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授權利用意識,避免違犯著作權法 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系列新聞稿之一 我國於今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將擴大保護全球一百四十四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同時,國人的智慧財產權亦可以在各該國家獲得保護。為配合此一新形勢,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將今年定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將採強勢作為取締盜版與仿冒。 關於著作權保護方面,由於保護的著作增加,且著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必進行任何申請註冊登記程序,國人更必須遵守「授權利用」之原則,否則容易觸犯刑責,以下是常見的著作權侵害情形,值得國人特別注意。 一、透過電子郵件將所蒐集的文章寄給友人是否合法? 偶爾將所蒐集的一、二篇文章以電子郵件寄給數位友人作私人閱讀參考,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但若是經常性地將大量文章以電子郵件寄給他人,或是將一篇文章以電子郵件寄給一大群親友,即使是供私人閱讀參考,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若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權利,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祇是販賣盜版光碟,又沒有盜版,難道也會有罪嗎? 雖然不是盜版光碟的製造者,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但販賣盜版光碟也會擴大著作權人的損害,著作權法把這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以此為常業,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問是不是常業犯,都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架設網站,利用他人的圖片、文字資料及音樂,又沒有營 利行為,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利用他人的圖片、文字資料及音樂架設網站,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若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權利,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沒有營利行為,僅可作為從輕量刑之參考,不會因此而不必負責。 四、翻譯外國小說貼在網路上與大家共享,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嗎?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翻譯外國小說貼在網路上與大家共享,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若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權利,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五、賣場播放音樂供客人欣賞,要不要經著作權人授權? 賣場播放音樂供客人欣賞,屬於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行為,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權利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