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楊智傑 英國里茲大學博士後選人 江雅綺 文化資產保存之著作權爭議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楊智傑 英國里茲大學博士後選人 江雅綺
涮羊肉火鍋店為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 像及「元世祖出獵圖」之複製影像,繳付影像授權費
故宮要求遠雄集團為利用聯合報所有之國寶翠玉白菜的照片,付相當的授權金
Google 圖書搜尋
問題源起 問題源起: 1 重製有著作權之重製物:像Google Book 的數位重製Project,或其他圖書館的數位重製可否因公共利益之理由不用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2 利用已無著作權之重製物:涮羊肉火鍋店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的影像重製品,故宮追繳影像授權費。
圖書館—重製著作權之著作物-1 一、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合法重製之限制: 1 歐盟著作權指令 Directive 2001/29/EC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the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第5條,允許合法重製,但不及於數位重製。ex圖書館為提供遠距文獻服務進行數位重製,則不在著作權限制之範圍內,屬於私人重製行為。 2 美國著作權法17 U.S.C. § 108的「圖書館豁免條款」,圖書館或檔案館(archives)在下列條件下可以重製著作(1).只重製一份,(2).圖書館內的員工重製,(3).重製和散布沒有任何直接、間接的商業目的,(4).重製必須包含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5).該圖書館乃對公眾或研究者開放。
圖書館—重製著作權之著作物-1 3 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通過時,相關會議紀錄也提到,數位圖書館並不適用圖書館豁免條款3文化資產保存機構即有無限重製之權利。 4 我國的著作權法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Google 的和解方案 三年前,美國作家協會與美國出版者協會對 Google 圖書搜尋提出了集體訴訟。2009年,Google和美國著作權利人團體就09年1月5日前出版的著作物達成了和解協議: 1 Google電子圖書資料庫訂閱銷售、圖書在線存取的銷售、廣告收入以及其他商業用途中所獲得收入的63%。 2 Google支付3450萬美元建立並維護圖書權利登記處(以下簡稱“登記處”),以便從Google收取收入並將此類收入分配給著作權擁有者 3 著作權擁有者擁有決定Google是否有權使用其作品以及使用程度的權利。 4 Google向在2009年5月5日當日或之前未經許可掃描的圖書和插入內容的著作權擁有者支付4500萬美元。
博物館—重製無著作權之著作物 博物館的重製物:缺少原創性要件而無法主張著作權。 ex 攝影重製物來說,雖然該攝影作品的品質與攝影者的判斷、技術密不可分,但其重製之目的乃在重製該著作物之原貌。既然主旨在於重製原貌,便很難想像這攝影行為具有「創造性」,只是「事實的呈現」
博物館—對著作重製物利用之控制 一、國外博物館:透過如契約條款的方式,控制他人對重製品的利用。 二、 我國的博物館: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第69條「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解釋擴大到重製品的利用行為。
問題 應該早已喪失著作權 故宮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著作權保護期間已過的古文物 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間,這些藝術品都應該進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一方面禁止遊客在館內攝影 另一方面則自己拍攝清楚的照片,主張對這些照片擁有著作權,他人想使用必須付費使用。 博物館或藝術館透過這些手法,其實已經讓著作權中對著作權期間設限制,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就該進入公共所有的理念落空。
1998年美國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案 被告則是加拿大的Corel 公司,他們主要業務為銷售電腦入體。他們的產品中,有一組七片的CD 光碟,稱之為「Corel 專業照片光碟大師」
美國法原創性:盲從複製 美國重要的著作權法權威著作Nimmers on Copyright 中,有提到,照相本身,只要有一點點的個別性(personality),就具備原創性。但Nimmers認為有兩種情況,照相仍欠缺原創性。其中之一,就是所謂的「盲從複製」(slavishcopying),亦即僅是用照相方式,拍攝另一張照片或平片影像,則欠缺原創性
本案結論 博物館將已經喪失著作權的平面作品翻拍,本身欠缺原創性,沒有著作權,也不能據而主張他人不可侵害其著作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69條檢討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其目的在於研究、宣揚,而非讓故宮賺錢 不包括其他重製,其應指「贗品」,故需要具名,以確保假貨充斥 但應不排除其他紀念品 故宮自行通過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根本不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授權而制定,也違逾越了法律的授權
謝謝聆聽 敬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