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no Garoupa, Veronica Grembi and Shirley Ching-Ping Lin 簡凱倫 Explaining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The Case of Taiwan Nuno Garoupa, Veronica Grembi and Shirley Ching-Ping Lin 簡凱倫 20090902
Introduction 本文以台灣做為個案,運用統計方法來驗證兩種假設: 第一種假設是大法官在形成憲法解釋或決定時,會回應、符合政黨或其任命者之利益。此可能是因為大法官的政治傾向或偏好與任命者相同,或者是為了向執政者展現忠誠。因此政治忠誠(political allegiance)成為了大法官進行司法行為選擇時的重要因素。
Introduction 在第一種假設下,我們可以預期,在1985、1994以及1999年在三次的大法官任命時點中,因正值國民黨掌控了整個任命程序,所以被任命出來的大法官所作成的司法解釋會傾向國民黨的利益。 相反的,於2003年及2007年為民進黨總統所任命的大法官,則應傾向民進黨的利益。
Introduction 第二種假設是大法官在面對從一黨專政的威權體制轉型至民主政治的過程中,為了建立其司法獨立性及威望,較傾向做出違背執政者利益的憲法解釋或決定。因此,建立威信與獨立性成為了大法官進行行為選擇時的重要解釋因素。 在此假設下,我們預期於1990年代中期至2000年間的政治轉型期間,大法官所作成的反對性意見應較轉型期前來的多。
Introduction 然而,此大法官所作成的反對(dissent)執政者之解釋或意見,可能有著兩種意涵,第一是在政治轉型期中,大法官基於建立司法獨立性及鞏固憲法審查機制的考量而傾向作成反對意見。 第二是一旦民主政體趨於成熟穩固時,反對的意見可能僅成為憲法法院內大法官之政治立場不同(親國民黨或親民進黨)的表達。
Introduction 本文選擇台灣做為研究個案,是因為台灣的憲法審查機制的發展與建立,正值台灣從一黨專政的威權體制轉型至民主憲政的階段,因此本文以1988年至2008年這段政治轉型過程中,大法官所發布的九十七件釋字作為研究對象。
The Case of Taiwan 自從1987年戒嚴法廢除之後,至今已有50名大法官服務過,除了馬英九總統新任命的五名大法官之外,本文以其他45名作為研究對象。 該45名大法官分別於1985年受蔣經國總統任命,1994年和1999年受李登輝總統任命,以及2003年及2007年受陳水扁總統任命。
The Case of Taiwan 每位大法官的省籍、性別及職業背景,見Table 1。可以發現不同的總統,大法官的本省、外省籍之比例亦出現明顯不同。 蔣經國總統時期所任命的大法官有高達81%為外省籍,李登輝總統和陳水扁總統時期,則產生劇烈變化,本省籍分別占有79%及74%。
The Case of Taiwan 本文所選擇做為研究對象的憲法解釋,以涉及政治性的解釋為原則,因此其大部分案件的法律依據來源,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即基於案件的政治性性質,少部分則來自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The Case of Taiwan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The Case of Taiwan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The Case of Taiwan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重要修法背景: 1993年以前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而依據1993年修正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為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即得通過。
The Case of Taiwan 1993年以前,大法官所得提出的個別意見書僅規定有“不同意見書”一種類型,即使對多數意見的結果同意,理由不贊成亦是如此,1993年以後,大法官除了不同意見書之外,亦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The Case of Taiwan 在本文發表之前,未有任何其他的文獻對於大法官與政黨政治之間的互動關係進行經驗性分析,僅有湯德宗教授曾對於大法官的個別意見書進行經驗性研究,其指出: 1、憲法解釋的決議門檻降低,與不同意見書的發表有正面的關係;
The Case of Taiwan 2、不同意見書在”抽象解釋”的釋字(例如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一項一、三款)所出現之次數,比“具體解釋”(例如同法第五條一項二款、第二項)所出現之次數要來得多; 3、被第二次任命的大法官所發表的個別意見書比平均數來得少; 4、過去背景為職業法官的大法官,所發表的個別意見書比法學教授出身的大法官多。
The Data and Results 本文以1988年至2008年為時期,編碼了97件司法院釋字,這些釋字在性質上皆涉及政治性。本文亦針對這97件釋字當中的不同意見書與協同意見書進行編碼。 編碼過程中涉及較有爭議的多數意見、不同意見與協同意見書,作者之編碼的考量見Appendix。
The Data and Results 本文的樣本總共有44名大法官,因第45名大法官在本文所編碼的97件釋字中皆未投票,故未列入樣本。 該44名大法官的詳細資料,見Table A. 1,裡面包了性別、初次任命或二次任命、專業或職業、本省或外省籍等。
The Data and Results 本文建構了兩項解釋性變數: 不同意見書(Dissent in the court):在每一件的憲法法院的決議中,如果有不同意見書(少數大法官反對多數意見所持的結論),則編碼為1,如果全部大法官皆同意多數意見所為之解釋,則編碼為0。
The Data and Results 合憲的決議(Voting for constitution):對於大法官所投出的每一票,如果是合憲之結論(代表反對聲請人之聲請),則編碼為1,如果是違憲之結論,則編碼為0。
Dissent 在政治轉型的早期(1988-1994)、中期(1995-2003)及晚期(2004-2008),不同意見所出現的比率(不同意見之決定的數量除以總決定數的數量)有著明顯的不同變化,見Table 2。
Dissent 從Table 2的結果顯示,在民主化的轉型過程中,大法官基於建立威望與司法獨立性的考量,會遠大於基於政治偏好或政治結盟之考量而作行為選擇。
Dissent 本文並建立了以下幾個解釋性變數(explained variables)並使用回歸性分析來進一步印證上述之假設: 1、聲請人是國民黨的支持者:在政治忠誠的假設下,似可預期過去大法官之任命被國民黨支配的時代下,當聲請人是國民黨的支持者時會有較少的不同意見之出現,因此呈現負相關。
Dissent 2、民進黨在立法院所佔席次之比例:在建立威望的假設下,應可預期當民進黨在立法院所占之席次比例增加,代表民主化已趨於鞏固或轉型已接近尾聲,司法之威望亦應已建立,所以不同意見之出現應減少。 3、時間控制變數(Timing control variables):包括李登輝總統掌權時期(1988-2000),以及1993年個別意見書規則之修正、2003年大法官任命程序之改變等。
Dissent 3、司法控制變數(Judicial control variables):包括大法官個人之特質,例如性別、過去的職業背景(法官或教授)、外省籍(第一代或第二代)、被初次或二次任命以及歷任三位總統所任命之人數等。 4、案件控制變數(Case control variables):包括爭議是發生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或中央政府不同權力部門之間,以及決議所經過之期間等。
Dissent 5、被蔣、李或扁三位總統所任命之大法官,以及聲請人是國民黨人士時的交互作用。藉此,可以檢視當大法官是被蔣總統或李總統任命,且聲請人是國民黨人士時,所為憲法解釋是否對國民黨有利,或者受陳總統任命時,是否對國民黨不利。 6、經濟控制變數(Economic control variables):包括年度的通膨率、失業率及GDP成長率,作為憲法解釋下的脈絡來觀察。
Dissent
Dissent Table 3的分析結果顯示,當聲請人為國民黨人士時,除了Logit 4之外,皆無統計顯著性,相反的,民進黨在立院所占之席次比例則大多具有顯著性,此一現象說明了,民主化的轉型與鞏固過程,相較於案件之政治性質而言,較能解釋不同意見書之出現,而這也印證了Table 2所顯示的結果。因此,案件之特性、聲請人之政治傾向以及法院之組成分子對於不同意見之比率較無影響。
Voting for Constitutionality 本文接著檢視每一位大法官所進行的個人投票,總共有1357件。 除了投影片27至30頁所示的變數外,本文並額外設計了下列三種變數: 1 、大法官被蔣、李、扁三位總統其中之一所任命。 2、不同意見書之比率。 3、大法官個人特質與聲請人為國民黨人士的交互作用。
Voting for Constitutionality 在政治忠誠假設下,當大法官是由蔣、李總統任命時,可預期會與此依變項呈現負相關,亦即大法官應較多投票支持對國民黨聲請人有利之解釋。 在政治轉型期建立威望的架設下,由李總統任命的大法官則應與此依變項有正相關,亦即為了建立威信與獨立性多為與國民黨利益不同之投票。
Voting for Constitutionality Table 4、5的結果顯示,在民主轉型期前,大法官會傾向於國民黨之利益,然而在轉型過程中,基於建立司法獨立信及威望,則傾向於不迎合國民黨之利益。印證了上述第二種假設。
Voting for Constitutionality 為了謹慎,本文將被第二次任命的大法官視為第一次任命的新任大法官再進行一次分析,亦即此時的樣本不是44名大法官,而是53名,以避免二次任命的大法官會有在某特定時期過度代表(overwhelming representation)的疑慮。 分析結果見Table 6、7,與之前的分析結果相同。
結論 對於陳總統所任命的大法官(2003、2007)皆未得到任何統計顯著性,此可能是因為他們已經處於轉型期的末期,民主已趨於鞏固的時期。 在轉型期的末期不同意見書之比率已下降,因為不同意見書之發表已不再成為了基於標誌司法獨立性之考量而發。如同其他”Kelsenian”式之憲法法院,大法官開始從與其他權力部門間的互動來彰顯其獨立性。
結論 台灣的大法官任命程序並未如同其他國家採國會政黨比例代表制去進行任命,此即減少了大法官向總統展現忠誠之行為考量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