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 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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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 以及公司章程 授課教師:易建明 副教授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目錄 公司類型之比較 1.日本會社法之分類與現況 2.台灣公司法之分類與現況 3.中國公司法之分類與現況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各國企業組織與法規範有相當大的差異,企業或個人在從事跨國經營與投資、合資、併購時,應充分了解各國企業組織與法規範的差異。 企業組織法主要以公司法為主,並涉及民法等法規。 日本及兩岸近幾年來對於公司法企業組織,均大幅修改。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中國於2005年10月27日經第十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修訂新公私法,並於2006年1月實施。 日本於2005年引進「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簡稱日本LLP或「有限責任合夥」)外,日本國會於2005年6月29日通過「會社法案」以及「会社法の施行に伴う関係法律の整備等に関する法律案」,並於2006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日本2005年「會社法」所規範之企業組織與兩岸有明顯不同。 本篇擬就日本、兩岸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之概要提出說明。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法組織上,有關民法當事人自治與契約自由,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有相當大的差異。 如公司章程在英美法系國家強調當事人自由、契約自由,公司法並不干預;而大陸法系國家區分為絕對記載、相對記載、任意記載事項等,有所差異。 本篇從跨國企業組織法角度,就公司種類之比較、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公司代表人、董事會、股東會等來分析企業組織法。至於一人公司較不重要,本篇不納入討論。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2005年「會社法」修改前,日本舊商法將公司種類,區分為: 1.合名會社:社員(出資者)對會社債權人負連帶無限賠償 責任。 2.合資會社:無限責任會員對會社債權人負連帶無限賠償 3.有限會社:相當我國「有限公司」,股東無須負無限責 任。 4.株式會社:相當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須負無 限責任。 外國企業在日設立據點,以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為多。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2006年之前) 合名會社 合資會社 有限會社 株式會社 資本額 無限制 300萬日圓以上 (為每股須在5 萬日圓以上) 1,000萬日圓以上(惟 每股須在5萬日圓以 上) 會社代表與出 資者之關係 會社出資者(社員 )即可代表該會社 無限責任社員可 代表該會社 會社代表者須為出資者,為出資金額 未規定 出資人對會社 務之責任 出資人全員須 負無限責任 出資者中之無限責任 社員須負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社員則負出 資部分之責任 出資人須負責出資部分之責任 出資權之轉讓 須取得其他社員之承認 轉讓於其他出資人以外之第三者時,須取得股東會同意 公司章程中若特 殊規定,原則 上自由轉讓 其他規定 出資人總數以50 人為限 類似英美法之企 業型態 General Parte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Public Company 或係 Corporation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日本2005年「會社法」下,日本企業組織行態大幅變更,主要有以下三點: 1.廢除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係由法律規定一定人數所組成,不對外發行股票,股份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 依日本1938年制定之「有限公司法」,當時通說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屬大企業;有限公司為閉鎖公司,屬微型企業。 日本2000年商法修改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日幣,而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300萬日幣。2005年「會社法」廢除有限公司,不再設立,但有限公司得繼續存續,並得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會社法」廢除有限公司,而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為一。另日本河本一郎教授並不認同,其見解為「會社法」修法前,2004年日本的有限公司仍143萬家,有此顯示,有限公司仍具有其重要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2.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日本舊商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日幣。在於新「會社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元日幣。 3.增設「有限責任企業」: 「有限責任企業」具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的優點以及當事人自治的精神。 「有限責任企業」為新的組織型態,適合重視人力資本的研發型企業。「有限責任企業」主要仿美國體系,適合投資銀行等專門職業的團體及合資企業。 出資方面「有限責任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不得以商譽及勞務出資。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日本於2005年引進「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簡稱日本LLP)。 其立法背景與日本1990年代公司倒閉家數較新設立家數增加有關,公司的創設成為新課題,其新設公司大幅減少的理由:1.大企業較佳;2.創業失敗,具社會負面印象;3.創投或多或少應有資金;4.各種賦稅高等。 因此日本振興中小企業成為其重要政策,而在此背景下,2006年日本新會社法,增設「有限責任企業」,另也引進LLP。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種類 訂立章 程人數 章程 內容 章程之 訂立 登記申 請人 登記 期限 備註 有限公司 1人以上(公司 法第98條) 公司法 第101條 應經全體 股東同意 全體董事 章程訂立 後15日內 日本已廢 止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 東與有限責 任股東至少 各1人 同上(公司法 第115條準用 第40條第2項) 全體無限 責任股東 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 2人以上 公司法第 129、130 條 應經全體發 起人同意 由半數以上 之董事及至 少監察人1人 (公司登記法 第3條) 董、監事 就任後15 日內(公司登 記法第3條 第2項) (募集設立) 第3條第3項) 創立會完結 (公司登記 法第3條第 3項)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大陸公司法僅承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並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其理由為:由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證明無限責任公司已由一般合夥所取代,兩合公司可由有限合夥所取代。 大陸「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區別在其財務等的公開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根據中國現行法,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50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法律並未設定最低人數 限制 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 中國境內有住所 公司章程制定方式 經全體股東同意,所有股東 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由發起人制定,採用募集設立 得經創立大會通過 最低資本額 3萬人民幣 500萬人民幣 公司治理結構 其人數較少之公司,得不設 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由執行 董事或者監事代替即可(董事 會由3人至13人組成) 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 由5人至19人組成) 監事會組成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 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 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設1至 2名監事(大陸公司法第52條) 股份有限公司一律設立監事 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 (大陸公司法第118條)

第十八章 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 報告結束,謝謝聆聽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