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培训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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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培训 2018.12.24

目录 /CONTENTS 扣缴申报 实名办税 综合与分类税制 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与分类税制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3

综合与分类税制 概念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 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动性所得 概念解释

综合与分类税制 概念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概念解释

政策依据 概念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 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概念解释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 扣除项目 基本扣除费用 六万元 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子女教育 专项扣除 住房公积金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1 基本扣除费用 六万元 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子女教育 2 专项扣除 住房公积金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3 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企业或职业年金 住房租金 综合所得 扣除项目 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 依法确定 的其他扣除 4 递延养老保险 国务院规定其他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综合与分类税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 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概念解释

综合与分类税制 主要变化 由按月按次计税到按年计税 由代扣代缴为主到预扣预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1 2 由代扣代缴为主到预扣预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主要变化 3 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4 实名办税,建立个人纳税信用体系 5 引入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11

2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 新税法设立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扣除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1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内容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 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连续计算 3.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连续计算 4.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对于离异重组家庭子女,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超过 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举例说明: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大女儿A目前就读某大学一年级,二女儿B刚4岁,就读某私立幼儿园。 享受政策情况:1.都符合扣除政策,1个孩子1000元/月,每个月可扣2000元; 2.可以在一方扣2000元/月,也可以夫妻两人平摊,一人扣1000元/月,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举例说明: 小王的女儿2016年8月30日出生,小王或其配偶在2019年如何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小王或其配偶在2019年8月就可以享受1000元的扣除,可以夫妻两人每人扣除500元,或者一方扣除1000元。2019年可以享受的扣除总额为1000*5=5000元。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主要内容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学历继续教育4800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00可以同时扣除; 2、多个学历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多个非学历继续教育 也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3、继续教育只能是中国境内就读,不含境外; 4、继续教育不要求全日制; 5、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证书范围,其范围参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文件规定,约140项。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 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7.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举例说明: 纳税人张某和李某是夫妻,有两个子女:2019年大女儿A是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CPA证书;二女儿B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 享受政策情况:1.大女儿A已参加工作,其读的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CPA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教育,因此,2019年,A可以享受4800元(400*12个月)的学历教育扣除和3600元的职业资格教育扣除; 2.二女儿B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张某和李某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扣除方式可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也可以双方各按500/月扣除。

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内容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5 . 扣 除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 4 0 个 月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内容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有变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 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举例说明: 纳税人A和a是夫妻,共同在上海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3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A被单位派遣到北京办事处工作,A自行在单位附近租房,租金6000元/月。 享受政策情况:1.A在北京的租金可以扣除? 2.a在上海的贷款利息可以再扣除吗?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5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主要内容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 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被赡养人范围: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 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区别于子女教育)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能变更。 4.扣除期限: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举例说明: 纳税人A和a是夫妻,A有姊妹两人,父母均在老家,日常由妹妹负责照料,A固定给老人每月1500元生活费。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6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主要内容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等

举例说明: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未成年子女。2019年小张发生了大病医疗自费部分10万元;应该怎么享受此项政策? 享受政策情况:2019年,小张个人医疗支出自费部分10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1.5万元,即10-1.5=8.5万元,限额为8万元,小张可以在税前按照限额最高额度扣除8万元。 何时享受:2020年汇算清缴时 举例说明:

1、本年度扣除不完,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2、相关证明资料谁来留存? 3、预扣预缴时一个纳税人最多可以享受几项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归纳 扣除 方式 扣除 时间 办理 主体 1、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本人 3、代理人 1、定额扣除(子女教育、继 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 2、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 疗) 1、预扣预缴时(取得工 资薪金的纳税人) 2、年度汇算清缴时 (1)办理要求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信息表》内容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内容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 (2)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情况:新入职或者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新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补充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4)信息变化的处理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本人将相关变化信息填写至《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5)信息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本年度扣除不完,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2、相关证明资料谁来留存? 3、预扣预缴时一个纳税人最多可以享受几项专项附加扣除? 34

实 名 办 税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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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籍个人、无国籍个人等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怎么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自动获得 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税务机关赋予 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籍个人、无国籍个人等 38

扣 缴 申 报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自行申报 预扣预缴 39

1 预扣预缴 ——为什么扣缴单位代扣工资的税款成了预扣预缴? 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税款,只是按照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 Jan Feb 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税款,只是按照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1 Jun May Apr Mar 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 2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3

1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方法 ——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41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居民工薪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181920 42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 的任职月份数计算;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 的任职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负值时暂不退税,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 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43

1 居民纳税人其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基本平移现行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预扣预缴环节,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4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2 居民劳务报酬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45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申报表讲解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A表部分)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46

工资薪金的办理&其他综合所得的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 要点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工薪族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1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由纳税人自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 仅有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 2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为纳税人办理。 特殊情况: 工资薪金的办理 资料报送 办理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为纳税人办理。 特殊情况: 新入职或者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当月,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税款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 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 得重复享受。 (1)办理要求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信息表》内容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内容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 (2)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情况:新入职或者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新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补充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4)信息变化的处理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本人将相关变化信息填写至《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5)信息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8

工资薪金的办理 补充 扣除 信息 更新 信息 确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 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 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 、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 请补充扣除。扣缴义务人应 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 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 人本人将相关变化信息及 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 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办理。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 (1)办理要求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信息表》内容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内容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 (2)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情况:新入职或者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新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补充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4)信息变化的处理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本人将相关变化信息填写至《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5)信息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9

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的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居民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50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办理扣缴申报的个人基础信息以及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暂定

信息报送方式 电子税务局 手机端 网页端 远程办税端 电子模板 纸质报表 扣缴义务人 主管税务机关 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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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申报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自行申报 预扣预缴 54

税法规定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 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主要情形 纳税期限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 纳税地点(依序选择)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内容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填报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学位教育),为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继续教育),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租赁合同终止的当月。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57

填表注意事项-纳税人 1、 每一个单元格填写时,注意看填写说明。 2、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 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3、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 “√”;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4、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 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5、请勿修改模版已有的内容,包括底部标签页的名称;请勿手动修改或填写背景色为灰色的单 元格。

填表注意事项-纳税人 6、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 税制于2019 年1 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 2019 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 年。 7、首页中,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 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8、首页中,有配偶的必须要填写配偶相关信息。 9、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的,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 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填表注意事项-扣缴义务人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的五个项目,在任一项目下下载模板并导入,即可完成对所有信息 的导入; 2、每个员工的信息是一个EXCEL工作簿,建议统一规范文件命名,例如以“单位名称+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命名; 3、人员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 4、为确保模板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5、使用2010以上OFFICE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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