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1 人員安全防護裝備與防火設施
SOLAS國際公約之規定 滅火人員所應具備之安全防護裝備或器具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標準: 1.具有防止皮膚灼傷、燙傷與防水等功能之防護衣。 2.利用不導電材料製成之靴子和手套。 3.能防止撞擊之硬頭盔。 4.能點燃三小時以上的手提式核定型照明燈具。 5.太平斧。 6.能使用30分鐘以上的自給型壓縮空氣呼吸器並且配置備用空氣瓶; 若無此項裝備,應以附有空氣軟管36公尺以上的核定型防煙面具替 代之。
11-1 呼吸器具 呼吸器具(Breathing Apparatus)可對在火場中從事作業活動的人員供 給空氣或氧氣,故而應依規定存放在操舵室、機艙或泵間等艙間的 入口附近或其他容易取得之處所。 1.解說船上各類型呼吸器具的功能、應用場合與相關限制。 2.示範與解說裝備操作方法、面具配帶步驟與配帶後之氣密測試方 法。 3.緊急狀況之模擬演習。 4.說明裝備之正確存放方法並且練習實作。
表11-1 人體活動方式與空氣消耗量之關係表 活動方式 床上 休息 站立 行走時速2哩 行走時速3哩 行走時速4哩 行走時速5哩 表11-1 人體活動方式與空氣消耗量之關係表 活動方式 床上 休息 站立 行走時速2哩 行走時速3哩 行走時速4哩 行走時速5哩 每分鐘之氧氣 消耗量(升) 0.327 0.328 0.780 1.065 1.595 2.543 每分鐘之空氣 7.7 10.4 18.6 24.8 37.3 60.9 每次呼吸之 空氣消耗量(升) 0.457 0.612 1.27 1.53 2.06 3.14 每分鐘之呼吸次數 16.8 17.1 14.7 16.2 18.2 19.5
11-1-2 呼吸器具 面罩為將氣體供應至使用者呼吸器官的末端組件,其類型可區分 為單管型與雙管型等兩種;其構造零件包括:頭套(Head Harness)、 進氣軟管(Inhalation Tube)、呼氣閥(Exhalation Valve)、透明目鏡 (Lens)、鼻杯(Nose Cup)與洩壓閥(Pressure Relieve Valve)等部分。
1.面罩配戴方法 (1) 利用單手抓取面罩下端並且套入下顎部位。 (2) 將另一手放置於頭套與面罩之間。
(3) 將頭套往上拉至後腦杓部位。 (4) 拉緊並且調整下顎部位之頭套帶。
(5) 拉緊並且調整兩耳側之之頭套帶。 (6) 拉緊頭部上方之頭套帶。 (7) 進行氣密測試。
2. 面罩之維護 用清水清洗面罩。 利用海綿或軟毛刷加以清理面罩內部與外部。
(3) 在含有除污劑的溫水中浸泡呼吸管與排氣閥。 (4) 清潔排氣閥下方的橡膠。
(5) 將面罩浸入清水中洗淨。 (6) 用乾布擦拭並檢視面罩、扣帶、鏡面與呼吸管是否磨損。
3. 面罩之收存
11-1-3 呼吸器具之類型 1.自給型呼吸器(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SCBA) 11-1-3 呼吸器具之類型 1.自給型呼吸器(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SCBA) (1)氧氣呼吸器(Oxygen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OBA) (2)壓縮空氣呼吸器(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 CABA) 2.大氣型呼吸器(Atmosphere Type Breathing Apparatus)又稱為新鮮空 氣管呼吸器(Fresh-Air Hose Breathing Apparatus)
(1)氧氣呼吸器(Oxygen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OBA)
(2)壓縮空氣呼吸器(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簡稱CABA)
2. 大氣型呼吸器
3. 防煙面具
11-2 消防衣著與防火衣著
11-3 可燃氣體測量儀
11-4 火焰安全燈
11-5 安全索與腰帶
連絡信號
11-6 其他防護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