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標的 楊智傑
債之標的 1.意義 債之標的乃係指債權之客體,亦即債務人之行為,法典名詞稱「給付」。(民法199條第1項
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第一百九十九條(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第一百九十九條(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債之標的 2.種類之債 (1)概說 給付物僅以種類及數量指示者稱之。 (2)法律上之意義(民法200條第1項) (3)種類之債特定(民法200條第2項) (4)種類之債特定之效力(民法第373條)
種類之債 第二百條(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第二百條(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實例 老張和老周訂立承攬契約,契約中規定所使用的材料應與OK牌之建材相當,但是OK牌的建材有很多種等級,老張應如何訂定等級?
例題 買賣雙方約定:「賣方應交付高梁二千公斤」此為: (A)種類之債 (B)連帶之債 (C)選擇之債 (D)不可分之債 (94初)
例題 解答A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第三百七十三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第三百七十三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之標的 3.貨幣之債 係一種金錢債務。不同一般種類之債,因為債務人只須為一定金額之給付,不必也無法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第二百零一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外國貨幣之債 第二百零二條(外國貨幣之債) 第二百零二條(外國貨幣之債)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張向老李採購兩千個洋娃娃外銷,由於老張的國外客戶交易都以美金定價格,老張向老李購買時,也是以美金價格計算,屆時,老張可不可以支付新台幣給老李?匯率應該如何換算? 只要老張和老李的買賣契約,沒有約定一定要以美金支付的話,老張就可以用新台幣支付,至於匯率的計算,就以支付價金的時候,就當地銀行公告的兌換牌價做依據。
債之標的 4.利息之債 (1)意義 以給付利息為標的之債,利息之債必先有原本之債,故利息之債具有從債務之性質。非原本之債,則利息之債無從發生。原本債權移轉時,利息債權原則上亦隨同移轉(民法295條);原本債權消滅時,利息債權亦隨同消滅(民法307條)。
利息計算 A約定利息 a較高利率之限制(民204) b最高利率之限制(民205) c巧取利益之禁止(民206) d複利之禁止(民207) 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利率未經載明者,定 為年率六釐。」
法定利率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舉例 老王借給老張新台幣十萬元。約定兩個月後連本帶利還錢,但沒有言明利息多少,老王是否可以請求利息?利息多少? 老王與老張雖然沒有言明利息多少,但是既然沒有約定利息,就以法定利率5%計算,因此老王在老張兩個月還錢時可以要求利息,而兩個月的利息為833元,當然如果老張兩個月後沒有按時還錢,利息要繼續加上去。
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第二百零四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第二百零四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最高利率之限制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實例 老周向老張借一百萬,並約定每個月支付兩萬元利息。老周支付十個月利息之後,就沒有再付了,老張在第十一個月是否有權請其老張支付利息? 由於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債權人沒有請求權,所以老張沒有請求權。
例題 依我國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幾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三十
例題 解答A
例題 民法對約定利率之限制為年利率不得超過: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二十
例題 解答D
例題 約定利率,超過週百分之二十者,則下列關於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約定為無效 (B)債權人受領有效 (C)其約定效力未定 (D)債權人得請求強制執行
例題 解答B
巧取利益之禁止 第二百零六條(巧取利益之禁止)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複利 第二百零七條(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實例 老周向老王借錢,約定利息一分。老周付兩個月利息後,就不付利息了,並且人不知去向。兩年後,老王找到老周,要求其還錢,老王並將每個月利息滾入原本,計算老周所欠的利息,老周可不可以拒絕這種計算方式? 除非老周與老王當初寫下書面,約定老周若遲付一年的利息,經催告仍不還時,老王得將利息滾入原本的計算利息,否則仍然要以單利計算所欠利息。
債之標的 5.選擇之債 指債權雖存在於數個不同之標的,只能就其中之一為給付。特定後為特定之債。 6.損害賠償之債(民213.214.215)
選擇之債 第二百零八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李至花店買花,要求老闆編成一束花,價格約三百元,老闆是不是有權選擇花材? 老李訂花的內容屬於選擇之債,而且又沒有訂明何人選擇花材,因此選擇權在花店老闆。
選擇權之行使 第二百零九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二百零九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實例 老周向老張訂購民俗藝品,並約定由老周的經銷商老王選擇藝品種類,老王向老張指定三個樣式的藝品,但是沒有告訴老周表示指定哪三個式樣的藝品,老王是否已經完成選擇權的行使? 老王行使選擇權的時候,應分別向老周和老張為意思表示,才會發生特定之效力,所以老王只向老張為意思表示,而尚未向老周為意思表示,選擇權的行使還沒有完成。
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第二百十條(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第二百十條(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第二百十一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第二百十一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周向老李買其花圃的花朵,玫瑰或菊花或水仙一噸,由老李選擇並約定一週後給付。但是三天後,老周在隔鄰整地,噴灑農藥,不料汙染水源,造成玫瑰花全部毒死,老李查明事情原委之後,老李不想賣花給老周了,是否可行? 老周與老李的契約給付,屬於選擇之債,玫瑰花病死,已經變成嗣後不能給付,因為玫瑰花的毒死是老周過失所造成,所以老李可以選擇賣菊花或水仙給老周而免除給付責任。
選擇之溯及效力 第二百十二條(選擇之溯及效力) 選擇之效力,溯及於債之發生時。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第二百十三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第二百十三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實例 老張修繕房屋時,不慎造成隔鄰老周的房屋毀損,老張應如何賠償老周的損害? 老張應將老周遭毀損的房屋修補至毀損前的狀態。
實例 老周向老張詐騙兩萬元,老張應請求老周賠償多少錢? 老周騙老張兩萬元,當然要賠老張兩萬元,而且還要加計自詐騙日起至給付賠償日止的利息。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第二百十四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第二百十四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這一條已經不重要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第二百十五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實例 老周至老張家中拜訪,不慎將老張家中的骨董花瓶打破,老周該如何負責任? 因為骨董花瓶打破,已經不可能恢復原狀,所以老周應以金錢賠償老張的損失。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第二百十六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第二百十六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實例 老李向老張購買貨品,老張未依約給付,造成老李另向他人購買,但因此所付出的價金較高,老李可不可以請求老張賠償? 老張違約造成老李受有多支付價金的損害,老李可以請求老張賠償。
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實例 老張被老吳駕車撞傷,致造成勞動能力減損,老張請求老吳一次給付勞動能力減損賠償,應如何計算額數? 老張勞力所得本係按月取得,現在老張要求一次給付時,因此老張除就各期金額計算總額外,還要扣除中間利益,才是請求的數額,這就是損益相抵原則的適用。
過失相抵 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實例 老張與老李兩車互撞發生車禍,經過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老張過失90%,老李過失10%,老李向老張請求賠償時,是否可以得到全額賠償? 老李因為有10%的過失,所以在計算賠償時也要考慮到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問題,而減少賠償的額度。
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第二百十八條(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第二百十八條(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實例 老張想向老王租山坡地種菜,但是遭老王拒絕,老張就乾脆圈地自行耕種。三個月後被老王發現,遂訴請法院判決賠償損害,老張是否可以一家十口都要靠他種菜養家為由,請求減少賠償額度? 老張是故意無權占有老王的土地種菜,不合生計酌減的規定,因此老張主張沒有理由。
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同時履行抗辯)
實例 老王將收音機一台寄放在老周的處所,不料老周與老李發生爭吵,老李將收音機弄壞,老王向老周索取收音機時,老周應如何處理? 老周應賠償老王收音機損害,老周並因此可請求老王將收音機所有權讓與給老周,以便老周向老李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