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意义 一、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根本措施 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是加速经济流转的重要前提 三、是实现合同法治目的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适当履行、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依循合同本旨, 准确、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是指履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 又称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主合同义务,而 且应依据诚信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具体内容如下: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附随义务; 4、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 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负责。
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 (一)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具体包括: 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合同未约定同时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 履行。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具体指: 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他方不完全履行的, 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注意: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 随义务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 务的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效力 1、已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 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没有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也没有消灭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67条) 注意:拒绝自己给付要与对方的违约行为相当。 例1: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 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 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 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13)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 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 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 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 12 )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例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 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 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2015—3—10)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 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 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三、不安抗辩权(68条) 例: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 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 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 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 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4)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第四节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73条):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 其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与代理权、形成权的区别。 (一)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 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方面的专属性
(二)行使 向法院申请代位权之行使。 (三)效力 对债务人:私法效力归债务人享有 对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对债权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全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 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 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3—59)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撤销权(74条):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 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成立要件及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
74条+解释二第18、19条共七种情形: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注意:“不合理”的判断:以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 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 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有害于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在无偿场合,受让人(受益人)不需要具有恶意; 在有偿场合,受让人需要具有恶意。 “恶意”:受让人(受益人)知道债务人所谓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 债权实现的事实,并非指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不要求受让 人(受益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如果恶意串通,则该转让行为同 时也是无效的。
注意: 1)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发生在该债成立以后; 2)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的行为如赠与,即使该赠与合 同是公益、道德性质的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撤销这一 点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同。
例: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 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 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15)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4、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中的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五节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解释二第26条) 一、构成要件 1、须有情事变更客观事实的发生 情事:是指作为合同关系建立之基础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即合同 当事人在实施合同时作为形成自主意思依托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 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 履约担保的财产性质、价值,等等。 变更:是指根本性或实质性变化,且具有普遍意义、客观性和长 期性。 判断: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
2、须发生于合同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具有不可预见性质:合同当事人与缔约时未曾料及且不可能 料及 4、须不牵涉合同当事人的自身行为 5、须导致继续依约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或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二、情势变更与现代合同法思潮的变迁 1、合同观念由唯意志论向构筑合同自由的实质正义内核演进 2、合同法律制度从封闭自足、由严密精确法律概念组成的规范体 系,向开放多充满价值关怀和注重利益衡平的、由内涵明确规则和 外延广阔的原则共同组成的规范体系发展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广义:内容和主体的变更 狭义:内容的变更
(二)特征 1、原则上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 新的协议 2、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不是全部变更 3、变更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 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 种行为。 相似:合同变更须协商,而双方达成协议也可解除合同。
区别: 1、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合同解 除则要消灭原合同关系,且不建立新的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主要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发生;合同的解除可以有 多种原因,协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在一方违约时,另 一方可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并非与补救联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 也并不产生变更的权利。 4、从法律后果看,还有变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不产生溯及既 往的效力,一般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合同解除使原合同关系消灭, 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作出履行,不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 效力。
第二节债权让与(79条) 一、要件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被让与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不可让与: 1)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3)不作为债权 4)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5)人身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强 行法规定均为有效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注意: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让与及生效。 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统一为条件。民法通则91条与合同法 84条 3、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其产生效力,若未通知,则不对 债务人生效。 4、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
二、法律效力 (一)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对外效力 1、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 2、受让人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4、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
注意: 79条与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在第三人代为接受 履行中,该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债务履行不合格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中,第三人成立合同 当事人,债务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例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2—3—7) A 例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3—7)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 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 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例2: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 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 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3—13)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例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 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 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7)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 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 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 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第三节债务承担 一、合同义务移转 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 一是债务承担。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 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替代 债务人履行债务。 前者是合同义务的移转,后者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二者区别如下: 1、前者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债权 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 债务移转不生效。后者中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 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 债务的协议,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移转。
2、前者中如果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 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 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后者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不是债的当事人。对债 权人而言,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看待。 3、前者中如果第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 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那么债权人 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后者中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的行为, 债务人应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责任。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的与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协议概括移转(88条) 双务合同的一方将其债权债务通过协议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并经合 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法定概括移转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由于移转源于法律规定故无需征得对 方同意,依单独通知或公告而生效力。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概述 “债权系法律中之动态因素,含有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 消灭。”——王泽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之合 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合意解除。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混同。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合同解除 一、协议解除 又称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原则上,只要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得自由为之。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 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 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 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 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 《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 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13)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单方解除权的来源之一——法律规定(第94条) (一)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剥夺了 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 失履行利益。 3、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117条) 4、前项免责之生效,须具备:1)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 实;2)负证明责任;3)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
(二)预期违约: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108条)。 (三)迟延履行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另一方得解除合同。(例见227条) 2、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 告,可直接接触合同。 (四)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 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 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 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 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60)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三、单方解除权的来源之二——事先约定 1、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3、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4、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急速开发合同的双方 5、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双方 6、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7、担保法第27条: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8、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另,第165、166条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中,一物不合格及分批交 付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四、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 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除权为形成权,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即告解除。 该接触意思之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 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
五、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一)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溯及力问题 1、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 2、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 双方(协议解除)或解除权(单方解除)的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 则约束。 3、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互返或单方返还的规则,以求恢 复原状。 4、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否及于从物(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三节抵销 一、抵销概述 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 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性质:法律所认独立的债权消灭原因 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 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即能克服此弊端。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注意: 1、不作为债务、故意侵权之债不得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2、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第四节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 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二、提存的原因(第101条) 三、标的物 原则上为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物不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提存 其价款。
四、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即提存一经成立,债务人在其 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提存合同关系,前者支付相关费 用,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提存费用、提存物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物孳息及其所有物归债权人,提存部门因保管不善致提存物毁 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例: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 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 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 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2012—3—14)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五、除斥期间 1、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第五节免除 一、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单方行为。(105条) 单独行为;无因行为;非要式行为;本身无偿。 二、方式 由债权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可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 可附条件或期限。 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三、效力 债务绝对消灭,债券的从权利,如利息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仅部分终止。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 债务消灭。
第六节混同 一、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事实。 (106条) 广义的混同: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二、效力:消灭债权,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