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與危害通識概論(含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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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與危害通識概論(含法規) 新進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課程 主題: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與危害通識概論(含法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98 年 5 月 25 日

簡報大綱 我國化學品GHS制度沿革及國際推動狀況 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重要要條文內容 實施日期及相關問題研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標示 第三章:通識措施 第四章:附則 實施日期及相關問題研討

眾人聽聞之化學事故,未報導者還多如牛毛? 中國古代黃老思想,道家嗜好練丹術與尋求長生不老藥,使皇帝及高官重金屬中毒致命。 羅馬帝國亡國?喜歡用鉛制的器皿儲存糖漿和酒,貴族們用鉛管引水入室,婦女喜歡用含鉛的化妝品,考古發現領導階層人物的骨骼等遺骸鉛含量高出平民百姓很多之中毒。 61年主要製造收音機的美商電子工廠在淡水,五位女性勞工拿溶劑清洗地上油污,吸入溶劑揮發三氯乙烯跟四氯乙烯蒸汽後急性中毒,造成急性肝炎死亡,衍生「勞工安全衛生法」。 美軍在越戰使用落葉劑(agent orange),類似戴奧辛遺毒30年越南居民。 73年印度波帕事件,美商聯碳 (Union Carbide)化學工廠附近約有三千人立刻死亡,二十萬人受傷,最後死亡人數二萬。 91.12國內薰香精油使用不當引發大火 ,造成二屍三命的意外事件。 92.12南科及96.2.16南部等2起化學災害,工程師接觸TMAH致死,過去有各部會都未列管情事,本會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納入特化列管。(ig:腐蝕皮膚、呼吸抑制毒性) 97年嬰兒奶瓶含有雙酚A(bisphenol A,又稱BPA)。 97.9大陸嬰兒奶粉等乳製品非法添加三聚氰胺毒害事件,發燒全球,台灣衛生署98.5.12立法院通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將成立(T-FDA)。 97.10.14台北市中華路及廣州街口化學在載運過程中掉落,造成路過的46位機車騎士及行人,陸續眼睛刺痛、呼吸困難,被緊急送醫,傍晚環保署化驗確認是女用『防狼噴霧劑』惹禍。 98.3.30中科友達光電3期場區化學廠房 ,承包商進行「顯影劑儲槽」清洗工程時,發生勞工二死三傷工安意外。

化學品生命週期管理 進口海關 出口 研發 工廠生產製造 農用與環境用藥 作業場所操作 交通運輸 民生消費 意外緊急應變 生物蓄積 廢棄 環境流佈 水、空氣、土壤 健康危害 環境危害

ILO 國家化學品管理公約 ILO:20世紀初有白鉛、婦女化學品管制等公約,1974年C139 號職業癌症公約,如石綿、苯等致癌性物質之管制。 1990 年C170 號化學品公約規定,各國主管機關有權力禁止或限制特殊危害化學物質之使用,c或要求事先申報,獲得許可方得使用等機制。 國家化學品安全政策 分類系統、 標示與標誌、 化學品安全資料 (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s) 供應商責任 雇主責任、 勞工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化學品管理制度現況 進口、製造端:源頭登錄許可制: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256種)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約5000種) 使用端管理: 環保署、農委會、消防署、商業司、衛生署 勞委會:約六百餘種 有機溶劑、鉛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等 行政院跨部會化學品管理等方案:2006至2008年推動GHS制度方案、2009年起推動化學品統一登陸資訊系統之建置方案。

工作場所化學品之採購管理 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第三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第12條之1,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六、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於危害物質之採購合約書要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MSDS(SDS)等危害資訊,落實勞工危害通識制度。

我國勞工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沿革 63.04.16 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 80.5.17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次修正,增加第七條規定作為危害通識制度之法源依據。 81.12.28 訂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8.06.29 第一次修正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將MSDS改成16項等) 96.10.19新 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符合GHS制度),規則實施日期及危害物質適用日期另行公告 96年11月行政院GHS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決議,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實施GHS。 已公告規則自97.12.31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用物質自97.12.31起, 配合聯合國與APEC決議於2008年底,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緩衝:2009年1年)

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不一致GHS or Not GHS ? 例: 烯丙基丁酸酯 Allyl butyrate CAS No. : 2051-78-7 急毒性 LD 50 : 250 mg/kg (Rat, Oral)

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大(1)

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大(2)

化學品GHS簡介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中文翻譯為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化學品GHS制度)。 2002年12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 UN及APEC建請各國於2008年前實施化學品GHS。 2005年完成第一版GHS規範修訂文件(紫皮書)。 行政院化學品GHS推動方案(3年:95年-97年底) 各部會主管法規修正及建置服務能量工作等工作 我國95年10月已依最新版紫皮書完成CNS訂定與修正 GHS規範(紫皮書):國家標準CNS 15030系列 危險物品運輸(橘皮書):新修國家標準CNS 6864

化學品GHS推動目的 ILO SAFEWORK Safe Chemicals Use – 推動 GHS 的益處:保護及貿易 保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提供保護目標對象(工作場所)對化學品安全知的權利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訂與化學品管理體系之建置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對國際上已有適當評估及確認危害之化學品,可促進其國際貿易 減少測試和評估化學品的必要性 National Chemical Management 國家化學品管理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 2020 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國際公約及區域化學管制,EU: RoHS & REACH GHS Guidance Document, UNITAR, 2005/OSHA, USA

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 法規公告:96年10月19日 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令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實施日期公告:依規則第23條規定,於96年12月21日勞安3 字第0960145952 號令公告該規則第2條第一款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適用;另依規則第24條規定於96年12月19日勞安3 字第0960145945 號令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實施,但是有分階段及過渡期規定(詳如下頁…)。

分階段實施、新舊制併行過渡 分階段:97.12.5公告勞安3 字第0970146313 號令釋附表一採定義式危險物之危險物( 計649 種),附表1列舉413種,扣除同有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重複者,共計優先適用物質1062種。 過渡期:勞委會98.2.3勞安三字第0980145063號函過渡期一年(98年為過渡期),新舊制度之1.標示及2.通識措施,得併行,並加強宣導及輔導,使協助事業單位遵循。

我國其他化學品管理部會實施情況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危險物品定義)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經濟部商業司:商品標示法(民生消費品)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農藥) 已整合部會:行政院跨部會決定本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配合UN及APEC決議於2008.12.31實施。 至於民生消費品及農藥部分(UN農糧總署),因國際發展進度較慢。

危害物質 製造商、供應商、使用廠商自產或混裝 危害通識制度 標示 通識措施 MSDS/SDS 危害標示 教育訓練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確保勞工知的權力 (Right to Know)

Q: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包含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教育訓練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現行危害通識與化學品GHS制度差異比較 現行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主要為物理性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CNS6864,及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UNTDG:橘皮書規範 適合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漏處理目的與工作場所一致,但缺乏工作場所之慢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分類標示,增加危害分類可更完善保護勞工健康及環境生態。 MSDS為16大項內容。 新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物理性16種、健康危害10種及環境危害1種)共27種。 分類標示之標準: CNS15030(總則及27種標準,CNS15030-1~27)或聯合國紫皮書規定 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含慢性健康危害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原稱為MSDS)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變動。

本規則之法源基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規則列管哪些物質? 第二條 附表一所列舉者(原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CNS 15030系列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1個總則、27個子項標準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22條) 原CNS6864:由危險物品運輸續用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1.原先附表一:列管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危害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分類及標示要求 2.符合CNS 15030中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3.其他公告指定。 2.符合CNS 15030 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1.原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 表列管之危害物 3.其他公告指定 危害物質 第2條列管物質 (4)純物質及混合物之健康危害 符合附表四濃度值亦需製作MSDS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附表一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壹、危險物: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 貳、有害物: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一)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二)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三)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四)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五)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六)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哪些物質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第四條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何謂製成品? 第3條 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例如水銀溫度計,內含危害物質汞(水銀),但已形成特定形狀,正常使用狀況下並不會釋出汞,故水銀溫度計為符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定義之製成品,不需製作標示及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何謂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第3條 係指非用在工業製程相關用途上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此項物品之排除,係參考美國OSHA HCS法規將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民生消費品亦有「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故此規則排除此類商品。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漂白水,日常生活使用之立可白,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但是勞工使用市售商品鹽酸、漂白水、立可白,其暴露危害在工作場所與家庭是一樣的,所以此類商品並不會強制要求針對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僅需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標示需包含哪些項目? 第五條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GHS分類範例-易燃液體 定義: 分類標準: 危害通識: 係指閃火點不高於93℃的液體 閃火點 ≧ 23 ℃ ,或 ≦ 60 3 閃火點< ,起始沸點> 35 2 ,起始沸點 1 閃火點> 93 4 標準 類別 易燃液體和蒸氣 警告 火焰 第三類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危險 第二類 無使用符號 符號 第四類 第一類 危害警告訊息 警示 語 可燃液體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三級 第二級 第四級 第一級

GHS危害圖式之形狀與顏色 UN運輸 GHS系統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危害圖式-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9個危害圖式(pictograms)應當使用黑色象徵符號(symbol)加白色背景,紅框要足夠寬,以便醒目。

GHS系統-物理性危害 危害性 爆炸物 易燃氣體 易燃氣膠 氧化性氣體 加壓氣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 發火性液體 發火性固體 自熱物質 禁水性物質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固體 有機過氧化物 金屬腐蝕物 GHS系統 圖式符號 現有法令 圖式符號 1 2.1 2.1 5.1 2.2 3 4.1 4.1 4.2 4.2 4.2 4.3 5.1 5.1 5.2 8

GHS系統-健康及環境危害 ▁ 6.1 8 危害性 急毒性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物質 嚴重損害/刺激眼睛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圖式符號 GHS系統 現有法令 6.1 8 ▁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例)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易燃液體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2級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3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4級 無圖式 可燃液體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或紫皮書。

標示-容器標示 標示要項 危害圖式 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加註〝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標示要項

附表三 標示格式      修正菱形之排列順序 註: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三 標示格式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 或供應商: (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     修正菱形之排列順序 註: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一種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標示方式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警示語」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例如,三種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危害1:危險、危害2:警告、危害3:警告,依GHS紫皮書1.4.10.5.3.2節規定,選取其中最嚴重「危險」為該物質警示語,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警告」之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要全部都列出來。 參考以下範例:

混合包裝形式 有內包裝之容器標示 1.運輸危害標示要標外包裝 2.內部容器要有GHS標示

單一包裝形式

GHS標示例-苯

Q:混合物的標示是否需列出所有成分? 第五條 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一五0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例如混合物之危害性有急毒性,而此急毒性危害是由 成分A及B所造成的,那要標示出來之危害成分,就 是成分A及B。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混合物危害分類之決定方式 物理性危害類(16種) 健康(10種)及環境危害類(1種) 依整體測試結果 如有整體測試結果 沒有測試結果 依據測試結果,危害分類 沒有測試結果 銜接原則、共識原則等學理進行危害分類。

混合物分類程序依下列程序: 步驟A :如果該混合物有整體測試資料,則混合物的分類依據該整體測試資料進行 步驟B : 如果該混合物本身沒有整體測試資料,就應考慮每個GHS危害中之「銜接原則」(Bridging Principle)進行分類判別,並且依條件判定是否可以相關銜接原則對此混合物進行分類 步驟C : 對於健康和環境之危害分類而言,如果(i)混合物本身沒有測試資料,且(ii)現有資訊不足以適用上述提及之銜接原則,那麼就用GHS危害中所述關於根據已知資訊估計危害的共識原則,來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

銜接原則(bridging principles) 稀釋(Dilution) 分批(Batching) 已劃為最高毒性的混合物濃縮,可用同一最高毒性之分級 添入同一毒性類別其毒性分級相同( 內插法) 本質類似混合物,可用同一級別 稀釋劑毒性等級≦原始成分中毒性最低等級 新混合物分類=原有物質分類

混合物分類的介紹(1) 危害分類 混合物分類基本原則 銜接原則之應用 急毒性物質 急毒性估計值 (ATE)相加公式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一種毒性級別內的內插法、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氣膠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一種毒性級別內的內插法、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氣膠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一種毒性級別內的內插法、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氣膠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 致癌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

混合物分類的介紹(2) 危害分類 混合物分類基本原則 銜接原則之應用 生殖毒性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一種毒性級別內的內插法、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氣膠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稀釋、批次、最高毒性混合物的濃度、 一種毒性級別內的內插法、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相加公式 加總法

管制值/濃度限值之應用例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管制值/濃度限值之應用例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成分劃為: 混合物分類的管制值/濃度限值: 第1 級致突變物 第2 級致突變物 第1 級致突變物 ≥ 0.1 % - ≥ 1.0%

急毒性估計值(ATE)相加公式之應用 以急毒性物質為例 部份成份毒性未知時: Ci = 成分i 的濃度 n 成分,並且i 從1 計算到n ATEi = 成分i 的急毒性估計值 部份成份毒性未知時: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1) Step 1:輸入序號、簽署同意書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2) Step 2:輸入危害成分 Step 3:選取表列之危害防 範措施或自行輸入 自動帶出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3) Step 4:輸入廠商資料 Step 5:預覽標示

Q:小型容器可否免標示? 第五條 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Cf.困難點:小容器標示空間有限,無足夠面積貼上所有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Q:標示的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有沒有規定? 第八條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圖式之大小並無固定之限制,需視容器大小而定,以達到清楚辨識之規定。

Q:標示是否一定要用中文?可否以外文之標示代替? 法規中規定標示中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故依立法精神,標示應以中文為主,不能以無中文之外文標示直接代替。 如有其他需要(如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及辦理使其熟悉之教育訓練,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哪些狀況危害物質容器可免標示?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第九條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哪些狀況可利用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例如:原料倉庫或貯存場所等) 導管或配管系統。 第十條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例如:原料倉庫或貯存場所等) 導管或配管系統。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輸送裝置。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公告板中製造商與供應商資料可省略嗎? 第十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已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公告板之標示可不用標示該製造商及供應商資料。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在運輸時及進入工作場所時之標示要求為何? 第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審慎考量國內勞工如需同時辨識運輸及工作場所二種標示系統, 教育訓練成本增高,在工作場所採用GHS標示,惟當裝有危害物 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Z5071危險物運 輸標示系列規定標示時,該容器於工作場所進行運輸時,得免依 本規則附表二規定標示,俟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處置或使用 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Q:因應運輸與工作場所危害標示不同,有無規定工作人員需接受何種訓練 ? 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於本規則施行時,將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考量增加本項訓練。

Q:哪些化學物質一定要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十二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除了本規則之危害物質,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 亦即混合物中,含有符合附表四之成分時,即使整體 測試後不歸類於法規列管之危害物質,仍須製作物質 安全資料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健康危害分類 管制值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 級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2 級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GHS標示與MSDS之比較圖 超過GHS管制值(≧1﹪) 是 否 LD50 ≦5000mg/kg 有其他危害? 成分A之LD50為2000mg/kg 成分濃度為2﹪ 混合物分類結果 整體測試或計算公式 急毒性物質 不用標示 依其他危害, 但不用列出成分A之名稱 成分A之名稱需列出 需標示 超過GHS管制值(≧1﹪) 需要製作MSDS,MSDS 需列出成分A之名稱 LD50 ≦5000mg/kg 有其他危害? 是 否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其他危害、物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救人員之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序、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六、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溶解度、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Q:同一種類之濃度不同混合物,可 否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呢? 第十四條 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例如:70%、75%及80%酒精溶液等危害性質相同時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MSDS之需多久更新一次?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第十五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例:舊的TMAH之MSDS只有腐蝕性危害,在事故案例、流行病學研究及學術報告指出有毒性後,要適時更新MSDS危害內容,加入毒性危害。

Q:可否以電腦文件代替書面MSDS? 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第十七條 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目前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資料皆可。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所謂”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文件 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如無須主管授權要求、特定密碼等)獲得MSDS清晰的相關資訊。平日五十名勞工一台電腦,平時給行政業務使用,可以嗎?平時沒訓練,找不到電腦資料。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MSDS之區域,則可將MSDS保存在電腦中。 若MSDS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那就不算是具有同等功能了。 但為考量緊急事故引發廠區斷電等突發狀況,仍建議準備書面文件。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MSDS給下游使用者嗎? 第十八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考量一般事業單位無能力自行製備及負擔因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所需進行相關測試之巨額費用,規定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MSDS。

Q:廠商可否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MSDS? 第十九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即使經過核定後,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 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仍須提供 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Q:MSDS是否一定要用中文?可否以外文之MSDS代替? 法規中規定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附表五之規定為中文,故依立法精神,MSDS應以中文為主,不宜以外文MSDS代替。如有其他需要(如外籍勞工等),建議另行準備外文MSDS,以供參考。 如有其他需要(如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供提供中文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Cf.買數位相機,公司貨才有中文說明書,MSDS要給勞工及緊急應變者看得懂

Q:危害通識計畫應包含哪些項目? 第十七條 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並依實際狀況訂定並適時檢討更新危害通識計畫,且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結果紀錄保存三年。 (即是: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之PDCA及ISO說寫作能合一原則,say it, do it and document it!)

Q:含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清單必須包含哪些項目?一定要一個物品一張清單嗎?Chemical Inventory 第十七條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法規中並未規定一個物品一定要印出一張清單,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他化學品相關物料管理作業,只要含上述項目及掌握化學品狀況之功能即可。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 物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 物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_________ 製造商或 供 應 商: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資料 ※※※※※※※※※※※※※※ 貯存資料 地 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_______ ______ ※※※※※※※※※※※※※※※ 製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點 平均 數量 最大 使用者 _____ ______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Q:勞工必須接受幾小時之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第十七條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 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時,除了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應增加3小時之危害通識訓練課程。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一致)

第四章:附則 第21條: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第22條: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一五0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非本規則適用之範圍,其標示依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Q:因應GHS修法之新危害通識規則何時適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即是:依國際情事,採彈性機制及有緩衝期規定,已於法規設計有給予業者充裕準備時間。

我國GHS實施期程及緩衝規定 96年11月19日舉行的跨部會議已決議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工作場所原法規已列管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列為第一階段適用物質,並已於96年12月31日公告,定於97年12月31日實施。 給予業者至少一年緩衝期後,方能於2008年12月31日與全球同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新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物質,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得共識後再實施。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將MSDS由12項改16項作法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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