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其他業務 醫療扶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遊民收容
我國社會救助法給付體系
社會救助法第三章: 醫療補助 第 18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 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 第 19 條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20 條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 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我國相關醫療補助政策 低收入戶免健保費(『福保』,健保第五類納保人) 低收入戶免健保部分負擔費 看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600-1,500 元,中低收補助500-750元。
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政府為維護社會秩序,協助遭逢急難之民眾,故給予短時間金錢救助,以「救急不救窮」為原則,依照急難事由,提供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及喪葬救助等,以期人民能夠度過難關,避免家庭因發生急難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其申請方式及相關事項,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社會救助法第四章:急難救助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社會救助法第四章:急難救助 第 22 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 22 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 23 條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急難救助項目 救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各縣市有別,平均補助5,000-20,000元, 行旅救助(單程返鄉車資):因故缺返鄉車資,得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或特定派出所)申請返鄉乘車換票證,持往指定之車站換取鐵路之車票逕返原籍地。
2006年共3.7萬人次
『馬上關懷』 救助對象:以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與家庭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為主,須在事時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協助遭受急難的民眾獲得即時、有效的救助: 除本人申請外,包括親人、鄰居、村里長、社區機構及團體皆可通報需要救急者。 強調「速訪、速核、速發」,24小時進行個案訪視,符合資格者,給1-3萬,訪視人員認為有急迫需求時先發5,000元。 由中央政府直接編列預算,財源較為穩定及充裕。 批評:疊床架屋、不專業、綁樁、重複浪費
『急難』,真的只是『一時』的嗎? 我國急難救助補助,大多是一次性的補助(且補助金額有限),強調緊急性、一時性。但某些急難情形並不一定是一時的(如重病),需要長期性的補助才能真正度過難關。 『馬上關懷』措施提高補助額度與申請之便利性與多元性,是值得鼓勵的作法,唯其作法仍維持在一時性救難的思維模式。 應效法歐洲福利先進國家,將我國社會救助中較屬長期性給付的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給付制度,引進到急難救助系統中,成立『疾病救助』(非僅是醫療補助)、『照顧救助』等制度。
災害救助 天災人禍是人類社會一直存在的普遍現象,政府對遭受災害致無力生活,生活陷入困境的人民,予以適當救助並後續輔導,包括安置人民生活,提供急難救助、生活扶助、心理輔導及家園重建等,協助災民度過難關,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 之。 第 2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 害救助。
社政體系之災害救助 社政體系之災害救助工作主要有二: 一、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照顧保護; 社會工作人員尤其在災民的情緒、心理及生活的安定上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扮演協助殯葬處理、悲傷輔導、災民安置、傷亡撫恤、就業輔導、家庭重建、就學輔導、社區重建、心理輔導、社會照顧等角色 二、災害救助金的審查和發送
社會救助法有關遊民收容輔導之規定 第 17 條 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 (單位) 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收容;其 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 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孝鼎老師有關遊民研究之發現 台中市遊民的數量,約150-200左右,以中年男性居多 。 台中市政府近三年每年編列的遊民服務預為43萬元。在服務項目方面,有基本生活支持、緊急庇護、就業輔導等項目。 遊民夜間庇護安置:由台中市街友關懷協會提供男性床位70床及撒瑪黎雅婦女關懷協會提供女性床位10床。
遊民服務方案 早期回歸服務:98年推動「尚青街友」整合性服務計畫,由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內政部公益彩券回饋基金,針對街齡較低者提供生活、就業等輔導服務,避免初期街友成為長期流浪者。 生活重建服務:台中市「食尚新台中」培力商店計畫,遴選有意願的街友接受職業訓練,負責攤位商品的販售,培養服務態度,並協助街友朋友在外租屋,佐以職訓、理財、心靈輔導等課程。
地方政府之社會救助給付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 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 五、房屋修繕補助。 六、喪葬補助。 七、居家服務。 八、生育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社會救助法給付 就學減免:低收入戶全部減免高中職以上學雜費。 住宅租金補助 (台中市):1,000-4,000 生育補助(台北縣):戶內眷屬生育者補助20,400元 特殊需求補助、收容安置(遊民)、工作扶助(如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以工代賑等)。P.190-191
補助上限 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17,280 元)(社會救助法第8條) 。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由於低收入戶認定嚴格,導致為何補助更多邊緣戶,設立眾多『中低收入戶』制度。 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之2.5倍,且未超過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009年台灣省為例:戶內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9,829為低收入戶,因此,未達24,573元為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相關措施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這些並不是社會救助法適用之範圍,但給付均基於社會救助的一大原則:資產調查。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比較 (2009年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以台灣省為例 ) 低收入一款 低收入二款 低收入三款 中低A 中低B 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最低生活費(=X) 之倍數 無收入 ≦ 2/3X (≦ 6,553) ≦ X (X= 9,829) ≦1.5X ≦ 2.5X (≦ 24,572.5) 生活補助 9,829 每戶5,000 - 老人 6,000 3,000 殘障 中/重/極重度:7,000、 輕度:4,000 中度以上4,000、 輕度:3,000 兒童 2,200 1400 (未滿18歲) 無 15歲以上學生 5,000
Workfare:有工作就不會窮? 根據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台灣最低5等分所得平均僅13,559,已低於台北市貧窮線的水準。換言之,台灣實際上約有五分之一的人生活在貧窮線下! 我國社會救助法將有工作能力者就視為有所得,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窮忙族Working Poor問題。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2008年10月-2009年3月) 實施對象:20-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其個人年薪資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且: 非低收入戶 為全職工作者(97年1月至6月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且95年全年薪資超過19萬80元) 配偶或所扶養未滿65歲之ㄧ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均在30萬元以下 單身無配偶或親屬者在25萬元以下;有配偶或扶養一親等親屬者除綜合所得總額30萬元外,每增加親屬1人以10萬元加計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所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390萬元。
近貧方案補助金額 單身(申請人無配偶且無受扶養親屬者) 非單身(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 全年薪資在22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3,500元。 全年薪資220,001-25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非單身(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 14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6,000元。 140,001-180,000元,每月補助5,000元。 180,001-220,000元,每月補助4,000元。 220,001-260,000元,每月補助3,500元。 260,001-300,000元,每月補助3,000元。
短評『近貧方案』 沒有法源 邏輯錯亂:低收入戶反不如『近貧』戶?(第三款低收入戶無每月生活補助,非低收之近貧者卻可每月領到3,000-6,000元) 完全以所得稅申報為依據,逃漏稅者反而更有機會領到! 方案的官方說法:本方案是為了: 提倡工作價值(or鼓勵逃漏稅?) 鼓勵民眾就業(什麼工作都好?失業的人呢?為何不投入更多經費於積極性就業政策使失業的人早日找到工作?) 有效維持其基本生活及家庭消費能力、協助其穩定生活渡過難關(既然這很重要,為何排除更需要『維持基本生活消費能力的低收入戶?)
政府對批評聲音的回應
社會津貼的意涵與範圍 社會津貼:一種非繳保費、非資產調查的現金給付(費用補助、費用優待),目的在促進社會特殊群體生活機會的平等。 先進國家的社會津貼種類: 兒童津貼或家庭津貼 失能者照顧津貼 對社會有特別貢獻或犧牲者之津貼:如因公受傷者、犯罪受害者等
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比較 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資格條件 繳保險費紀錄 公民、住民 資產調查 制度效果 工作成就 社會權 烙印 經費來源 保險費 稅收 福利模式 普及性 選擇性 俾斯麥模式 貝佛里奇模式 制度再分配 殘補式
台灣相關津貼制度 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生活扶助金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已廢除: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我國老年相關『津貼』制度
已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補助、老農津貼或榮民教養金者 敬老津貼、老農津貼比較 敬老福利 生活津貼 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 每月發放金額 3,000 6,000 年齡要件 65+ 或55+(原住民) 排除條款 -- 排富 個人持有房地產500萬以上 年所得50萬以上 無 排除條款-- 排貧 已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補助、老農津貼或榮民教養金者 特定身份 領軍公教月退俸者 經政府安置補助收容 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已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條件:年滿65歲,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公佈之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且未高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之1.5倍,每月發6,000元,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發3,000元。 2008/9/10台灣省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1.5倍為14,774,2.5倍為24,57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其他條件限制 動產門檻: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 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門檻由各縣市自訂,台中縣為450(領6000者)或750萬(領3000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津貼? 凡掛上『中低收入』資格之津貼,需經資產調查,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有排富、排貧條款,故實際上均非『津貼』(只問身份、不設條件)。而榮民教養金也有很多條件限制,故台灣最符合津貼性質的只有老農津貼。 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已廢除,但實質上融入國民年金制度中(計算公式第一種中,有最低3,000之設計)。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由於低收入戶認定嚴格,導致為何補助更多邊緣戶,設立眾多『中低收入戶』制度。 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之2.5倍,且未超過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009年台灣省為例:戶內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9,829為低收入戶,因此,未達24,573元為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比較 (2009年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以台灣省為例 ) 低收入一款 低收入二款 低收入三款 中低A 中低B 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最低生活費(=X) 之倍數 無收入 ≦ 2/3X (≦ 6,553) ≦ X (X= 9,829) ≦1.5X ≦ 2.5X (≦ 24,572.5) 生活補助 9,829 每戶5,000 - 老人 6,000 3,000 殘障 中/重/極重度:7,000、 輕度:4,000 中度以上4,000、 輕度:3,000 兒童 2,200 1400 (未滿18歲) 無 15歲以上學生 5,000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象 中低收入家庭,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 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何謂特殊境遇家庭?(續)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對象小結 特殊境遇家庭之對象需滿足兩前提 一、經濟弱勢:中低收 二、特殊境遇,主要為為: 家庭暴力受害家庭 單親家庭 祖孫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六種給付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特殊境遇婦女六種給付 子女生活津貼: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每一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 (孫)子女教育補助:減免學雜費,高中/職減免60%,大專院校減60%。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
特殊境遇婦女七種生活扶助 法律訴訟補助:5萬元為限 傷病醫療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創業貸款補助(已刪除):原規定為『。。。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經同意核貸,由勞工委員會補貼利息。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七年。
中低收入特別老人照顧津貼 條件: 受照顧者: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照顧者: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
中低收入特別老人照顧津貼 給付:每月5000。 97年度累計有6,52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177萬7,000元。 其中,彰化縣僅97人獲得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 補助辦法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台灣省2008-2010:9829)2倍者補助4分之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二分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2010:<39312),或超過台灣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2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小結:台灣津貼制度的本質 除老農、敬老津貼外,台灣掛上津貼或生活扶助的法令,大致上是針對: A:特定邊緣戶(例如中低收老人、兒童、身心障礙) B:遭遇特殊生活困境者(例如特殊境遇家庭、特別照顧需求者)。 A,類似社會救助之生活扶助(救貧) B,類似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救急) 各項制度的共同點:財源皆來自稅收。
脫貧自立 我國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第十五條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為低收入戶提供自立脫貧方案。 內政部也編印「自立脫貧手冊」供地方政府規劃執行相關之參考。
為何貧窮?個人歸因 個人態度與動機論:此觀點認為人之所以會窮是因為擁有一些不當的動機或態度。 貧窮家庭有其自己的次文化,與主流『愛拼才會贏』價值觀不同,且代代相傳。 人力資源論:貧窮是因為個人所擁有的教育程度、職業訓練、工作經驗、工作技術等,不符合市場需求。 福利依賴論:政府提供福利,會造成『福利依賴』,致使其仰賴政府而不努力工作。
為何貧窮?社會歸因 勞動市場觀點:景氣不好、所住區域沒有好的工作機會、從事工作之條件、待遇都較差(『次級勞動市場』)。 家庭結構:破裂家庭易造成貧窮 社會福利不足:例如雖貧窮但卻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未受到國家福利保障的人口群
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許多方案的名稱以「希望」(hope)或「夢想」(dream)為名,例如美國的資產脫貧方案的實驗計畫名為「美國之夢實驗計畫」(American Dream Demonstration)、台北市的「伴我童行希望發展帳戶」、高雄市的「希望起飛築夢帳戶」等。
資產形成 當前各國的資產形成政策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是「資本專款」(capital grants),另一種則是「個人帳戶」(personal accounts)。 (一)資本專款:當國民到達某一年齡,則由資產方案提供某一固定金額給每一位國民,但有些人主張應限於特定用途,如投資高等教育、訓練、購屋及創業等。
(二)資產累積:個人發展帳戶 主要提倡者:Michael Sherraden,他認為社會救助台強調所得與消費之維持,反而鼓勵貧困者消費或保有領取津貼之心理。,拖貧 具體解決貧窮方法:個人發展 以相對配合款的方式,讓低收入民眾擁有儲蓄帳戶,及理財課程的指導。
台北市脫貧自立方案 台北市政府於2000年以來分四期推出四個資產累積方案,,給予參與方案者相對配合存款基金,並提供理財教育課程,這是台灣地區第一個推行以資產累積模式之脫貧方案。 該方案由企業與非營利基金會贊助,大致上採取一比一的配合存款鼓勵參與者,存款額度分別是2千、3千及4千三種額度,同時提供135小時的理財課程,存款的使用用途主要是首度購屋、高等教育及小本創業。
高雄市脫貧自立方案 高雄市為提高列冊低收入戶儲蓄理財誘因並協助其累積資產,93年結合台北富邦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開辦「希望起飛築夢帳戶」脫貧方案,共同規劃以儲蓄保險方式,鼓勵參加者儲存部分工作所得
教育投資方案舉例 台南市政府在95年提出了「脫貧計畫-豐羽專案」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家庭、單親家庭之青少年生涯、職涯輔導與教育訓練,期增加社會競爭力。 高雄市「二代心希望工程」,投資於大專階段, 「贏向未來脫貧自立計畫」縮短低收入戶數位落差計畫。 家扶基金會近年推出「青年釣竿計畫」,針對其大專青年,提供課程、服務回饋,生涯發展帳戶之管理等。
就業自立方案 青輔會2002年「飛雁專案」,「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臺北市於92年推行「飛鳳計畫」、家扶中心台北縣分事務所「失業婦女重生方案」等,均有針對婦女所設計之就業方案。
我國脫貧方案主要困境與評估 資產累積仍是許多脫貧自立方案的重點工作,但是大都面臨經費困難的問題,致使無法一比一的存款補貼、甚至降低比例,這恐怕會降低儲蓄意願。 預設有恆產實有能力、貧窮是自我管理能力,但要累積多少資本才夠?累積資本到底能對岸主產生多大的改變? 忽略結構性的致貧原因。例如高房價,貧困人民如何擁有恆產?
左派解決貧窮的一種主張: 基本社會保障 作法:類似消費卷的作法,無條件發給每個國民每月一筆津貼,如成人每人發台幣1萬,小孩5000元等。 理由:現有福利制度分配不均,造成新的公平,且越來越多人陷入『新社會風險中』,因此應給予每個人超越貧窮線且同等之社會安全保障。 由於已給每個人一個基本社會保險,因此部份現有福利制度可廢除(如大部分救助與津貼制度),社會保險之功能也會變得較不那麼重要,故可將部份保費轉成所得稅,政府財政收入未必會減少,且更可達到所得重分配之效果,且可: 節省行政成本(因為不用雇用那麼多社工員去進行資產調查)
發多少?有何困難? 基本問題是:每人應發多少錢? 我國2007年社福支出1兆2842億元,扣除以實物給付為主的健保支出約4100億元後,大約還有8千億台幣。若平均分配給國人,則每人每年約可分得4萬元。 問題: 給付太少缺保障、給太多,財政無法負擔! 原本可以領很多的人會被砍掉福利,能接受嗎?
右派解決貧窮的一種主張: 負所得稅法(Negative income tax) 所得超過一併門肯後需繳稅,相對於所得稅的『正』所得稅(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人民繳稅增加國庫),『負』所得稅是指當人們年所得低於某個門檻後,不僅不用繳稅,政府還『倒貼』其收入與該門款之差距金額給此人。 就個人受薪階級而言,目前我國免稅額為82000,標準扣除額為76000,薪資扣除額為104000元年,合計年所得超過26萬2千以上才需要繳稅。
如何發? 例如對個人收薪階級而言,年收入26萬2千以上才繳稅,若妳收入只有10萬2千,那政府『倒貼』15萬給妳! 這麼做的話,政府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可由財政部接管,也可以省下不少行政成本!
負所得稅之鼓吹者與實際 主要鼓吹者:自由主義學者Friedman、美國總統尼克森、連戰?(2004年連戰選總統時之政見) 1968-1982年,美國聯邦政府協助數幾個州實施過負所得稅制,根據Robins(1985) 研究發現,領取負所得稅者,男士已婚者每年平均減少2週,女士與單身者平均每年減少3週之工作時間。
結合民間資源措施:食物銀行 『食物銀行』(Food Bank)的運作,起源於美國,大多為經濟有困難人士提供暫時性膳食支援,食物來源主要由團體及私人捐助,過去有銀行、連鎖快餐店、酒店、超市及食品供應商響應,捐贈熟食、乾糧及餐券,或以特惠價出售食品,而主要營運或發送單位,大多由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 美國第一家食物銀行於1963年設立於亞利桑納州鳳凰城,目前全美約超過200家食物銀行,並加入Feeeding Amercia聯合協會,『食物銀行』之物資主要是提供給未符合領取美國『食物卷』之貧窮邊緣人口。
德國食物銀行Tafel 德國『食物銀行』之物資,並不以食物為限,也提供其他生活用品,且領取條件並非以貧窮邊緣人口為受益對象,而是領取社會救助者或領取所謂第二階段失業給付者(亦即領取失業給付已超過其最常領取期間者) 德國食物銀行營運方式也頗為多元化,根據聯合總會網頁資料,目前37%食物銀行提供物資運送到需求者之服務,69%食物銀行設立據點,以象徵性價格販賣收集到的物資,13%甚至還經營便宜的餐廳。德國食物銀行之主要財源為捐贈,但也有些食物卷獲得地方鄉鎮公所的補助。
台中縣市食物銀行 發放物資:白米、罐頭、麵條等食品 財源:台中縣剛開始是由重樂透之民眾表示願捐出獎額但在該項財源逐漸用磬之後,目前已由縣府編列預算繼續支持之。而台中市政府則自始即不以單一民眾捐助者為主要財源。 發放時間:台中縣每月發放,價值約200-350元,而台中市則大致上是按季發放,價值約2000元。 發放管道方面,台中縣市均非直接由政府發放,而是委由民間非營利組織協助發放之進行。 ,台中縣每月約和
食物銀行批判 正向功能:擴大民間參與、補助政府不足、扶助邊緣戶 批判: 造成社會之分化,將社會分成一個標榜積極參、奉獻的中上層階級,以及一個接受救濟的下層階級,不利於社會連結感的產生。 國家減少其對人民福利權之承諾,讓時光倒退到救濟窮人的濟貧的時代。
相對貧窮國際比較 若可支配所得低於中位數可支配所得50%作為相對貧窮的基準,根據盧森堡所得研究(Luxembourg Income Study)機構之統計,台灣在2000年有9.1%的貧窮人口(王永慈 2005:14),貧窮問題不若美國(17%)、日本(15.3%)嚴重,且優於OECD之平均值(10.2%),但台灣相對貧窮人口比率高於老牌福利國家如丹麥(4.3%)、瑞典(5.3%)等國(Kehrli,C.& Knöpferl, C. 2006:64)。
三種福利模式之一:北歐模式 雖然社會保險對所有福利國家都是很重要的社會保障工具,但在不同的福利體制中,其重要性有顯著差異。 北歐國家的福利模式(社會民主主義模式)強調平等式、普及式且高水準的保障,社會保險是輔助普及式給付外之額外保障。 特別著重性別平等,為使福女能兼顧就業與家庭,國家大力介入照顧(托育、照護)。
三種福利模式之二:歐洲大陸模式 又稱組合模式、基督民主模式或保守主義模式,代表國家為德國、奧地利等國。此強調社會福利應與工作緊密結合,福利國家的重點在保障長期有穩定工作的人在面臨人生風險中的經濟缺口。 在這種模式中,社會保險是其最重要的經濟安全保障措施,德國學者甚至稱該國是『社會保險國』。 若被納入保障,其給付目的是『保障原有之生活水準』,而非最低收入保障。
三種福利模式之三:自由主義模式 與前兩種模式,這種類型的福利水準最低,強調個人責任,代表國家為英語系國家、日本等。 社會福利主要在只在保障最低生活水準,不足部分,應透過市場機制解決。個人是否有足夠能力透過市場機制來保障自己的風險,則未必是此模式所關心之重點。 在此模式中,條件式、殘補式給付,尤其是救助相關制度,相對重要,社會保險則是具輔助功能。
德國社會救助體系:給付項目 生活扶助 老人與失能基本社會保障 健康救助(預防措施、疾病補助、家庭計畫扶助、生育救助、節育救助) 身心障礙者社會融合扶助 長期照顧扶助 急難救助 其他救助(盲人扶助、老人扶助、其他急難情形扶助、喪葬補助)
德國救助體系的擴大適用 將失業救助與社會救助合併。(原先失業者再領取超過失業保險給付期間後,得領取虛經過資產調查的失業救助給付,其給付水準略低於失業保險給付之所得替代率。) 年金中,引進最低給付制度,幾付水準同社會救助制度。
美國社會救助相關體系 2010年2月時,全美有近四千萬人領取食物卷,每月領取之食物卷平均價值約133美金。
美國救助體系 美國並沒有但獨立法的社會救助制度,但有多項針對特殊人口群提供救助之制度。 1996年以前最重要的救助措施稱為『失依兒童家庭補助金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AFDC),後由1996年通過的『需求家庭的暫時補助』(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TANF)取代。 美國有22州實施所謂Familiy Gap制度,凡接受政府補助期間懷孕者,政府即取消其救助。 鼓勵墮胎?
需求家庭的暫時補助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