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簡報製作之 智慧財產權考量 主講者 : 陳李魁 台大醫院麻醉部主治醫師 台大臨床醫學研究所學生 美國柏克萊大學法律碩士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Trade Secret Law 智慧財產權保護 Intellectual Property
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專利法則是保護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保護產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商標法第一條則是規定「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標法,則是保護商標的使用權利,以維護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
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主要是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以促進文化發展,是保護與文化發展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Patent Law 專利制度保護 @ Patentability (Within the classes described by the patent stature) @Utility (useful) : vs Abstract Ideas @Novelty : not state of art, not in public domain @Non-obviousness @The scope of Claim @Disclosure of the Best Mode
著作權法之 基本觀念 著作權法之立法設計目的, 係為平衡保障著作權人之利益 與國家文化發展之公益, 而非只是以保護著作權人 之利益為唯一目的。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 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 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 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 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 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 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 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 組成 指令組合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 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 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 題。
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之關係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處所謂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將一本英文原著的著作翻譯成中文,翻譯者就該翻譯後之著作,可以享有獨立著作權之保障。若該衍生之著作完全不具原創性,很可能僅能被歸類為對原著作之重製,不但無法構成另一個獨立著作權之客體,反而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之侵害。
編輯著作與收編著作之關係 依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反面言之,倘若編輯著作之編排本身不具有原創性,亦不構成一獨立著作。
共同著作之定義與 共同著作之權利行使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換言之,就著作權之行使、利用或權利讓與之行為,均需由共同著作權人集體為之,其行為始發生效力。
著作權之起始點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言之,我國之著作權法對著作之保障,乃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於著作權人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之保障,不以登記註冊為保障前提。
現行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一規定為體現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核心觀念條文。
著作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 享有哪些權利? 著作人格權,乃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順序,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指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姓名表示權(§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17)。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人格權,乃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及出租權(§29)。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著作人所享有之保護期間有多長? 保護期間的規定方面,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本身的權利,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但是,並不表示著作人格權在創作人死後就不受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的訴追。
著作人所享有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有多長? 在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方面,著作權法則規定得較為繁複。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一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第二項)」。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著作權人之推定 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及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換言之,不論是以真名或別名(例如柏楊)之方式,只要是在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表現為著作人,不論所表現之人是否為真正之著作人,在法律上均推定該表現人為著作人,惟此項推定在法律上可舉反證推翻。
何謂著作利用的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sing System 強制授權制度之目的,在避免著作權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實際合意授權之困難,致生阻礙公眾利用,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為達成此一衡平目的,故著作權法在合理使用制度外,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介入,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著作人適當之使用報酬,以為補償。
製作簡報時 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在什麼情況下,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合法為重製或公開發表? 重製權為著作權人所擁有之著作權內容之一,故原則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重製他人之著作,除非此時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權法中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其適用僅及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及於著作人格權。舉例而言,倘若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不得將他人之著作擅自為公開發表之行為。
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但亦認為應力求平衡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由於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創造,而係傳承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所以,著作權法乃在特定情形下,對於著作人之權益加上限制與例外之規定,以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於適當範圍內,得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之原則。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應 符合哪些要件? 在符合合理使用之範圍內,行為人之行為並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在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合理使用之情形作列舉之規定。凡符合各條規定之情形者,即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達成教育之目的,許多教育機構必須使用他人之著作,始能達教學之目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在本條規定的適用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翻譯他人之著作。
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盲人以點字重製之。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
其他的合理使用 @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非營利文化交流」之目的所為之之 @為促進「商品流通」之目的所為之合理使用 @為個人非營利之使用或保存所為之合理使用 @為促進資訊流通之目的所為之之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概括式之規定 著作權法中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另外設有概括式之規定。該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判斷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 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 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二項第一款: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性質:可分為「有生產力之使用」(productive use)及「無生產力之使用」(unproductive use),前者如利用他人著作於自己的創作中,後者如完全重製他人著作,利用人自己並無創作,而前者較後者容易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無營利性質之教育目的、科學或歷史等學術目的,較商業目的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二項第二款:著作之性質,係指被利用著作之性質。如教科書和其他主要供應學校市場之著作,較以一般大眾為散佈對象之著作,在教室內使用而重製時受到更多的限制,故在教室使用時,一般之著作,較教科書容易成立合理使用。涉及事實性著作,較虛構或幻想之著作保護程度為低,因此對於前者較易主當合理使用,對後者較不易主張合理使用。而涉及目錄、索引或其他編輯著作等依賴勤勉多於原創性之著作,較高創造性之著作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質」如利用人利用他人之著作如為全部著作之精華所在,較不易主張合理使用。「量」如將他人著作重製一半以上則難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概括式之規定 本項規定,僅為一抽象判斷標準,具體案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標準,仍應就個案加以判斷。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反面解釋之結果,對著作「人格權」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對於自行製作的簡報 如何主張或保護自己的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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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超音波圖片欣賞 秀傳紀念醫院 婦產科主任 黃誠勤 (圖片授權使用,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國外對於簡報製作 或教學教材之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考量
WATCH係由美國Harry Ransom Humanities Research Center與英國the University of Reading Library所共同合作計畫的資料庫,可讓使用者查詢各類著作的著作所有人所願意提供的著作可使用範圍為何,能夠使各界學者在學術資源的利用有所取捨。 URL:http://www.lib.utexas.edu/Libs/HRC/WATCH/
CAA Copyright Initiative—Orphan Works @Scholars and publishers working in 20th-century and contemporary art are familiar with this problem: You want to publish a picture or quote a text; you are ready to clear permissions and pay any necessary fees, but you can't find the artist or author, or an estate. What do you do? @"orphan works"— works that are still in copyright, but where the copyright holder cannot be found and the rights cleared. The CAA comments support a proposal to alter copyright law to facilitate the use of such works by artists, scholars, and museums alike.
Academic Coursepacks @An academic coursepack is a collection of materials (usually photocopied) used in the classroom, distributed either in book format or as class handouts @Most publishers grant "clearances" for coursepacks--that is, for a fee, publishers give permission for their books or articles to be copied and distributed in educational contexts. Such clearances normally last for one semester or for one school term. After that, the instructor must seek clearance again. @In addition to these paper coursepacks, some companies now assist in the assembly of electronic coursepacks used in 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ctronic teaching programs.
Coursepacks and Copyright Until 1991, many instructors and photocopy shops assembled and sold coursepacks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compensating the authors or publishers. This was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educational copying qualified as a "fair use" under copyright law, which, is a particular kind of use that is exempt from the permissions requirements that normally apply to copyrighted materials. In 1991 a federal court ruled that a publisher's copyright was infringed when a Kinko's copy shop reprinted portions of a book in an academic coursepack. (Basic Books Inc. v. Kinko's Graphics Corp., 758 F.Supp. 1522.The court said that reprinting copyrighted materials in academic coursepacks was not a fair use and that permission was required.
Educational Uses of NonCoursepack Materials Unlike academic coursepacks, other educational materials can be used without permission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ome of these uses are permitted under the copyright law and others are considered as a fair use. Fair use is the right to use portions of copyrighted materials for purposes of education, commentary or parody.
Educational Fair Use Guidelines Publishers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ve established a set of educational fair use guidelines to provide "greater certainty and protection " for teachers. While the guidelines are not part of the federal Copyright Act, they are recognized by the Copyright Office and by judges as minimum standards for fair use in education. A teacher or pupil following the guidelines can feel comfortable that a use falling within these guidelines is a permissible fair use and not an infringement.
Educational Fair Use Guidelines Keep in mind that none of these guidelines permit creation of coursepacks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A, but they do allow uses that involve copying much less material than is used in a coursepack.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Educational Fair Use Guidelines and General Fair Use Principles? The educational guidelines are similar to a treaty that has been adopted by copyright owners and academics. Under this arrangement, the copyright owners will permit uses that are outlined in the guidelines. In other fair use situations, there are no adopted guidelines and the only way to prove that a use is permitted is to submit the matter to court or arbitration. In other words, in order to avoid lawsuits, the various parties have agreed in these guidelines as to what is permissible for educational uses.
What Is an "Educational Use"? "Educational purposes" means: non-commercial instruction or curriculumbased teaching by educators to students at nonprofi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planned non-commercial study or investigation directed toward making a contribution to a field of knowledge, or present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at non-commercial peer conferences, workshops or seminars.
Rules for Reproducing Text Materials for Use in Class @The guidelines permit a teacher to make one copy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a chapter from a book; an article from a periodical or newspaper; a short story, short essay or short poem; a chart, graph, diagram, drawing, cartoon or picture from a book, periodical or newspaper. @Teachers may photocopy articles to hand out in class, but the guidelines impose restrictions. Classroom copying cannot be used to replace texts or workbooks used in the classroom. Pupils cannot be charged more than the actual cost of photocopying. The number of copies cannot exceed more than one copy per pupil. And a notice of copyright must be affixed to each copy.
Proposed Guidelines for Digital Copying Under proposed guidelines, educators can digitize analog images (non-digital photographic prints or paintings). Digitizing is traditionally accomplished by scanning a printed photo. In this process, an analog image (that is, a three dimensional printed photograph or slide created by a non-computer photo processing method) is converted into a digital format known as binary code. Under the proposed guidelines, educators can digitize a lawfully acquired analog image for educational use unless the image is readily available in usable digital form at a fair price. The proposed guidelines for digital imaging are located at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s CONFU site at the Web address listed above.
Proposed Guidelines for Using Digitized Images in Lectures, Scholarly Presentations or Publications Under proposed guidelines, an educator may display a digital image prepared from an analog image if the display is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such as face-to-face teaching or research and scholarly activities at a nonprofi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Educators, scholars, and students may use or display digital images in connection with lectures or presentations in their fields, including uses at non-commerci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eminars, workshops and conferences.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與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 「開放式課程網頁」是什麼?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讓校內所有大學部或是研究所的課程都能夠上網,免費的提供給世界各地的任何使用者。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將會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內推廣與新技術合作的教育作法。這個計劃延續了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和美國高等教育的傳統,開放分享教育資源、教育理念和思考模式,希望能夠啟發其它的大學開始將網路當作教育資源的一部份。
可否拿到某個課程的完整教材?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課程的完整教材通常會包括許多經過授權的旁支資料,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的教師們只在課堂上利用這些資料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的學生互動。這些資料目前或是未來都無法提供給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的使用者。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上的課程材料智慧財產權規範屬於誰? 在公佈所有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 「開放式課程網頁」 之內容前,均仔細審視該等內容以確定其著作權人並取得適當授權以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 「開放式課程網頁」 使用。 一旦確認部分內容確有侵害他人權利時,「開放式課程網頁」 將即刻移除該部分內容。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所依據的智慧財產權規範相當清楚,並且和其它教育學術資料的應用規範相符合。 教師們保有大多數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所準備的課程所有權,只有當這份資料寫作應用到大量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資源時,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才會擁有這些作品。如果學生的作業被放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網站上,相關的著作權依舊由該名學生所擁有。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的使用者必須符合什麼要求?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計劃所隱含的意義是要讓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課程所使用的教材能夠免費且開放的提供其它人使用在非商業性的教育活動中。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中,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任何人使用這些資料,不管是以毫不修改或是進行改編皆可。我們不限制使用者如何修改資料來符合自己的需求。這些教材可以被編輯、翻譯、和其它人的資料合併、改變格式或是以其他任何方法修改。不過,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的使用者必須配合以下三項要求: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的使用者必須符合什麼要求? #非商業化: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開放給任何人使用,但那些對使用這些教育資料收取費用的營利團體例外。 #註明出處:所有對於這些資料的使用或是重複利用,包括了改寫都必須註明資料來自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如果原始資料中有教員的名字,也必須註明出自該教員之手。 #同樣分享:任何對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原始資料或是改編內容的出版和散步,包括製作電子版、印刷成課堂講印或是將這些教材置放在網頁上,這些行為都必須符合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開放這些資料給使用者的同樣規範。
我要如何適當的引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的資料? 如果您選擇要改寫或是轉載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開放式課程資料,你必須適當的註明資料的出處。請利用下面的聲明:「本資料是由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彭博公共衛生學院教員(姓名),(教授),(創作年份)。Copyright c (年份)(教員姓名)」。
台大推行非同步網路輔助課程已有很長的時間,隨著參與的教師與課程數目不斷增加,使得因製作網路教材而引發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亦備受關注。 在網路教學上會遇到的問題大致可分為教材的取得、教材取得的方式及授權。
授權 遠距教學所利用的教材太多 遠距教學所利用的教材有聲音、影像、文字、圖案等等,每一個著作人都不一樣,因此就要去找不同的人去取得授權,而台灣現在沒有一個團體可以金錢取得全部的著作權。
衍生著作的再授權 當完成一個遠距教學後,所有的圖片影像等都變成新的著作,這個成品是屬於著作人的,但著作人必須先負擔侵害前面著作的責任,即使在製作過程有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但由於是自己製作出來的,因此著作權仍是著作人所有。
共同著作的授權 比較常見的共同著作是電影、錄音等,以拍一部電影為例,其中有編劇、演員等人參與,這些參與者都屬於著作權人,因此一個著作可能會涉及很多的著作權人。一旦一個著作涉及越多的著作權人,授權複雜度就越高,這就是共同著作的困擾。
法定授權的必要性 法定授權,又稱〝強制授權〞,即法律強制權利人一定要授權出去。使用他人著作前,要先取得著作人的授權,無法取得時,就要看是否適用合理使用範圍。詳細合理使用範圍,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66條。
數位化行為與教材的爭議 網路教學常見的數位化行為可分為重製、改作、編輯。重製是網路教學常有的行為,如將他人的素材copy上網;改作就像是把小說改寫成劇本或拍成電影,這不只是單純的剪接,內容可能也會有所變化;最後一種數位化行為是編輯,例如把一套CD編成一份教材,或只是拿部份內容來編輯。基本上,把他人的教材放上網路,就已經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了,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範圍,否則一定要經過著作人的授權。此外,美國主管機關要求將暫時性複製也列為是重製的定義。
網路教學上的互動 網路教學的互動在著作權法上亦有爭議。在網路上老師寫一段文字,學生回應一段,若是結合在一起,就可能是一個共同著作,如同前述,共同著作的行使是比較複雜的。在現行法中,共同著作權需要全體著作人的同意,才可以行使,但這對於智慧分享是有礙的。因此可以事先跟學生簽約,著作權歸學校或歸老師,否則資料庫的使用,將是很困難的任務。
台灣與網路教學相關之合理使用的著作權法法條如下: 第 四十六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四十七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五十二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五十四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總結 Thanks for your all atten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