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管理中的 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峥律师 2016.12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 高级合伙人 张峥律师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 号南银大厦28层 邮编:100027 电话:5924-1186 传真:5924-1199 /5924-1100 E-Mail:zhangzheng@gaopenglaw.com
高校后勤管理的法律解读 一、律师眼中的“高校后勤”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一、律师眼中的“高校后勤” (一)概念 “后勤”一词的英文翻译为logistics ,源自希腊文logistikos,在古罗马时期即被用于军事领域,通常是指为军队的前线作战而提供的后方勤务保障。
一、律师眼中的“高校后勤” 现代意义的后勤已经远远拓展超出军事领域的范围,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中的保障服务性工作都可以称之为后勤。 高校后勤,应当是指为高校教学、科研以及教职工生活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活动。
(二)高校后勤的范围 教学、科研服务:硬件设施、物资设备、 后勤 劳动用工服务 一、律师眼中的“高校后勤” 公务用车等 生活服务:餐饮、住宿、安保、消防、 医疗、水电暖、网络等 劳动用工服务
(三)高校后勤法律关系结构图 一、律师眼中的“高校后勤” 学校 同一法律主体,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虚拟) 投资关系 合同关系 后勤服务法人主体 社会化服务主体 全资 混合 相对方: 学生、教职工、劳动用工人员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谈及高校后勤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最大的风险是人的传统认识。即,所有与高校后勤产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都习惯于把所有与后勤有关的事务都归于高校的职责,一切责任都希望找高校来承担。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一)从主体上看 1、学校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虚拟),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只是学校的一个部分, 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学校承担。 2、后勤服务法人主体或者社会化服务主体,受学校的委托为相对方提供后勤服务,学校后勤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种情形下,相对方仍然有可能要求学校作为委托方和监管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校依据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向提供服务的法人主体追责。 3、在“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理想状态下,对于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直接由社会化服务主体向相对方提供服务并作为独立法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问题在于:高校应当承担哪些后勤职责?——立法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应当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责任,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高校通常不适用,当然18周岁以下的学生除外。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 1、民事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7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2)安全保障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修订)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3)违约责任:对外签署的合同产生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4)股东责任:学校出资设立后勤服务法人主体,或者后勤服务法人主体进一步对外投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承担股东责任。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2、劳动用工责任: (1)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关系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3)劳务派遣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劳务用工:退休返聘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3、行政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4、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现行体制下的高校后勤法律责任体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一)由主体资格缺失引发的风险 1、后勤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可能导致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设立后勤服务法人主体的,可能存在产权归属不明晰的问题。 例如校园沿街房屋的租金收益的归属问题。 3、知识产权使用纠纷: 后勤服务法人主体是否享有学校某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例如商标)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二)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法律风险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仍然未能彻底免除学校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定。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仍然未能彻底免除学校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定。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免责条款: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免责条款: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2、交通事故侵权——校车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医疗事故侵权——校医院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4、高危作业侵权——基建施工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5、物件损害侵权——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维护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三)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签约过程中的风险 (1)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2)违法约定试用期导致双倍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 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双倍工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违法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①责令补缴 ②支付滞纳金 (日万分之五) 罚款(一至三倍) ④因未缴保险导致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2)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劳动合同解约时产生的风险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由劳动者提出,与企业协商一致随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随时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可以任意解除,单位无过错时不补偿。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劳动者单方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期间 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要求解除,则不受此限) 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年)的; 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5)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除非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因为法定事由被单位开除,否则劳动者离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计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违法导致解除,则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2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4、劳务派遣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的风险在于: (1)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有限: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2)用工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合同主体之间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实力对比的真实体现。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四)合同法律风险 如何理解合同?合同是双方主体由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到趋于平衡,再到新的不平衡的动态循环过程。 合同主体之间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实力对比的真实体现。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 ——[英] 梅因 《古代法》
1、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风险评估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投入成本 可规避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 化解风险 成本过高 终止项目or带风险运行? 无法消除的法律风险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常态机制 及时应对发生的法律风险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高收益 最优选择 可以选择 低风险 高风险 可以选择 最差选择 低收益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经营决策机制 决策者 风控部门 业务部门 YES NO 法务部门
如何评估风险可承受程度?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1、分析法律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大小 2、分析法律风险发生的不同后果: (1)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处罚、赔偿、诉讼成本) (2)企业声誉和形象受损 (3)政治风险,无法继续经营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经营管理者自身的法律风险认知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经营决策 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1)合同签署手续的风险防范 ①完善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制度 ②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④严格管理授权代理制度
例如:违约金条款的设置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诉讼/仲裁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2)拟定合同文本的风险防范 主要应注意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重要法律条款的约定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违约金条款的设置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诉讼/仲裁
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审核合同备案,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超过该期限,行使权即丧失。 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审核合同备案,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议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并针对每个合同建立以合同履行时间表为索引的合同摘要,以便于合同审核、管理。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4)证据保存制度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的原件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长时间的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书。 涉及往来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
(1)查明风险发生的真实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应急预案,启动危机处理程序。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3、已发生法律风险的应对与化解 (1)查明风险发生的真实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应急预案,启动危机处理程序。 应对公权力机关:保障人员安全 危机处理 应对媒体舆论:维护企业形象 应对个人:避免冲突、控制局面
(2)化解法律风险的途径: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关键是弄清楚对方真正想要的利益是什么 途径一:与对方谈判,达成利益平衡; 途径二:借助外部力量寻求解决; 途径三:诉讼或仲裁: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应当进行利弊分析、成本分析; 律师提示:应审慎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胜诉不等于实现了诉讼的目的。
(3)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专业团队 领导者的法律思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决策者法律思维的落地,要依靠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 三、在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 (3)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专业团队 领导者的法律思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决策者法律思维的落地,要依靠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 内部团队:内部法律风险评估、 决策机制+法务部门+法律 专业人员 法律风险 防范团队 外部团队:引入外部法律支持
(4)外部法律支持的引入、管理及评价 问题一:引入外部法律服务团队时, 怎样考察律师的专业性?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对于案件/法律问题细节的把握 ◆对于客户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 ◆律师的“见识”与“宏观视野” ◆对抗性思维的重要性
1、“顾问”律师:企业的“私人医生” 问题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问题三:律师作用的局限性 没有能够彻底解决一切风险的律师 三、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重点法律风险 问题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1、“顾问”律师:企业的“私人医生” 2、“专项”律师:规模化生产的“法律产品” 3、“搞定资源”律师?利益的搬运工 问题三:律师作用的局限性 没有能够彻底解决一切风险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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