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 社會團體與結社 壹、社會團體 貳、社會運動 參、志願結社的條件與限制 肆、志願結社的服務與發展
壹、社會團體 一、社會團體的意義 (一)指由一群特定的人所組成的單位,成員間具有共同的目標、期望或志趣,因而能在團體中分工合作,以實現加入團體的目的。
(二)特徵 1. 成員們擁有共同的目標或價值。 2. 成員們需有持續且良好的互動。 3. 成員間必須遵守共同的規範。 4. 成員間具有相當程度的情感,形成歸屬感。 5. 成員們的互動行為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社會團體的類型 (一)初級團體和次級團體 1. 以成員互動的親密程度分類。 2. 初級團體是一種以情感分享和關懷互助為基礎的團體,成員關係極為親密,如家庭。 3. 次級團體的成員間關係較為疏遠和形式化,如公司。
(二)志願團體和非志願團體 1. 以參加團體的意願來區分。 2. 志願團體的成員較具自主性,且經常參與公共事務,如各種宗教團體。 3. 非志願團體的成員,則可能是基於特殊的身分而成為當然的成員,如家庭。
(三)正式團體和非正式團體 1. 以彼此間的關係結構來區分。 2. 正式團體有正式的編制與職掌,通常會以書面文件規範彼此的互動,如各種基金會等。 3. 非正式團體沒有明顯的編制與職掌,管理規則與運作程序也不明確,但成員間關係通常比較密切、地位也可能較平等,如「姊妹淘」之類的小團體。
(四)營利團體和非營利團體 1. 以組成團體的目的來區分。 2. 營利團體主要是提供各種商品或服務,以賺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如一般的公司行號。 3. 非營利團體則常以公益慈善為使命,經常參與公共事務,可被視為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也可稱為非政府組織(NGO),如慈濟基金會等。
慈濟志工在發放救濟物資
三、社會團體的功能 (一)做為個人與社會的媒介 1. 社會團體是個人形成態度與意見的來源。 2. 社會團體是個人影響社會制度的管道。
(二)提供個人安全感與社會認同 1. 個人加入社會團體可以獲得情感支持與安全感。 2. 成員間的社會認可,能幫助個人更有效地 認識社會與自我。
(四)提供社會服務:志願性或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其目的主要在提供社會服務。 (三)做為個人追求理想或權益的機制。 (四)提供社會服務:志願性或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其目的主要在提供社會服務。 (五)參與公共事務。 消基會舉行「醬油品質、防腐劑檢測」記者會
貳、社會運動 一、社會運動的意義 社會運動是指為解決社會問題或提出新的社會價值理念,而動員群體力量,以達到影響政府公共政策而解決社會問題,或引發社會變遷的一種集體行動。
二、 社會運動與社會團體 (一)社會運動團體大多由民間成員組成,推動社會運動更具正當性。 (二)民國七十年代以來,由於經濟發展與教育的普及,形成了豐沛的社會力,陸續出現許多社會運動。 (三)社會運動不一定要走上街頭,陳情請願、遊說立法或辦活動宣揚理念都是辦法。
參、志願結社的條件與限制 一、志願結社的意義與重要性 (一)志願結社的意義 社會團體之成員基於個人的自由意願而加入,較能發揮自治的精神。 (二)志願結社的重要性 1. 提供各種服務。 2. 是公民社會的基礎,民主政治的磐石。 3. 以民間的力量協助公共事務之處理及監督政府。
二、志願結社的成立條件 (一)志願結社的物質條件 1. 所謂物質條件,是指使志願結社得以成立,並正常運作的物質條件。 2. 制度化的組織與管理。 3. 經濟的條件─社會的經濟發展是否能提供志願性團體運作的經費。 4. 人力與人脈的開拓─除了自己的員工,還必須動員各行各業的人員支援。
(二)志願結社的認同基礎 1. 是指志願結社的組織目標、組織文化和所辦活動符合其成員的志趣與期望,從而加強團體的向心力與活動能量。 2. 組織目標─目標之內涵應符合團體成員的共同理念、價值或志趣,才能凝聚認同感。 3. 組織文化─組織文化是指組織內部成員的行為模式和互動關係、工作的規範與程序、領導者的領導風格、成員所信奉的價值,和組織氣氛。
三、志願結社的運作限制 (一)客觀環境的限制 1. 志願結社不具公權力,甚至可能受到政府以法律加以規範限制,失去了自主性。 2. 有少數志願性社團的公共性受到質疑。 3. 志願結社應嚴守「第三部門」的界限,建立自主性。
(二)搭便車的問題 1.「搭便車」(free rider),是指自己未曾支付適當的成本,卻得以享用公共利益的情形。 2. 搭便車的心理對志願結社的社會服務、公共性的實踐及公民社會的建構,是一種傷害。
肆、志願結社的服務與發展 (一)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許多國內的志願性團體,已經逐漸把服務範圍擴大到國際社會,成為國際互助的一環。 (二)有不少國際性的志願性團體也結合國內相關團體,為國人服務。 (三)不分國界、不分族群的相互服務,才是真正符合人道精神與世界一家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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