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5 自由貿易港 船務與港埠資訊管理
前言 「自由貿易港」在世界經濟貿易中,越來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跨國公司更是廣泛利用「自由貿易港」來佈局,以推進其全球化的生產網路和內部貿易。本章將探討國際上發展成功自由港與我國規劃自由貿易港區之比較。
背景說明 全球化經濟使國際貿易、海空港及跨國企業重要性增加 網路、通訊、資訊 技術的進步 國際貿易重要性 經濟自由化 海空港經濟重要性 資本市場形成 跨國企業的角色
背景說明 全球化趨勢下,機場與港口之服務功能之擴展 經濟自由化、國際化 運籌中心 配銷中心 運輸中心 海空港 網路化及資訊化
使台灣成為台商及跨國企業設置區域營運總部之最佳地區 背景說明 挑戰2008營運總部計畫 目 標 使台灣成為台商及跨國企業設置區域營運總部之最佳地區 法制研擬 基礎建設 1.建設海空聯港 2.無障礙通關 3.產業全球運籌電子化 1.規劃自由貿易港區 2.獎勵企業營運總部
「自由貿易港區」之重要性與意義 就各國情況而言之不同型態與名稱 對外貿易區(foreign trade zone) 自由港(free port) 轉口區(transit zone) 自由貿易特區(freeperimeter) 加工出口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關稅特惠區(special customsprivileges facilities)
又稱免稅貿易區(tax-free trade zone) 「自由貿易港區」之重要性與意義 又稱免稅貿易區(tax-free trade zone) 係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無論是原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均可自由進出;而在此區域內,貨物可以陳列、儲存、拆裝、改裝、加標籤、分類或與其他貨物混合加工、以便再轉運出口,當地政府均不徵收關稅,也毋需預繳保證金。僅在貨物離開自由貿易區運至地主國其他課稅區域使用或消費時,才徵收關稅及採取進口管制措施。
國際上成功發展之自由貿易港區 香港自由港(Free Port) 香港自由港之發展經驗彙整 香港自由港之發展經驗彙整 新加坡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FTZ) 新加坡自由貿易區之發展經驗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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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成功發展之自由貿易港區 美國對外貿易區(Foreign Trade Zone,FTZ) 美國對外貿易區之發展經驗彙整 美國對外貿易區之發展經驗彙整 荷蘭保稅倉庫(Customs Warehouses) 荷蘭保稅區之發展經驗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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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劃中自由貿易港區 規劃目的 延伸全球運籌發展計畫既有成果,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工作。 迎接亞太鄰近國家積極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之挑戰。 突破現行保稅倉庫,不能從事高附加價值加工限制;促進轉口、加工再出口之貿易發展。 活絡港口、機場相關範圍營運效益。
我國規劃中自由貿易港區 主要機能 單一窗口管理 貨物自由進出 廠商自主管理 國際商務人士得從事商務活動
自由港區意義及定位 突破現行限制: 課稅區、保稅區 為(關稅領域退縮)境內關外,免通關申報及審驗。 開放國際商務人員選擇性落地簽證,於區內從事商務活動。 做為未來全面貿易自由化,廠商完全自主管理之試點。 課稅區、保稅區 自由貿易港區 商業服 務中心 深層加值作業區 簡單加工倉儲轉運作業區 船或飛機抵達 貨品進出口動線 人員進出動線 資料來源:經建會法協中心整理
自由港區規劃功能 自由港區 深耕台灣 佈局全球 引進商務活動 准許深層加值 放寬外勞 活絡資金流通 僱用比例 境內關外 賦稅優惠 (便利之商務人士入境簽證,提供展覽、貿易活動機能) 准許深層加值 (可進行重整、加工、製造) 自由港區 放寬外勞 僱用比例 活絡資金流通 (得從事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得設控股公司從事海外投資) 深耕台灣 佈局全球 賦稅優惠 (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 境內關外 (廠商自主管理 免審、免驗、免押運) 資料來源:經建會法協中心整理
自由港區推動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92年7月23日公布,相關子法亦陸續完成。「四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相繼核定,於95年底初全面營運招商。
相關法規訂定 具體措施 增修法規 發布及修訂日期 協調審議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行政院) 92.11.27 94.02.14修正 申設規範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行政院) 92.09.19 貨物流通規範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財政部) 92.12.08 94.11.29修正 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財政部) 93.09.13 95.02.08修正 自由貿易港區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財政部) 93.09.30 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財政部)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財政部) 94.03.21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辦理專案審核委託加工申請作業須知 95.01.25下達 95.06.07修正 便利大陸及港澳商務人士來台 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陸委會/內政部) 92.12.25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陸委會/內政部) 94.02.01 自由港區營運管理規範 自由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港區管理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主管93.09.10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港區管理機關) 各港區皆已發布施行 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港區管理機關)
申設推動 基隆港FTZ 93.09.30營運 台北港FTZ 桃園航空FTZ 台中港FTZ 高雄港FTZ 94.09.20營運 95.01. 01營運 台中港FTZ 94.10.31營運 高雄港FTZ 94.01.01營運
協調議題—已完成 實務 革新 法制 勞動 港區營 運管理 事業營 運管理 輸出入 管理 人員 進出 關務及 自主管理 租稅 措施 港區 申設 原住民條款修法前配套措施 外勞聘僱之放寬與規劃 本國勞工之認定標準 涉及國際規範(承諾)輸出規定之查核作業 進儲物品限制之公告 自由港區與課稅區/保稅區間貨品輸出入規定之適用 重整而未達實質轉型之產地標準 通商口岸之一般貨棧及貨櫃集散站廠商進駐 彈性規劃港區事業之組織型態 勞動 港區營 運管理 事業營 運管理 外籍商務人士入境許可之作業方式 實務 革新 輸出入 管理 人員 進出 從事轉口業務之分業管理 委託加工核准條件之放寬 放寬多產製及複委託加工 引進按月彙報通關制度 跨關區報關 F2/F4先行通關完稅進儲國外貨物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徵範圍放寬 港區事業進口機器設備稅費減免彈性適用 供營運貨物租稅優惠適用對象放寬 貨物輸往課稅區關稅課徵合理化 課稅區輸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及機器設備退稅措施 法制 關務及 自主管理 租稅 措施 港區 申設 跨區運送控管之權宜措施
勞動條件之協商 原住民5%強制僱用條例 原住民條款未完成修法前,將運用「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協調聯繫作業規定」等配套措施因應。 放寬區內服務業僱用外勞 目前採行彈性處理機制,由勞委會職訓局設立「單一窗口」,以「專案解決」自由港區事業缺工問題。
彈性規劃廠商申請進駐組織型態 依條例§14授權訂定「自由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應實務需求,自由港區事業組織型態可區分為申設主體及營運主體。 得為公司法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 申請加入 營運主體 得為「公司」、「分公司」 、「辦事處」或「營運部門 實際進駐 (作為計算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之計算基礎)
自由港區事業分業管理 為鼓勵航商加入自由港區,除「轉口運送」業務外,並得從事具附加價值之「轉口貿易」業務 自由港區事業從事 依關稅法相關規定 單純轉口業務部分 轉口貿易業務部分 依自由港區作業 規定
引進按月彙報通關制度 依條例第17條授權函釋相關規定,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保稅區 課稅區 一般規定 1.採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制。 2.按月彙報貨物得不進儲港區貨棧。 3.海關如認為有必要時得抽核貨物。 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特殊規定 1.資格條件(1)加工製造業(2)物流業者之貨物輸往其進儲貨主或加工製造廠商(3)核准委託加工之業者。 2. 港區事業需繳交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關稅領域範圍 按月彙報 按月彙報 門哨管制 自由貿易港區 (境內關外) 通報 通報 船或飛機抵達
供營運之貨物及機器設備得予免稅/退稅 視同出口 自由港區事業 課稅區 條例第21條之「供營運貨物」,係指以「自由港區事業名義」(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自國外運入,向海關通報進儲之貨物。 §21國外運入供營運 貨物/自用機器設備 §17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 貨物/機器設備 免徵 關稅 貨物稅 營業稅 菸酒稅 菸品健康福利捐 推廣貿易服務費 商港服務費 視同出口 自由港區事業 退還 關稅 貨物稅 菸酒稅 菸品健康福利捐 課稅區
貨物輸往課稅區相關稅費課徵合理化(1/2) 條例第22條規定,在自由港區經加工產製之產品,按運出港區之型態,扣除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 製造/重整/簡單加工 保稅區 自由港區事業 國外 製造 重整 簡單加工 課稅區 輸往課稅區關稅完稅價格= 「未稅進口+保稅」之價格 產品
貨物輸往課稅區相關稅費課徵合理化(2/2) 原型態 自由港區事業 課稅區 未進行加工製造 入區時未申請退稅之進口已稅或 國產非保稅貨物,輸往課稅區不課稅
委託加工核准條件放寬 條例23條允許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目前規定如下 加工、製造業 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得申請委託區外作物流配送所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 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經專案核准者,得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 加工製造 經專案核准之物流業 物流業 受託項目 委託加工 重整、簡單加工 自由港區 事業資格 無 實收資本額或實際投入資金新台幣1億元以上 受託廠商 資格 1.須辦妥工廠登記,且其生產製造項目與受託項目相符 2.無積欠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受託貨物 以非屬管制或限制貨品為限 加工後貨物 可實質轉型 仍需能辨識其原狀
多階段製程委託加工 因應業者委託加工需求,放寬自由港區事業委託2家以上區外廠商進行多階段製程加工 。 FTZ FTZ FTZ 自由港區事業 各區外廠商
通商口岸之自由港區進駐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一、商港法第6條第2項規定,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二、考量通商口岸之特性及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之必要性,准許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於自由港區內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跨區運送控管之權宜措施 一、條例第17條規定,跨自由港區之貨物流通,向海關辦理通報。 二、貨況追蹤之需求包括: 「資訊流」:建置自由貿易港區貨況追蹤平臺。 「貨物流」:跨課稅區或跨區之貨物運送,採 「專用車隊」方案。 三、根據協調委員會協調決議,暫以現行「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 「航港資訊系統(MTNet)」及已提供各港區參考之「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管理作業要點參考範例」,作為「自由貿易港區貨況追蹤平臺」暨相關系統建置完成前之權宜措施 。
各港區招商現況 迄95.05.24 實際達成家數 95年 累計目標家數 8 基隆港 10 1 台北港 15 11 高雄港 4 台中港 35 資料來源:經建會法協中心彙整 自由港區事業 95年 累計目標家數 迄95.05.24 實際達成家數 基隆港 10 8 台北港 1 高雄港 15 11 台中港 4 四海港小計 35 24 桃園航空自由港區 70 46(已進駐)* 港區名稱 *註:27家業者已與遠翔公司簽約,並擬籌設為自由港區事業。另現有46家一般廠商已進駐桃園航空貨運園區。
待協調議題 實務 革新 法制 推動原住民條款修法 單一窗口營運管理機制落實 勞動 港區營 運管理 事業營 運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加工逕行出口之規劃 未開放大陸物品加工製造為可輸入物品,可否輸入課稅區 實務 革新 輸出入 管理 人員 進出 法制 關務及 自主管理 租稅 措施 港區 申設 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資訊系統之推動機制 自由港區商港服務費免徵範圍之規劃 區外土地申設 跨區控管機制 各港區土地利用
我國與國際上發展成功貿易區之比較
我國與國際上發展成功貿易區之比較
我國與國際上發展成功貿易區之比較
我國與國際上發展成功貿易區之比較
我國與國際上發展成功貿易區之比較
未來努力方向 原住民5%強制雇用條例 本屆立法院會期無黨團結聯盟黨團及立委提出兩案,惟無法付委討論。 港區土地利用 針對目前自由港區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方式、容許使用項目等進行通盤檢討,俾利港區事業進駐。 單一窗口營運機制 條例第10條規範,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發揮管理自由港區事務「單一窗口」之功能。惟現況運作上,各自由港區尚有若干改善空間。為強化自由港區營運管理功能,本案需進一步分析後續推動作法。
未來努力方向 其他涉修法之相關議題 有關業者所建議之調降營所稅及原產地標準、外勞薪資不受勞基法最低工資限制、放寬區內服務業僱用外勞等相關議題,因事涉全國性通盤考量,主管部會尚未達成共識,仍待進一步研商。
結 語 一、 在招商推動方面,目前已進駐之自由港區事業多為區內既有業者轉型;後續招商工作除以區內原有廠商對象外,亦將積極尋求國內、外從事國際物流及高附加價值之廠商,積極發揮自由港區之營運效益。 二、 自由貿易港區推動迄今,已進入事業營運階段,未來在營運議題協調與區位功能增強方面,仍有繼續努力的空間。政府將持續鬆綁放寬相關法制,並擴大申設區位,並加強與週邊產業供應鏈結合營運,以充分發揮自由港區利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