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與生活
一、票據使用之便利性 二、票據之經濟效用 三、票據之種類 四、為何要使用票據?與日常生活 有何關連性?
一、票據使用之便利性
(一)替代現金之功能 執票人取得記載法定要件之票據,該票據即 發生效力,可代替現金之使用。 (二)權利移轉方便 票據法第30條規定,依交付或背書轉讓票 據權利。且較民法一 般債權之讓與手續簡 便〈民法需要通知債務人〉。 (三)當票據遺失時… 票據法18條〈止付通知〉19條〈公示催告〉
二、票據之經濟效用
〈一〉 匯兌的效用 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交易,須付款於隔地的 人,如以現金運送,不但不方便且危險, 若以匯票替代,便可解決金錢支付在空間 上的障礙,現因電匯方便,但在國際貿易 上,仍以匯票為主。 〈二〉支付的效用 1. 避免使用大量貨幣所帶來的風險。 2. 避免計算現鈔的錯誤及麻煩。 3. 減少現鈔計算的時間。
A━━━━━━B ------------------C A於99年3月1日向B購地,開立8 月1日之遠期支票一張〈即將付款時間往後〉。 〈三〉信用的效用 主用在用於金錢支付時,在時間上取得方便。 發票 背書轉讓 A━━━━━━B ------------------C A於99年3月1日向B購地,開立8 月1日之遠期支票一張〈即將付款時間往後〉。 B為交付貨款而將此張支票背書轉讓於C(等於將支票當現金而提前使用)。
〈四〉節約通貨的效用 1. 減少國家通用貨幣的發行。 2.縮短金融業者處理金錢業務之時間。 通用貨幣的面額大小一定,金額愈多, 通貨 的數額亦必增多,如以票據代之,必可減少 通用貨幣的發行,因一張票據可記載任意數 量的金額, 故可當數千百萬張貨幣之用。 且票據可代替現金來支付, 發票日未屆至時 還可背書轉讓使用〈用於其他交易〉,此輾 轉流通幾乎與通貨無異。
三、何謂票據?有哪些種類
票據→ 稱票據者,是由發票人簽名於票上, 為支付一定金額為標的,而依票據法發行之完全的有價證券 。 種類→ 依據票據法第1條之規定 分為匯票、本票 及支票。
◆匯票 依據票據法第2條規定,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 託付款 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 執票人 。 ◆本票 依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 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 人。 ◆支票 依據票據法第4條規定,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 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 人 。
四、為何要使用票據? 與 日常生活有何關連性?
〈一〉 金錢貸與他人,債權人該如何保障本身之 權益?如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那又 該如何? §民法474〈消費借貸之定義〉以下 §民法860〈抵押權之意義〉 §民法884 〈動產質權之意義〉 §民法199 〈給付〉…「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民法227〈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之效力〉 〜 〜 〜 〜 §票據法5條〈簽名人之責任〉→票據為文義證券 §票據法120條〈本票之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123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二〉 買預售屋,如買方在房屋交屋時,變更 房貸金額(由多貸少) ,建商催 討差額部 分(但房屋尚未過戶移轉登記)買受人該如 何處理? §民法348〈出賣人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 物之義務〉 §民法367 〈買受人之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 物 之義務〉 § 票據法11條但書…〈空白授權票〉 §刑法201〈偽造、變造及行使有價證券〉3年 以上 10 年以下
〈三〉 車禍發生了,該如何向肇事者請求理 賠? §民法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2 年 §票據法11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 §票據法123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矢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四〉參與合會(互助會〉活會〈尚未得標者〉 如無法如期給會錢,當事又該如何?會首 面對已得標者又該如何? §票據法5條〈簽名人之責任〉 →票據為文義證 券 §票據法125條〈支票之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11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 §票據法120條〈本票之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