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制度设计:共和国之宪 主讲人:颜 德 如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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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制度设计:共和国之宪 主讲人:颜 德 如 教授

为什么要了解宪法,布赖斯的见解很好: “人们希望了解一个国家共和政体的情况,主要着眼于三件事情,即它的组织和宪制结构、它赖以运转的方式以及那些推动并领导其进程的力量。” 了解“宪法”就是了解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宪制结构”,也就是整体把握当代中国政治运行的规则。

一、宪法的发展历史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7年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8年8月1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1949年2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小结: 以上介绍的宪法性文件只是从中国共产党确立自己统治地位的过程来说的。如果要讲中国的宪法发展史,对于清末至国民党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或宪法就不能忽略不计了。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这些法律文件的阶级属性及其目的,仅从法律的原理、内容、结构和程序等来考察,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换言之,我们不能因阶级斗争的需要,而摒弃一切有益的法律文明成果。

(二)临时宪法时期(1949-195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这个联合国内各种势力(反动势力除外)进行合作的决议文件,由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组成,共六十条,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具有过渡性的特点,反映了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实情。

(三)正式宪法时期(1954-) 中国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的诞生经历了如下过程 : 1.中共中央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2.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3.《选举法》的颁布实行 4.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5.《宪法草案(初稿)》的大讨论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宪法》

陈述“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用意在于说明: 一是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体现了民主协商特色; 二是反映中国社会空前的团结与合作; 三是体现了大民主或运动式民主的特征; 四是体现了革命和建设之结果。

二、宪法内容的演变 四部宪法分别制定于: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从“序言”来看 1954年宪法:一是确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二是肯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与成果;三是肯定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四是表明友好的外交政策。 1975年宪法:一是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指导地位;二是阐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三是确立革命统一战线;四是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方针。 1978年宪法:一是高举毛泽东主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路线;二是明确主要矛盾仍是阶级斗争;三是提出了在二十世纪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四是明确了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继续执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路线。  

1982年宪法:一是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二是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是重新确立了爱国统一的组织,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是再次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路线。 问题:我们的外交政策一直倾向于友好,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一直取得开放、宽松的国际环境?

(二)从经济方针、制度或政策来看 1954年宪法:一是确立了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二是确立了国家计划经济模式;三是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有限地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1975年宪法:一是明确了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有限存在;二是确立了以人民公社为核心的计划经济模式;三是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大体一致,增加了大跃进时期的十二字方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 1982年宪法:一是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计划经济要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来进行;三是重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从不同时期的经济方针、制度或政策的比较,我们发现,建国以来中国在经济问题主要面临如下之争: 所有制中的国家与民众之争;财产的公私之争;国家或政府与市场之争;经济性质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核心是姓社姓资、公私之争。争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我们对马克思经典著作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分析的教条化理解与盲目遵从。从价值选择上看,我们采取了是此非彼、善恶分明的判断,不允许协商、妥协。

(三)从最高权力机关的有关规定来看 1954年宪法: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二是任期为四年;三是运作方式为委员会;四是有广泛的职权。 1975年宪法: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必要时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二是任期为五年;三是取消委员会制度;四是职权狭小,其大量职权由革命委员会行使。

1978年宪法: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二是任期为五年;三是恢复委员会制度;四是恢复其广泛的职权。 1982年宪法: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二是任期为五年;三是实行委员会制度;四是拥有广泛的职权。 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表构成的变化;二是任期的变化;三是职权的变化。

(四)从司法原则及其运行来看 1954年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1975年宪法:取消司法独立原则,实行群众路线,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 1978年宪法:没有恢复司法独立的原则,恢复检察机关的职权,法院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1982年宪法:一是恢复司法独立原则,二是确立司法部分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的原则。

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是司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如果是独立,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 二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是不是要靠群众路线来体现? 三是如何体现司法的专门化、职业化? 四是如果司法机关本身显失公正,人民如何应付? 五是中国司法制度与英美司法制度的最大区别在哪里?(政党中立、三权分立与制衡、法定的律师制度)

(五)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来看 1954年宪法:一是确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是男女平等的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规定公民享有以下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还提供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来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四是男女平等的权利;

五是保护国外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六是控告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七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等义务;八是劳动休息、受教育、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九是自由地从事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等。

1975年宪法:一是取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明确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公民有以下权利: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三是行使权利的四大方式:“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是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

五是控告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六是文化科学活动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大体一致,增加了“双百”方针。 1982年宪法:一是恢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是平等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公民有以下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

四是取消“四大”方式;五是有劳动、休息、退休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六是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六是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七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完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等义务;八是自由地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未提“双百”方针。

需要注意两方面: 自由权利的内容的变化;公民自由的范围或内容主要采取列举式的。 需要反思如下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是何谓“平等”“自由”?三是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出版自由与著作自由、结社自由与开放党禁是何关系?四是为何迁徙自由不见了?五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方式只有批评、建议、控告等形式?如何落实?

三、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般来说,宪法的变革主要通过两种形式: 一是宪法的修改;二是重新制定。对于大多数的国家来说,通常采用宪法的修改而不轻易重新制定。

宪法的修改对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来说是不一样的。 对成文宪法国家来说,主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不成文宪法国家主要通过司法解释。 修正案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常用的方式,直接将它附在正文之后,并明确说明正文中的替代或删除部分;二是直接修改正文,并说明具体条款的修正年代。中国采用第一种方式。

宪法修正案主要是对原有宪法的条款进行删除、个别改动或补充。在单一制国家,要进行修正比联邦制国家容易些。 要进行宪法修正,都要经由一定的修宪机关。 在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宪一般经过三道程序:提案、决议和公布。 提案。提案一般采用三种模式:立法提案、制宪大会和公民创制。中国采用立法提案

决议。这是修宪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说,单一制国家宪法修正容易通过,通常只需要中央议会超多数通过即可。比如中国,只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就成立了。对于两院制的国家,则需要两院同时以超多数通过才行。有的宪法修正案还要经过公民复决。

公布。这主要是个纯粹的程序而已,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公布并不意味着具有否决权。在中国,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决定“公布法律”,是一种义务性的程序和活动。 宪法修正的动力来自哪里? 除了我们笼统的说由于社会变化与人的智慧的改进,其实主要是来自于法院,或者来自于法律司法化或法律适用的复杂过程中,而不是由于领导人的更换或者领导人的注意力的变化。

(二)近年宪法修改的有关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做了局部修改。总起来看,这些修正案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 1.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执政方略 2.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质性和象征性) 3.国家公共安全和公民的权益 4.围绕国家的发展战略进行经济方针和政策调整

从以上宪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我们在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及其执政方略上修改比较频繁,为什么?这些修改,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我们有关政治制度的修改,比较少和慢,也比较粗略,为什么?我们还要做哪些工作?

三是我们关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的内容修改得比较少,为什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意义固然重大,但是我们能否说公民人权就有保障了? 四是我们关于经济制度、经济方针等修改最多、最频繁,为什么?我们对经济问题的认识的误区在哪里? 五是我们如何评价中国宪法的修改或者怎样看待中国宪法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