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與法源 楊智傑
法系 1.指法律的系統 2.以各國的法律特色為著眼點,尋求其相互間的共通性、類似性,將之歸類於某一法律系統中,而予以區別。
法系 (一)大陸法系:重視「議會」所制定的法律。 (二)英美法系:重視「個別」裁判所形成的判決。 (三)印度法系:以婆羅門教的「種性階級制度」 (僧、武、平、奴)為主。 (四)回教法系:以「回教教義」為法律中心,法官即為神職人員。 (五)中華法系: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於唐律時光大。
大陸法系V.S.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別名 成文法/歐陸法 (civil law) 不成文法/海洋法/習慣法/判例法/普通法(common law) 法典形式 以成文法為法源, 有完整法典。 (形諸於有形文字之法典) 以不成文法為法源, 無完整法典。 法律是法官之判例(case law) 判例效力 補充法 普通法 法律思考 重演繹 重歸納
大陸法系V.S.英美法系(續)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制度 司法二元主義 (公、私法分離) Ex:民/刑訴案件屬不同審判權 司法一元主義 (公、私法合併) 訴訟程序 程序先行主義: 先程序後實體 Ex:起訴書之格式 重實體輕程序:對訴訟程序權之保障亦重,但對實體權利更為重視 法官資格 須考試及格任用: 考試→職業培訓 Ex:司法特考 有民選產生,或由律師轉任(可承認年資)
大陸法系V.S.英美法系(續)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法庭組織 除地方法院外,多採合議制 採獨任制 法官地位 低 高 裁判態樣 法官審判制度: 1.由職業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2.審理過程採「職權主義」(由法官主導)。 陪審團制度及巡迴裁判制度: 1.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 2.審理過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大陸法系V.S.英美法系(續)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民商關係 民商分離 民商合一 代表國家 德、日、我國、法 英、美、香港 ※我國─ 1.我國屬大陸法系; 2.我國民、刑、行政法是承襲德國; 3.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 4.我國商業法規是承襲美國。
法源 它是法律產生的來源,可分為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兩種。 A.直接法源: 是指以國家所制頒的法令為法律淵源,可以直接發生法律的效力,又稱為成文法源。 B.間接法源: 非直接具有法的效力,須經國家承認始發生活的拘束力,又稱為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源-憲法 (1)為國家根本大法。 (2)為法律之主要法源。 (3)所有的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均無效 (英國採不成文憲法,故無憲法優於法律之說法)。
(4)司法違憲審查機制 (5)修憲程序(憲法增修條文§12): 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立委3/4出席。 ↓ 出席立委的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 經選舉人投票複決,超過選舉人總額之 半數同意,及通過該憲法修正案。
成文法源-法律 (1)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2)法律亦是法律產生的淵源。 (3)法律制定機關: 1.中央:立法院 (1)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2)立委提出之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10人以上之連署。 2.地方: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成文法源-命令 (1)行政機關頒佈的規則,以補充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之不足 (2)行政命令分為兩種: A.法規命令:有得到法律的授權。 B.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自己頒佈的規則。
成文法源-自治法規 (1)有關地方自治事項的法規 (2)自治法規為法律產生的淵源 (3)地方自治法規: A.自治條例:地方縣市議會通過 B.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自行通過
成文法源-條約 (1)國家與國家所締結之契約稱之。 (2)條約依法批准公布後,是否即有國內法之效力? A.規定於憲法者:Ex:美國憲法§6II、法國憲法、阿根廷憲法。 B.不規定於憲法者
不成文法源 習慣 法理 判例
不成文法源-習慣 (1)主觀上具有法效力之確信 (2)客觀上具有「長久反覆施行之慣性」及「不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2) (3)民法§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補充:「慣例」:只有大法官承認的憲政慣例才具有價值。
不成文法源-習慣 (4)習慣vs習慣法 (5)習慣法之效力: A.英美法系國家:習慣法與法律效力相同,均具拘束力。 B.大陸法系國家:習慣僅具事實之拘束力,無法律上拘束力。
不成文法源-法理 (1)法律的自然道理或原則,即法律一般性之原理或原則 (2)功能:補助法律與習慣法或判例不足的地方,Ex: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3)補充─名詞解釋: A.「信賴保護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名詞解釋─「明確性原則」 Ex:行政程序法§5 判斷標準: 1.理解可能性:法律規範的內容及範圍需屬 可得確定。 2.預見可能性:預見其未來發生的法律效果。 3.審查可能性:法律須提供足夠、明確的標準 ,以供司法審查。
名詞解釋─ 「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 強調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均衡。 比例原則之操作,依序為: 1.適合性(合目的性原則); 2.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性:Ex:不要用大砲打小鳥。 No.577:菸品包裝上應標示警語、警圖,達公益警惕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No.646:經營電玩業者因助長賭博風氣,故予以處罰,符合比例原則,不違憲。
名詞解釋─「誠信原則」 帝王條款。 誠信原則存在之實益有二: 1.誠信原則具有雙面性; 2.誠信原則具有補充性。
名詞解釋─「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基礎: (1)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為誠信原則具體化之規定。 積極要件: 1.信賴基礎: (1)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 Ex: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機械做成之公權力行為。 (2)無效之行政處分不得作為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1)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 (2)信賴表現與信賴基礎有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 (1)行政程序法§119。 (2)信賴表現需為正常善用之行為。
名詞解釋─「信賴保護原則」(續) 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效果: 消極要件:下列情形,無信保之適用: 1.公益之要求大於信賴利益。 2.國家行為顯然是基於錯誤之基礎行為。 3.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 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效果: 機關應採:1.合理之補救措施; 2.訂定過渡條款。
不成文法源-判例 (1)最高法院對某一案件所作的判決,對同類案件具有絕對拘束力。 (2)英美法系採不成文法,故判例於事實上、法律上均有拘束力。但法官審理案件應受判例之拘束,但對不合時宜之判例,原則上仍可由法院以新判例取代之。 (3)我國雖屬大陸法系,惟最高法院之判決,仍具相當之拘束力。
補充:判決v.s判例 1.所有法院(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法之爭執所作的判斷。 判決 2.對個案有拘束力。 3.大陸法系採之。 1.最高法院由判決中選出來可作為此類似案件的代表,可供各級法院參考。下級法院多半採之,避免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 2.前判決適用後判決。 3.無法定拘束力,有實質拘束力。 註:因有些判例違憲、大陸法系法律至上原則,判例已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