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制特徵 9923022蕭郁樺 9923026李盈君
由來 總統制由美國創始,亦以美國為典型 中南美洲及非洲多數國家以及菲律賓、印尼、南韓等國,亦採用之 總統制並非歷史經驗的產物,而是刻意發明的一種制度 原為英國子民的美國人,為何在建國之初,刻意建立三權分立制衡的總統制呢?因為「當英國人對國會賦予完全信任時,美國移民卻非常痛恨英國國會,因為英國國會常制定法律、增加稅目來欺壓殖民地。因此美國獨立後,就希望選出一個比較有權力的元首來與國會抗衡,免得被國會壓得抬不起頭來,因為他們對英國國會實在不信賴。」[1] [1] 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市,月旦出版社,民83,頁76-77。
美國的總統制,以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為依據 強調權力分離、分立,並且使之相互牽制而達到平衡(balance) 國家權力依其性質,區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彼此分立,相互制衡,而不致遭到擁權者濫用而侵犯人民權利 總統不僅僅為國家元首,更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特徵 1.元首由人民選出,屬於實權元首 2.總統任命重要官員需國會同意 3.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不得強迫總統 辭職 4.總統不需對國會負責,而是對全民負責 5.政府官員不得出席國會 6.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7.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行政部門沒有提 案權。 8.總統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 不需副署。除了個別重要任命需要通過議 會外,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9.總統的選舉與國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 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10.總統無權解散議會,國會議員不能對 總統投不信任票,但是總統違憲的 話,議會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並 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11.內閣為總統的幕僚:總統制的總統一 人獨攬大權,亦須單獨負起政治責 任,閣員皆為總統的屬員,內閣會議 只供總統參考,故政策的決定,必須 取決於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各有一定任期,兩相獨立各不干涉。故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國會議員也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一)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列席國會備詢,行政 部門若想要提案,只有透過同黨的國會 議員才能提出 (二)美國總統制下的總統,不但可以對國會 提出法案,同時對屬下的人事案,也擁 有絕對的決定主導權
立法、行政、司法的互相制衡:三者的互相節制,以防止專制權力 (一)總統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案,於送達後十日 內可行使覆議權,凡經總統覆議的法律案, 國會非有三分之二絕對多數,不得維持 (二)國會對總統的人事任命及條約批准權,除設 有參院的特殊制衡之外,兩院的立法權,亦 對總統的行政權頗能有所牽制 (三)法院法官的任命與設置均由國會同意,而最 高法院的司法審核權則可以牽制國會與總 統,對法律及命令均可因違憲或違法而宣告 無效,故司法權對立法與行政,不可謂無制 衡之功
(四)美國總統有諮文權,依據美國憲法的 規定,諮文權是指總統應隨時向國會 報告有關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且以總 統本人認為必要適當的政策,向國會 提出建議,以備國會考慮,此外美國 總統可以運用媒體的力量,對國會發 表諮文,藉以施加壓力 (五)美國國會擁有立法權,例如行政機關的 設立及經費的調撥等,都必須要得到國 會參眾兩院的同意
(六)美國為了防止總統的秘密外交,故規 定凡是有關對外條約的締結,必須經 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的批准 方能發生效力 (七)依據美國聯邦法的規定,美國的高級 文官必須由總統任命,但為了防止總 統濫用私人,故要求包括內閣閣員、 駐外使節、最高法院法官等,都必須 要經過參議院的任命同意
優點 總統能使領袖長任其位,即較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在總統制的憲法架構下,較易建立國家領導者的形象 選民直接參與國家行政首長的產生過程,是比較符合民主的精神 總統制的總統是選舉產生,因此固定任期的行政首長就提供行政當局穩定的基礎 美國總統事權統一,責任集中,責任歸屬明確,行政效率較高 美國三權分立,使國會立法不受行政的操控,國會議員自主性高 美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使人民的自由權利獲得保障
缺點 美國總統權力太大,易形成專制獨裁,做出錯誤判斷 美國的國會議員多缺乏行政經驗,實務經驗不足,專業性不足 美國國會的法案常常得不到行政機關的落實與執行 當行政與立法產生僵局時,美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強迫總統去職,問題無法解決 可能會產生雙重民意正當性的判斷問題,由於美國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倘若發生爭執,不易排解爭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