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 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防制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舉辦 之時,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的宣示。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工作, 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 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氣體 減量責任。
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訂定2008至2012為減量時程,且清楚制定出各 國所欲達成的目標值;(2) 六種溫室氣體中,CO 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 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3)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 發展機制」(CDM)(唯一跨越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 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 執行(JI)。
京都議定書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背景分析:京都議定書的爭議與妥協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0/SD-R-090-024.htm 溫室氣體資料庫—京都議定書 http://gis2.sinica.edu.tw/epa/kyot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