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與請購流程 簡 報 報告人:蔡 政 賢 化工系 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何謂毒性化學物質? 定義: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分類: 第一類:不易分解,蓄積、濃縮、轉化 第二類:慢毒性、致癌性(致癌、畸胎、突變、遺傳因子受損、其他慢性病) 第三類:急毒性(立即危害之虞)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定主管機關 中央:環境保護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環保局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那些行為須受管制?運作即受管制 運作之定義:八大運作 製造(含非自用之分裝、加工、調配) 輸入 輸出 販賣(含無貯存場所之業者) 運送 使用 貯存 廢棄(第一、二、三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有關運作。 第四類毒化物:申報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毒理相關資料、接受查核外,免受本法其他規定限制。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下列物質排除管制: 列管鉻化物:添加膠著劑,呈膠結、膠狀、乳懸狀製品。 製造醫葯之靈丹。 燈具、儀器等製成品中不再取出之汞。 顯像管、電器製品、半導体中之鎘。 毒化物作為可塑劑,且經固化正常使用不造成危害之成品。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下列物質排除管制: 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已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等之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 管制濃度標準(附件p. 6-16): 超過管制濃度標準以上才是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如多氯聯苯公告管制濃度標準為0.1%w/w(即1000 ppm),故檢測值如為900 ppm,雖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有害事業廢棄物(50 ppm),仍非屬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制現況: 161列管編號 252種 禁用46種、許可運作130種、逕行運作(第四類)76種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 最低管制限量(附件p. 6-16) : 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適用(第四類無) 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運作高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運作毒化物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以下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不受毒管法以下條款限制 第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 (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專責人員) 第十七條 (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 毒化物運作高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毒化物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未申請許可證 100-500萬 使用、貯存、廢棄、輸出:未登記備查 10-50萬 毒化物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未核可 6-30萬 使用、貯存、廢棄:未核可 6-30萬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未經公告許可用途者,禁止使用: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適用(第四類無目的用途) 公告12個月內可依附表申請補充增列用途。 超過12個月,依「審核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新目的用途作業要點」申請新目的用途,補充公告之 未申請新用途者,公告前已運作業者公告18個月後禁止使用(公告前未運作者不得運作)。
毒化物運作規定 輸入、輸出毒化物(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其他運送:逕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 應逐批申請運送聯單,管線輸送通關者亦須事先申請(不管量多寡)。 通關以運送聯單第三聯辦理手續。 其他運送:逕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 運送:超過以下數量申請運送聯單, 10-50萬 氣體: 50 公斤 液體:100 公斤 固體:200 公斤
毒化物運作規定 危害預防、應變、事故處理(第一、二、三類) 製造、輸入、貯存、運送請依「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實施要點」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第三類毒化物適用,暫未公告實施日期) 依「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 「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辦理相關事項。 達最低管制限量:依施行細則第18條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發生事故依「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製作書面調查報告事項。(無改善期)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事故處理 定義: 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突發事故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事故處理 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一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負責清理,依規定3日內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控制毒化物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制施 中止引起事故之部份或全部運作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應變事項 一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負責清理,依規定3日內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之購買或受讓 應詳實記錄毒化物來源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記錄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核可號碼,或主管機構核准文號。 上述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毒化物運作規定 運作紀錄之製作 應依格式按使用日紀錄數量(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1,2,3類都要,第4類不規定,但亦可紀錄)及廢棄第1,2,3類毒化物(第4類不規定,但亦可紀錄) 可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運作情形(量)無變動之日免填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之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p. 34-35)」辦理申報: 按年申報(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運作第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最低管制限量;或運作第4類毒化物。 (試驗、研究、教育且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可免報) 按季申報(次月十日前):運作第1,2,3類毒化物取得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者。
毒化物運作規定 釋放量申報:第1,2,3,4類都要 製造、使用、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規定(任一時刻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應申報釋放量者。 依格式按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 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向毒化物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之釋放量。
毒化物運作規定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第三類 氣態: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氯、甲醛例外2公噸) 液態:運作量達10公噸或年達300公噸。 固態:運作量達40公噸或年達1200公噸。
毒化物運作規定 標示管理(6-30萬)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 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並齊備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共16項) 依「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管理要點」辦理
毒化物運作規定 偵測警報設備(第一、二、三類) 氣體或以氣態運作毒化物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液體運作量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者。 依「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辦理。 氣體或以氣態運作毒化物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液體運作量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者。 暫免設置: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 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
毒化物運作規定 廢棄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規定,逐批填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乙式四聯)及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經公文核准後,逕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一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即無改善期限。
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運作規定
其他重要規定 石綿: 貯存場所應為密閉,容器應防止石綿飛散及流失。 石綿容器(空袋)收集及運送期間應標示。 石綿容器(空袋)運送應填運送聯單,相關業者應保存一年備查。
其他重要規定 氯之製造、使用、貯存、輸送: 達50公斤:緊急止漏簡易工具。 達100公斤:水霧噴灑設施。 達2000公斤: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其他重要規定 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輸送: 達5公斤: 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其他重要規定 貯存之特別規定: 毒化物 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流失於環境中。 事務所、營業所貯存毒化物應低於管制限量 惟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氰化氫、氯乙烷、溴乙烷、氟、磷化氫不得貯存。 毒化物無特別公告者(達管制限量)不得貯存於住宅區、商業區。 學術機構、軍事單位之毒化物可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其他重要規定 貯存之特別規定: 醫院:環氧乙烷用於消毒;甲醛用於固定防腐、消毒者,可貯存於醫療院所內。 惟應依衛生、勞工安全相關規定辦理。 TDI在25℃恒溫製程處理者,5000公斤以下計入使用量,不計入貯存。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第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係指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警學校,不在此限。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三 條 學術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第 三 條 學術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二、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運作量達下列數量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See p.1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核轉。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公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格式逐日填寫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p. 32-33)」 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但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學術機構應設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三人應具備下列專長或技術: 一、毒性化學物質毒理專長。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技術。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五 條 學術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單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單位變動時亦同。 第 六 條 學術機構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術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學術機構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同意後,由學術機構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校總量高於最低管制限量(check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申請 登記備查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See p.2 & 17 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一式四聯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 ]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校總量 低於最低管制限量(check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申請運作核可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 ] 填具一式兩份申請表 See p.3 & 30 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一式四聯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廢棄之核可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學術機構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八條 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販賣或轉讓他人。 退運出口。 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七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易取得之處,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依下列規定標示: 在明顯易見處標示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圖示,其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長寬各為十公分大小。其屬小型容器者,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止。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圖示: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中文標示內容: 五、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圖式。 1. 名稱: 1. 名稱: 2. 主要成分: 3. 危害警告訊息: 4. 危害防範措施: 5.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圖式。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八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等於或高於最低管制限量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 八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等於或高於最低管制限量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或每年在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未達九萬公噸者,該場所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九 條 學術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應保存前項紀錄至少三年。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藥 品 請 購 及 運 作 流 程 圖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藥 品 請 購 及 運 作 流 程 圖 實驗室填寫請購單 是否為毒管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否 供應商是否提供標示與MSDS 填寫運作紀錄表 是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委員會授權 學院 審核 填寫毒性化學物質請購同意書 送工安組召開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審核 各實驗室按使用日填寫運作紀錄表、按月彙整運作紀錄申報表 各實驗室於次月一日將前一個月彙整紀錄之副本送系辦彙整 系辦於每月五日前將一個月彙整紀錄之副本送工安組彙整、存查 每年一、四、七、十月十日前向環保局申報 註.1 本校尚未取得運作核可、登記備查號碼 或 已取得運作核可號碼但本 次請購後全校數量等於或大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學物質。 註.2 本校已取得運作核可號碼 且 本次請購後全校數量小於最低管制限量 或為第四類之毒性化學物質。 註.3 如已取得該毒化物之登記備查或運作核可,運作時請填寫運作紀錄表。 註.4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所檢舉電話:812-5162。 向本校工安 組或勞檢所 反應檢舉 (註.4) 向供應商反應索取 依建議改善 使用時 請注意 其特性 自行保存三年 以上以供備查 仍不提供 可提供 註.1 註.2 不同意 不同意 同意 同 意 是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 列管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改善後 向環保局申請登記備查 或運作核可號碼(註.3) 事務組或老師請購 取得後 高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化物 91.03.13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