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范围 出生30日—65周岁 18—65周岁 健康者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出生30日—65周岁 18—65周岁 健康者
交 费 方 式 保 险 期 间 二、交费方式及保险期间 趸交 三年 五年 五年 + 二年 六年 + 三年 十年 +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
三、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且身故时未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费:身故保险金=基本金额; 分期交付保费:身故保险金=基本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保险责任 交通意外保险金 (仅限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满期保险金给付前,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满期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保险责任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 (仅限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满期保险金给付前,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满期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