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专业术语 朱仙丽 UNEP Risø 中心
内容 CDM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 CDM项目开发周期 PIN 和 PDD中的术语
CDM 双重目的 帮助附件I缔约方实现其限排和减排义务 对于第一个目标,通过建立一整套国际机构和制度,以确保真实的减排,计算减排量 对于第二个目标,则通过项目注册前,必须拿到由东道国签发的批准函予以保证
CDM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主体 设计 审定/注册 监测 核查/核证 签发
项目参与方, 指定国家主管机构 Project Participant (PP) (项目参与方) 项目参与方是项目所涉及的缔约方和/或由项目所涉及的缔约方授权参与CDM 项目活动的私营和/或公共实体 参与CDM项目活动系出于自愿 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 (DNA) (指定国家主管机构) 缔约方要想参加CDM 项目,需要设立负责监管CDM 的指定国家主管机构。 有关缔约方需要向UNFCCC 秘书处提供有关其DNA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UNFCCC 的网站上查询 CDM 项目参与方 (PPs) 需要从项目所涉及的每个缔约方的DNA 处拿到批准其自愿参与CDM 项目活动的书面文件 书面批文应包含东道国缔约方确认项目活动有助于东道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字句 具体审批程序,因国家而异 即使到注册时为止,尚无附件I缔约方参与,项目仍可注册(单边项目)
Host Party(东道国缔约方), CER(经核证的减排量) CDM项目实施所处的缔约方,称为东道国缔约方 通过CDM项目实现的碳信用成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 减排量应额外与不发生经核证项目或动的情况下出现的任何减排 附件I 缔约方可以利用CER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量化减排目标 于2000至2012年间签发的、基于CDM项目的,可用于履行附件 I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内减排义务
国际CDM监管机构 CDM 执行理事会 (CDM-EB) UNFCCC缔约方会议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 COP/MOP) CDM EB 根据 COP/MOP的授权运行 CDM 执行理事会 (CDM-EB) 就申请实体的认证结果,向EB 提出建议,对DOE资格的暂停、撤销和 /或 对DOE 重新进行认证 认证专家小组 就造林/再造林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和造林/再造林PDD的修订,向EB提出建议, 造林和再造林工作组 就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事宜和PDD修订向CDM EB 提出建议, 方法学小组 向EB建议小规模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小型CDM项目专家组 CDM 项目注册和CER签发小组 帮助CDM 评审项目活动注册申请,评审项目活动注册申请,要求签发CER
COP/MOP 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 (COP/MOP): 是有关CDM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CDM重大问题提供指导; 决定EB根据相关COP/MOP决议提出的、有关其程序规则的建议; 决定EB评审的运营实体(OE)的指定; 审议EB的年度报告; 审议指定经营实体(DOEs)和CDM项目活动的区域和次区域分布; 必要时,协助安排CDM项目活动融资.
CDM Executive Board (EB) (CDM 执行理事会) 在COP/MOP的授权和指导下,EB 负责CDM的管理: 就CDM未来的程式和程序,向COP/MOP 提出建议; 批准新的方法学; 审查有关小型CDM 项目活动的简化程式、程序以及小型CDM项目活动的定义方面的规定,向COP/MOP提出建议; 负责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tities (OEs)]的认证。负责向COP/MOP建议OE的指定决策 向公众作技术报告,对于方法学草案和指导提供至少为其8周的公众意见征集 设计和维护CDM登记簿 最后将所审定的项目,接受为CDM 项目活动( 注册) 指示为CDM 项目活动签发
指定经营实体(DOE) 针对的对象 保证 可追究其责任 主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声明 项目提出方 审定/ 核查单位(DOE) 独立 (第三方) 保证 独立 针对的对象 (CDM EB) 主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项目提出方 (第一方) 可追究其责任 声明 独立,在所审定的项目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
CDM 项目实施的各个步骤 设计 审定/注册 监测 核查/核证 签发
审定 对项目进行系统评估,并因此声明根据有关项目未来绩效,主张减排信用具有合理性 通俗地说 - ‘计划是否合理?’ 通俗地说 - ‘计划是否合理?’ 每个CDM项目注册前,都必须要通过的’预审批’环节 需要评估假设、计算公式和方法学,尤其是有关基准线和所计划的监测与报告措施的基准线和额外性的正当理由 提供一份预测合理、计划符合适用规则的 ‘声明’ 并不保证项目未来的绩效 在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计入期之前 进行,而且通常先于项目的实施/建设
CDM项目审定 由DOE对 项目PDD进行审定,包括: 确认PDD 符合CDM 要求,正确运用了基准线方法学、温室气体计算步骤; 确认项目符合额外性要求; 评审监测计划; 公示项目PDD. 向CDM EB提交PDD和有关文件,包括: 已经拿到了所需提供的DNA批文 (即批准函) 审定报告 PDD (包括审定阶段导致的所有调整/纠正) 提交新的方法学 (没有任何现有已批准方法学可供使用).
注册 EB正式接受一个经审定的项目为CDM项目 是核查、核证和签发该项目活动有关的CER的一个先决条件 除非在EB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8周内(小型项目是4周),所涉及的某个缔约方或3个EB 成员要求对所建议的CDM项目活动进行复审,EB将自动注册该项目
核查 在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确认有关过去温室气体排放的主张计算和报告得当 通俗地说 – ‘确认温室气体排放主张真实’ 通俗地说 – ‘确认温室气体排放主张真实’ 通常需要严格收集、检验和评估各种证据,以便提供完整的跟踪审计 提供 ‘声明’,认为过去的温室气体绩效计算和报告得当,符合经审定的项目计划 在温室气体项目实施和产生减排、并且提供监测报告之后进行之后
核查 – CDM 由DOE进行: 除非是小型项目,一个CDM的审定和核查要由不同的DOE负责 核查监测报告,包括 : 检查报告是否遵早相关原则, 检查项目的实施和监测是否按照PDD (与监测计划)进行 确认所报告的、来自项目活动的减排量确有其事 编写签发报告 通常DOE在提交EB之前,会让项目参与方看一下签发报告草案 向CDM EB 提交签发报告
审定与核查之间的联系 在项目注册之前,审定环节确保如果项目按计划实施,则符合资格要求,而且一旦经过核查,会签发减排量 项目顺利通过审定环节,能够提高项目的预计CER价值,使项目参与方在和买方谈判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核查环节是为了确保项目参与方遵照执行经过审定的项目计划,确实产生减排 一旦结果经过核查–则可以签发– 这是一种硬通货, 已经实际产生的CER的价值会高于任何’预计将产生的CER’ 审定和核查工作都由DOE进行 大型CDM 项目,审定和核查必须由不同DOE完成 小型CDM项目的审定和核查可以由同一个DOE进行
核证和签发 DOE 要向项目参与方、所涉及的缔约方和CDM EB提供核查报告。报告要予以公示 核证报告的内容是请求EB根据已经通过核查的人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签发等量的CER CER签发在EB收到签发要求15天后进行 EB将指示CDM注册处发放具体数量的CERs 扣除CER总数的2%作为CDM适应基金 余下的CERs则按照有关缔约方和项目参与方的要求转入其登记簿账户
CDM项目注册所要经历的步骤 筛选 审定 (DOE) 项目概念文件 (PIN) 项目涉及文件 (PDD) 注册 (CDM EB) 项目想法 东道国批准 (DNA)
PIN –项目概念文件 PIN 是通常5页左右、有关某个CDM项目简要信息的文件,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指定国家主管机构(DNA)的总体要求 在有些国家,项目参与方可以通过提交PIN,从东道国DNA处申请到不反对意见函,项目开发上可以因而从潜在投资者中寻求更多资金支持 PIN 也可用作一种项目营销工具 – 发给潜在CDM投资商,启动合作谈判(如购买CER) PIN 包含3部分: (A) 项目描述-类型、地理位置、时间安排 (B) 预期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C) 财务
PDD 是整个CDM项目的基石 项目设计文件 PDD 是CDM程序的重要基础! 指定 东道国批准 国家主管机关 审定 经营实体 注册 融资和实施 项目业主 监测 核查与核证 签发CERs CDM EB
项目设计文件的内容 A. 项目活动概述 B. 基准线方法学应用 C. 项目活动期限/ 计入期 D. 监测方法学应用和监测计划 E. 各温室气体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估算 F. 环境影响 G. 利益相关放意见 附件s 附件1: 项目活动各参与方的联系信息 附件2: 有关公共资金利用方面的信息 附件3: 基准线信息 附件4: 监测计划
方法学 PDD编写,必须基于一个已经批准的CDM方法学,如果没有合适的方法学可供利用,项目参与方可以建议新的方法学 已批准的方法学或建议的新方法学都包含两部分内容: 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 基准线方法学是将一种基准线途径用于单个项目活动,考虑部门和地区特点 监测方法学实质项目参与方用于收集和存档所有监测计划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所有相关数据的方法 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必须结合使用 EB批准的所有CDM方法学都公布在UNFCCC 的CDM 网站上CDM
小型与大型CDM项目活动 小型CDM项目活动: 等于或小于相关项目活动类型小规模项目上限规定项目 大规模: 超过相关类型小型项目上限规定的项目活动 项目类型 对小规模的上限界定 类型 I – 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 装机容量≤15 MW 类型 II – 提高能效的项目活动 年产量 ≤ 60 GWh /年 (或与之相当) 类型 III – 其他项目活动 产生的减排量≤ 60 kt CO2e /年 造林/再造林 年净人为碳吸收量8000 t CO2 由东道国界定的低收入社区实施
小型项目活动所能享受的特殊待遇 项目边界相遇项目活动的物理边界 生物质项目需要考虑泄露,其他项目根据对具体项目类型的规定执行 采用专门针对小型CDM项目活动简化PDD模版 只有在东道国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参与方可以直接给CDM EB写信,建议改动简化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或建议考虑新的项目类型
计入期 CDM项目活动的计入期是为了签发CER,DOE核查和核证项目相对于基准线的减排量的时期. 计入期的起始日期应迟于项目活动首次产生减排的日期. 计入期不应超过项目活动的运行寿命. 对于造林和再造林以外的CDM项目,有两种计入期选择 (A) 最长7年,可以最多更新两次 (项目基准线可能需要更新) (B) 最长10年,不得更新 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同样面临两种选择 (a) 最长20年,可更新两次(项目基准线可能需要更新) (b) 最长30年,不得更新
打捆 将几个小型CDM项目活动放在一起,作为一个CDM 项目活动或活动组合,而不失各个项目活动具体特征. 一个项目捆下的项目活动可以分成一个或多个更小的捆,每个项目活动保持其各自特征. 这些特征包括其: 技术/措施; 位置;简化基准线方法学应用. 每个更小的捆内的各个项目活动属于同一类型. 每个小捆中的项目的产出能力不得超过相关产出类型的小规模上限. 大型项目也可以打捆 (2005年 COP/MOP1决定)
拆分 拆分是将一个大型项目活动拆分成多个小型项目活动。国际CDM规则禁止拆分行为。大型项目活动或大型项目活动的任何组成部分,都能采用正常的CDM程式和程序 判断标准: 如果有一个已注册的小型CDM项目活动或要求注册其他小型项目活动: 项目参与方相同; 属于同一个项目类型和技术/措施 过去两年内注册 其项目边界和建议的小型项目活动的项目边界,在最近处相距不足1公里 如果建议的小型项目活动视为来自拆分行为,但是该项目活动和之前已经注册的小型CDM项目活动之和为超过小型CDM项目活动规模上限,则可以允许