10總統令修正公布了七條條文(3、7、8、9、10、11、13): 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列洗錢、內線交易、公司內部人之非常規交易、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為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 2.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對於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洗錢防制法所列26項罪名,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加以處罰。 3.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明文規定法務部調查局為洗錢防制事項之受理申報及通報機關。

洗錢之方式 第三階段 多層化階段 整合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處置階段 洗錢行為通常可區分為三個階段: 每個階段各有其目的及不同行為模式。 瞭解洗錢防制法的訂定與修法背景後,我們就要來討論一下「洗錢之方式」: 洗錢行為通常可區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處置階段、多層化階段及整合階段, 每個階段各有其目的及不同行為模式。 每個階段各有其目的及不同行為模式。

階段一:處置階段 在這階段的主要目的:將大量現金導入「金融體系」或「非金融體系」中。 在利用「金融體系」方面,犯罪者通常會有三個動作: 把不法所得存入銀行或轉換為支票、公債、信用狀; 將小鈔換大鈔,大筆錢分成多次小額提領; 將不法所得存到不同帳戶後,再分別簽發支票給第三者,將款項轉到第三者之帳戶中。 先為各位說明一下:處置階段 在處置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將大量現金導入金融或非金融體系中。 在利用「金融體系」方面,犯罪者通常會有三個動作: (1) 把不法所得存入銀行或轉換為支票、公債、信用狀; (2) 將小鈔換大鈔,大筆錢分成多次小額提領; (3) 將不法所得存到不同帳戶後,再分別簽發支票給第三者,將款項轉到第三者之帳戶中。

階段一:處置階段(續) 在利用「非金融體系」方面,犯罪者通常也會有三個行為: 隱密性高的銀樓、珠寶行、貿易商等,皆是犯罪者最愛的管道,因為可快速將鉅額不法所得轉變為乾淨之現金。 利用賭博、賽馬等娛樂場所;或股市、期貨等交易,以快速周轉其不法所得。 將不法所得購買資產(不動產、汽車),或利用海、陸、空運將不法所得走私到洗錢天堂。 在利用「非金融體系」方面,犯罪者通常也會有三個行為: 隱密性高的銀樓、珠寶行、貿易商等,皆是犯罪者最愛的管道,因為洗錢犯罪者可快速將鉅額不法所得藉由這些管道將骯髒錢漂白為乾淨之現金。 利用賭博、賽馬等娛樂場所;或股市、期貨等交易,以快速周轉洗錢犯罪者因洗錢行為獲得的不法收入。 將不法所得購買高額資產(不動產、汽車),或利用海、陸、空運將不法所得走私到洗錢天堂。

階段二:多層化階段 當「處置階段」成功後,犯罪者為了使執法機關更難追查,會藉由許多複雜金融交易來清洗其不法所得,這種消弭、包裝的程序即稱為多層化階段。 在此階段,犯罪者通常會: 將現金轉換成旅行支票、債券、股票等,再透過金融機構使不法所得流通於社會; 以不法所得購入資產後再出售; 利用金融機構開設人頭戶,透過電匯方式匯款。 只要克服金融機構方面的查證,可避開各國政府及海關攔截,且具高速性與隱密性,為大多洗錢犯罪者所採模式。 介紹完「處置階段」後,我們來介紹「多層化階段」,何謂「多層化階段」? 當「處置階段」成功後,洗錢犯罪者為了使執法機關更難追查整個洗錢行為的過程,其會藉由許多複雜金融交易來清洗其不法所得,這種消弭、包裝的程序即稱為多層化階段。 「多層化階段」,犯罪者通常會有以下三種行為: (1)將現金轉換成旅行支票、債券、股票等,再透過金融機構使這些不法所得流通於社會; (2)以不法所得購入資產後再出售,轉手將骯髒錢變乾淨錢; (3)洗錢犯罪者也會利用金融機構開設人頭戶,再透過電匯方式將骯髒錢匯入。 由此看來,只要能克服金融機構方面的查證,避開各國政府及海關的攔截,洗錢之犯罪行為即可得逞。因這些洗錢行為能迅速將錢漂白,隱密性也很夠,故為大多數洗錢犯罪者所採行的模式。

階段三:整合階段 在整合階段,主要就是使不法所得變成合法,將最後被清洗的資金移轉至合法資金中,切斷與非法資金的關聯,使執法機關追查更困難。 例如,將合法與非法資金混合使用,進行不動產投資,將非法資金回歸洗錢犯罪者而成合法資金。 1 以合法的資金 付不動產訂金 2 餘款 向銀行貸款 3 以非法資金 償還貸款 4 出售不動產 所有權轉讓 介紹完「多層化階段」後,就再來看看最後一個階段:「整合階段」。 「整合階段」的主要目的在於使不法所得變成合法,將最後被清洗的資金移轉至合法資金中,切斷與非法資金之間的關聯,使執法機關追查起來更加困難。 舉例來說,將合法資金與非法資金混合使用,就是具體的整合作法。 作法如下: 以合法的資金付不動產訂金→餘款向銀行貸款→以非法資金償還貸款→出售不動產所有權轉讓→資金回歸洗錢犯罪者

熱門洗錢方式 根據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工作年報的統計排行,國內檯面上的熱門洗錢方式包括: 人頭帳戶 跨國交易 境外公司 支票 禮券 人頭買賣不動產 無記名債券或期貨 買賣高價值商品(包括珠寶、骨董、名畫) 地下匯兌等 根據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工作年報中的統計排行,國內檯面上的熱門洗錢方式共有下列9大項: 開立人頭帳戶 跨國交易 成立境外公司 開立支票 購買禮券 以人頭買賣不動產 購買無記名債券或期貨 買賣高價值商品(包括珠寶、骨董、名畫) 進行地下匯兌等

防恐金融 介紹完洗錢防制後,我們就來談談「防恐金融」 防制洗錢的另一個範圍為:對於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之防制,此即為「防恐金融」。

恐怖主義金融活動之意義與罰責 【恐怖主義金融活動之意義】: 直接或間接利用任何方式故意提供資金,並有意將該資金用於恐怖活動。 【罰責】: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恐怖主義金融活動呢? 直接或間接利用任何方式故意提供資金,並有意將該資金用於恐怖活動→此即為恐怖主義金融活動。 對於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資助該組織活動者,會受到什麼樣的罰責呢?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恐怖主義金融活動之申報 根據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對於下列交易,應於發現日起10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恐怖份子或團體 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根據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於恐怖份子金融活動之申報,應於發現日起5個營業日內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罰責】: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洗錢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有哪些交易發生時,須於發現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呢? 交易款項自主管機關函轉之、有洗錢高風險的國家地區所匯入,或者是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地區所匯入的款項,再來是,這些款項與客戶身份、收入顯然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交易最終的受益人或交易人本身為恐怖份子或團體; 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只要發現有上面提到的三個交易行為,應於發現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違反申報義務會受到什麼樣的罰責呢?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恐怖主義金融活動之防制方法 1 3 通報至 申報 洗錢防制官 2 轉知 法令遵循主管 向法務部調查局 為防制恐怖份子之金融活動,於客戶投保或申請保全變更、理賠、抵押貸款時,應將客戶姓名與各類過濾名單加以比對,以確認客戶未遭列名於各恐怖份子名單。 名單相符之處理程序: 2 轉知 法令遵循主管 3 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1 通報至 洗錢防制官 保險公司要如何防堵恐怖份子的金融活動? 在恐怖份子金融活動之防制方面,保險公司應於客戶投保或申請保全變更、理賠、抵押貸款時,將客戶的姓名與各類過濾名單加以比對,以確認其客戶確實不在各恐怖份子名單中。 若經比對,此客戶在任一各類過濾名單中,保險公司之通報程序如下說明: 各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依通報流程通報至洗錢防制官,俟洗錢防制官之指示而作業。 接著,經洗錢防制官核定確有名單相符之情形時,應轉知法令遵循主管。 再來,法令遵循主管須於期限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模擬案例 交易人可能與恐怖份子或團體有關 【案例背景】 某客戶為某保險公司之保戶,近日該客戶向公司申請保單貸款,經將客戶姓名與各類過濾名單加以比對後,發現該客戶為遭列名於相關主管機關公告恐怖份子名單中…

模擬案例 交易人可能與恐怖份子或團體有關(續) 【案例事實】 前述案例中,所符合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徵為→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 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前述案例中,所符合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徵是,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下列三者之一: 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模擬案例 交易人可能與恐怖份子或團體有關(續) 【案例解析】 恐怖團體的收入可能由犯罪或其他不法活動中獲取,使用的洗錢手法包括:現鈔走私、利用銀行帳戶分散存提、購買各類金融工具、使用信用卡或現金、電匯等。 為了防止恐怖活動,金融機構於交易過程中發現交易人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提供的恐怖份子有關時,應立即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案例解析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角色與功能 洗錢行為,大部分皆是透由金融機構,利用假名、借名利用金融機構移動其犯罪收益。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已將18種常被洗錢者利用之管道納入「金融機構」定義之範圍,其中保險事業也被列為法錢防制法適用之範圍。 洗錢者以往多以不法所得購買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而近年來投資型保險商品所兼具之投資功能,亦已成為洗錢者注意之目標。 課程開始前,我們已提到金融機構在洗錢防制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原因有下述三點: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角色與功能(續) 為了追查洗錢犯罪、防止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及維護金融機構的企業形象,各金融機構須負擔下列3項義務(洗錢防制法):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作為內部防制洗錢的工作指引。 【第七條】:賦與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的義務。 【第八條】:賦與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的義務。 罰責: 金融機構若違反了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公司將被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了追查洗錢犯罪、防止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及維護金融機構的企業形象, 各金融機構須負擔下列3項義務: 若金融機構未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將受到的罰責如下:被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完整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大額通貨交易 申報制度 疑似洗錢交易 申報制度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及 公司洗錢防制政策 完整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及 公司洗錢防制政策 疑似洗錢交易 申報制度 大額通貨交易 申報制度 三項義務須面面俱到,以做到完整之洗錢防制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制度 自98.03.18起,大額通貨交易之客戶審查義務與申報門檻,調降為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及公司洗錢防制政策規定,下述二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對於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ATM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或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 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格申報。但法規所定得免申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制度 所謂的大額是指: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額度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及公司洗錢防制政策規定,下述二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違反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之處罰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罰責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制度 對於下列交易,應於發現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表徵一】 交易款項自主管機關函轉之有洗錢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所匯入, 且與客戶身份、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表徵二】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恐怖份子或團體;或交易資金疑似 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表徵三】 其他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公司內部程序規定,認定 屬異常交易者。

疑似洗錢交易之表徵一 交易款項自主管機關函轉之有洗錢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所匯入,且與客戶身份、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交易款項之匯入。 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 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自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 議之國家或地區。 且交易與客戶身份、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 營業性質無關者。 由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容易成為洗錢者或恐怖份子 用作移轉資金的管道 因此針對主關機關所函轉之 應加強對於相關客戶及交易之審查 所以這些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應特別注意

疑似洗錢交易之表徵二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恐怖份子或團體;或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交易之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 符合主管機關函轉之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 份子或團體名單。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 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疑似洗錢交易之表徵三 媒體報導之重大犯罪、涉案人 或其關係人之交易。 知名政治人物相關交易且交易 型態異常等。 其他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公司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媒體報導之重大犯罪、涉案人 或其關係人之交易。 知名政治人物相關交易且交易 型態異常等。 媒體報導之重大犯罪、涉案人或其關係人之交易: 若發現客戶或親屬涉及重大犯罪,且犯罪後交易金額或次數有立即增加的情形,應通報。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制度(與保險相關) 與保險相關之疑似洗錢交易特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共18項): 客戶保費之支出比例或額度與其財富或收入顯不對稱。 客戶所購買之保險保障額度與顧客身分或保障需求顯不相當。 客戶無明確之投保動機或無法清楚說明資金來源。 客戶不太在乎保障範圍或投資績效,而較在乎提早解約時所能領回之解約金額度。 由與要保人無明確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支付保費。 客戶故意拖延交付相關證明文件或該等文件有模糊、不清楚之情形。 接著為各位說明「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制度」,我們要先瞭解疑似洗錢交易之特徵有哪些。 此處列出18點特徵,但實際狀況不限於此18點: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制度(與保險相關) 即使商品條款就客戶之健康情形或年紀而言相對不利,客戶仍願意大額投保。 提早解約,尤其是遭受損失時,而仍要求將解約金匯給第三人。 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明顯與要、被保險人無相關之第三人。 利用第三人之支票繳交保費。 要保人以大額現金償還保單貸款。 要保人密集投保小額保險後一次解約,並要求將解約金匯給第三人。 要保人的保費由不合作國家之銀行匯入。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制度(與保險相關) 同一要保人在一定期間交易頻率密集且指定多個帳戶匯出款項。 要保人臨櫃辦理保全各項給付款,同一日之現金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 特定客戶於短期投保後,即刻辦理解約。 客戶無法清楚交代保單貸款還款來源。 其他異常交易而有疑似洗錢情形。

違反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義務之處罰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 1 申報程序 2 3 4 5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大額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異常交易,應立即呈報專責督導主管 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通報事項 4 如裁定應行通報,應立即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 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5 由洗錢防制官核定後轉知法令遵循主管,並依交易之性質在期限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違反保密義務之處罰 洗錢防制法第十三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疑似洗錢交易 案例研討

案例一 人物:Johnson 工作背景:基層公務員 Johnson為本公司既有保戶,其平日購買的皆是小額保單。近日,Johnson突然積極與其業務員接洽,並要求購買大額保險,且表示希望一次付清保費。

案例一 在言談之間,Johnson似乎一點也不在意保障範圍,反而較在乎提前解約所能領回之解約金額度。

案例一 業務員一聽到有生意上門,馬上積極為客戶辦理相關投保事宜,並且隨後收受了客戶以現金繳交的保費→新台幣991萬元…

想一想 1 2 3 客戶Johnson之投保行為,符合哪些疑似洗錢交易之徵候? 業務員收受了現金保費後,公司應有何後續的動作? 若公司已為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是否仍須進行疑似洗錢之申報? 3

解析1 1 客戶之身分、職業與收入顯不相當 客戶無明確之投保動機,且無法明確說明資金來源 客戶不在乎保障範圍,而較在乎提 客戶Johnson之投保行為,符合哪些疑似洗錢交易之徵候? 1 客戶之身分、職業與收入顯不相當 客戶無明確之投保動機,且無法明確說明資金來源 客戶不在乎保障範圍,而較在乎提 前解約所能領回之解約金額度 符合大額通貨交易之定義

解析2 2 單筆現金收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為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 業務員收受了現金保費後,公司應有何後續的動作? 2 單筆現金收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為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

解析3 3 若經公司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若公司已為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是否仍須進行疑似洗錢之申報? 3 若經公司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即使公司已經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仍需進行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案例二 《案例背景》 2003年,理律律師事務所員工劉偉杰利用保管集保存摺的機會,盜賣客戶美商新帝公司價值30億的聯電股票,賣出股票的金額,起先都進入了新帝公司的帳戶,但後來陸續被轉出,存入劉偉杰個人及其找來的人頭帳戶。 為隱匿其不法所得,劉偉杰陸續以轉匯及開立支票之方式,來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另外,劉偉杰還以購買旅行支票、購買外幣後提領外幣現鈔及提領現金後購買鑽石、珠寶及百貨公司禮券等方式來阻斷其金流。本案中,大部分金錢都被劉偉杰轉換變成200多克拉鑽石…。

案例二 《案例解析》 由於洗錢者常會利用非金融體系來洗錢,因其可快速將鉅額不法所得轉換為乾淨的現金,且此種管道是執法機關最難偵查的部分。 由於鑽石體積小、價值高,隨時隨地都可以轉換成為現金,並且無法以追查鑽石來源的方式查出購買款項來源為何,以這種方式可將犯罪所得透過鑽石買賣的程序轉換為乾淨的現金,完完全全隱匿犯罪者蹤跡。 故,依據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珠寶商、銀樓及賭博相關行業等對象皆屬具特殊身分之增額風險客戶,皆需對於此類客戶採取進階審查程序,以防堵任何潛在之洗錢活動。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 再來為各位說明: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 為符合洗錢防制法第六條之規定,富邦人壽訂有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其目的為建立公司整體關於客戶誠信相關風險之管理機制,以有效預防金融經濟犯罪進入或濫用本公司之金融體系。

洗錢防制政策四大範圍 第三大範圍包括: 洗錢防制(AML) 認識客戶(KYC) 防恐金融(ATF)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之範圍包括: 客戶背景調查(CDD)→洗錢防制(AML)→認識客戶(KYC)→防恐金融(ATF)

認識客戶(KYC) 甚麼是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與客戶建立關係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確實確認客戶(含自然人與法人)之身份及相關資料,並紀錄之。

認識客戶(1)執行時機 保險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應特別注意認識客戶(KYC)的執行? 於承保時、承保後及給付保險金時皆應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客戶背景調查(CDD)作業。

認識客戶(2)承保時執行程序 保險公司於承保時應執行的程序為何? 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 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關資料,以備查考。 如有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

認識客戶(3)承保後執行程序 保險公司於承保後應執行的程序為何? 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以調查。

認識客戶(4)給付保險金執行程序 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時應執行的程序為何? 應要求受益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

認識客戶(5)拒絕客戶 保險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絕接受客戶? 有以下五種情況: 1. 疑似使用人頭或虛設行號 2.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3. 提供的文件可疑或無法查證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文件 5. 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身份的辨識與確認程序 依據洗錢防制政策,客戶身份的辨識與確認包括下列各程序: 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份 承保後應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依據洗錢防制政策,客戶身份的辨識與確認包括下列各程序: 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份→承保後應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客戶名單之過濾 於客戶投保或申請保全變更、理賠、抵押貸款時,應將客戶姓名與各類過濾名單加以比對,以確實防堵任何潛在之金融經濟犯罪活動。 各類過濾名單包括: 拒絕/禁制名單 管制名單

富邦人壽之過濾名單 名單類別 名單名稱 恐怖份子/十大通緝要犯/外逃名單/聯合國安理會管制名單 AIT公告恐怖份子名單 十大通緝要犯名單 特殊國家與地區 不合作國家(NCCT) 調查局公告金融交易嚴予審核國家名單 政治人物名單 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名單(PEP) 堅控名單 監控名單 重大經濟犯罪名單 其他 其他依法規或主管機關之函令,公司必須具以往來之制裁名單或需列為管制名單之個人、企業體、團體或國家。 跟各位介紹一下「富邦人壽」之過濾名單

名單相符之處理程序 各單位承辦人員若發現與各類過濾名單相符之情形,應立即依通報流程通報至洗錢防制官,俟洗錢防制官之指示而作業。 經洗錢防制官核定確有名單相符之情形時,應轉知法令遵循主管,並於期限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官: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陳資深副總經理

洗錢防制政策四大範圍 第四大範圍包括: 洗錢防制(AML) 認識客戶(KYC) 防恐金融(ATF) 客戶背景調查(CDD) 富邦人壽洗錢防制政策之範圍包括: 客戶背景調查(CDD)→洗錢防制(AML)→認識客戶(KYC)→防恐金融(ATF)

客戶風險等級分類 保險公司將依「一般風險」、「增額風險」與「拒絕接受」等三種風險等級,將客戶分成四種類型,且應依不同之客戶類型,採取相對應之客戶背景調查(CDD)程序。 風險等級 客戶類型 審查程序 一般風險 一般客戶 標準審查程序 增額風險 貴賓客戶 進階審查程序 特定客戶 拒絕接受 拒絕/禁制客戶 拒絕/禁制審查程序 公司將依「一般風險」、「增額風險」與「拒絕接受」等三種風險等級,將客戶分成四種類型,且應依不同之客戶類型,採取相對應之客戶背景審查程序。

增額風險客戶之範圍及定義 增額風險客戶包括貴賓客戶及特定客戶,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貴賓客戶: 購買符合客戶風險等級分類表所設定之商品類型及額度之客戶。 購買高額保險之客戶。 購買鉅額保險之客戶。 增額風險客戶包括貴賓客戶及特定客戶,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貴賓客戶有三:

增額風險客戶之範圍及定義(續) 特定客戶: 客戶為知名人士,如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包含政治人物本人及其關係人。 客戶為/經營賭場或賭博相關行業。 客戶為/經營珠寶商、銀樓。 客戶為/經營證券、期貨仲介經紀商。 客戶為/經營當舖、金融代辦中心等提供金融服務之非銀行單位。 其他於客戶風險等級分類表標示為增額風險之客戶且其風險性應予以特殊考量者。 特定客戶有六:

增額風險客戶之進階審查程序 增額風險客戶之審查程序除了應踐行標準審查程序外,尚須踐行下述進階審查程序: 進一步調查客戶、最終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背景,以了解並記錄客戶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支出情形及其投保動機與目的,並以適當方式確認客戶地址之正確性。 由資深客戶背景調查人員審核該客戶,並應考量客戶之投保額度與其收入、職位是否相當,並確認其資金來源;如客戶為政治人物則應先利用Google或其他搜尋引擎以確認該客戶是否牽涉任何會影響核保決定之事件。 增額風險客戶之審查程序 增額風險客戶之審查程序除了應踐行標準審查程序外,尚須踐行下述二進階審查程序:

【模擬案例】交易人為政治人物之關係人 《案例背景》 某客戶向保險公司業務員購買了五張保單,其金額共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左右,而該客戶陸續於30天內申請契約之撤銷。 經進一步調查客戶之背景,才知悉該客戶為我國某政治人物之配偶,且近日該政治人物正因涉及疑似洗錢相關案件而經報章雜誌、電視等媒體不斷報導…。 《案例背景》

【模擬案例】交易人為政治人物之關係人(續) 《案例解析》 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可能為一己之私,透過接受賄賂、盜用公款等方式濫用其具有之公眾權利,而為了漂白其不法所得,往往會利用金融機構來清洗其不法所得。 因此根據公司洗錢防制政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及其關係人稱為特定客戶,且必須對其採取進階審查程序。 除此之外,還須對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客戶群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以了解其財產及資金來源,並持續地監督此類往來關係。 《案例解析》

拒絕/禁制客戶及其審查程序 拒絕/禁制客戶之定義: 名列於拒絕/禁制名單之客戶。 拒絕透漏客戶身分的仲介機構所介紹之客戶。 堅持使用匿名或假名之客戶。 從事非合法之外匯兌換、匯款、支票兌換等行為之客戶。 拒絕/禁制審查程序: 核保人員於客戶進行新件或保全增購件時,應將客戶姓名與拒絕/禁制名單加以比對,若有名單相符之情形,應立即依通報流程通報至洗錢防制官。 經洗錢防制官確認客戶符合拒絕/禁制名單,則核保人員/授信人員應予拒保/拒貸並予以註記。

我國洗錢防制工作概況 (民國98年) 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之介紹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情形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各類型金融機構申報情形如右圖。 各申報之金融機構中,「本國銀行」的申報件數佔大宗,件數高達1,454件,佔全部申報件數之78.8%。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理情形 98年度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加上97年度餘留分析中案件計168件,合計共處理2,013件;亦即於98年度中結案存參之件數為1,382件,結案比例高達68.65%。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疑似洗錢交易地區分布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疑似洗錢交易地區最多分佈在台北市,其次在台北縣,佔率分別為35.52%及18.16%,亦即光是台北縣、市之佔率就超過一半(53.68%)。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疑似洗錢交易月份分佈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疑似洗錢交易月份最多分佈在年度之第四季,佔率遠超過三成(35.77%)。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疑似洗錢交易對象年齡層分布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疑似進行洗錢交易年齡層,41-50歲佔大宗(22.55%)。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疑似洗錢交易金額統計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合計共1,845件,疑似洗錢交易金額,據統計,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佔大宗(29.16%);其次是100萬-300萬元,佔率為21.57%(不含100萬元)。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情形 98年度受理國內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計有2,963,282件。各申報之金融機構中,「本國銀行」的申報件數佔大宗,件數高達2,296,579件,佔全部申報件數之77.50%。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金額統計 98年度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金額,據統計,金額在50萬元-100萬元(不含50萬元)佔大宗(74.77%) 。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洗錢案件起訴類型統計 98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洗錢防制法起訴之案件共計23件。 (資料來源:民國98年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之介紹

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之介紹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艾格蒙聯盟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Egmont Group) 2009年成立國際合作審議小組(ICRG),以確認、檢查並提報無法有效執行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機制的國家或地區,並通知各國注意與這些國家或地區之金融交易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由7大工業國在1989年所創立,是一個跨政府的組織,負責制訂和宣傳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相關法規,特別是訂立供所有國家/司法管轄區依循的整體性準則 艾格蒙聯盟 (Egmont Group) 提供世界各國金融情報中心(FIU,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情報交換之重要管道,藉以共同協商合作方式,特別是情報交換範圍、訓練與技術分享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評鑑各會員國是否合乎FATF40+9項建議 三大國際防制洗錢組織間須密切合作,以儘量防堵洗錢或恐佈份子金融活動的進行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洗錢防制,和防恐金融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 。 由7大工業國在1989年所創立,是一個跨政府的組織,負責制訂和宣傳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相關法規,特別是訂立供所有國家/司法管轄區依循的整體性準則。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續) 工作重點: 促進全球反洗錢標準之訂定與執行; 監督會員在執行反洗錢措施之進展; 幫助低能力國家提升其洗錢防制與防恐金融工作-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 2009年成立國際合作審議小組(ICRG),以確認、檢查並提報無法有效執行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機制的國家或地區,並通知各國注意與這些國家或地區之金融交易。 工作重點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s on Money Laundering - APG) FATF轄下8個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之ㄧ 係一擁有亞太地區40個會員國之國際性組織 所有會員國均須遵行FATF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國際標準(即40+9項建議)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續) 我國係APG之創始會員國,名稱係「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 。我國並以APG會員之身分參與FATF之會務活動。 會員國間須執行相互評鑑以檢查執行成效,並培訓評鑑員參與他國相互評鑑;我國曾於2001年5月接受該組織第一輪相互評鑑,2007年1-2月接受第二輪相互評鑑。 2007年第二輪相互評鑑結果:我國在遵循國際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之要求標準已有相當成效,包括相關立法、金融預防、金融情報中心及國際合作等所採取之作為,大多能夠符合FATF40+9項特別建議。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艾格蒙組織(EGMONT Group) 艾格蒙組織(Egmont Group) 提供世界各國之金融情報中心(FIU,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情報交換之重要管道,藉以共同協商合作方式,特別是情報交換範圍、訓練與技術分享。 成效:建置安全網路,供116個會員國進行金融情資交換,藉此共同追查國際間犯罪所得之流動。 我國於1998年加入艾格蒙聯盟,積極與各會員國交換金融犯罪情資;且已與14國簽署洗錢及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備忘錄或協定,以利推動情資交換,加強國際合作。

結語

如何作好洗錢防制工作? 1 2 處罰 沒收 洗錢行為 不法所得 3 4 根據國際間的標準,防制洗錢應從下列方面著手: 國際之間 通力合作 建立金融機構 防制洗錢 機制 4 國際之間 通力合作 如何作好洗錢防制工作? 根據國際間的標準,防制洗錢應從下列方面著手: 處罰洗錢行為→沒收不法所得→建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國際合作

如何作好洗錢防制工作?(續) 除了靠國家司法機關的努力外,為什麼更需要各金融機構全力配合以防制洗錢行為? 因為洗錢行為為犯罪不法所得找到安全的歸宿 因為洗錢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經濟運作 各位同仁皆是洗錢防制工作成功與否的關鍵,不只要認識瞭解洗錢防制法及公司洗錢防制政策之相關規定,更應確實執行之,以協助公司甚至國家防制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更可以保護自己免於因協助他人洗錢而遭受刑事之處分。 防制洗錢除了靠國家司法機關的努力,更需各金融機構之配合。 期望各位同仁能藉此認識洗錢防制法及公司洗錢防制政策之相關規定,並確實執行之。

延伸學習-相關網站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http://www.mjib.gov.tw/mlpc/index.htm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GAFI) http://www.fatf-gafi.org/pages/ 0,2987,en_32250379_32235720_1_1_1_1_1,0 0.html 艾格盟聯盟(EGMONT) http://www.egmontgroup.org/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 http://www.apgml.org/ 聯合國毒品及犯罪防制署 http://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

課程回顧

課程回顧(一) 法務部調查局 認識您的客戶為金融機構最基礎的工作。 認識各種疑似洗錢交易的表徵。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為我國之金融情資中心(FIU) ,負責受理、分析金融機構所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課程回顧(二) 法令遵循單元 應特別了解及注意洗錢/防恐之定義與罰則。 根據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於恐怖份子金融活動之申報,應於發現日起5個營業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大額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申報書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疑似洗錢交易,應於發現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課程回顧(三) 洗錢防制重點提示 洗錢防制法(於中華民國98.6.10總統令修正公布) 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 洗錢行為通常可區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處置階段、多層化階段及整合階段。 洗錢行為,大部分皆是透由金融機構,利用假名、借名帳戶進行,或利用金融機構移動其犯罪收益。 各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並有申報大額通貨及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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