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六:你信賴電子商務嗎? 案例補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網頁標錯價格,是你家的事!還要照樣出貨?(法院判決) 戴爾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晚間11時至26日7時,將19吋平面顯示器價格,從4800元誤標為500元,導致8小時內湧進4萬多筆訂單,共被訂購了14萬台顯示器。事後戴爾又爆發第二次錯標事件,近1萬5千筆訂單,下訂近5萬台Latitude E4300筆電。事後戴爾僅願意以折價券賠償,折算下來與市價差不多,數百位網友憤而向消保會投訴。消保會當時多次對外表示戴爾「超沒誠意」,網友一片罵聲* 。 徐君在網路上看到戴爾網站所標示的商品折扣價格,於是便填寫了信用卡資料,利用線上刷卡,訂購網站上所展售的電腦商品,並立即獲取兩組訂單號碼,戴爾公司亦隨即發出通知信告知已收取完整之訂單相關資料。未料,戴爾公司事後竟不認帳,主張線上價格標示錯誤,而且基於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 【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 戴爾公司遂堅稱訂單未被接受為由,拒絕履行該買賣。試問:戴爾與線上消費者之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如果買賣契約成立,戴爾公司可不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消費者如何主張法律權益,又不會被認為是權利濫用呢? *見《聯合報》,A6版,2010年1月23日。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想傳遞電子文件,請先問問我同意不同意!(訴願決定) A公司經營商品行銷,某日經由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系統,收到經濟部對該公司撤銷所獲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A公司負責人相當不悅,認為經濟部沒有經過該公司同意就以電子文件方式送達,違反《電子簽章法》中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況且,該電子公文也沒有署名、蓋章、簽名或蓋用印信簽署,違背公文程式,主張經濟部透過電子公文所為之處分送達不生效力,於是遂提起訴願。 你認為A公司主張的當事人自主原則在公法上的行政處分適不適用?而電子公文雖非傳統書面,但就可以不簽章或簽署嗎?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消費者權利不得濫用! (法院判決) 張三深愛使用3C產品,某日在Mall購物網上,看到標售新臺幣19,499元之Panasonic廠牌37吋電漿電視,於是便下單訂購,而這家Mall也以電子郵件發出訂購確認信。但幾天後,張三又陸續接到幾封由這家Mall所發出的電子郵件,聲稱因公司系統與作業錯誤,導致網上價格刊登錯誤,因此欲撤銷買賣契約。張三相當不高興,認為自己在網路上所訂購的電視既經Mall購物網於該網站上標示商品圖片及價格,且Mall也發出訂購確認信函,買賣契約依法應已成立,Mall不能因為自己網上標價有過失,就想撤銷買賣契約。 Mall公司則主張買賣契約並未成立,就算成立,也可以因為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契約,況且張三既然有意購買電漿電視,理應於市場訪價並知悉該類商品的市場一般價格,Mall絕無可能僅以約20,000元之價格於網路上販售該電視,此應為張三所明知,其竟利用Mall的錯誤,要求履行一對價顯不相當而有失公平之買賣契約,顯係權利濫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 試問,張三真的是權利濫用嗎?消費者有哪些權益呢? * 台北地方法院93年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判決日期:2005/04/12)。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網上定型化契約?管他的,按「接受」就對了?(生活經驗) 張三是宅男兼鄉民,經常駐足網際空間中。某日,如過去一樣打開電腦,開機等待中,螢幕右下角卻出現微軟更新軟體的標示「已經準備好更新您的電腦,按這裡安裝這些更新」,張三不疑有他,直接點選!之後,螢幕出現「您要如何安裝安心?○快速安裝(建議選項)(E)這是安裝適用於您電腦的簡易方式。它可以確保您的電腦擁有最新的軟體。○自訂安裝(進階選項(U))」。張三仍不疑有他,直接點○快速安裝。之後,螢幕出現「讀取以下使用者授權合約。若要安裝更新,您必須接受使用者授權合約的條款。」張三仍不疑有他,授權契約連看都不看,直接點「我接受」。之後,螢幕出現「正在更新安裝」…(整體安裝進度)…,完成!螢幕出現,「重新啟動」,點選「是」! 啊,當機!毀了………! 試問這種反正就是點下去的模式,你與微軟之間是否成立契約?這種契約的性質是什麼?如果更新下載後,因為軟體不相容,造成你電腦中文件的毀損,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垃圾電子郵件,無法可管?(社會新聞) 國內一家科技公司之電腦工程師,從網路上購買電子郵件發送軟體及百萬份電子郵件帳號,但為免自己電腦頻寬與硬碟無法負荷大量退回的郵件,竟修改程式,將無法送達的郵件轉寄到微軟公司hotmail網站上的49個信箱,嚴重干擾使用hotmail的客戶,後來被微軟監控軟體偵測出來源,而跨海向台灣提出訴訟。此案業經台北地檢署將該名工程師起訴,創下濫發電子郵件遭起訴的首例 *。 你知道目前台灣那個機關負責管理垃圾電子郵件?又有什麼規範可以依循嗎? *《聯合報》,2005年5月10日,C4版。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案例:網路蟑螂還顧得到企業倫理? 甲經營各種運動器材,以「DECATHLON」作為商標、服務標章,產銷各種運動器材及提供各種運動訓練等服務,為世界知名品牌,「DECATHLON」亦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表徵,甲並且以「www.decathlon.com 」向network solution申請登記為網域名稱。乙為曾替該公司之代工公司,在台灣以「www.decathlon.com.tw」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申請登記為網域名稱。結果,致使本地經銷商或消費者鍵入「DECATHLON」時,便會被導入其網站,並誤導消費者以為該網站上之商品或服務係由乙所提供。 於是,甲提出控訴,主張乙實為不當榨取甲長年經營「D-ECATHLON」品牌使其知名之勞費,請求註銷該網域名稱。試問,我國有專門處理這種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機制嗎?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