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五)現場稽查量測點數:將受測樓層分割為4區塊或9區塊(視受測空間之商品或貨架擺設位置),量測位置為區塊的中心點,位置可參考下列圖示: (六)量測數據計算方式:每一個量測點需量取30~90秒(視取樣點數而定)之平 均值,然後再將所有量測點進行總平均。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Lux (勒克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一)室內照度測定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照度測定法,總號5065,類號C3069之相關測試規定為測試依據。 (二)照度測定點之決定方法:照度測定時,如無特別規定者,照度測定面之高度應為離地板上80±5公分。室外時為地板或地面上15公分以下。但在室內桌上或作業台等有作業對象面時,定為其面上或離台上5公分以內之假想面。 (三)室內照度規範依據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76年9月17日公告之國家照度標準(總號12112 類號Z1044),禮堂、餐廳、娛樂室照度200~500 Lux;日用品店店面照度500~700Lux;超級市場主要陳列照度1,000 ~3,000Lux;服飾店重點櫥窗照度1,500~3,000Lux。 (四)平均照度之計算法請參考附件二。 (五)全面照明時之照度測定:如無特別規定時應測定其水平面照度。
CNS-辦公室照度規定範圍
CNS-工廠照度規定範圍
CNS-商店、百貨、其他規定範圍
CNS-美術館、博物館、公共會館、旅館等場所照度規定範圍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白熾燈。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二)一般照明用途:指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不包含以非照明為目的之白熾燈泡光源 (如:展售燈具使用之光源、保溫使用之光源、冷凍冷藏使用之光源)。
禁用白熾燈泡種類 真柔燈泡 清光燈泡 蠟燭燈泡E27燈頭 真亮燈泡 蠟燭燈泡E14燈頭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七條 工商業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廣告招牌、看板之一般照明或提升招牌能見度之裝飾用途並以照明為目的。
鍋爐設備使用規定-第八條 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其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或總輸入熱值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但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工商業之能源管理人員於鍋爐運轉時,應就鍋爐燃燒時之空氣量、排氣溫度、爐壁溫度、排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燃料於鍋爐燃燒是否完全等事項,進行查核及異常調校,並作成紀錄備查。舊有鍋爐,市政府得輔導工商業者提升運轉效率。 (一)每小時二公噸:2,000kg/hr (二)每一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1,530,000 kcal/hr (三)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設備,其設置容量達規定之數額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若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九條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下班後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器具,以減少待機耗能。 (一)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每日下班後,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耗電器具,如照明、空調主機以及事務設備等,以減少空轉或待機之耗能。
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十條 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查核或評估輔導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工商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市政府進行前項查核或評估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專家學者辦理。 查核人員於實施查核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評估輔導,市政府應作成報告書,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第一項查核或評估輔導之對象,由市政府依行業別或使用能源規模公告之。
參、輔導及獎勵說明 (一)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落實節能減碳,已成立節 能服務團,提供業者節能減碳之技術服務。 (二) 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 源,得就下列事項給予獎勵或補助 1. 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2. 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3. 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4. 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5. 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肆、工商業應採取之因應方式(Q&A) 冷氣不外洩 室內溫度26℃規定 禁用白熾燈
冷氣不外洩Q&A (一)冷氣不外洩之管理對象,是否包含位於如車站地下街店面之用戶? 凡設籍於臺北市之工商業能源用戶,不論其大門開口有無鄰接外氣之部分,皆適用「冷氣不外洩」之規定要求。 (二)若現場稽查不合格原因為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時,是否仍需處分? 若因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冷氣外洩時,稽查人員仍會開立限期改善舉發單,要求限期修復,經限期複查後,仍未改善,才會告發罰鍰。 (三)若因貨物進出將大門敞開,是否構成違反冷氣外洩之規定? 因考量業者進出貨之方便性及經常性,若指定能源用戶因此原因而造成冷氣外洩,於現場稽查時,會將此情況排除於「冷氣不外洩」之規定外。
室內溫度26℃量測Q&A(一) (一)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在26℃以上訂定的理由? 1.參考政府公告之夏季舒適溫度26 ~28℃ db (乾球溫度),且依據鄰近地區國家,如日韓、大陸以及香港等地區,也都同樣的將夏季室內空調舒適溫度規定在25.5~26℃。 2.依據經濟部能源研究報告,得到90%以上人員可接受且達到節約能源 之目的,舒適之空調溫度最高可設定在攝氏26至27度左右,如設定低於攝氏25度,長時間生活下會使人體排汗功能降低,影響新陳代謝。 3.行政院環保署委託陽明醫學院研究「臺灣地區室內公共場所空氣品質標準之建立」報告建議,最適當的室內溫度為23℃~28℃,室內外溫差夏季小於10℃,其餘各季小於5℃。 4.依臺大醫院家庭醫學科及臺北馬偕醫院小兒科醫生表示,出入冷氣房一但室內外的溫差超過攝氏7℃以上體能較差得老人或氣喘病童可能出現「冷氣症候群」,會出現連打噴嚏或四肢無力之現象。 5.節電省成本:依能源局的空調與溫度耗能關係研究,夏季空調每調高1℃,可節省空調用電6%。
室內溫度26℃量測Q&A(二) (二)室內溫度的量測是否有相關的標準作業規範 ? 其依據為何? 目前國內並無相關室內溫度量測之作業規範,故參考國外室內溫度測定依據:美國冷凍空調協會 ASHRAE Std.-55-2004年版 ( Therm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Human Occupancy)之舒適度量測規範為測定基準。 (三)辦公及營業場所室內均溫差緩衝範圍? 按美國冷凍空調學會ASHRAE 41的溫度量測標準方法,規範量測溫度之儀器的精確度(Accuracy)為±0.5℃,因此量測溫度與實際溫度的誤差約為0.5℃。 (四)26℃之排除條款 工商業營業及辦公場所的室內冷氣均溫需維持在26℃以上,但部份營業及辦公場所因營業屬性或操作環境的特殊需求,無法維持在26℃以上,臺北市政府考量特殊場所的溫度需求差異,另行公告室內冷氣均溫維持在26 ℃以上的排除適用對象及溫度基準,供本市工商業營業及辦公場所遵循應用。
禁用白熾燈泡Q&A (一)公告項目中之白熾燈泡定義為何?一般鹵素燈及PAR燈亦屬於高耗能 之燈泡,是否也在公告項目「禁用白熾燈泡」之範圍內? (二)公告所指之一般照明定義為何?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是否也在禁用範圍之內? 一般照明定義係為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故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亦在「禁用白熾燈泡」範圍內。 (三)禁用白熾燈泡之稽查範圍是否包含後場倉庫非對外營業用之區域? 禁用白熾燈泡規定為禁止指定能源用戶使用白熾燈當作一般照明用途,故指定能源用戶之後場倉庫區也在本規定之稽查範圍內。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