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6年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說 明 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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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6年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說 明 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日

助學方式 項 目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 每年補助金額 承辦 單位 1.弱勢助學計畫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30萬以下 35,000元 項 目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 每年補助金額 承辦 單位 1.弱勢助學計畫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30萬以下 35,000元 學務處 生輔組 第二級:超過30~40萬以下 27,000元 第三級:超過40~50萬以下 22,000元 第四級:超過50~60萬以下 17,000元 第五級:超過60~70萬以下 12,000元 2.生活助學金 本校弱勢學生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 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 活助學金。 3.緊急紓困助學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急難慰助辦法 4.免費住宿提供 低收入戶學生 住宿全額免費 軍訓室

一、弱勢助學金申請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包 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 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 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公告地價)。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 係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一)申請資格 2.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 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 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父母親離異者,則需判別法定之監護人;如為父母共同監護者 仍須列計父母雙方之收入,即使申請學生已成年亦同,如有遺 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須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 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66,000(總學費)-35,000(補助金)=31,000-46,000(已繳)= -15,000元 (二)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學雜 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 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 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例1 第一學期學雜費 第二學期學雜費 核定補助金額 $46,000元 $35,000元 92,000(總學費)-35,000(補助金)=57,000-46,000(已繳)= 11,000元 需繳納之金額 例2 第一學期學雜費 第二學期學雜費 核定補助金額 $46,000元 $20,000元 $35,000元 66,000(總學費)-35,000(補助金)=31,000-46,000(已繳)= -15,000元 將退費之金額

(二)補助範圍 4.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 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者,不予核發;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 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 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一)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 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a.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 c.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d.法務部受刑人子女 e.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g.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h.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 i.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 j.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委會榮民子女 k.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 l. 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方案 政府各類獎助學金依發放順序辦理完成後,學生嗣後如要求退回或放棄已補助金額,應不予辦理。

(二)申請流程 一、先行上學校網站輸入基本資料。 二、於106年9月13日至10月20日前,繳交相關資料。 1. 申請單需簽名並蓋章。 網址:http://140.131.77.65/ 致理首頁→入口網站→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學生登入→學生助學金申請。 二、於106年9月13日至10月20日前,繳交相關資料。 1. 申請單需簽名並蓋章。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3個月內)。 3. 105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舊生免申請,系統 會自動查核)

(二)申請流程 三、將彙整資料及相關文件、報送教育部平台審核。 四、 106年11月中前,會將比對結果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五、合格同學於下學期繳費單中扣除助學金補助金 額。

二、生活助學金申請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1) 低收入戶學生 (2) 中低收入戶學生 (3) 特殊境遇家庭之學生 (4)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 (5) 身心障礙學生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6) 原住民 (7) 就學貸款 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不得申請。

(二)助學金遴選方式 1、補助名額規定: 家庭收入較低且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補助名額由生活 輔導組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訂定,每次申請以1學期為限,每學 期4個月,每週8小時為原則,每月補助新台幣6,000元,服務 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 委員會開會遴選決定補助學生名單,並於名單中列出後補人員 順序。

(二)助學金遴選方式 2、家庭現況困難審核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家戶年總所得與家戶人口數之平均所得較低者優先 (2)父母雙亡者。 (3)家中經濟支柱死亡或符合無工作能力規定者。 (4)一等親以內之家庭成員長期重病者。 3、前項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其兄弟姊妹 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及其子女。

三、線上申請方式

按此連結至弱勢助學申請系統: 致理首頁→入口網站→弱勢助學申請系統

點選連結網站

點選連結網站

填寫申請表請選擇 →弱勢助學申請 查 詢 審 核 結 果→弱勢助學查詢

填寫完畢後,按下下方儲存後列印本頁鍵,即可列印。 1 2

(1)依規定如於 期限內未繳交資 料者視同放棄。 (2)系統查核未 交資料者,將於 期末時,自動刪 除申請資料。 請確認申請表上條碼是否完整 簽名處需加其蓋印章

四、系統查核結果說明 ◎注意事項: 班級 學號 姓名 查核 級距 利息 土地不動產 結果 第二級 合格 第六級 不合格 第一級 1.如對查核級別(年收入部份)及利息級距有疑慮者,需先至國稅局(稅捐 機關)申請本人及所有關係人之【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後,持清單至生輔組申請複審,複審截止收件日11/30(四)17:00。 2.如對土地不動產級距有疑慮者,需先至國稅局(稅捐機關)申請本人及所 有關係人之【最近一次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清單後,持清單至生輔組申請 複審,複審截止收件日到11/30(四)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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