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應注意智慧財產法律問題 蔡明誠 2010.10.26 於真理大學
智慧財產與校園生活 智慧財產保護及利用與生活化問題 校園可能的創作:公文、論文、研究報告、設 計創作品、電影的拍攝、圖書的出版、上課 講義及資料、網頁製作、簡報製作及報告、 影印、錄影帶之上映、校園或校車公開播送 或演出音樂、軟體 、文宣、政令宣導等
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 淡水專校校旗、校徽 1965~1994 牛頭造型的象徵本校創校前身---牛津學堂 (Oxford College)的涵義為本校的創校象徵。亦 代表素來為台灣民眾所尊敬的耕牛精神。
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
學校可以註冊之商標服務名稱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 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各 種書籍雜誌文獻之翻譯、教育服務、特殊教育、 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 舉辦各種講座、職業訓練、舉辦各種親子活動 節目、性向測驗及評估、健身訓練、教育資訊、 職業輔導(教育或訓練之諮詢)、舉辦政黨或 團體大會、舉辦體育競賽、舉辦音樂競賽、舉 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賽車。
另從新聞談起 一、仿冒偽劣商品及山寨產品可能成為創意及文 化的終極殺手 二、校園不法影印及正版校園二手教科書交流機 制 三、盜版音樂及影片問題 四、校園網路及商業軟體之利用 五 、 網路上消息與智慧財產的正確理解:《設計 專利》指導老師提供創意概念,作品著作權歸誰?
另從新聞談起 六、教育政策:教育部97年度起推動 「校園保護智慧財產 權行動方案」 ,透過行政督導、課程規劃、教育推廣、 校園影印管理、校園網路管理及輔導評鑑等六大面向,積 極輔導學校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學生正確 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避免學生因一時不察或貪圖方便而 誤觸法惘 (參照 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1865)
另從新聞談起 七. 臺灣著名標章與中國大陸搶註問題 八. 藝文著作的附加價值及高額的經濟報酬:台 灣有沒有可能出現哈利波特著作人 Rowling女 士?Bill Gates? 九.螢光基因魚與專利
實例 螢光基因魚與專利 http://www.azoo.com.tw/azoo_tw/instruction/010.php
智慧權的保護 著作權、著作鄰接權 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權、 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 精神文明(藝術及文學)創作保護者 著作權、著作鄰接權 物質文明(產業或技術)成果保護者 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權、 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 產業識別標章與交易秩序維護者 商標權、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權利 正當行使、警告信函等,與misuse)
商標實例 Acer, ASUS,黑松,KLIM, SONY等 「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 之春」、「池上米」、「西螺」、「燕巢」及 「古坑咖啡」等商標 「金門高梁」 「慈濟」 「池上米」證明標章
個案探討:三條線的經濟價值與商標官司 德國愛迪達(adidas)公司長期以三斜線造型為商標, 台灣本土企業旅東公司生產的將門(JUMP)運動鞋, 也使用三斜線造型為商標,雙方為這三條線纏鬥多年, 大打行政訴訟,一路從德國打回台灣,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認為將門註冊在先,判愛迪達敗訴,愛迪達「遞 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遭撤銷。 德商阿迪達斯(adidas)三條線商標訴訟,智慧財產法 院認為,經濟部智財局對阿迪達斯所申請註冊的商標 權利範圍還沒有釐清,因此要求智財局重新審酌阿迪 達斯的商標註冊案。(目前重審中)
愛迪達(adidas)
將門(JUMP)運動鞋
標章之意義與類似概念 註冊標章(Registermarke):因註冊而取得的商標或 標章 使用標章(Benutzungsmarke):事實上標章(比較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商標與表徵問 題)(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交易) 著名標章(Notorietaetmarke)(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 公約第六條之一 )(不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 交易)
商標註冊要件 商標能力: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 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是否保護 氣味標章?) 識別性: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 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圖示可能性)表 示之。
商標案例 圖樣中文綠油精及英文GREEN OIL
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 此大同非彼大同 大同 天同與夭同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罐頭股份有限公司 097/03/16 註冊(01303770 號) 大同 天同與夭同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罐頭股份有限公司 097/03/16 註冊(01303770 號) 圖樣中文大同及英文 TA-TUNG
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 雲林縣西螺鎮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05/01 註冊01262028 號
著作的種類 著作權法舉例規定有十種,但不以此為限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著作的種類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原創性(originality, original)與創作性 (creactivity)(original enough) 著作保護要件 原創性(originality, original)與創作性 (creactivity)(original enough) 客觀化表達形式(第十條之一)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 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者(第九條)
創作保護原則取代登記或註冊制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 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 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 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8 月 12 日電子郵件 920812a 函)
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 偶然雙重創作 英雄所見略同 獨立創作而不抄襲他人 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 圖 (造) 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 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 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 定之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 七八 九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實例 小沙彌案 觀世音像 動物(蝴蝶等) 實物(小提琴等) 電影角色人物與商品化權 公眾人物與right of publicity(如貓王肖像)、 privacy(隱私)、姓名權、肖像權及其 他人格權等
著作權實例 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 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 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 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 關連。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4 月 11 日 智著字第0920003284-0號 函)
著作保護要件:客觀化表達形式 構想(idea)---表達(expression)---媒體 (medium) 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 與畫框等)所有權 固著(或稱附著)(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 要件 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 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條 之一 )
著作保護要件: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 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九條)
電腦程式著作權問題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 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 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 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 之程式銷燬之。 (第59條) 電腦程式著作的問題: 1.公用軟體/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商業軟體 2..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notice and take down)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指提供 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 網路,以有線或無 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 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 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 訊後,透過所控制 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 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 求傳輸該資訊之使 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 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 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 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 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 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 者。(第3條第1項第19款)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 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 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 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第 90- 5 條 )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Notice and take down(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 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 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不負賠償責任 :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 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 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 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 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第 90-10 條 )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 知,致使用者、 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0-11 條 )
什麼叫做抄襲?什麼是學術倫理違反? 所謂抄襲之認定,原則上原告須舉證其著作符 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無為有形的 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無直接證據, 此時原告應間接地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 (access)原告之著作與被告之「著作」實質類似 (substantial similarity)於原告所屬著作。
著作財產權與投稿 著作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屬出版之要約, 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常可認為因承諾而成 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 作物之權利(出版權)而已,除有特約外,難 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拋棄著作人格權中 同一性保持權或著作權法第十條所定受聘而為 著作之情形。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 聞紙或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僅授與 刊載一次權利。
個人使用與著作權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一條 )
校園影印及圖書館著作權問題 校外影印 校內講義及上課資料印製 圖書館著作權問題: 於圖書館影印機上揭示尊重智慧財產權或著作 權的標示 注意下載或列印線上資料庫之使用限制
合理引用與著作權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第五十二條 )
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 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 (第65條)
合理使用與註明出處方式 如在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第64 條)。但其出處明示的內容及程度如何?因著作之種 類及利用型態的多樣化,故無法一概而論,乃依實際 運用習慣決定之。通常情形,最低限度必須明示著作 名稱及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在書籍利用時,另加要 求版數(含修訂版數)及頁數;在期刊論文等利用時, 須加上雜誌名稱、卷期數、發行時日及發明處所;在 演講利用時,應有演講的時間及地點。如未明示,而 可能被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6條)
校園標語 校歌或校訓有無智慧權問題? 聖經的一句話:我們依據世界不朽名著《聖經》所說: 「敬畏創造宇宙的神,是智慧的開端」、「人活著,不是 單靠食物,乃是靠神所說的每一句話」 (http://www.au.edu.tw/ox_view/hist/ox_hist.html) 「真理大學校歌」 淡水八景山明水秀,麻豆人文齊全;真理學堂傳道授業, 百年培育英才 敬畏創造宇宙的神,是智慧的源頭 ;人活著 不單靠食物,乃是靠神的話 傳授知識激發潛能,自由探討真理;謙遜人道幽默的心, 健全發展人格 關愛社會痛疼世人,促進國際交流;在職教育終身學習, 服務社區人群
人物照片或校舍建築有無何智慧權?
網頁引用照片 慕尼黑奧運運動場The Munich Olympic Stadium, (http://www.ce.ntu.edu.tw/cht/video/video_1.htm)
專利的意義與種類 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二、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 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三、新式樣專利(修正法改稱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 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聯合新式樣, 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專利要件 發明:新穎性(new;novelty) 、進步性(非輕易完 成) (inventive step; non-obviousness)及產業利用 性 新型: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能輕易完成)及產 業利用性 新式樣:新穎性、創作性(非易於思及)及產業 利用性
比較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之個案探討 按發明專利,其性質屬思想上之創作,除必須具有空間結 構以外之創新, 其所運用之技術手段所達成功效,必須 具有顯然之進步,若僅為空間結構型態上之改變,不得稱 為「發明」。且「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 而「新型」則係佔據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為其形狀、 構造或裝置 上的具體創作或改良,並非僅屬抽象的技術 思想或觀念,屬各不相同之範疇,原告稱新型專利係包含 於發明專利範疇內,二者互不相排斥,係對行為時專利法 之法意有所誤解。(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九 八號判決)
專利審查原則 審查制度改革與廢止發證前異議制度: 發明:早期公開(請求三年內延後審查) 新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為形式審查 (或稱有限度的實體審查) 新式樣專利:審查原則 逐項審查原則
新式樣專利 工業設計與外觀設計 Design patent (1)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 視覺訴求之創作(設計) (2)須對物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須適於美感(視覺訴求)? (4)須適於產業上利用性 例如珠寶 飲料罐外觀裝飾設計 衣架外觀設計 筆記型電腦之外殼設計等
US design patent D48,160 for the original Coca-Cola bottle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0/Coke_ bottle_patent.JPG
Q&A 謝謝大家聆聽及歡迎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